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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高民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19:43  浏览:9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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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受理、管辖、送达等相关制度,特别是针对修改前管辖制度内外法的不统一、送达制度不尽完善导致 “送达难”问题、审查起诉中被告不明确致使审理程序难以推进、当事人起诉权保护不尽严格而引发对法院“立案难”的诟病等,进行了制度修改和完善。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立案制度程序公正,维护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形象。

  一、深刻认识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程序公正价值

  1.平等保护当事人的管辖权益

  新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管辖权异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规定了应诉管辖,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赋予人民法院管辖以正当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

  2.严格依法保护当事人享有的起诉权利

  新民事诉讼法在起诉程序中增加了保障当事人起诉权的原则规定,并对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联系方式、被告应当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做出裁定等作了进一步要求,方便受诉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滥诉,有助于规范审判秩序。新民事诉讼法对不予受理的案件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在七日内出具书面裁定, 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享有的起诉权利,坚决杜绝某些法院出台与法律不符的内部指导意见等形式列举诸多不予立案的情形,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明确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的规定,推进审判程序的有序高效进行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无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行为时有发生,新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进行尝试并积累了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此次修改增加了电子送达的内容,对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负担具有积极意义,对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严格依法执行民事诉讼立案制度新规定

  (一)用好协议管辖制度,规范应诉管辖制度和管辖移转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管辖诉讼权利

  1.关于协议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中合同案件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 (4)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管辖的实际联系地点要进行正确的识别、判断。对于违反集中管辖和专门管辖的管辖协议,要依照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进行认定。

  2.关于应诉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对应诉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应诉管辖需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当事人应诉答辩;(3)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当事人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不能视为被告接受受诉法院管辖。此外,要认识到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加入到诉讼中来,应为两个诉的合并。人民法院为了节省诉讼资源,防止发生矛盾判决,可以进行合并审理。但这种诉的合并并非必须,可以合并审,也可以分开审。如果第三人愿意接受受诉法院管辖,可以加入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自不必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第三人认为受诉法院对其没有管辖权,也可以选择分别审理,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3.关于管辖权的移转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下放性转移作了限制性的修改,增加了审批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对管辖权移转的必要条件、程序、当事人权利的救济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对此疏于规制,将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较为随意,规避上级法院的监督,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导致地方保护的可能性增加,也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该法律规定的“确有必要的条件、审批程序、文书形式”等予以明确,以利于正确适用法律。我们认为,法律规定的“确有必要”的情形,可以包括涉众案件,区域性、行业性关联案件,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劳动争议、债权确认等案件。涉众案件主要是指个案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自然人。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此类案件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区域性、行业性关联案件主要是指一些群体性、类型化的案件。这类案件必须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问题,下移管辖,有利于矛盾的化解。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是指衍生诉讼的劳动争议诉讼、小额债权诉讼、债务人履行合同诉讼、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诉讼、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无效诉讼、取回权诉讼、别除权诉讼和抵销权诉讼等案件。如果这类案件全部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高级法院成为二审法院,既不经济,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对于标的额或者案件类型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交下级法院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当然,“确有必要”的情形还有哪些,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摸索。

  管辖权的转移,无论是“下移上”还是“上交下”,都是对级别管辖权的变更,应当慎用。管辖权的转移不能由受诉法院自行决定,要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这是为避免一些法院随意向下移交案件管辖权而从程序上进行控制。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报请上一级法院审批,上一级法院应当尽快作出同意和不同意的书面通知。一般应当自收到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将案件交其下级法院审理请示的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第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借鉴了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即必须对管辖权下移进行控制。从法理上讲,移送管辖的行为,是法院就程序性事项做出裁定的行为,应当采用裁定书的形式。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下放性案件移送采取裁定的形式更为适当。即上级人民法院审批同意的,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规范不予受理裁定的作出条件

  新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对原告起诉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既要依法,又要稳妥。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诉讼,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一律要依法及时受理,这是法定职责所在。但在实践中,我们也要看到,有些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不顾矛盾化解的效果,一味收进法院,收进来之后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效果不好,致使群众的实体权利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给法院的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引发负面的社会效果。为解决这个问题,对这些敏感案件的受理,有一些法院采取“三不”原则,即不收起诉材料,不出具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并且在处理过程中工作简单化、协调不到位,招致当事人和社会的不满。各级法院要重视做好法律释明、先行调解等工作,积极帮助当事人寻求理想的权利救济途径,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三)适应新形势新规定的要求,科学运用留置送达和电子送达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的方式作出了新的规定,即视听资料可以作为送达文书的证明。以拍照、录像等视听资料记录送达过程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确实居住于此地;二是送达人已经向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交付送达文书,但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或拒绝在文书上签字盖章的情况;三是送达人将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居住地。

  人民法院决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必须首先经过当事人同意,只有在当事人能够并愿意接受和使用电子送达方式,人民法院才可以采用这一新途径。电子送达要能够方便法院和当事人之间送达诉讼文书,而不是使这一过程变得更加艰难或者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新民事诉讼法列举了电子送达的两种主要途径,即传真和电子邮件,但并没有仅限于这两种,还采用了兜底性条款,即“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人民法院应当注意电子送达媒介的确认。

  实践中,要充分保证受送达人的知情权和自愿选择权,电子送达中应当要求受送达人自行提供并签字确认能够收到诉讼文书的数据系统地址,人民法院应当保存好诉讼文书已经发出及到达对方系统的相关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将电子送达方式适用范围任意扩大,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不能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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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党委群工〔2013〕24号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现将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资委党委
2013年2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广大女职工在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进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中央企业女职工是中央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企业重要的人力资源。长期以来,中央企业女职工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与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新形势还存在不相适应的方面,与中央的要求还存在一些差距。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是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不断提升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优化女职工发展环境,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女职工地位,推动女职工平等依法行使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平等参与企业管理,平等享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充分发挥女职工作用,努力创造中央企业和谐发展良好局面。

  (三)基本原则。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引导中央企业女职工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坚持把握重点、突出特色,维护女职工群体特殊利益,消除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针对性,创造性地开展女职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尊重女职工地位,发挥女职工作用,提高对女职工工作的认同度、支持度,推动中央企业女职工队伍协调发展。

  (四)目标任务。经过三年左右时间,中央企业女职工服务企业发展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女职工教育、激励机制和女性人才、女性领导与管理人员培养选拔体制进一步健全,女性领导与管理人员、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中央企业集团班子成员中女性领导的数量和比例进一步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社会保障和帮扶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女职工特殊权益得到有力维护,女职工工作科学化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二、进一步引导女职工服务企业发展,岗位建功立业

  (五)树立服务企业发展理念。积极引导女职工树立服务企业发展、促进自身发展的理念,以自身发展推动企业发展,以企业发展带动自身发展,实现企业与女职工的协调发展,使女职工成为中央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国际化经营、人才强企、和谐发展五大战略的积极践行者,推动中央企业做强做优。

  (六)鼓励女职工岗位建功。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活动。引导女职工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立足本职岗位,发挥优势,不断进取,积极投身到企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市场开拓等各项工作中,积极参与到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劳动竞赛、创先争优、巾帼建功等各项活动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学习、不断进取,在各自岗位建功立业。

  (七)完善激励机制。开展富有女职工特色的激励表彰活动,培育和选树在不同行业、不同战线、不同岗位上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巾帼建功标兵、女职工标兵、优秀女职工和优秀女职工工作者等。建立和完善表彰激励机制,注重物质激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充分发挥先进女职工的示范带动作用。适时对中央企业先进女职工集体和个人进行专项表彰。

  (八)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加强对女职工的正面引导,激发女职工岗位成才、服务企业的热情和活力。增强宣传意识,整合宣传资源,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社会地位和形象。充分利用多种舆论工具和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女职工在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和突出贡献,营造有利于女职工发展的社会氛围,不断扩大女职工工作社会影响力。

  三、进一步加强女职工人才队伍和女性领导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九)建立健全女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女职工教育培训力度,把女职工的教育培训纳入企业教育培训整体规划,拓宽教育培训渠道,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实施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鼓励和支持女职工接受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职业教育、资格培训,不断提高女职工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流职业素养、一流业务技能、一流工作作风、一流岗位业绩的女职工队伍。

  (十)畅通女职工职业发展通道。以培养大批女性领导与管理人员、党群工作者、科技人才、技能人才为目标,搭建女职工成才平台,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女职工成长成才体系。采取有效方式,加大女性人才的培养力度,有关资源要向女职工特别是基层女职工适当倾斜,努力提高企业人才队伍中女性人才的比例。要重视女性人才的选拔任用工作,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女职工队伍中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人才,逐步壮大女性人才队伍。

  (十一)搭建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平台。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工作机制,积极创造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环境,不断提高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职工总数中女职工比例相适应。企业制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时,要充分听取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加大女性领导人员选拔力度。中央企业各级党委(党组)要进一步更新用人观念,拓宽选人视野,把女性领导人员选拔配备纳入领导班子建设统筹考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进一步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竞争性选拔工作力度,完善选拔任用机制,对有发展潜质的女性领导人员重点培养、大胆使用,及时把经过基层锻炼,政治强、作风硬、懂经营、善管理的优秀女性人才选拔到中央企业各级领导岗位上。高度重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中正职女性领导人员的培养选拔,逐步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女性领导人员的数量和比例。

  四、进一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十三)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稳定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保障劳动薪酬,实现体面劳动。消除招录职工时性别歧视,不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降低或变相降低女职工合法劳动待遇。

  (十四)加强女职工特殊利益维护。积极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严格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就业、职业安全与卫生、工资分配、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落实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及生育保险待遇,执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组织女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职业病防治、健康知识等培训,定期开展体检和妇科病普查与防治。

  (十五)做好困难女职工帮扶救助。关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关系到女职工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帮助,特别是对困难、单亲、家庭零就业女职工要加大帮扶力度,逐步建立帮扶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对困难、单亲、家庭零就业女职工帮扶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十六)强化女职工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以各种形式向女职工普及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知识,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传播生理和心理健康新理念。加强心理疏导,组织女职工参加有益健康、积极向上、适合女职工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提高女职工身心健康水平。

  五、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科学化水平

  (十七)加强对女职工工作的领导。中央企业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女职工工作,提高对女职工工作的认识,把女职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每年度听取本公司女职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女职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加强和改进女职工工作提出要求,切实加强对女职工工作的领导。

  (十八)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建设。中央企业工会都应成立女职工委员会,选好配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结合中央企业实际,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

  (十九)提高女职工工作创新能力。不断研究新形势下中央企业女职工队伍变化,总结女职工工作新经验,探索女职工工作新方式,遵循女职工工作发展规律,积极搭建女职工交流平台,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巾帼建功、素质提升、文化体育活动。建立健全女职工工作调查研究制度,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加强女职工工作者培训力度,加强中央企业之间女职工工作的交流,加强与地方工会组织、妇女组织联系,全方位、多角度、创造性开展女职工工作。

  (二十)加大女职工工作支持力度。中央企业各级党委(党组)和企业工会要把更多资源赋予工会女职工组织,为工会女职工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加大对女职工工作经费的支持,把女职工工作经费纳入工会经费预算统筹安排,保障女职工组织开展工作需要。

  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本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粤法经行字第215号《关于深圳特区人民政府规定可向法院起诉的经济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必须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根据这一规定,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
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你院请示的问题不属于上述情况,不应受理.
此复
1987年10月9日



198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