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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08:31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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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经2011年第5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控违查违工作激励机制,全面提升控违查违工作实效,根据《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和《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主城区范围内控违查违工作责任主体及各区、葛店开发区控违查违工作的奖惩。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范围内控违查违工作责任主体是指鄂州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鄂城区新庙镇、泽林镇等。
  第三条 市级控违查违奖励资金列入年度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计划。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主城区范围内设控违查违工作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和三等奖4名, 设控违查违工作优胜村和优胜社区奖各3名;对主城区范围外的各区、葛店开发区设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奖1名。
以上奖项因奖励对象本年度控违查违工作未达到获奖条件或达到获奖条件单位数不足时,可以空缺。
  第五条 主城区范围内的控违查违工作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90分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二)本年度新增违法建设拆除率不低于96%;
  (三)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拆除率100%。
  对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且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排名为第一名的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一等奖,奖金为50万元;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秀领导奖,奖金为2万元。
  对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且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排名为第二名的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二等奖,奖金为20万元;排名为第三至六名的,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三等奖,奖金为15万元。
  第六条 对获得控违查违工作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在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获奖条件的情况下,次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排名较上年度前移或后退的,次年度奖金按前款标准增发或减发20%。连续两年获得控违查违工作一等奖的,次年度奖金按前款标准增发20%。
  第七条 对主城区范围内控违查违工作突出、辖区内本年度新增违法建设及时发现率和拆除率达100%的村、社区,分别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胜村奖和控违查违工作优胜社区奖,奖金分别为10万元和5万元。
  第八条 对主城区范围外的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开发区,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排名第一的,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奖,奖金为10万元;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秀领导奖,奖金为1万元。
  第三章 考核标准及评奖程序
  第九条 控违查违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按《鄂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执行,考核分值为所得分值加权后以百分制换算的分值。
  第十条 控违查违工作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单位由市城管部门于次年元月20日前根据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对照评奖条件进行审查,提出获奖单位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控违查违工作优胜村奖和优胜社区奖的获奖单位由鄂州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鄂城区新庙镇、泽林镇人民政府根据评奖条件于次年元月10日前提出,市城管部门于7日内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控违查违工作优胜村奖和优胜社区奖申报时,应向市城管部门提供证明获奖单位符合评奖条件的日常督查、考核资料。
  第十二条 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奖获奖单位,由市城管部门根据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市城管部门应将市政府审定的获奖单位、个人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鄂州日报等大众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市城管部门应组织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获奖资格;设立奖项为1名的,该奖项实行递补。市城管部门应于复查之日起5日内将复查结果及再次拟定的颁奖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应自市政府最终审定的颁奖方案作出之日起10日内拨付控违查违工作奖励资金。控违查违工作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四章 惩 处
  第十五条 对控违查违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一)一月内出现1处新增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时间拆除的,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一月内出现2处以上新增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时间拆除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一月内出现3处新增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停工的,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一月内出现5处以上新增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停工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年度例常考核得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进行停职检查。
  (四)年度例常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的处分。
  第十六条 在控违查违工作中,构成违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鄂州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鄂城区新庙镇、泽林镇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控违查违工作奖惩细则,切实加强对其所属村、社区和城管大队(直属中队)控违查违工作的管理。
  主城区范围之外的乡镇、村、社区的控违查违工作奖惩,由各区、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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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府令第153号),《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7月4日《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颁布后,由深圳市政府主导的土地整备工作所涉及的资金管理,包括市土地整备局和各区土地整备事务机构(含其他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区土地整备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地整备过程中的资金来源、支出、监管及绩效评估等管理活动。

  市、区土地整备机构日常经费的管理,另行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地整备资金实行依法依规管理,按计划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第四条 整备土地出让、整备土地利用、安置房利用及整备土地资产其他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土地整备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市土地整备计划的编制,并会同市土地整备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土地整备计划的衔接;负责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一次性下达年度土地整备项目计划。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参与市土地整备计划的编制;负责保障土地整备融资的还本付息资金;负责拨付年度土地出让收支计划中安排的土地整备资金;负责指导和监督土地整备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土地整备资金进行审计,年度土地整备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一并安排审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区土地整备项目进行审计。各区审计部门应全程参与本区重大和应急土地整备项目,依法对本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和土地整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八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查全市土地整备计划,统筹、指导和监督土地整备资金管理工作。

  市土地整备局是土地整备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土地整备计划;负责管理、调配与运用土地整备资金工作;负责土地整备相关支出标准的拟定和整理,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负责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负责土地整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对各区使用土地整备资金的监管。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级土地投融资平台的借款主体,负责办理融资与还本付息事宜,所筹集的资金纳入市土地整备局统一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是整备土地资产的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土地整备局等部门报送土地资产的验收入库、出让、划拨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作为土地整备的实施主体,参与辖区内土地整备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对辖区土地整备资金的使用监管。

  各区土地整备机构是土地整备资金的具体使用部门与土地整备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实施土地整备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整备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将已完成整备的宗地及时移交入库。

第三章 土地整备资金计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土地整备资金计划是土地整备计划的组成部分,由市土地整备局组织各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将土地整备需要财政安排的资金列入年度土地出让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 市、区土地整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土地整备资金计划开展工作。市土地整备局在每年年中可根据土地整备工作的实际情况申请对计划作出调整,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市土地整备局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规划国土部门、市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土地整备资金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市规划国土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四章 土地整备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土地整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市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整备资金:市财政部门应安排资金用于土地整备,包括在整备土地出让或划拨后全额返还的土地整备成本、融资资本金、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用于土地整备的资金;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通过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市土地整备局根据土地整备的资金需求、土地的出让情况及土地整备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用于土地整备的各项资金。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及拨付土地整备资金。

  市土地整备局应当于土地出让或划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返还成本,申请材料应包括土地位置、所属土地整备项目名称、面积及所占比例、土地整备成本明细、土地配置方式、出让价格等内容。市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足额拨付土地整备资金。

  第十六条 市土地整备局根据土地整备的资金需求及已批准的土地整备计划,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时办理融资手续,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土地整备机构通过举借贷款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备。

  第十七条 市土地整备局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确定融资事宜,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选定贷款银行。

  市土地整备局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贷款银行签订相关借款合同或协议文书,并根据资金需要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提请贷款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第五章 土地整备资金支出

  第十八条 土地整备资金专项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整备开支,以及为土地整备而举借的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的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土地整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土地整备工作所需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征收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征收补偿、征地补偿、收地补偿、拆迁补偿、填海(填江)造地工程费用等;

  (二)建设及购置拆迁安置房及其日常管理、修缮性支出;

  (三)土地整备工作所需支付的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整备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与土地整备具体项目直接相关的测绘、勘探、评估、规划、设计等其他费用;

  (五)因土地整备而产生的本金偿还和借款费用支出。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和债券本金偿还、利息支出、手续费等;

  (六)市土地整备局按月计提用于保障具体承担土地整备工作的事务机构的业务费,计提标准为当月列入土地整备成本的数额扣除其中的利息和业务费支出后的2%,超过包干价的部分不再计提。该业务费列入土地整备成本。除市土地整备局外,其他机构和部门不得计提业务费。

  该业务费的25%由市土地整备局拨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统筹用于土地清查确权、土地投融资平台运作、土地整备资金及资产管理等全市性的土地整备工作业务支出;75%由市土地整备局拨付给各区土地整备机构,用于该辖区及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整备工作业务支出。

  (七)其他与土地整备直接相关的成本性支出。

  第二十条 土地整备机构计提和收取的业务费应当纳入日常经费管理,与土地整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并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土地整备项目开展的前期费用。包括土地整备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费用;

  (二)开展土地整备工作所需支付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费、宣传费、法律和审计等服务费;

  (三)用于土地整备工作固定资产费用。包括办公场所、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维修、使用等费用;

  (四)土地整备工作人员经费。包括人员的工资、津补贴、保险、福利,劳务费,协作费;

  (五)对开展土地整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的费用;

  (六)其他与土地整备工作相关的费用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区土地整备机构根据已下达的土地整备计划,可申请拨付项目启动资金,经区政府确认后,通过土地整备项目所在的市规划国土派出机构审核,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土地整备局审批通过后,市土地整备局向区土地整备机构预付项目启动资金。各项目启动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当年年度计划投资额的10%。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实行土地整备项目包干制度。区土地整备机构应于每个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前,向市土地整备局报送经区政府批准的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已拨付启动资金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报送时间不得迟于启动资金拨付之日起3个月。

  方案中应当按相关标准确定土地整备的包干价,市土地整备局审核通过后,与区政府及区土地整备机构签订包干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整备局根据土地整备项目实施进度,在签订的包干协议中约定的包干价及不可预见费之和的额度内安排拨付土地整备资金。

  整备项目决算以前,市土地整备局支付给单个整备项目的整备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包干价及不可预见费之和的90%,包干价及不可预见费之和扣减实际土地整备报账支出的结余部分,由市土地整备局在整备土地验收入库并办理决算后一次性拨付给区土地整备机构,超支部分由各区自行承担。

  各区土地整备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土地整备成本,在经审核批准后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标准与范围内支付,确需动用不可预见费的,应报经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包干协议签订后,土地整备资金按下列程序拨付:

  (一)区土地整备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区政府确认后,通过土地整备项目所在的市规划国土派出机构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土地整备局,市土地整备局向区土地整备机构拨付首期款;

  已预拨启动资金的项目,拨付的首期款中应扣除该预拨的启动资金。

  (二)区土地整备机构根据土地整备业务开展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受益人支付补偿款项等土地整备支出。各区土地整备机构应接受和遵守贷款银行有关受托支付的监管;

  (三)区土地整备机构提出拨付其他各期款项的申请,并附上上期拨入款项对外支付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收据或发票、银行票据等)以及审计报告、储备土地入库单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区政府确认后,通过土地整备项目所在的市规划国土派出机构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土地整备局;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土地整备局对区土地整备机构报送的上述资料审查无误后,向区土地整备机构拨付土地整备款;

  (五)每年1月份,市、区两级土地整备机构应对上年度土地整备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对账,确保相互之间的拨出和拨入款项以及项目和合同的付款情况核对一致、记录相符。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整备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遵守土地整备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应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采购与付款、成本费用等经济业务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各区土地整备机构应当建立土地整备项目台账,每季度开始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整备局提交上一季度的土地整备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土地整备项目按如下程序办理项目决算手续:

  (一)各区土地整备机构将决算资料整理成册并向市土地整备局报送。决算资料应包括:

  1.已批准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

  2.包括合同号、合同价、已付款金额等内容的项目决算汇总表;

  3.市区两级土地整备机构对该项目的拨款对账单;

  4.政府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整备项目验收入库证明;

  6.其他有关资料。

  (二)市区土地整备机构办理决算手续后,市土地整备局再按程序向区土地整备机构支付包干结余款项。

  第二十七条 工程(填海、填江)造地实施的土地整备项目和安置房建设验收及决算程序由市土地整备局另行制定,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土地整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办法,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另行制定,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对土地整备资金使用情况、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以及在土地整备过程中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整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有关机构及时足额缴纳整备土地和安置房等整备资产利用收入。

  第三十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市土地整备局应当加强对各区整备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整备工作按照计划顺利完成。

  对未按计划完成土地整备工作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成本以及造成的损失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提请市财政部门从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各区政府及各级土地整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市财政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各相关机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区政府应当按土地整备的单元、项目、地块为单位建立土地整备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时总结、对比土地整备成本。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建立整备土地出让收入与土地整备成本绩效评价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维护国家货币发行、管理秩序和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保障我市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北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淮北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统一协调组织各有关单位共同防范和打击制贩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本地区经济金融安全,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国反假办字〔2004〕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1 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规定,成立淮北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召集,或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或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行长召集。

联席会议成员由濉溪县人民政府、相山区人民政府、杜集区人民政府、烈山区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副区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监分局、农业发展银行淮北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淮北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淮北分行、徽商银行淮北分行、淮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假货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全市反假货币工作;

(二)及时报告反假货币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与动态,提出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建议;

(三)组织、协调并检查、监督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反假货币工作;

(四)通报协调有关大案要案的处理情况和反假货币工作情况;

(五)组织、指导反假货币宣传活动;

(六)上级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七)完成安徽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政府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并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反假货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负责同志代为出席。

联席会议开会时,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本单位联络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随同列席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和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以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三)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

(四)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五)起草全市年度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和年度反假货币工作总结,向安徽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淮北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协调解决相关成员单位的假币鉴定工作;

(七)组织反假货币工作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八)联席会议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为定期会议制度,原则上每2年召开一次。召开的具体时间,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联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举行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组织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安徽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淮北市人民政府。



2 联络员制度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与反假货币工作有一定关系的正科级以上部门的负责人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及其变更,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 联络员代表本成员单位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联席会议成员)做好本单位的反假货币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反假货币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参加反假货币工作联络员会议;

(四)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日常反假货币工作和专项调研、检查工作;

(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召开联络员会议的建议,并提出相关会议议题;

(六)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的范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

第十二条 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 反假货币信息交流要为联席会议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反假货币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有关反假货币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国内外货币的防伪技术特征介绍等。

第十五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事例、数字准确;

(二)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三)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十六条 反假工作信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

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为定期报送信息。凡办理假币没收、收缴业务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在每月末上报上一月本单位的假币没收、收缴数量。

反假货币工作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等为不定期报送信息。各成员单位在反假货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迅速将该信息上报:

(一)一次破获(或发现)假币面额总计在1000元以上的;

(二)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

(三)新的假币犯罪手段;

(四)假币跨国犯罪的大案要案。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通过传真(加密传真)、简报或互联网等形式向办公室传送本单位反假货币工作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0年印发的《关于建立淮北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淮政办秘〔2000〕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