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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13:51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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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约束机制,是落实和规范国有企业财务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依法理财、提高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把国有企
业各项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级财政、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既各司其职,又避免重复监督的要求,做好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把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财务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促进国有企业依法理财,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财务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
(二)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
(三)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所属的企业财务实施统一监督。
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财务监督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目、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章 内部财务制度的监督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要求,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财政部门有权不予审批企业申购控购商品的申请和发放财政信贷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实用、有效的原则,于每年年初编制财务预算,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并在年终将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
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优先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以技术改造和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生产经营资金严重不足、简单再生产难以维持的企业,一般不得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财政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审查,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优先、足额安排生产经营资金,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企业应当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本,保持企业营运资金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先生产经营、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生产经营资金和消费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消费资金的审查,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使用消费资金,禁止企业挤占生产经营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
第十三条 企业消费资金的使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效挂钩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速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的原则提取工资总额;非工效挂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提取工资总额。
实行计税工资后,工效挂钩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按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工资总额和企业以前年度工资结余;非工效挂钩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二)企业购置小轿车应当与其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审核意见的材料。亏损企业以及欠交税费、欠发职工工资和欠付职工医药费的企业,不得购置小轿车。
(三)企业建造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按照基建程序办理立项和审批手续。
(四)企业不得超标准建设和装修职工住宅以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设施,标准内的建设和装修费用支出不得超过住房基金的余额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数额。
(五)企业应当按照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业务招待费。企业负责人在每一年度内应当至少两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本年度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按照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审查和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与预测,并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对外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技术改造任务重或者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企业,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编制对外投资损益明细表,详细反映企业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者发生的损失。企业对外投资连续3年没有达到预期效益或者低于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的,主要决策者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清理,对发生的重大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告主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与关联企业经营往来的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债权、债务、收入和费用,应当实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并建立相应的报表报告制度,防止企业转移收入,偷逃税收。
第十九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原材料供应、商品销售活动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等,不得自行提高原材料进价、压低商品销售价格。
第二十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资金占用费率不得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一条 关联企业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对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成果,应当建立相应的报表报告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购销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商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商品)或者企业以往购进及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坚持往来货款结算制度。对符合规定采取以物抵款、以货抵款的,企业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依法纳税,并进行财务核算。对采取以物易物的,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其中易出物按照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转作销售处理,依法
纳税;易进物作为企业购入有关资产处理。

第七章 资金调度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额度大小等情况,建立健全资金调度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生活福利等项目,分类按月(季、年)编制资金运营预算,并逐步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筹集、分配、使用、管理资金,加快资金周转,充分发挥资金的最佳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企业支付现金应当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支付手续,确保各项资金的安全、完整。对支付的款项,应当具备有效合同或者合法凭证,并经财务机构审查后方可支付;对无有效合同或者合法凭证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开设银行账户以及重大的非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计划,应当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成本、费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者乱挤乱摊成本。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并将具体的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年终考核,节奖超罚,做到奖惩兑现。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下列财务行为应当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一)存货的计价方法;
(二)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方法;
(三)商品零售企业商品进销差价率的计算方法;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净残值率的确定;
(五)预提费用项目及标准、期限;
(六)有关费用(包括企业发放的降温费、取暖费、劳动保险费等)开支标准;
(七)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的比例;
(八)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
第二十九条 企业递延资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企业应当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未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不得列入递延资产。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企业递延资产的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计入递延资产的费用开支项目以及未按批准计划摊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各类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清查。已经完工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当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竣工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及已
提折旧。已经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一律按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应当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转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

第九章 资产损失处置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经企业内部有关机构负责人审核,财务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处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进行审查,待核实后在决算批复时一并审批。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因发生被盗、贪污等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按照审判机关结案材料和具体损失情况进行审查,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未经主管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企业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处理。
对因债务人临时财务状况恶化拖欠债务或者互相拖欠债务超过3年的应收帐款,企业应当制定催收计划组织催收,不得擅自作为坏帐损失核销。
第三十四条 企业依法为其他单位担保债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并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与信用程度,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企业对外担保发生的损失,应当先转作应收款处理,并制定催收计划,督促被担保单位赔偿损失,对确实无法追回的担保损失,可按照坏帐损失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利润分配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后利润分配程序进行利润分配:
(一)股份制企业在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其他企业按照不低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其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二)股份制企业应当按照净利润的5% ̄10%依法提取公益金,其他企业按照不高于法定公积金的比例提取公益金;企业亏损或者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得提取公益金。
(三)企业应当按照投资协议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三十六条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企业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者用于其他消费性支出。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以前年度的明亏、潜亏、挂账损失,需要核销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实收资本的,应当报主管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按照规定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财务法规的规定,做好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查批复工作,依法维护国家和企业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年度财务报告连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在审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当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但是不得以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代替财务报告的审批。
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管财政部门有权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财务混乱,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企业财务混乱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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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构建我国司法审判权
法律监督机制的建议
监督与被监督,本来就是一对矛盾,被监督者对待监督者的监督,又往往是监督能否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法院接受监督的最大思想障碍就是少数干警常常把监督与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立起来。一听到不同意见,就觉得对法院工作不够支持,一提个案监督就担心会干扰法律依法独立办案。要使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妥善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机制。
1、要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人大监督法院的目的,应当是促进审判机制的完善和法官素质的提高,即通过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办法。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当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必须遵循集体性(即监督权只能由人大会议和常委会议集体行使)、事后性(即权力机关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能发表有倾向性的意见影响法院的裁判)、间接生(即权力机关不能直接宣告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无效)。①在监督方式上,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法官等形式。在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事项时一般应限于法院的违法乱纪行为、司法制度建设、司法政策方面的事项,不能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就是说,代表不应当就具体个案如何审理提出询问和质询,特别不能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个案提出询问和质询,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一般也不应当提出询问和质询。如果发现某个案件确属错案,人大也不能采取决定方式要求法院纠正,更不能代替法院直接予以纠正。人大只能通过提出案件审理过程存在的程序等形式合法性方面的缺陷,启动法院的自我纠错机制,让法院自己认识到错案,自行纠正。如果法院不纠正,只要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也没有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尊重法院的决定。如果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则可以依法予以罢免。
2、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脱离党的领导,而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②。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法院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委对法院的监督应通过政策对国家法律的运用进行指导。各级法院要坚定不移地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坚持党的领导统一起来,要自觉、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认真落实党对政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主动向党委报告工作,争取党委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领导和支持。法院要正确处理领导过问的案件或审判工作问题;对当地党委或党政领导同志从对整个工作负责的情况出发而过问工作出批示的案件,我们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对于其中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在作出裁判前,应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以便作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有的案件比较复杂,领导根据某一方面反映的情况所发表的意见,可能有与法律不相符合的地方,我们应把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主动向领导汇报清楚,相信会得到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对于个别领导出于对本地利益的考虑,制定了不符合法律的文件规定,影响法院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我们也应当认真负责地向领导明确提出,以使不符合法律的文件、规定得到废止。
3、正确处理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在我国,新闻舆论与司法机关在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上是一致的,但由于新闻调查和开庭审判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活动,看问题的角度和遵循的原则都在重大差别。我们应将公开审判原则落到实处,增强司法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先决条件。在此前提下,新闻媒体也应该向民众发布和传播准确、真实的信息,而不能随意发布虚构、捏造或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新闻宣传工作要弘扬朝代的主旋律,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也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舆论监督要坚持正确的导向,舆论监督需要“揭短”,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不足进行曝光和披露,但其监督和批评应当是善意的和建设性的。为防止舆论干预司法,侵害司法独立,危害司法公正,就必须为舆论监督建设定一定的规则,(一)对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法官有权禁止媒体就本案进行带有倾向性的评论,以防止确保法官的中立立场,确保司法公正。(二)在目前,有关新闻监督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有关审判活动的采访及采访报道的方式等③。
4、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抗诉与审判监督的关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的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国这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具有着主导诉讼程序,救济私人利益,保障社会正义的权力。检察院可以主动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但这种职权主义模式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况突,动摇了以意思自治、私权处理分原则为基本内涵的民事诉讼的基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妨害与侵犯。同时它违背了既判力理论,破坏了社会关系的平衡格局④。因此应对检察院在再审启动权予以限制。检察院只对刑事、行政案件以及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有权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对一般的民事案件无权启动再审程序。
5、正确处理好审判权监督与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的关系:为了确保司法公正,防止权力滥用,应加强法院内部制约机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和遏制审判权滥用现象发生。法官独立审判,不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还不受其他法官包括上级法官的干涉。要建立各负其责的审级独立制度,强化上下级法院各自依法院独立审判,明确上级法院对下法院除了上诉审查、再审查以外没有其他的监督关系。要加强法官独立,在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这种审判组织形式违背了国际公认的诉讼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和不间接原则⑤。取消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制度。院长、庭长是行政职务而非审判职务,只有当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才拥有审判职权,院长、庭长审批制度导致审与判脱离,很难保证案件质量。只有经终审的裁判在发现有新的证据(符合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的规定,足以证明原判可能有错时,方可立案再审。取消法院院长启动再审的权力,以防止领导的批示干预案件的审理。
6、正确处理健全法官自律机制与审判权监督的关系:法院要实现其司法裁判职能,必须由作为个体的法官来动作,法官才是真正实现独立审判的主体,司法独立的抽象概念最终以法官独立的形态体现出来。法律监督体系实施的关键在于法定监督主体与法官群体相结合取得共识。只有法官群体提高职业素养,提高法律约束的觉悟,以及监督主体及时研究法院和法官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将监督触角延伸到法官职务行为的全过程,法律监督体系的功能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实现。美国关于法官的六条标准,都是关于道德和品格的,可见个人素质和修养对法官来说是何等重要⑥。优秀法官应具备下素质:优秀的政治思想素质、突出的职业道德素质、高度的专业技能素质、相当的人文科技素 。法官能否公正办案,能否主持正义,主要取决于法官的政治素质。对法官来说,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通过审判工作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就是最大的政治,是政治素质的具体体现。突出的职业道德素质,包括要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准确的角色定位,刚直谦洁的操行品格,优良的工作作风和职业良心。任何职业都需要敬业,对法官而言尤为重要。法官权威得以树立,司法公正得以实现,要求法官对自身地位、作用和责任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高度的专业技能素质,不仅要求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更要求通晓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拓宽理论视野,了解法学理论的研究动态。另一方面要求官具备积极的实践精神和丰富的审判经验。相当的人文科技素质,法官应具备一定的艺术修养、培养高雅的爱好,陶冶高尚的情操,应具有丰富的社会知识社会经验,应掌握相当的常规科技知识。
7、要正确处理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的关系:当前,司法不公正最突出的问题是程序不公正 。如法官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没有管辖权的争管辖权,应当公开审判的没有真正公开,合议庭成员不参加庭审和评议等。而实践中审判监督的任务主要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而对上述这些问题的监督非常薄弱。实际上,案件的实体不公正大多是由于程序不公正引起的。程序不公正的问题不解决,实体上的错案就会层出不穷。反过来又用不公正的程序去纠正“错案”,这种监督可能会形成恶性循环。从一定意义上讲,实体不公正是司法不公正的标,程序不公正是本,应当在治本上狠下功夫。一是提高办案的透明度,落实公开审判,将诉讼中的各种“关系”公开,相互告知对方当事人,将审判工作完全置于“阳光”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二是严格合议制度,健全回避制度。凡是合议成员不会的不得开庭,开庭和合议中不得中途离开。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应自行回避,参与案件研究的院长应自行回避。
8、要正确处理发展和完善法院内部纪律约束机制与审判权监督的关系:法院内部约束机制作为法律监督的补充是非常必要的。作为内部纪律约束机制建立,要适应法官职业的需要,直正起到既对法官产生有效的约束,又维护司法的威信和法官的关系。
参考文献:
①参见王利明“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载《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文汇篇》
②参见李修源“当前审判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七期。
③参见李修源“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两个话题”载《人民司法》2003第八期。
④参见“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与有条件三审终审制的构建”载《人民司法》2003第二期。
⑤参见周道鸾“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载《法律适应》2002年第十期。
⑥施海燕“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职业化法律监督”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四期。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黄小红、刘四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8号

1995-01-1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从1995年起,将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10位代码表示。
  具体表示方法:
  第1-4位代表各地市
  (以上代码参见附件)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
  (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
  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
  (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
  (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1301951141”其中:一至四位“130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五、六两位“95”表示1995年版,第七位的“1”表示第一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1”表示万元版。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
  序号   地区名称    地区简称  地区
                    代码
  1     北 京 市    北 京  1100
  2     天 津 市    天 津  1200
  3     河 北 省        
  (1)   石 家 庄    家 庄  1301
  (2)   唐   山    唐 山  1302
  (3)   秦 皇 岛    皇 岛  1303
  (4)   邯   郸    邯 郸  1304
  (5)   邢   台    邢 台  1305
  (6)   保   定    保 定  1306
  (7)   张 家 口    家 口  1307
  (8)   承   德    承 德  1308
  (9)   沧   州    沧 州  1309
  (10)  廊  坊    廊 坊  1310
  (11)  保定地区    保 地  1324
  (12)  衡水地区    衡 水  1330
  4 山 西 省            
  (1)   太   原    太 原  1401
  (2)   大   同    大 同  1402
  (3)   阳   泉    阳 泉  1403
  (4)   长   治    长 治  1404
  (5)   晋   城    晋 城  1405
  (6)   朔   州    朔 州  1406
  (7)   忻   州    忻 州  1422
  (8)   吕 梁地区    吕 梁  1423
  (9)   晋 中地区    晋 中  1424
  (10)  临汾地区    临 汾  1426
  (11)  运城地区    运 城  1427
  (12)  省直属分局   省 直  1400
   5 内蒙古自治区          
  (1)   呼 和浩特    呼 市  1501
  (2)   包   头    包 头  1502
  (3)   乌   海    乌 海  1503
  (4)   赤   峰    赤 峰  1504
  (5)   呼 伦贝尔    呼 盟  1521
  (6)   兴 安 盟    兴 安  1522
  (7)   哲 里木盟    哲 盟  1523
  (8)   锡 林郭勒    锡 盟  1525
  (9)   乌 兰察布    乌 盟  1526
  (10)  伊克昭盟    伊 盟  1527
  (11)  巴彦淖尔    巴 盟  1528
  (12)  阿拉善盟    阿 盟  1529
  6 辽 宁 省           
  (1)   沈   阳    沈 阳  2101
  (2)   鞍   山    鞍 山  2103
  (3)   抚   顺    抚 顺  2104
  (4)   本   溪    本 溪  2105
  (5)   丹   东    丹 东  2106
  (6)   锦   州    锦 州  2107
  (7)   营   口    营 口  2108
  (8)   阜   新    阜 新  2109
  (9)   辽   阳    辽 阳  2110
  (10)  盘  锦    盘 锦  2111
  (11)  铁  岭    铁 岭  2112
  (12)  朝  阳    朝 阳  2113
  (13)  锦  西    锦 西  2114
  (14)  省直属分局   省 直  2100
  7     大连市     大 连  2102
  8     吉 林 省         
  (1)   长   春    长 春  2201
  (2)   吉   林    吉 林  2202
  (3)   四   平    四 平  2203
  (4)   辽   源    辽 源  2204
  (5)   通   化    通 化  2205
  (6)   白   山    白 山  2206
  (7)   松   原    松 原  2207
  (8)   白   城    白 城  2223
  (9)   延   边    延 边  2224
  9     黑龙江省          
  (1)   哈 尔 滨    尔 滨  2301
  (2)   齐 齐哈尔    齐 哈  2302
  (3)   鸡   西    鸡 西  2303
  (4)   鹤   岗    鹤 岗  2304
  (5)   双 鸭 山    鸭 山  2305
  (6)   大   庆    大 庆  2306
  (7)   伊   春    伊 春  2307
  (8)   佳 木 斯    木 斯  2308
  (9)   七 台 河    台 河  2309
  (10)  牡 丹 江    丹 江  2310
  (11)  松花江地区   花 江  2321
  (12)  绥化地区    绥 化  2323
  (13)  黑河地区    黑 河  2326
  (14)  大兴安岭地区  安 岭  2327
  10    上 海 市    上 海  3100
  11    江 苏 省          
  (1)   南   京    南 京  3201
  (2)   无   锡    无 锡  3202
  (3)   徐   州    徐 州  3203
  (4)   常   州    常 州  3204
  (5)   苏   州    苏 州  3205
  (6)   南   通    南 通  3206
  (7)   连 云 港    云 港  3207
  (8)   淮   阴    淮 阴  3208
  (9)   盐   城    盐 城  3209
  (10)  扬  州    扬 州  3210
  (11)  镇  江    镇 江  3211
   12    浙 江 省          
  (1)   杭   州    杭 州  3301
  (2)   温   州    温 州  3303
  (3)   嘉   兴    嘉 兴  3304
  (4)   湖   州    湖 州  3305
  (5)   绍   兴    绍 兴  3306
  (6)   金   华    金 华  3307
  (7)   衢   州    衢 州  3308
  (8)   舟   山    舟 山  3309
  (9)   丽 水地区    丽 水  3325
  (10)  台州地区    台 州  3326
   13    宁 波 市    宁 波  3302
   14    安 徽 省          
  (1)   合   肥    合 肥  3401
  (2)   芜   湖    芜 湖  3402
  (3)   蚌   埠    蚌 埠  3403
  (4)   淮   南    淮 南  3404
  (5)   马 鞍 山    马 鞍  3405
  (6)   淮   北    淮 北  3406
  (7)   铜   陵    铜 陵  3407
  (8)   安   庆    安 庆  3408
  (9)   黄   山    黄 山  3410
  (10)  滁  州    滁 州  3411
  (11)  阜阳地区    阜 阳  3421
  (12)  宿县地区    宿 县  3422
  (13)  六安地区    六 安  3424
  (14)  宣城地区    宣 城  3425
  (15)  巢湖地区    巢 湖  3426
  (16)  池州地区    池 州  3429
  15    福 建 省          
  (1)   福   州    福 州  3501
  (2)   莆   田    莆 田  3503
  (3)   三   明    三 明  3504
  (4)   泉   州    泉 州  3505
  (5)   漳   州    漳 州  3506
  (6)   南 平地区    南 平  3521
  (7)   宁 德地区    宁 德  3522
  (8)   龙 岩地区    龙 岩  3526
  16    厦 门 市    厦 门  3502
  17    江 西 省          
  (1)   南   昌    南 昌  3601
  (2)   景 德 镇    景 德  3602
  (3)   萍   乡    萍 乡  3603
  (4)   九   江    九 江  3604
  (5)   新   余    新 余  3605
  (6)   鹰   潭    鹰 潭  3606
  (7)   赣 州地区    赣 州  3621
  (8)   宜 春地区    宜 春  3622
  (9)   上 饶地区    上 饶  3623
  (10)  吉安地区    吉 安  3624
  (11)  抚州地区    抚 州  3625
  18    山 东 省         
  (1)   济   南    济 南  3701
  (2)   淄   博    淄 博  3703
  (3)   枣   庄    枣 庄  3704
  (4)   东   营    东 营  3705
  (5)   烟   台    烟 台  3706
  (6)   潍   坊    潍 坊  3707
  (7)   济   宁    济 宁  3708
  (8)   泰   安    泰 安  3709
  (9)   威   海    威 海  3710
  (10)  日  照    日 照  3711
  (11)  莱  芜    莱 芜  3712
  (12)  滨州地区    滨 州  3723
  (13)  德州地区    德 州  3724
  (14)  聊城地区    聊 城  3725
  (15)  临沂地区    临 沂  3728
  (16)  荷泽地区    荷 泽  3729
  19    青 岛 市    青 岛  3702
  20    河 南 省         
  (1)   郑   州    郑 州  4101
  (2)   开   封    开 封  4102
  (3)   洛   阳    洛 阳  4103
  (4)   平 顶 山    顶 山  4104
  (5)   安   阳    安 阳  4105
  (6)   鹤   壁    鹤 壁  4106
  (7)   新   乡    新 乡  4107
  (8)   焦   作    焦 作  4108
  (9)   濮   阳    濮 阳  4109
  (10)  许  昌    许 昌  4110
  (11)  漯  河    漯 河  4111
  (12)  三 门 峡    三 门  4112
  (13)  商丘地区    商 丘  4123
  (14)  周口地区    周 口  4127
  (15)  驻马店地区   驻 马  4128
  (16)  南阳地区    南 阳  4129
  (17)  信阳地区    信 阳  4130
  21    湖 北 省          
  (1)   武   汉    武 汉  4201
  (2)   黄   石    黄 石  4202
  (3)   十   堰    十 堰  4203
  (4)   沙   市    沙 市  4204
  (5)   宜   昌    宜 昌  4205
  (6)   襄   樊    襄 樊  4206
  (7)   鄂   州    鄂 州  4207
  (8)   荆   门    荆 门  4208
  (9)   黄 冈地区    黄 冈  4221
  (10)  孝感地区    孝 感  4222
  (11)  咸宁地区    咸 宁  4223
  (12)  荆州地区    荆 州  4224
  (13)  郧阳地区    郧 阳  4226
  (14)  恩 施 州    恩 施  4228
  (15)  神农架地区   神 农  4229
  (16)  省直属分局   省 直  4200
  22    湖 南 省          
  (1)   长   沙    长 沙  4301
  (2)   株   州    株 州  4302
  (3)   湘   潭    湘 潭  4303
  (4)   衡  阳    衡 阳   4304
  (5)   邵  阳    邵 阳   4305
  (6)   岳  阳    岳 阳   4306
  (7)   常  德    常 德   4307
  (8)   张家 界     家 界   4308
  (9)   益阳地区    益 阳   4323
  10    娄底地区    娄 底   4325
  11    郴州地区    郴 州   4328
  12    零陵地区    零 陵   4329
  13    怀化地区    怀 化   4330
  14    湘 西 州    湘 西   4331
  23    广 东 省         
  (1)   广  州    广 州   4401
  (2)   韶  关    韶 关   4402
  (3)   珠  海    珠 海   4404
  (4)   汕  头    汕 头   4405
  (5)   佛  山    佛 山   4406
  (6)   江  门    江 门   4407
  (7)   湛  江    湛 江   4408
  (8)   茂  名    茂 名   4409
  (9)   潮  州    潮 州   4410
  10    揭  阳    揭 阳   4411
  11    肇  庆    肇 庆   4412
  12    惠  州    惠 州   4413
  13    梅  州    梅 州   4414
  14    汕  尾    汕 尾   4415
  15    河  源    河 源   4416
  16    阳  江    阳 江   4417
  17    清  远    清 远   4418
  18    东  莞    东 莞   4419
  19    中  山    中 山   4420
  (20)  云  浮    云 浮   4421
  24    深 圳 市    深 圳   4403
  25    广西壮族自治 区       
  (1)   南   宁    南 宁   4501
  (2)   柳   州    柳 州   4502
  (3)   桂   林    桂 林   4503
  (4)   梧   州    梧 州   4504
  (5)   北   海    北 海   4505
  (6)   防 城 港    防 城   4506
  (7)   南 宁地区    南 地   4521
  (8)   柳 州地区    柳 地   4522
  (9)   桂 林地区    桂 地   4523
  (10)  梧州地区    梧 地   4524
  (11)  玉林地区    玉 林   4525
  (12)  百色地区    百 色   4526
  (13)  河池地区    河 池   4527
  (14)  钦州地区    钦 州   4528
  26    海 南 省    海 南   4600
  27    四 川 省          
  (1)   成   都    成 都   5101
  (2)   自   贡    自 贡   5103
  (3)   攀 枝 花    枝 花   5104
  (4)   泸   州    泸 州   5105
  (5)   德   阳    德 阳   5106
  (6)   绵   阳    绵 阳   5107
  (7)   广   元    广 元   5108
  (8)   遂   宁    遂 宁   5109
  (9)   内   江    内 江   5110
  (10)  乐  山    乐 山   5111
  (11)  万  县    万 县   5112
  (12)  南  充    南 充   5113
  (13)  涪陵地区    涪 陵   5123
  (14)  宜宾地区    宜 宾   5125
  (15)  广安地区    广 安   5129
  (16)  达川地区    达 川   5130
  (17)  雅安地区    雅 安   5131
  (18)  阿 坝 州    阿 坝   5132
  (19)  甘 孜 州    甘 孜   5133
  (20)  凉 山 州    凉 山   5134
  (21)  黔江地区    黔 江   5135
  (22)  巴中地区    巴 中   5136
  28    重  庆    重 庆   5102
  29    贵 州 省          
  (1)   贵   阳    贵 阳   5201
  (2)   六 盘 水    六 盘   5202
  (3)   遵 义地区    遵 义   5221
  (4)   铜 仁地区    铜 仁   5222
  (5)   黔 西 州    黔 西   5223
  (6)   毕   节    毕 节   5224
  (7)   安 顺地区    安 顺   5225
  (8)   黔 东 州    黔 东   5226
  (9)   黔 南 州    黔 南   5227
  30    云 南 省           
  (1)   昆   明    昆 明   5301
  (2)   东   川    东 川   5302
  (3)   昭 通地区    昭 通   5321
  (4)   曲 靖地区    曲 靖   5322
  (5)   楚 雄 州    楚 雄   5323
  (6)   玉 溪地区    玉 溪   5324
  (7)   红 河 州    红 河   5325
  (8)   文 山 州    文 山   5326
  (9)   思 茅地区    思 茅   5327
  (10)  西双版纳    版 纳   5328
  (11)  大 理 州    大 理   5329
  (12)  保山地区    保 山   5330
  (13)  德 宏 州    德 宏   5331
  (14)  丽江地区    丽 江   5332
  (15)  怒 江 州    怒 江   5333
  (16)  迪 庆 州    迪 庆   5334
  (17)  临沧地区    临 沧   5335
  31    西藏自治区   西 藏   5400
  32    陕 西 省          
  (1)   西   安    西 安   6101
  (2)   铜   川    铜 川   6102
  (3)   宝   鸡    宝 鸡   6103
  (4)   咸   阳    咸 阳   6104
  (5)   渭 南地区    渭 南   6121
  (6)   汉 中地区    汉 中   6123
  (7)   安 康地区    安 康   6124
  (8)   商 洛地区    商 洛   6125
  (9)   延 安地区    延 安   6126
  (10)  榆林地区    榆 林   6127
  (11)  陕西全省          6100
  33    甘 肃 省         
  (1)   兰   州    兰 州   6201
  (2)   嘉 峪 关    嘉 峪   6202
  (3)   金   昌    金 昌   6203
  (4)   白   银    白 银   6204
  (5)   天   水    天 水   6205
  (6)   酒 泉地区    酒 泉   6221
  (7)   张 掖地区    张 掖   6222
  (8)   武 威地区    武 威   6223
  (9)   定 西地区    定 西   6224
  (10)  陇南地区    陇 南   6226
  (11)  平凉地区    平 凉   6227
  (12)  庆阳地区    庆 阳   6228
  (13)  临 夏 州    临 夏   6229
  (14)  甘 南 州    甘 南   6230
  34    青 海 省          
  (1)   西   宁    西 宁   6301
  (2)   海 东地区    海 东   6321
  (3)   海 北 州    海 北   6322
  (4)   黄 南 州    黄 南   6323
  (5)   海 南 州    海 南   6325
  (6)   果 洛 州    果 洛   6326
  (7)   玉 树 州    玉 树   6327
  (8)   海 西 州    海 西   6328
  35    宁夏回族自治 区
  (1)   银   川    银 川   6401
  (2)   石 嘴 山    嘴 山   6402
  (3)   银 南地区    银 南   6421
  (4)   固原地区    固 原   6422
  3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   乌鲁木齐    乌 市   6501
  (2)   克拉玛依    克 市   6502
  (3)   吐鲁番地区   新 吐   6521
  (4)   哈密地区    哈 密   6522
  (5)   昌 吉 州    昌 吉   6523
  (6)   博尔塔拉州   博 州   6527
  (7)   巴音郭勒州   巴 州   6528
  (8)   阿克苏地区   新 阿   6529
  (9)   克孜勒苏州   克 州   6530
  (10)  喀什地区    喀 什   6531
  (11)  和田地区    和 田   6532
  (12)  伊犁州奎屯   奎 屯   6540
  (13)  伊犁地区    伊 犁   6541
  (14)  塔城地区    塔 城   6542
  (15)  阿勒泰地区   阿 山   6543
  (16)  石 河 子    石 市   6590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