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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2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22:29:20  浏览:9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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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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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8〕3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的后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无偿调拨,即以无偿调出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有偿转让,即以出售方式出让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即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即国有资产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
(五)报废(淘汰),即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报告(资产无偿调拨的,由调出方提交)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权限,属市政府和市财政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市政府审批;属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其审批后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资产处置结果集中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审核批复或上报市政府。
  (三)凡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申请资产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现有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技术鉴定机构由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产生并对外公布。房屋、电梯、锅炉等国家已规定鉴定机构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需委托技术鉴定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的对象、期限、程序、费用等事宜。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申请报废(淘汰)固定资产的依据。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向技术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费用,由市本级财政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四)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单位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部门核准。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对资产作出处置和办理处置手续。属于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属于资产有偿转让的,应当按规定采取拍卖、招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确实无法采取竞价方式转让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有批准权的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属于资产报废(淘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淘汰)清理手续。属于报废(淘汰)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交市接收社会捐赠的工作机构处置。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以及其他资产处置完毕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账目。市财政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合法依据。
  第八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
  (一)无偿调拨的,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调出单位出具的国有资产调拨报告;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有偿转让的,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申报单位填报的《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一);
  能够证明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市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三)对外捐赠的,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申报单位填报的《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四份;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四)置换的,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置换单位填报的《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四份;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能够证明置换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市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经政府批准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批准文件;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五)报废(淘汰)的,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申报单位填报的《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四份;能够证明报废(淘汰)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提供委托技术鉴定的协议和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六)报损的,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申报单位填报的《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四份;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非正常损失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文件;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属于货币性资产损失中的应收款项呆账损失核销的,还应提供的资料为(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属于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的,还应提供的资料为(1)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财产清算报告;(2)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投资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提供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或终止的法律文件、注销或吊销工商登记的证明以及企业财产清算报告;(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九条 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调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
  (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调拨的;
  (三)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政府级次之间调拨的;
  (四)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给非行政事业单位的。
  第十条 有偿转让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转让机动车辆、机动船只或其它重大设备的,由单位主管等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转让其他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置换,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置换的;
  (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政府级次之间置换的;
  (三)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与非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置换的。
  第十三条 报废(淘汰)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其中资产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的需经技术鉴定)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经技术鉴定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报损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应当调剂使用。闲置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闲置资产需要在不同部门或政府级次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收到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核、审批或上报。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采取统一处置或自行处置两种方式。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资产出售收入、资产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采取统一处置方式形成的资产处置收入,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缴入财政专户;
  (二)单位自行处置形成的资产处置收入,由单位在取得收入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三)单位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冲减资产评估、鉴定等相关税费后,主要用于单位资产的维护和配置。
  第十九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资产进行处置并取得处置结果的凭证后,应在一个月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对经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凡人为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市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属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拟处置的资产应当产权清晰,产权不明确或者存在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处置国有房屋、构筑物、土地和机动车辆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和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因处置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当前部分地区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的通知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当前部分地区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冲击,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一方面将长期面对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和巨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也将面临更加复杂的结构性矛盾,当前部分地区、企业在招工中存在的结构性短缺现象,正是就业结构性矛盾的一种具体表现,是经济回升向好背景下,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的一种反映,是多种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就业形势,高度重视结构性短缺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坚持市场就业的机制和原则,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加以缓解。

一、搞好摸底调查,及早准确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对企业用工需求进行调查,提前掌握明年春季企业拟招工人数和对年龄、技能、文化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要掌握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需求信息,摸清本地区人力资源状况。用工相对集中的地区,要选取本地有代表性的企业尤其是用工大户,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缺工人数、工资水平、人员构成及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判断企业用工趋势。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及时掌握本省重点地区缺工情况,并向我部报告。我部将继续组织重点地区做好企业春季用工需求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专项调查,并适当扩大调查范围,请各地按照部里统一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及时收集发布供求信息,为劳动者和企业建立快捷有效的信息对接平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确保企业空岗信息及时、准确、有效的前提下,丰富信息内容,提高信息质量,拓展发布渠道。各地级城市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全市统一的岗位信息网上查询平台,并逐步实现全省联网。在加强求职和招聘登记的基础上,要向社会广泛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信息,同时发布本地区重点职业工种和紧缺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探索通过以手机为终端的无线通讯手段,为劳动者和企业搭建更加便捷的信息对接服务平台。相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之间要通过建立招聘信息异地发布合作机制、签订对口劳务合作协议、联合举办招聘会等多种方式,促进人力资源在区域间实现优化配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发改、商务、工信等部门的合作,在新增投资、新上项目建设立项时,提前收集发布用工信息,提前组织招聘、培训等工作,以满足新开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其更好地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并由此拓展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数据采集渠道,扩大统计覆盖面,加强信息分析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主动面向企业开展用工指导,强化对企业的招聘服务。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重点对招工不足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相关服务,引导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自身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薪酬待遇,增强岗位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指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招聘条件,帮助企业合理制订全年用工和岗位培训计划,避免发生生产淡季大量裁员、生产旺季又招不到工的现象。对招聘用人信用度高、用工规范、职工队伍比较稳定的企业,在推荐人员、提供服务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同时,要全面落实各项积极的就业政策和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大力加强职业培训,满足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围绕本地经济发展方向,针对本地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问题,根据承接产业梯度转移的实际需要,大力开展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通过加强校企合作,加大相关领域技能人才的培养、储备力度。要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企业岗位实际要求,组织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进城求职劳动者等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着力加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提高培训后就业率。同时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强化转岗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中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富余人员的转岗技能培训,提高其再就业能力。

五、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各地要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职工工资,通过实行职工工龄补贴、年终福利奖励等措施,增强岗位稳定性。稳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形成工资公平决定机制,保障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职工工资增长和支付。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完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六、认真抓好近期几项专项行动,有效缓解春节前后就业结构性矛盾的突出问题。各地要以搭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接平台为重点,精心组织实施好2011年“春风行动”。在春节前,要根据当地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服务措施并加强宣传。春节后,要广泛动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并联合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信息发布、专场招聘、送岗位下乡、劳务协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聘用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提高对接成功率。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50号)要求,积极会同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切实做好2011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部门联动和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针对春节后企业大量招工和农民工大量外出务工这一特殊时期,重点做好春节后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专项检查活动,周密筹划,尽早部署,确保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各地在工作中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配合新闻媒体对就业形势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宣传报道。要大力宣传政府在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推广“春风行动”等专项活动中的创新经验和有效做法。要加强对用工规范诚信企业的宣传,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人文关怀,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要帮助劳动者正确认识就业形势,充分认识提高技能素质的重要性,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要注意引导职工通过工会等渠道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加强与企业的协商对话,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共建共享。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