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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买卖造成的纠纷该如何诉讼?/西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29:44  浏览:9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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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买卖而造成的诉讼

  期房买卖在是一种在卖方取得产权之后办理过户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其时间的预期性,如果这段时间内房价大幅度波动的,则会造成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选择了,准备违约. 也就是房价涨的时候,卖方想违约,大跌的时候,买方想违约。

  而不管是哪一方,他们要求违约的理由大多是相同的,就是以目前法律有规定,期房不能转让为理由,要求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所以在我此类诉讼中,经常会碰到不少律师会提出这样的自相矛盾诉讼请求,"主张买卖行为无效,要求解除合同".我每次都会问他,你到底是要主张合同无效还是要解除合同,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只有一份有效的买卖合同,才可以要求解除,而如果是无效合同的话,则自始无效,根本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其实这也是律师所犯的原则性错误。

  其实争了半天,无非就是要确认一个事实, 这样的期房买卖行为是不是有效,是不是被法律所认可.期房买卖合同可以认为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是以卖方办出产证为合同生效条件,当然是有效合同,受法律所保护的。

  另上海高院在中也说明"高院在今年6月16日《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1期)对此作了阐述,明确不能仅因出卖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其理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见,期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对于买卖双方都是有义务遵守和履行的,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而冒然违约,从而导致更大的损失。

  ★ 律师介绍

  邢伟华律师:上海华东政法毕业,曾于大学任教十年之久,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办案技巧。擅长房地产、离婚析产、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拆迁安置补偿、特许经营、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及公司法律顾问等各类法律事务。执业理念: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为当事人利益而工作,为法律事业而奋斗. 一个值得信任的人一个立志献身法律的人,当事人的利益是我们最终所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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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彩票机构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彩票机构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4]36号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为加强对民政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财务管理(以下简称中央级彩票机构),切实落实彩票发行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推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现就中央级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彩票机构的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不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和决算,由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代编和下达中央级彩票机构预算,并审查批复其决算。
二、现有中央级彩票机构分别以“福利彩票中心”、“体育彩票中心”的名称,暂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直接在财政部开户,按“收支两条线”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综合司下达的预算缴拨资金。
三、中央级彩票机构应按照彩票机构财务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时上缴发行经费和上报年度收支预算。
四、财政部综合司应监督中央级彩票机构及时上缴发行经费,按时批复中央级彩票机构的年度预决算,并按批复的预算及时核拨资金。
五、中央级彩票机构要严格内部财务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彩票发行销售工作提供保障。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的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函[2004]22号

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的函




行业各直属单位科技工作主管部门:
  为增强标准化工作者的工作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标准化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决定,在2004年第35届“世界标准日”庆祝活动期间,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现将国标委《关于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标委办函[2004]5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抓紧组织烟草行业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申报人员要详细填写《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人员情况审核表》,并经省级局(公司)或工业公司审核盖章后于本月16日前上报至国家局科教司标准化处,联系人:辜菊水,电话:010-63605683,传真:010-63601480。

  附件:国标委《关于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标委办函[2004]5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二〇〇四年九月六日




国标委办函[2004]51号



关于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认监委,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直属挂靠单位:
  为增强标准化工作者的工作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标准化工作,经研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在2004年第35届"世界标准日"庆祝活动期间,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式方法:采取个人自愿申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颁发荣誉证书的办法进行。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凡目前在职在岗从事标准化工作并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的均可申报:
  (一)截止到2004年9月底,从事标准化工作时间累计20年以上(含20年);
  (二)目前从事标准的制修订、文献加工、信息情报、技术研究和标准化管理等具体工作。
  三、申报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9月20日止。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
  (二)申报人员要详细填写《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人员情况审核表》(请登录国家标准委网站www.sac.gov.cn工作栏目下载《审核表》电子版),特别是个人工作简历部分,要将工作或职务变动情况逐一列明;
  (三)上报的《审核表》要经过本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除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外,其它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核、上报申报材料;
  (五)省以下质检系统人员的申报材料,分别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核、报送;
  (六)各单位要于2004年9月25日前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寄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联系人:石宝祥、杜永生;
  联系电话:010-82260690、82262590;
  传真:010-82260691。

  附件:《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人员情况审核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人员情况审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单位名称
  现任职务、职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工作简历
  本单位人事部门初审意见
  本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级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国家标准委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