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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加快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28:59  浏览:8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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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加快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加快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运城市加快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运城市加快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
  实 施 意 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减少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紧紧围绕建设“两个基地,一个中心”目标,以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农村信用体系,开展企业资信评级工作,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信贷资金对企业的支持,加快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运城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人行推动。从我市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人民银行要积极推动,各部门积极参与共同建设。
  2、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必须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协调推进,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以健全信贷信用记录为重点,整合合同履约、纳税、环保、公安、司法、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信用记录,努力在开展行业信用建设的同时,进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加强各部门、行业的信用信息数据的整合,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实现信用信息的“无缝”交换与互通。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依法逐步有序开放。确保公民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确保政府政务机密、企业商业机密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安全。
  4、因地制宜,节约高效。立足运城实际,本着节约高效、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依托,加强信用信息数据源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二、主要内容
  (一)加快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以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重点,明确各部门相应的职责,做好相关征信工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进行信息采集工作,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征信系统立足金融、服务社会的作用。
  1、企业征信系统建设。认真做好信贷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全面提高系统数据质量。不断扩充系统信息容量,及时更新已入库项目信息,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和可用性。归集、整合公安、工商、税务、质监、药监、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商务、物价、环保、国资、民政、安监、信息产业、建设、交通、司法、旅游、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科技、文化、出版、广电等部门及各行业组织数据库拥有的企业信用信息,以组织机构代码和企业基本信息为基础加快完善企业征信系统。
  2、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加强重点涉信人群的信用建设,建立个人专业信用档案。以企业高管人员、个体工商户、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在职职工等人群为重点,依法归集、整合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建设、民政、司法、教育、房管及各类公共事业部门数据库拥有的个人信用信息,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快完善个人征信系统。
  市中级法院、市建设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房地产管理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做好本系统信用信息电子化的同时,积极配合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将非银行信用信息报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其余部门的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根据工作安排进行。
  (二)全面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其目的是在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搭建一个信息沟通平台,增强信息透明度,培育信用意识,改善融资环境,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会同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地税局建立良性互动的协商机制,保证全市所有企业都有信用档案。市工商局要从源头把关,在企业登记注册的同时帮助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市地税局统一采集企业财务经营信息,供相关部门共享,解决企业多套帐的问题;市经委和市中小企业局要积极进行宣传,从中选出优秀企业提供给商业银行;各商业银行要对财务制度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三)积极推动信用评级工作发展。要以提升企业信用,树立企业形象,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问题为出发点,积极开展企业资信评级工作,重点是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评级。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评级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培养有公信力的资信评级机构。各部门特别是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宣传,积极组织企业参加资信评级工作,研究建立内外评级结果的应用机制,重视评级成果的转化。
  (四)大力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户建设,推动信用县(市、区)和金融安全区创建活动,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市农村信用联社、市农发行、市邮政储蓄银行和市农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完善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和农户信用评价的方式方法,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打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为农民积累更多的信誉财富;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增强农民信用意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三、主要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从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根据县(市、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改善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
  2、加强对征信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运城市征信系统建设领导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建合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丰林、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行长张林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药监局、市物价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市旅游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银监分局、市房地产管理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同时成立领导组办公室,由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副行长王侃任主任,成员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筹措征信系统建设资金。对征信体系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经费,凡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可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规范安排并予以确保;在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运营过程中,涉及的政府性收费应予以适当减免,并在土地使用、工商登记、运营性资产购置等方面给予优惠。
  4、积极使用征信系统的产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率先在政府采购、土地交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的选择、人才聘用等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在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管、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逐步推广使用信用报告。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通过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
  5、加大征信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各级宣传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征信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把弘扬关公文化,建设“诚信之邦”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来抓,引导各类主体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注重加强对经济主体开展“诚信兴业”为内容的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树立诚信理念,使“不做假账”、“不制假售假”、“不偷逃税款”、“不逃废债务”、“不违法经营”、“不拖欠职工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费”、“不欠缴住房公积金”成为企业和个人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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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符合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实行先租后补,不租不补。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租房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纳入区县、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租房补贴的落实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对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政绩考核。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租房补贴的管理工作,区县、高新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租房补贴的管理工作。
  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租房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租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建立租房补贴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租房补贴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租房补贴资金由市及区县、高新区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按租房补贴资金的一定比例对区县、高新区进行补助。
  租房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级财政根据实际发生的补贴数,每半年一次对区县、高新区给予补助。
  第十条 租房补贴户数实行年度计划控制。年度租房补贴户数计划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租房补贴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满3年;
  (二)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人均年度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租房补贴:
  (一)参加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4年的;
  (三)家庭拥有高档生活消费品的;
  (四)夫妇结婚后不满3年的;
  (五)有其他非租赁房屋的。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会同市房管、统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由市房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补贴标准分为低保家庭租房补贴标准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每月租房补贴标准=区县、高新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
  其他低收入家庭每月租房补贴标准=区县、高新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85%。
  所租房屋的租金超过租房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租金低于租房补贴标准,且所租房屋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上的,足额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五)低保、特困、失业、残疾等相关证件。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证明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
  第十六条 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转同级房管部门。
  第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报市房管部门审核。
  审查、公示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市房管部门对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为10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管部门发放《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租房补贴证》)。领取《租房补贴证》一年内没有租赁住房的,该证失效。
  第十九条 取得《租房补贴证》后,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区县范围内自主租赁住房,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租赁住房必须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违章建筑、权属有纠纷的房屋、不能保障住用安全的房屋不得作为租房房源。
  第二十条 申请人租赁住房并实际入住后,凭《租房补贴证》、《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房屋权属证明或复印件、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领取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租房补贴发放时间从《房屋租赁协议》生效当月起计算,上半年发至6月底,下半年发至12月底,以后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二十二条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证明的出具及核实工作。
  出具证明的单位及经办人应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证明须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多于计划控制户数时,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应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租房补贴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已领取租房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
  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继续发放租房补贴。审核、公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孤、老、病、残等无能力自主租赁住房的特殊人群,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应帮助其租赁住房,或腾空直管公房用于租住。现租住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减免的租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一)购置私有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家庭收入超过低收入标准的;
  (三)家庭人口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将承租的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可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房管部门应对区县、高新区租房补贴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已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市及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租房补贴实施情况,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租房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骗取租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并依法予以处罚,3年内不受理租房补贴申请。
  第三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房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在租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全市住房状况调查结果,2008年各区县、高新区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及各区县、高新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等,经市政府批准后随本办法一并向社会公布。以后年度,按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市房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05〕33号)同时废止。
  附件:淄博市2008年度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淄博市2008年度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根据全市住房状况调查结果和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现将2008年度我市各区县、高新区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公布如下:
  2008年度各区县、高新区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为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分别为:张店区7252元、淄川区6195元、博山区6204元、临淄区7135元、周村区6209元、桓台县6990元、高青县4665元、沂源县5052元、高新区7252元。
  2008年度全市住房困难标准:无房户和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2008年度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2008年度各区县、高新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张店区5.38元、淄川区4.25元、博山区4.11元、周村区3.40元、临淄区4.41元、桓台县3.74元、高青县3.95元、沂源县3.70元、高新区4.31元。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356号


关于印发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现将《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八月三日


附件: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交通部门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注重从源头上抓起,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先后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活动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专项整治活动,加强了节假日期间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仍很薄弱,特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近期以来,一些地方连续发生多起特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道路运输业是面向社会的服务性行业,其安全生产状况如何,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生命财产安危,影响行业形象,是交通行业管理的永恒主题。各级交通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认真抓好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扎扎实实地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 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级交通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和汽车客运站的源头管理,全面提高全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贯穿于道路交通的全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交通部门作为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主要是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在进行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工作中,要严格资质条件,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

(二)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主要是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因车辆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

(三)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主要是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营运驾驶员素质能够适应职业要求。

(四)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主要是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

四、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

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要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作为经营许可审批和企业经营资质评定的重要内容,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在客运线路审批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不得审批新的客运线路。

(二)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要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动态管理。要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作为该企业晋升经营资质等级的重要指标,作为参与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作为年度审检的重要内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愈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降低其经营资质直至取消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部关于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无牌、无证等非法营运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全面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运输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把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变“以包代管”和挂靠经营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的硬件,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提高车辆技术状况,搞好车辆检测和维修,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督促干部职工严格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报告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都必须对其经营的车辆所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运输经营者必须及时向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对特别重大事故,当地交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对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续报。要认真查找事故原因,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要通过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广大从业人员从中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四)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坚持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检时,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没有达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能参与营运。

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定期维护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强化二级维护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规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为。加快推行全国统一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监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并按核定的经营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对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五)加强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部颁教学计划、大纲组织培训,切实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坚决打击无证、超范围及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

严格执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加强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大客车、汽车列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凡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

加强营运驾驶员日常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营运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对发生重大运输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取消其从业资格。

(六)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

要严格实行车辆进出站的例检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

汽车客运站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一级汽车客运站和部分旅客流量较大的二级汽车客运站要配置危险品检查设备。汽车客运站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和车辆经营资格的检查,落实客运班车发班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禁止超员车辆出站。凡因客运站原因造成超载的,除按规定承担分载费用外,还要追究客运站的责任。

(七)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加强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单位、运输工具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全面贯彻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坚决取消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严禁个体运输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规定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

(八)严格治理超载违章、超限运输

超载违章、超限运输是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隐患,对公路、桥梁损害极大。要坚持源头治理原则,严禁罚款和收费后放行的做法,做到科学检测,不消除违章行为不放行。要鼓励、引导发展厢式货车,从根本上治理超载、超限运输。

五、加强领导,搞好协调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管理经费,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交换工作信息,取长补短,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转变行业管理职能和工作方式,注重运用市场经济的方法,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逐步采取先进科技手段,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科技含量,推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