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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的担保的形式/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3:52:16  浏览:9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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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的担保的形式

韩召峰


  债的担保的形式,也就是担保的方式、方法,是指当事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手段。
  债的担保方式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随着债权法的发展,百不断发展的。当事人可采用何种担保方式也是由法律规定的,在现代各国法上,债的担保方式一般都包括人的担保和换的担保一代代类
  (一)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邓保证担保,是由保证人以自愧 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保证也是一种债的关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请求保证人履行。可见,保证是通过保证人对债务人债务的清偿来保障债权的权利实现的。保证的成立等于实际上广大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的范围。因此,保证患难夫妻于债权人行使权利以保障其利益是十分方便的。但是,在保证担保中,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确保还取第三人即保证人的信用。
  (二)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卖主其是十分的 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型的物的人担保两种形态。
  不真心话换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是指在第三人或债务人的一定设定一定权利的物的担保。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一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称为担保物权;在其上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称为担保物。享有物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优先从担保物变价中受偿。可见,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低贱价值为内容的一种物权。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和留置权。而《担保法》中区分了抵押权与持权,规定了抵押权、持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所以称为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发生的。因些称为法定担保物权。另外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法律中还规定了优先权。
  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是提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来担保债权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并不是在标的物上设定物权来担保债权,而是转移标的物的权利归债权人,即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即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标的物的所权或者其他权利直接归属于债权人。从各国法律规定看,权利移转型物的担保主要包括让与担保、卖渡担保、代物清偿预约、所有权保留等。
  在各国法上一般都规定了定金担保。定金担保为物的担保还是另外的担保方式?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定金为金钱担保,不属于物的担保;也有的认为,定金也可归于物的担保,因金钱也属于物,定金担保可归入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但属于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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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法律与实践

严 荣 华


【摘要】资金是制约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企业解决资金的最佳途径是股票发行上市。但是在国内,由于新股发行、辅导受限制,审核机制缺乏透明度,等待周期长,场外交易市场匮乏等原因,大部分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境外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上市。本文主要探讨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法律与实践,并重点介绍境外上市的几种模式。
【关键词】境外上市 模式 法律 实践

很多创业企业从公司筹组伊始,就将上市作为其目标;更多的创业企业在公司有了长足的发展后,希望通过发行股票并上市筹集更多的资本金,进一步壮大企业的实力。由于国内上市门槛较高,且渠道有限,很多有上市计划的企业就将目标锁定在境外上市。
香港作为内地企业首选的融资中心,既得海外上市之利,又可享受本土市场之便。从1993年1月至2004年12月底,内企已在香港筹资9010亿港元,占香港市场同期总融资额的49%,仅2004年度境内企业在香港筹资就达1104亿港元,其中首次上市筹资额为754亿,占香港市场同期的79%;在港上市的内地企业包括H股、红筹股以及民营企业共有304家,总市值为2.02万亿港元,占香港股市总市值的30%;内地企业股票的成交额已占香港股市总成交的近50%。种种数据表明,自去年以来,良好的市场环境及先期上市的中国企业的示范效应推动国内企业掀起了又一个境外上市热潮。
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模式虽然非常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其中间接上市又包括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两种形式。但境内企业以任何形式到境外上市,均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主要适用法律是《证券法》第二十九条和国务院于1997年6月20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简称“九七红筹指引”)。下面以香港证券市场为例,介绍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几种模式。
一、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境内公司的名义向境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如在香港上市的H股、新加坡上市的S股、美国纽约上市的N股等。(分别取Hongkong、Singapore、New York的第一个字为名)
由于公司注册地仍在内地,实质上是中外合资公司的外资股部分在海外上市,而且上市集资仍需返回大陆,所以中国证监会的政策指引是鼓励的,“成熟一家,批准一家。”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用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其程序较为复杂,需聘请境内外中介机构较多,成本较高;需经过境内、境外监管机构审批,花费的时间也较长。但是,正因为需经过这些相对严格的程序,申请企业一旦获准在境外上市,将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公司股价能达到尽可能高的价格,公司可以获得较大的声誉,股票发行的范围也更广。
(一)境内企业申请到境外直接上市的条件
1、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主板:(1)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净资产不少于是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是6000万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是5000万美元(俗称“456”要求);
(4)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5)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板:(1)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及主要发起人在最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2、香港当地相关规定
主板(简称“大H”股):(1)三年经营历史;
(2)三年盈利记录,最近一年2000万元港币,另外两年合计不少于3000港币;
(3)管理层和股东稳健。
创业板(简称“小H股”):(1)24个月的经营历史;
(2)活跃的业务记录,主业单一;
(3)稳健的管理层和股东。
(二)境内企业申请到境外直接上市的审批程序
1999年7月14日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各种类型企业以任何方式寻求境外上市之申请和批准程序作出了规定。同年9月21日,证监会公布了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程序,内容大同小异。
(1)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3个月前,向证监会报送申请报告、省级政府同意公司境外上市文件和境外投资银行上市分析报告;
(2)证监会就政策问题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
(3)证监会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
(4)公司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报证监会;
(5)公司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将初步申请内容报证监会备案;
(6)公司在提交发行上市正式申请10个工作日前,向证监会报送各项要求的上市文件。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二、境外间接上市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选择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国内企业到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一)境外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购买一家境外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的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在境外上市的目的。
1、壳资源
买壳上市的关键是找到一个“干净”的适合企业的壳。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优势是能在证券市场上大规模筹集资金,以此促进公司规模的快速增长。因此,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就成为一种“稀有资源”,所谓“壳”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由于有些上市公司机制转换不彻底,不善于经营管理,其业绩表现不尽如人意,丧失了在证券市场上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能力。要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就必须对其进行资产重组。
但是大多数“壳”公司负债一大堆,资产少而又少,或者根本一文不值。所以利用“壳”资源之前一定要仔细调查和考虑,最好借助专业人士帮助寻找壳公司。理想的“壳”资源应该有以下几个特点:
(1)股本规模较小,股价较低;
(2)股东人数适中,一般在300~1000人;
(3)负债较低;

关于印发《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部信〔2006〕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
  为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信部信[2006]229号)精神,我部将开展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
  为规范试点的申请、认定、验收及相关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任利华 孙燕
  电话:010-68208291 68208233
  传真:010-68208288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2006-09-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步伐,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信部信[2006]229号)和《关于开展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信部信[2006]5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是指开发、整合和利用涉农信息资源,向农民提供市场、科技和教育等信息;开发和应用贴近农民需求的信息系统和信息终端,利用公共网络和各种专网,通过恰当的接入方式,使信息进村入户;形成市场化运作机制,以农民普遍能够接受的价格和方式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基础条件和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市(地)、县、乡(镇)、行政村)和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第四条 试点工作应遵循需求导向、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试点的认定、验收及相关管理工作。部信息化推进司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部信息化推进司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参加试点的认定、验收、经验总结和推广等工作并提供咨询。

  第七条 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试点方案,提出试点申请,并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试点的认定条件:
  (一)有推进农村信息化的有效工作机制。
  (二)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环境。有较完善的农村通信基础设施、涉农网站等,有推进农村信息化相关政策、专项规划,已形成政府和企业共同支撑农村信息化的投入机制。
  (三)有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以服务“三农”为目标,组织措施得当,体现地方特色,具有创新意识。
  (四)有实现试点目标的保障措施。试点工作得到试点地区党委、政府或试点单位的重视和支持,实施、管理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健全,有配套的专项资金投入。

  第九条 试点的认定程序:
  (一)由各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向信息产业部提出试点申报。
  (二)专家组对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
  (三)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经部批准为试点。
  (四) 试点的申报材料包括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和试点方案,并填写《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申报表》(另发,并可在www.mii.gov.cn网站下载)。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5份、复印件5份及电子文本。

  第四章 管理与推广

  第十条 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信息化推进司,每年进行一次总结报部。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总结推广试点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模式,并适时对试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部信息化推进司及时汇总并研究各地的经验、存在问题和措施建议,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对试点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工作不力、不能按计划开展工作的给予批评,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第十三条 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试点方案实施完成后要向信息产业部提交验收申请。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对成效显著、具有推广价值的试点,经部批准为示范,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