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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案件引发控告申诉案件现状及应对决策/朱真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15:51  浏览:9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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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案件引发控告申诉案件现状及应对决策

朱真理

在宣威市公安局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中,因伤害案件引起的上访案件占40%,其中绝大多数属于轻伤害案件。故意伤害特别是轻微伤害案件成为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重要的违法犯罪案件之一,案件侦办或查处不及时形成群体性事件或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并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乃至党委、政府的形象。综合分析因伤害案件引起的控告申诉案件中,控告申诉人的愿望和要求,以及伤害案件频频引起群众控告申诉的原因,对于切实减少类似案件,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
一、在伤害案件引发的控告申诉案件中,控告申诉人员要求解决的突出问题
伤害案件的产生原因及其整个形成过程相当复杂,因此引起的控告申诉案件中,控告申诉人反映的内容以及提出的要求也相当复杂。
一是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结案或及时破案,要求司法机关及时结案,要求公安机关快速破案。
二是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但违法犯罪嫌疑人或伤害行为实施人员在逃或未及时到案,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理,控告申诉人要求及时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三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中形成的伤害案件,因涉及人员相当多,且大多数人员均有姻亲或血缘关系,相互包庇或口径相当统一,难以查明伤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控告申诉人强烈要求追究另一方的责任。
四是要求解决因伤害行为形成的医疗费、误工费。
五是解决与受害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但又不属于公安机关解决的问题。这在因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中最为突出,控告申诉人不仅要求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还要求从解决产生纠纷的原因的角度彻底解决问题。
六是故意伤害是常见的结果犯罪,从案件的发生到鉴定结果的作出有一个过程,这一个过程有时会相当长,司法机关在先期开展工作的基础上,有一个等待鉴定结论的过程,但群众对这一过程并不了解,因此误认为司法机关不作为。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一个较长的过程,也为极少数部门的极个别民警不处警或处警不到位带托辞。控告申诉人往往要求司法机关或侦办民警充分履行工作职责。
二、伤害案件久办未结、久侦未破是引起控告申诉的最主要原因
伤害案件之所以成为引起群众控告申诉的最主要因素,其中一个最主要也是最普遍的原因是伤害案件久办未结或久侦未破。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案发时的现场状况、当事人的法治参与能力、基层司法机关的工作水平等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
(一)伤害案件的现场状况相当复杂
一是伤害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边远、落后的乡(镇),地处边远、交通不便、通讯不畅,在发生伤害案件时群众报警不及时,即使及时报了警,司法机关在客观上也很难及时赶到现场,快速开展调查工作。
二是部分伤害案件在案发时受时间条件限制,司法机关从客观上查证致伤受害人的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行为。
三是因涉案当事人相当多,难以查证致伤受害人的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行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是在激情之下实施的,现场人员呈一对一态势,证据材料难以相互印证,给顺利结案或案件侦破带来困难。在伤害案件中,通常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情况,一是涉案当事人相当多,双方当事人纠集族间和亲戚以集体“讨个说法”为名,导致群体性伤害案的产生,参与人员比较多,现场状况比较混乱,且在实施群体性伤害行为之前或之后,通常都有预谋、串供行为,以致难以查证致伤受害人的直接行为人,而从限制打击面的司法实践角度看,分清各参与人的罪责、证明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比较困难,因此很难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二是因突发性纠纷引起的激情性伤害行为,一般只有受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场,对具体的致伤情节存在完全相反的说法,使调查工作获取的材料很难相互印证,形成“孤证”,难以通过调查查明违法犯罪事实。
(二)受害人法制意识增强,但法治参与能力不强
一是矛盾纠纷是导致伤害案件产生的重要原因,而捆绑式的解决要求给相关部门造成很大的工作压力。因山林、土地、道路、坟地等权属与当事人双方利益密切相关,而又有其历史的复杂性,很难在短时间内快速解决,但这些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各种因素不断激化,就会形成积怨最终导致伤害行为产生。在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后,受害人一方自认为自己不仅在利益客体上受到了侵害,还在精神上和肉体上也受到了伤害,通常将现实的伤害行为与其他利益诉求捆绑起来,要求司法机关一次性彻底解决,客观上增加了工作难度。
二是受害人不愿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但又希望得到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及时解决。一方面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但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得少,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利益受到侵犯或者是受到不法侵害时,部分群众不知道由何机关来解决问题,不知道运用何种法律来保护自己。另一方面,伤害案件突出发生在家庭(族)邻里之间。由于居住较近,复杂的利益交织较多,处理得好会成为融洽家庭、邻里关系的润滑剂,而一旦产生矛盾,因为居住较近往往使这些矛盾得不到淡化处理,形成积怨导致伤害行为产生以后,也很难从心理得到及时化解,受害人一方希望得到补偿,但又不愿冒“打一场官司,输几代人感情”的危险,这成为一对双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无法逾越的矛盾。但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从化解矛盾,防止事态升级转化的角度出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受害人一方在不主动提起诉讼的同时,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及时解决因伤害案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三是解决期望与实际标准之间通常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当事人希望从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对解决因伤害案件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涉及经济补偿问题一般都抱有比较高的期望值,但在解决过程中这些期望值达不到,就以拖延时间来给对方或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以致案件久办未结或久侦不破。
(三)极个别基层公安机关或基层民警工作作风不实,工作能力不强也是导致伤害案件久办未结或久侦未破的重要原因
一是基层公安机关或民警对伤害案件特别是轻伤害案件的受理、侦办理解存在偏差。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轻伤害案件均有管辖权,即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再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在受理轻伤害案件后,经常以“自诉案件”为由终止调查,使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上访案件激增。
二是接到群众报警后不及时出警,收集固定现场证据,而是简单的交待受害人先到医院治疗,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调查取证,在这一期间,现场状况发生了改变,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机会抓住受害人住院治疗这一有利时机,精心策划应对策略,造成证据丢失或证据转化。
三是极少数公安机关民警工作方法简单。伤害案件的产生或形成相当复杂,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往往带有强烈的个人感情色彩,甚至歪曲事实,而极少数公安机关民警缺乏工作耐心,对一时说不清的情况,不是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而是简单粗暴的以管人者自居,说一些刺激甚至伤害受害人感情的话,不仅未及时解决问题,还因此带来新的问题。事实证明,只要有一定的耐心,听当事人说清楚情况,许多问题就不难迅速解决。
四是跟踪处理不到位,对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未及时查证,对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未及时追缴,引起受害人不满导致控告申诉案件的产生。
五是部分民警在接待人民群众时,因个人法律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方法简单,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讲一些结论性言论,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三、严格规范处置接报警情是预防伤害案件引起的控告申诉案件的重要途径
一是建立健全基层治保组织,明确基层治保人员,使在伤害行为发生之时起,基层治保组织既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又能以见证人身份先期了解案件真相,为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获取第一手材料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对伤害案件从接处警环节开始就建立首问负责制,避免因接处警不当贻误战机,丢失证据,形成控告申诉问题。对所有伤害警情,无论伤情鉴定结论如何,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都要按程序迅速出警勘查现场,尽快收集固定证据,并制作规范的笔录,对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报案人并存档备查;对伤害事实存在的,适时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害人的伤情做出鉴定,《法医鉴定》做出后,及时送达被害人,属于轻伤的在送达鉴定结论的同时,书面告知被害人有自诉的权利。
三是明确伤害案件侦办终身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严格按照主办侦查员制度,对案件终身负责办理。特别是对邻里纠纷、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容易引起控告申诉问题的伤害案件,不管伤情鉴定时间长短、结果如何,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民警,先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让案件材料等待伤情鉴定结果,决不等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现场状况已发生了重大改变时再补充案卷材料;确定主办侦查员后,必须实行限时办结制,避免因无限期的拖延引起群众上访。
四是进一步规范轻微伤害案件的受理、办理和办案程序,避免接警、处警过程中的随意答复到人民法院起诉的严重不作为行为。法律及相关解释没有规定轻伤害案件只能自诉不能公诉,而明确了需要侦查的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受害人及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就应当立案侦查。并通过立案侦查依法处理,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很少有能力和条件收集到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全部证据,如果要求轻伤害案件的被害人都去向法院自诉,既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也是不现实的。对由《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但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该受理并及时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征求受害人意见,从“接受公安机关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三种结案方式中自由选择办理方式。
对于受害人要求由公安机关调解的,应制作笔录在卷备查;对于选择自诉的,公安机关应出制作询问笔录在案,自诉后办案单位凭法院的立案通知或调查证据通知等法律手续,将证据材料移送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自诉到法院,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公安机关应当侦查终结后移送法院,按自诉程序办理;对被害人要求公诉的以及属于轻伤偏重,持械伤害,手段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多次伤害他人,故意伤害老年、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可能打击报复证人,可能再次发生斗殴伤害等案件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隐匿逃跑,也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刑事拘留,及时向检察机关报捕移送起诉,并告知受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五是提高办案民警的工作能力,避免因个人因素导致工作的随意性。受理伤害案件的过程中,民警必须讲法言法语,对当事人的答复一定要建立在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的基础上。
六是对伤害案件建立集议案制,根据案件产生的原因、受害人的要求等,有针对性的确定议案人员和旁听人员,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求公信。

(作者: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  朱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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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九江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人事局
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保留九江市人事局,为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一、职能调整
 (一)划出的职能
 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入的职能
 将原市科委承担的国外智力引进工作的管理职能划入市人事局。
 (三)转变的职能
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实行结构比例管理;
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以及其他技术性、辅助性、保障性的事务交给局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 二、主要职责
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全市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市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的规定。
(二)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工作。编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三)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门人才的规划、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的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经济建设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工作;研究拟定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来我市工作的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研究拟定全市职称改革方案和职称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认定)和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以及管理;负责审批全市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负责部分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报批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管理;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五)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山)实施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研究拟定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人才资源的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人事代理、人才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全市人才市场,综合管理人才中介机构和人事代理;建立市外人才交流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市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管理全市人才交流活动;建立和完善全市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受理中央、省驻市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单位和跨县(市、区、山)人事争议案件;拟定非国有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规定、参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办法的拟定,提出市内急需、应予保证的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全市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负责市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审批工作。负责中央、省驻市单位从外地调入人员的办理工作;办理国家公务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家属、子女"农转非"的工作。
 (七)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福利工作。研究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制度办法,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法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综合管理全市政府奖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审查本市报省以上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人员,以及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奖励表彰的人员(包括劳动模范),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全市性奖励表彰工作。
(九)负责全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拟定全市军转干部安置办法,制定全市军转干部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定全市国外智力引进的规划、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承办出国(境)培训项目的报批工作;承办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有关事宜。
(十二)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信息和科研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事局设7个职能处、科(室):办公室、人才开发规划科(九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公务员管理科、职称科(九江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工资福利退休科、军官转业安置科(九江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引进国外智力和专家管理处(九江市外国专家管理局、九江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略)


《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回顾与展望》

关键词:足迹 回顾

足迹,是在犯罪现场上遗留率最高的一类痕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警察机关对犯罪现场遗留足迹的研究和利用都很重视。我国公安机关对足进的研究己经达到了什么水平?这是本文所要介绍的中心内容,
一、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我国记录和利用犯罪遗留足迹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但长期以来处在简单的、种类识别的范畴,对我们现在的足迹检验技术并无很大影响。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发展与成熟,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建国以来,我国足迹检验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初创阶段。五十年代,我们吸收了原苏联《犯罪对策学》中足迹检验的理论与方法,创建了我国公安机关自己的足迹检验工作。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以足迹中的形象特征检验为主体。所谓"形象特征"主要指鞋底表面的大小、花纹、磨损及修补的细小形态等;也括赤足底的脚纹(但现场较少见)。这时的足迹检验主要认定的对象是犯罪人到现场时所穿的鞋,而不能直接认定人。到五十年代后期,我国痕捡工作者从实战需要出发,总结办案中的实践经验,研究了人的赤足印不同区域的形态特点,把趾、掌、弓、踵各部位形状、大小、排列特征作了详尽的归纳,提出了脚纹之外的其他赤足印特征可以认定人身的理论与方法,实践应用很好,并沿续至今。可以说,在初创阶段后期,我们已有了自己的发展。
足迹的形象特征检验,是我国足进检验技术发展的基础,现仍是我国足迹检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我国几十年的刑侦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创新阶段。从一九五九年开始,公安部和内蒙公安厅发现和总结了以马玉林同志为代表的民间“码踪”经验,通过认其考察与研究,推广和普及了“步法追踪”技术。“步法”是人行走运动的习惯性规律。它所研究的步幅、步态,都反映了行走过程中脚对地面作用力的特点。这就抛开了鞋底形象特征,抓住了每个人长期形成的落脚、碾压至起脚各阶段的运动力特征,因而达到了认定或否定行走人的目的。至六十年代,发展成我国独特的"步法检验"技术,开始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足迹检验理论与方法。
所谓我国自己的特色,体现在:①摆脱了传统的"形象痕迹"检验的框子,深入到痕迹形成三要素的作用力的个人特性上。②这项技术是我国自己独创。是马玉林同志和广大痕检工作者对我国足迹检验技术、乃至痕迹学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贡献,也是我国足迹检验技术发展的重大转折。步法检验技术在六、七十年代迅速在全国普及推广,并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即从对连续足迹的检验发展到对单个足迹的检验与分析;从农村发展到城市。
3、全面发展与提高阶段。进入八十年代以来,刑事侦查技术呈现了迅速发展与繁荣的局面。我国足迹检验专家、学者不满足于经验型、手工操作式的足迹检验手段,开始运用人体运动力学、高等数学与计算机技术,研究和解释人体行走与足迹形成的机理,以及影响足迹变化的相关因素,将步法与形象检验相结合,不仅进一步丰富了我国足迹检验理论,也创造了许多新的检验方法和手段。
在此期间,各地研制了一些足迹提取与检验设备、器材。如静电吸附,解决了现场粉尘足迹提取的一大难题,使足迹的提取率和利用率明显提高。各地在办案中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各种检验手段,使过去失去检验条件的现场足迹,重新发挥了证据作用。同时,办案与科研相结合,百花齐放、繁荣科学,基本上形成了我国独特的、以人身识别为目的的足迹检验理论与方法,并在这个领域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二、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现状及特点
目前,我国足迹检验既有传统的方法,也有许多新的方法和手段。
所谓传统的方法,即从五十年代沿续并不断完善的形象特征检验。加根据现场遗留鞋印判断鞋子的大小、种类,然后同侦查部门提供的嫌疑鞋印比较,进行鞋子的认定或否定。再有根据现场遗留赤足印与嫌疑人赤足印样本比较,可以直接认定作案人。
足迹检验新方法的研究,主要针对犯罪人在作案后将鞋毁弃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现场遗留足迹认定犯罪人。专家们努力从步法和反映用力特征的“鞋底常态磨损”上进行了新的探索。
1、足迹定量化检验的探索。最初的尝试是在河南周口地区。从七十年代后期,经过大量的步法统计,运用统计学的理论与方法,求出同一人步法特征变化的阈值,进行不同人的区分。先后设计了“步幅特征级差检验法”、"步幅三角形级差检验法"、“步态特征级差检验法”、"T2检验法"、“隶属度检验法”等。以最简单的"步幅三角形级差检验法"为例,正常行走的足迹中,相邻前后两个普通步为一组(共三枚足迹),分别画出各足迹中心线并延长,再连结相邻两足迹后边缘与中心线的交点,构成了左右两个步幅三角形。分别测两个三角形底、高及后角,共6项数值,各项数值与嫌疑人比较,如均不超过规定的级差(后角5度,底8公分,高3.5公分),则判为相同;若一项超过级差,则判为否定。“T2检验法”和,“隶属度检验法”运用了模糊数学理论,计算难度较大,应由侦查人员测量所需数值(井拍成照片)后,提交专业人员上计算机解决。
除了对步幅特征的定量检验外,对步态特征的定量检验研究也有较大进展。在立体足迹中,足底压力不同,表现为石膏模型上的高度差别。在检验时,先测量足迹长、前掌宽及起、落脚角度等4项数值,然后按设定坐标的方法,用河南周口地区研制的“足迹高程测量仪”,测出前掌与趾区的23个点的高程,分别计算出"前掌全坡陡度变差平方和"、"前掌半坡陡度变差平方和"、"拇趾陡度变差平方和",连同开始测量的4项数值共七项指标,若均不大于规定的阈值则判为接受。此外,还有,“立体足迹立多倍投影测图仪”、"足迹三维数据测量仪"。等,都可以在实践中熟悉掌握和应用。
公安部第二研究所还曾试验了立体赤足印的"光栅检验法"。在质地均匀、透明度,而且两平面精确平行的有机玻璃上,每隔1毫米刻蚀出宽1毫米的黑色不透明刻线,制成"光栅"。把光栅贴在立体赤足印模型上,以平行光从45o角方向射向光栅,就会在上面观察到足迹表面呈现明暗相间的等高线图形。将图形摄入计算机处理,自动测出相关各个切点与重压点,以极坐标方式计算出相关的19个数据,供比较检验。
足迹定量化检验,是足迹检验工作从经验型判别转向科学化判别的重要探索。科学化判别要依赖于数学理论和仪器检验。各地研究的方法,从内容看含有两个部分:一是步法特征的定量化检验;二是足迹中压力分布的定量化检验。从研究动向看也可归纳成两种:一是实用方法研究,如上述的各种定量检验方法,始终以现场足迹和进行比较检验为目标;二是侧重于足迹检验基础理论的研究,如内蒙公安厅和公安大学等单位,通过测力平台和计算机假彩色编码技术,研究足底在行走中压力分布的个人特定性、稳定性及变化规律。这将为足迹人身识别的理论奠定坚实的基础。有了统一、明确的理论,各种各样的检验方法就会完善、统一和全面推广。
足迹检验的仪器化、定量化是发展的必由之路。但目前也存在一些客观的矛盾有待研究解决:其一是绝大多数基层痕检技术人员尚不具备相应的高等数学基础,因而难以更广泛推广使用。其二是现场足迹变化大,影响其形态改变的因素多,现在应用的数理统计方法尚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难题,所以目前大量地应用于排嫌,而认定结论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其三是数理方法尚离不开前期数据的人工测量,这就预伏了不精确的因素,会影响鉴定的准确性。
2、鞋底常态度损特征的检验。所谓"鞋底常态磨损特征",指人在穿鞋正常行走和运动的过程中,由于较长时间有规律的反复磨耗,而在鞋底形成的磨损形态。它同人的脚型及起落脚规律相对应。脚型和步法是人体稳定而又具个人特征的。所以,同一个人穿用的几双鞋子,其鞋底常态磨损特征应当是相同的。这成为我们解决犯罪人毁弃物证而无法检验的难题打开了一条新路。我国痕检专家、学者从一九八一年开始着手研究这一课题,一九八二年通过模拟实验研究,证实了这一技术理论的可行性。此后,公安部二所在几个地区进行了大量的应用研究,并把磨损检验同足迹中的压力及起落脚检验结合,总结了一套实用的检验方法。一九八六年开始办班推广,一九八七年发表了《利用鞋底磨损特征进行不同种类鞋子检验鉴定》的成果。
常态磨损特征的检验,要在足迹与送检鞋子磨损程度相近的情况下,对趾、拓、弓、踵各区磨损形态及若干特征间的匹配组合关系,进行综合的比较与评断(详见《刑事技术》1982年第6期和公安部二所教材)。它的优点是:①它是鞋底在足与地面作用力下反复磨耗形成的"积累特征",是作用力特征的形象化,因而易于观察,提高了可见性和可信度。②它既可用于立体足迹检验,也适用于平面足迹检验。
但它也存在一些缺陷:(1)鞋底的磨损毕竟是行走力隔着鞋底作用的结果,不像赤足那样反映细节明显清晰,而是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脚型相近、步法相近的两个人间,磨损形态也近似,结论要慎重。(2)在受检的两双鞋磨损差别较大时(主要因穿用时间差距大),单靠磨损特征检验不行,实践中要结合步法特征的压力检验。(3)同一人的平跟鞋与高跟鞋、软底鞋与硬底鞋的磨损会发生一定的差异,检验中要注意。
3。足迹的动力形态检验。这是河北省雄县公安局在原步法检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检验方法。它主要抓住行走时支撑阶段的七个支撑部位,依先后顺序为:落脚、后跟、脚弓、前掌、趾掌间、趾(主要拇趾)、起脚。先划出七个部位"动力面"(即压力重的部位)的范围。然后以足迹中心线为纵轴(Y),在纵轴前1/3处作纵轴的垂线为横轴(X);然后按平面坐标方法比较七个区动力面的位置、形状、面积及” 动力方向”。所谓”动力方向",是在每个动力面上找出前后两个最凸点,连结此两点为动力方向。最后再将各动力方向依次连结成曲折的"动力轨迹线",表示在行走阶段,脚掌力的转移特点,仍可同嫌疑人进行比较。
这种检验方法引入了动力方向和轨迹线的概念,把力的三要素做为整体进行综合分析,因此是有突破的。但动力面的精确划定必需依靠成熟的经验,定量区分的界限难以掌握,同时对送检条件要求较苛刻,因此尚待改进和完善。目前适用于立体足迹。
以上介绍的几种检验技术,都是近十几年来根据实践斗争需要摸索和发展起来的。它们各自都有自已的长处,井对原来的手段有所突破,但也都不是全能的,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正待进一步提高。
三、足迹检验技术今后的发展方向
我国对足迹检验技术的研究,目前处于空前繁荣的局面。为了使本学科尽快实现理论与实践统一下的规范化、科学化,今后重点研究发展的方向应当是:
1、下大力量加强本学科应用理论的研究。目前,本学科借用相关的基础理论较多,但距彻底解释足迹检验中的实际问题尚差较远。目前的理论研究,应当借助于相关学科成熟的理论和手段,通过大量测试与统计,论证人体行走脚底压力分布的特定性与稳定性,提出产生变异的客观原因及一般规律。这样才真正建立起足迹检验完整、科学的理论基础。
2、足迹认定人身的检验技术,应当在特征的确认上向仪器化、定量化及规范化发展,尽量排除对个人经验的依赖。这项研究的难度是较大的,需要警内外科技人员的协作,目前已取得了较大进展。
3、提倡和推广足迹综合应用经验。足迹中蕴藏的有益信息很多,从人体气味,到形象
特征、步法特征、磨损特征、动力形态特征以及微量遗留物质;进行多途径、多学科和多手段的相互配合,充分扩展足迹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要实现综合利用的目标,应当设计从现场到鉴定的一整套完善的足迹检验标准化工作程序,作为规范实施。同时要相应地研究或改进一些足迹特征的提取与保存方法,以适应多种检验手段的相互协调配合。

(兰绍江)
(本文原载于天津《警察学研究》1994年第2期 作者:天津公安学校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