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2004年)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标准体系和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七条 对下列各项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五)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八条 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并负责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可以委托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草拟标准。
第九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业产品及工业产品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二)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四)食品、药品、化肥、农药、兽药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业产品标准;
(五)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十条 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十一条 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销活动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应当报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技术监督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严格审查,并于1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或者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不合理的,应当责令企业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后再予备案。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者,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市场需要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三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组织生产、检验。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标签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第十五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
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产品标签、使用说明等标识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自行审查或者报请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保证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国家强制管理的安全认证产品的,其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认证标准要求,并取得国家安全认证证书。
第十九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二)未注明标准编号或者技术质量指标的;
(三)标签、使用说明书等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四)实际质量指标与标明执行的标准或者质量指标不一致的;
(五)不符合安全认证标准,未取得国家安全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将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第二十二条 技术监督部门对消费者普遍反映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及有其他突出问题的商品,应当及时进行标准化审查。审查的商品目录由省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计划,并组织企业实施。经省技术监督部门考核,产品达到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求的,发给采用国际标准证书,准予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制定、实施标准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文件、资料;
(三)复制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文件、资料;
(四)封存、扣押违法标识、包装物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五)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施行现场处罚。
技术监督部门和检查人员对被检查者正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实施标准化监督检查,必须向被检查者出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制发的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在科研、设计、生产中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三)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未按规定报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
(四)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者与其标识不符的;
(五)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签、使用说明等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可处该产品货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可处直接责任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以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罚没财物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和没收财物变价款应当全部缴同级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上报总行。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中国农业银行从1994年起,开设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集中支持粮棉大县提高粮棉生产能力,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为切实管好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所需规模和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农业银行贷款计划中专项安排,农业银行按照贷款的政策原则组织发放及管理。
第三条 此项贷款的使用,坚持“粮棉稳定增长、调整结构、综合开发、提高效益”的方针,以支持粮棉生产为中心,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重点,努力增加粮棉产量,提高商品量。在促进粮棉生产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扶持粮棉大县发挥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养殖业、林果业、畜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实现富县裕民。
第四条 该项贷款按照粮棉大县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讲求效益,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谁用谁借谁还”和“借款自愿、贷款自主”等信贷原则,依法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周转和效益。
第六条 各级行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坚持自主原则,确保贷款落实到位和有效周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止收回贷款。各级信贷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违反信贷政策、原则,以贷谋私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七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只限用于国家确定的商品粮大县(含国营农业垦区)和优质棉大县。
第八条 贷款用途是:
(一)发展粮棉生产所需的设施、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二)粮棉大县发展多种经营的设备、设施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三)农、林、牧及水产业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所需的设施、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四)农、林、牧及水产业产品流通市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五)粮棉生产及多种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第九条 此项贷款不得用于与农业生产建设无关的项目,不得用于搞楼堂馆所,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弥补县办工业的资金缺口,不得用于无偿还贷款能力的项目等。以县为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性贷款不得超过贷款总规模的40%。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十条 贷款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国有、集体农业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 贷款条件是:
(一)建设和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列入有关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项目确有效益,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项目要经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所需的能源、设备、物资、技术、交通、管理等基本条件落实;
(二)农、林及水产业产品加工、畜禽加工、饲料加工项目必须坚持生产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可靠,原料确有来源,产品适应市场需要;
(三)各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必须以农副产品生产为依托,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搞活流通,讲求实效;
(四)借款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
(五)借款方必须自愿申请贷款,并具有20%--30%的自筹资金(不含劳务折款);
(六)有经银行认可的经济担保或抵押物,有条件的要参加社会保险或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七)只能在农业银行一家开户,并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结算及财务监督、检查,按期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章 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建设贷款,一般应实行抵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由中国农业银行根据贷款用途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由经办行按规定结息期向借款者计收全额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分配。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确定的粮棉大县的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贡献大小和各行贷款管理情况,分配贷款。在征得国家计委、农林等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达项目贷款分配计划。各省(区)市分行以粮棉大县(市)为单位,在经省计委及农林等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的项目中,择优选择贷款项目,贷款不搞平均分配。分行按项目将信贷计划、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支行,各级行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管理。
(一)严格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借款单位依据项目规划,编制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流动资金贷款只编实施方案),向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由开户行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要求,办理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申报和审批手续。
(二)坚持择优发放贷款,确保效益。贷款项目经有权行审批下达后,经办行要进一步做好贷时审查工作,如发现项目不合理或市场发生变化或配套条件未落实影响贷款安全时,要及时调整计划和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适时发放贷款。经办行要经常对项目实施、贷款使用、经济效益、收本收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挤占挪用和不按期偿还贷款的,要按规定实行信贷制裁,确保贷款有效运转。
(三)加强贷款效益的考核。中国农业银行经办行要对实施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项目终结后要进行一次总体评价。考核标准:贷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自有和自筹资金是否到位;贷款进度是否与项目实施相适应;贷款是否按期收回等。省、区、市分行每年要对每个县的贷款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贷款是否按计划实施;粮棉生产是否稳定增长;财政收入、农民收入是否增长;贷款是否按期收回本息等。各项考核指标完成好坏,要与下年度贷款分配挂钩。分行每年都要向总行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度和效益,贷款质量及回收,信贷管理工作情况。总行以此作为分配计划的依据之一。
(四)贷款严格按项目管理。各有关分行要认真编报贷款项目计划,于年底前上报总行,总行以此作为安排项目贷款计划的主要依据,参照主管部门提供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重点,做好项目贷款计划管理和项目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各级行要认真建立项目库,对项目贷款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修订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附件: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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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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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合计 |523|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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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6 |顺义 通县 延庆 大兴 昌平 | |
| |房山区 | |
天津市 | 4 |武清 宝坻 蓟县 宁河 | |
河北省 |34 |乐亭 永年 宁晋 赵县 藁城 | 8 |大名 南宫 辛集 吴桥
| |定州 正定 昌黎 平泉 获鹿 | |魏县 肥乡 威县 丘县
| |无极 栾城 新乐 丰润 玉田 | |
| |卢龙 临漳 抚宁 遵化 三河 | |
| |沙河 邢台 元氏 涿州 宣化 | |
| |徐水 滦县 晋州 清苑 涿鹿 | |
| |泊头 深县 固定 文安 | |
山西省 | 5 |应县 忻州 原平 榆次 洪洞 | 2 |临猗 永济
内蒙古自 |17 |五原 莫力达瓦旗 通辽 开鲁 | |
治区 | |科尔沁左翼中旗 牙克石 阿荣 | |
| |旗 科尔沁左翼后旗 额古右旗 | |
| | 杭锦后旗 扎鲁特旗 扎赍特 | |
| |旗 扎兰屯 奈曼旗 赤峰市郊 | |
| |区 乌拉特前旗 临河 | |
辽宁省 |30 |昌图 法库 大石桥 大洼 铁 | |
| |岭 开原 海城 建平 灯塔 | |
| |盘山 东港 彰武 台安 义县 | |
| | 西丰 阜新 兴城 新民 辽 | |
| |中 康平 凌源 凌海 北镇 | |
| |黑山 盖州 绥中 沈阳市苏家 | |
| |屯区 沈阳市东陵区 沈阳市于 | |
| |洪区 沈阳市新城子区 | |
大连市 | 1 |普兰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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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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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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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29 |公主岭 梨树 松原市扶余区 | |
| |双辽 东丰 磐石 舒兰 永吉 | |
| |梅河口 镇赍 榆树 农安 德 | |
| |惠 九台 双阳 伊通 东辽 | |
| |前郭 乾安 长岭 大安 洮南 | |
| |蛟河 敦化 通榆 桦甸 辉南 | |
| |长春市郊区 柳河 | |
黑龙江省 |36 |巴彦 海伦 讷河 阿城 逊克 | |
| |绥化 五常 宁安 双城 富锦 | |
| |嫩江 拜泉 呼兰 宾县 肇东 | |
| |克山 望奎 绥棱 集贤 依安 | |
| |龙江 桦南 依兰 兰西 甘南 | |
| |安达 绥滨 肇源 密山 克东 | |
| |同江 清冈 肇州 庆安 德都 | |
| |汤原 | |
上海市 | 5 |松江 金山 青浦 宝山区 嘉 | |
| |定区 | |
江苏省 |42 |宝应 东海 涟水 沭阳 渫水 |18 |如东 射阳 大丰 兴化
| |丰县 金坛 泗阳 泗洪 武进 | |启东 通州 灌云 铜山
| |睢宁 金湖 淮阴 江都 建湖 | |邳州 海门 常熟 如皋
| |邗江 秦县 句容 宜兴 吴县 | |太仓 滨海 高邮 张家港
| |丹阳 昆山 仪征 淮安 江宁 | | 东台 盐城市郊区
| |六合 盱眙 新沂 吴江 阜宁 | |
| |无锡 江浦 溧阳 洪泽 高淳 | |
| |泰兴 赣榆 江阴 宿迁 丹徒 | |
| |靖江 沛县 | |
浙江省 |17 |龙游 余杭 嘉善 金华 绍兴 | |
| |萧山 桐乡 海盐 上虞 平湖 | |
| |安吉 嵊县 长兴 建德 嘉兴 | |
| |市郊区 诸暨 德清 | |
宁波市 |2 |余姚 鄞县 |1 |慈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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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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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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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40 |涡阳 萧县 六安 肥西 霍邱 |8 |无为 望江 宿松 蒙城
| |庐江 寿县 长丰 凤阳 天长 | |宿州 濉溪 泗县 灵壁
| |阜阳 太和 临泉 阜南 怀宁 | |
| |舒城 和县 五河 全椒 肥东 | |
| |来安 贵池 宣州 潜山 定远 | |
| |固镇 桐城 嘉山 南陵 怀远 | |
| |毫州 当涂 颖上 巢湖 含山 | |
| |枞阳 凤台 砀山 利辛 | |
| |滁州市郊区 | |
福建省 |4 |邵武 建阳 建瓯 龙海 | |
江西省 |26 |丰城 南昌 余干 泰和 安福 |6 |彭泽 永修 九江 高安
| |新干 吉水 崇仁 奉新 宜丰 | |都昌 新余市渝水区
| |宁都 弋阳 上高 临川 贵溪 | |
| |黎川 樟树 吉安 新建 进贤 | |
| |瑞金 万年 波阳 乐平 南城 | |
| |余江 | |
山东省 |28 |诸城 平原 腾州 莒南 莱阳 |31 |巨野 金乡 临清 郓城
| |淄博市临淄区 苍山 郯城 龙 | |曹县 夏津 高密 汶上
| |口 牟平 桓台 莱芜 寿光 | |济阳 昌邑 单县 阳谷
| |肥城 青州 章丘 莒县 禹城 | |梁山 冠县 高青 鱼台
| |聊城 东阿 临沂 乐陵 莱州 | |滨州 邹平 菏泽 高唐
| |蓬莱 广饶 长清 平邑 泰安 | |宁津 莘县 安丘 商河
| |市效区 | |嘉祥 武城 成武 定陶
| | | |枣庄市台儿庄区 齐河
| | | |无棣
青岛市 |5 |平度 莱西 即墨 胶南 胶州 | |
河南省 |34 |罗山 清丰 新蔡 项城 禹州 |22 |扶沟 南阳 太康 内黄
| |固始 光山 舞阳 方城 信阳 | |杞县 西华 新野 郸城
| |正阳 卫辉 泌阳 浚县 西平 | |淮阳 唐河 兰考 睢县
| |濮阳 内乡 沈丘 淇县 开封 | |柘城 永城 通许 民权
| |许昌 遂平 偃师 汝南 上蔡 | |鄢陵 尉氏 滑县 商丘
| |叶县 夏邑 潢川 新乡 原阳 | |鹿邑 邓州
| |郾城 平舆 镇平 虞城 | |
湖北省 |19 |武汉市蔡甸区 武昌 监利 黄 |19 |天门 公安 随州 枝江
| |陂 大冶 南漳 谷城 宜昌 | |江陵 钟祥 新洲 汉川
| |当阳 孝昌 应城 安陆 广水 | |松滋 襄阳 黄梅 枣阳
| |云梦 麻城 武穴 黄州 浠水 | |京山 仙桃 石首 潜江
| |蕲春 | |洪湖 宜城 荆门市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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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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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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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24 |益阳市赫山区 岳阳 洗江 宁 |6 |南县 安乡 澧县 汉寿
| |乡 湘潭 邵阳 醴陵 双峰 | |华容 常德市鼎城区
| |攸县 湘乡 汨罗 长沙 桃源 | |
| | 望城 耒阳 洞口 衡阳 湘 | |
| |阴 衡南 祁阳 衡东 临湘 | |
| |株州 浏阳 | |
广东省 |16 |惠东 雷州 陆丰 潮阳 罗定 | |
| |三水 开平 遂溪 南海 英德 | |
| |海丰 南雄 台山 阳江市江城 | |
| |区 高州 连州 | |
广西壮族 |12 |桂平 钦州 博白 玉林 贵港 | |
自治区 | |北流 灵山 横县 武鸣 宾阳 | |
| |邕宁 临桂 | |
海南省 |1 |琼海 | |
四川省 |32 |南充市郊区 荣县 江油 彭州 |5 |简阳 三台 南部 射洪
| |垫江 梁平 忠县 涪陵 宜宾 | |仁寿
| |乐至 郫县 广汉 岳池 安岳 | |
| |广安 双流 邛崃 富顺 崇庆 | |
| |资阳 资中 蓬安 新都 武胜 | |
| |眉山 仪陇 剑阁 苍溪 蓬溪 | |
| |德阳市中区 中江 遂宁市中区 | |
重庆市 |10 |长寿 巴县 綦江 江北 江津 | |
| |合川 潼南 铜梁 永川 大足 | |
贵州省 |2 |松桃 遵义 | |
云南省 |1 |保山 | |
陕西省 |17 |长安 临潼 周至 户县 宝鸡 |2 |大荔 渭南
| |岐山 扶风 南郑 兴平 礼泉 | |
| |武功 三原 蒲城 富平 城固 | |
| |乾县 凤翔 | |
甘肃省 |5 |张掖 武威 酒泉 高台 临泽 | |
青海省 |1 |大通 | |
宁夏回族 |1 |永宁 | |
自治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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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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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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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 |2 |奇台 伊宁 |15 |莎车 巴楚 麦盖提 阿瓦
尔自治区 | | | |提 伽师 沙雅 疏勒 阿
| | | |克苏 疏附 库车 泽普
| | | |岳普湖 沙湾 乌苏 叶城
新疆生产 | | |7 |农一师 农二师 农三师
兵团 | | | |农五师 农六师 农七师
| | | |农八师
农垦 |15 |黑龙江宝泉岭农场管理局 红兴 | |
| |隆农场管理局 建三江农场管理 | |
| |局 牡丹江农场管理局 北安农 | |
| |场管理局 九三农场管理局 嫩 | |
| |江农场管理局 内蒙海拉尔农场 | |
| |管理局 北京垦区 河北垦区 | |
| |湖南垦区 辽宁垦区 吉林垦区 | |
| | 江苏垦区 湖北垦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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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充分发挥地区资源和经济优势,优化农村产业、产品结构,有效地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中国农业银行从1994年起,设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为切实管好用好此项贷款,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要按照经济发展规划,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高产优质高效为核心,支持建设一批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各具特色的农业示范区,推动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规模和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计划中专项安排,由中国农业银行按照贷款的政策原则组织发放及管理。
第四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和“借款自愿,贷款自主”的信贷基本原则,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周转和效益。
第五条 各级行要按照信贷政策和制度规定自主决策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挠收回贷款。银行信贷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违反信贷原则、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贷款范围与用途
第六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只限用于国家确定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不得用于非示范区项目。
第七条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等优质产品先进生产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二)优质高效农林牧及水产业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等所需的设施、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三)为示范区配套的各种服务组织建设所需的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在国家确定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域内,从事开发、生产、加工、运销、服务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等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此项贷款。
第九条 借款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项目必须列入国家高产优质高效示范区总体规划,符合国家政策法令,项目科技含量高,市场占用率大,出口创汇率高,经济效益可靠,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者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项目建设20%--30%的自筹资金;
(三)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水资源、能源、物资、技术、交通、通讯、经营管理等条件落实;
(四)有经银行认可的经济担保或设定的抵押物,有条件的要参加保险和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五)只能在农业银行一家开立帐户,自愿申请贷款,并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结算和财务监督检查,按时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章 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一律实行抵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综合偿还能力合理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由经办行按规定结息期向借款者计收全额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按国家确立的示范区规划,并依据产业政策、项目效益及有关信贷政策原则安排,不搞平均分配。有关分行及基层行按照集中资金、保证重点的原则,择优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项目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并加强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有关行在示范区内选择贷款项目,编制下年度示范区项目贷款计划逐级上报。贷款额度在800万元以上的,要同时上报有关项目材料;
(二)项目单位根据示范区项目规划向开户行提交经计委及各主管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书面借款申请。项目经办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筛选,选择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效益、科技含量高、示范作用突出的项目作为贷款项目,自下而上申报;
(三)示范区贷款项目实行自下而上双线申报。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项目贷款计划,依据产业政策,在征得国家计委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审定全年示范区项目贷款计划,并于每年年初将项目贷款计划下达有关分行;
(四)各分行要及时将计划下达各基层行。各经办行根据下达的项目贷款计划,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的要求,办理贷款的呈报、审批和发放手续;
(五)贷款放出后,经办行对项目贷款的使用、效益等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六)贷款到期,要及时收回本息。凡因工作问题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下年度减少以至不予安排新的贷款项目;
(七)经办行要对实施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项目终结后要进行总体评价。分行每年要向总行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和效益,贷款发放进度及质量,贷款管理及收本收息等情况;
(八)贷款严格按项目管理,各级行要相应建立项目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修订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