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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13:12  浏览:8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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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等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财教[2008]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银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试点省份学生、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刘延东国务委员近期关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对于推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请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全面落实”的重要批示精神,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决定,从2008年起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省份

  江苏、湖北、重庆、甘肃、陕西5省市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巩固成果,继续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其他各省(区、市)按照自愿原则,综合考虑当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经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可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承办银行

  从2008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具体承办银行请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与拟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四、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与地方各负担50%,东部省份按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分担政策逐省确定分担比例。同时根据各省财力状况、高校在校生数等因素设定调整系数。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另行研究确定。

  六、组织实施

  各级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有关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有需要,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他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没有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暂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协调专人负责上述工作。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银监会将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各省市在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管理工作,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推进好、落实好。

  (二)精心组织。2008年秋季开学前,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组成联合工作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要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研究制定本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建立健全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三)确保可持续发展。国家开发银行总分行及其他经办银行要尽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四)继续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地在推进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应继续做好所属各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和协议继续有效实施。

  八、其他事项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经办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二)本通知由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

                             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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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药申报中一些问题的说明

国家药监局


有关新药申报中一些问题的说明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申报单位:

针对目前新药申报中的一些问题,现将有关新药申报的要求重申如下:

1、按照《新药审批办法》的要求,凡申报中药和化学药品临床研究和生产的,其申报
资料以“3+2”的形式整理,其中“3”指完整的三套资料,包括1-4部分技术资料和申
请表、省局初审文件及药检所报告等;“2”指二套资料,包括第1部分技术资料(不需第
2、3、4部分技术资料)和申请表、省局初审文件及药检所报告等。对不能按上述要求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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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申报资料的,如审评中出现延误时限等问题,责任由申报单位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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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申报修改使用说明书的新药补充申请,其申请资料需报送一式四份及申请表五份,
其中两份原件。

3、凡生产批件中注有“按我局第23号令《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有关要求,继续完善本品说明书,4个月内报我局”的,请按新药补充申请 —— 修改使
用说明书申报相关资料(详见本通知2的要求)。

4、今后凡各省局(市、区)向我局或我司报送的正式申报资料和文件均应签署各省(区、
市)局印章,我局或我司才能受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2001年11月15日



徐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国省道路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交通局


徐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国省道路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交法[2003]116号


各县(市)、贾汪区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规范我市国省道路政许可行为,提高路政管理水平,
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交通局制定了《徐州市国省道路政许可管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国省道路政许可管理办法》
二OO三年六月三日
徐州市国省道路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省道路政许可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政许可申请人的
申请,依法准许申请人从事某一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路政许可申请人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包括
建设项目的业主、设施的所有权人、车主等。
第三条徐州市公路管理处和各县(市)、贾汪区公路管理站、三环路公路管理站(以下简
称基层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路政许可管理工作。各级
公路管理机构相应设立路政许可委员会,负责讨论、研究重大或疑难的路政许可事项。
路政许可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分管路政、公路工程技术、法制工作的领导和相关
科室负责人担任,分管公路工程技术的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技术顾问小组。
第四条公路路政许可事项包括: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三)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
(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八)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九)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条本市国省道路政许可事项实行二级审批制,各基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初审,徐州市
公路管理处负责审批。
国省道上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由徐州市公路管理处直接负责审批。
第六条路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事前应根据许可事项的类型准备相应的申办材料(一式两份),具体规定如下: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
2、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
界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或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3、设计图纸;
4、相关部门的文件依据;
5、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
2、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
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或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3、设计图纸;
4、相关部门的文件依据;
5、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
1、车辆或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主要理由、行驶路线及时间(事先经公安机关批准)、行驶采取的
防护措施、补偿数额。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
3、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主要理由、标志的内容、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标志设置地点
(公路名称、桩号)、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4、设计图纸;
5、相关部门的文件依据。
(五)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
2、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施工期限、安全保障措施;
3、经过有资质的单位设计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图纸或平面布置图;
4、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
2、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
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
3、设计图纸;
3、相关部门的文件依据;
4、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
2、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树木的种类和数量、安全
保障措施、时间、补种措施、补偿数额。
3、相关部门的文件依据。
(八)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
2、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
界桩的距离)、施工期限、安全保障措施、房屋结构、面积;
3、原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证件和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4、相关部门文件依据。
第七条路政许可的许可时限为受理之日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其中初审为五个工作日,审
批为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 路政许可程序包括五个环节,即:申请、受理、初审、审批、告知。
(一)申请
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事项,需要到所属基层公路管理机构路政许可受理部门领取统一格式
的申办表格,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供规定的申办材料。
(二)受理
各基层公路管理机构路政许可受理部门负责登记、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凡申办材
料齐全、规范、有效,受理人员应及时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书》,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要求的,受理人员不得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初审
一般路政许可事项,受理部门将申办材料和《受理通知书》及时提交路政部门;
涉及到工程技术验算、鉴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受理部门将申办材料先提交路政许可委员会的技
术顾问小组,待其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后,再转至路政部门。
路政部门负责人认真审阅申办材料后,确定具体承办人员,认为许可事项比较重大、疑难的,
提交路政许可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承办人员对申请事项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勘察意见,部门负责人在全面审
查的基础上依法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报领导批示。
(四)审批
徐州市公路管理处路政许可受理部门负责统一登记初审材料,及时提交路政部门;涉及到
工程技术验算、鉴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应将申办材料先提交路政许可委员会的技术顾问小组,待
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后,再转至路政部门。
路政部门负责人认真审阅申办材料后,确定具体承办人员,认为许可事项比较重大、疑难的,
提交路政许可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
承办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作出书面意见,然后部门负责人结合初审意见,提出审批意见,
报领导批示。对予以批准的,签发《公路路政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制作《公路路政许
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分别连同一份初审材料退交审批受理部门,由其负责转交初审受理
部门。
(五)告知
初审受理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对审定批准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待其履行完有关义务后领取
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将《公路路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申请人在领取交通部门核发的《公路路政许可证》后,
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凡路政许可项目进入各级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路政许可部门必须分工明确,层层负责,严格审批,凡法律、法规、规章明
文规定不得许可的,不得随意审定批准。凡发现违法、违规许可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第十条公路部门对路政许可事项在许可期限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应该在
批准期限内实施,逾期不实施的,视为放弃该项许可(不可抗力情况除外)。申请人未按批准的
事项或范围实施的,由许可部门依法查处,引发路产损失的,还应按《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
偿费标准》进行赔(补)偿。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徐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2001年4月1日实施的《徐州市公路路政许可审批程序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