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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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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216号 2008年10月20日


《西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17日第14届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独立经营,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开办及市场内商品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商贸、质量监督、卫生、公安、税务、物价、农业、市容、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六条 开办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规定开办市场在登记或者开业前还应当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场合并、分立、迁移、关闭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的,开办者应当依法到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内部设施建设,完善市场交易、质量检验检测、治安、消防、卫生、环保、消费者纠纷投诉受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环境良好、设施齐备、符合安全和城市卫生标准的交易场所。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经营者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
市场迁移、转让、转租、关闭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通知经营者,合同未作相应约定的,应当提前60日通知经营者。


第三章 市场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凡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其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前应当检验、检疫或者报验的商品,经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或者报验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的商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市场经营下列物品:
(一)狩猎、体育运动专用枪支;
(二)爆破器材、管制刀具和警用器械;
(三)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五)文物、有价证券;
(六)其他专营、专卖商品。
第十六条 下列物品禁止在市场上交易:
(一)走私物品;
(二)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内容的出版物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三)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食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
(四)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五)现行司法、军、警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专用服装、标志;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交易的物品。
第十七条 市场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其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10日前,将活动方案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法定标准的计量器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对商品质量和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实行定期鉴定和日常校准制度。
市场应当设置用于复检的计量器具。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和《销售信誉卡》,并对出售商品按有关规定实行“三包”承诺制度。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照章缴纳税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尺少秤;
(二)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三)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四)播放反动、淫秽音像制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内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税务、卫生、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机构或者派驻管理人员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收受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财物,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检举、控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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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的通知》(国税发[1994]2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和随通知附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积极组织落实。一些地区已经成立了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考核认定税务师和审批税务代理机构
的工作即将开始。为了提高税务师的业务素质和代理质量,保证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必须从严考核认定税务师、审批税务代理机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师的考核认定。考核认定税务师必须经过专门的税务师资格培训,培训重点为税收实务,培训教材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编,各地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培训事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参加税务师资格培训:
(一)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律师资格的;
(二)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经济技术职称,并连续在税务部门从事税收实务工作15年以上的;
(三)已在税务咨询(代理)机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参加税务师资格培训成绩合格者,由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执业税务师的审批。已取得税务师资格的人员,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向所在地的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执业申请。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发税务师执业证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从事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业务在2年以上的;
(二)从事税务行政诉讼业务2年以上的;
(三)从事税务代理业务2年以上的;
(四)在税务部门连续从事税收实务工作15年以上,并已不在税务部门担任职务的。
三、关于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批。取得执业税务师资格者,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各地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从严审批代理机构。对通过审核的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将审核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应当自收到报告30
日内,将同意与否的意见通知原审批机关。对经核查合格的,由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发税务代理许可证。
四、关于执业税务师的培训。凡取得执业税务师资格者,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72小时。凡未参加或未达到规定时间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由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取消其执业税务师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税务师。
五、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开展税务代理是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是建立新的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充分认识到开展税务代理对于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保护纳税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意义,尽快组建
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并制定一套税务代理的工作规程和制度,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5年4月4日

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教计[2007]49 杭财教[2007]615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精神,落实浙江省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杭政〔2007〕4号),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订了《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doc
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

为解决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生活困难和鼓励优秀学生报读职业学校,从2006年秋季入学起实施“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结合《浙江省职业院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文件有关精神,制订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规模
(一)资助对象:受资助对象为市属或区、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成人中专普通班、技工学校、农村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全日制职业高中班,下同)的浙江省户籍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包括:①低保家庭子女(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居民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②杭州市区居民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③非杭州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二)资助标准:对上述①、②类学生免收学费、代管费。③类学生免收学费。在市属或区、县(市)属各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同类、同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为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提高他们的伙食质量与营养水平,对上述①、②类学生免收学费和代管费、③类学生免收学费的同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爱心营养餐工程”,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200元。
萧山、余杭区及县(市)可逐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范围,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县(市)财政承担。
(三)资助目标:市本级及各区、县(市)应对上述资助对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做到应保尽保。通过扩大对相对贫困家庭子女入学资助,使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资助人数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到10%。同时,各区、县(市)还要创造条件,鼓励动员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资助家庭经济较困难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确保每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免除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学生的学费
(一)对象:就读本市市属或区、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的浙江省户籍学生;就读杭州市区市属或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有关专业目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按年度在招生计划中公布)的杭州市户籍学生。
(二)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实际学费标准全额免除,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同类、同级公办学校学费标准予以减免。
三、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品学兼优的市属或区、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二)奖励标准: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三)奖励面:受奖学生数为在校生总数的5%。
四、助学金、奖学金评定及发放
(一)助学金
①、②类学生家长或者其法定监护人于每学期开学学生报到注册时向学校出具浙江省户籍证明,同时:(一)低保家庭子女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家庭证明;(二)农村五保户出具农村五保证或民政管理机构的证明;(三)革命烈士子女出具革命烈士证或有关机构的证明;(四)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出具该监护机构的证明;(五)残疾学生出具残疾人联合会的证明;(六)杭州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出具有关部门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券(见附表一)直接向所在学校备案登记获免学费、代管费及爱心营养餐费。
③类学生家长或者其监护人于每学期开学学生报到注册时向学校出具浙江省户籍证明,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二)进行助学申请,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教育资助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被确定为受资助学生的学生家长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券(见附表一)。
中等职业学校应将受资助学生名单造册(见附表三),并和经审核过的附表一、二,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学校。
(二)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市区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学生免除学费的,由学校凭当年注册学生名册造册(见附表四),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市区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中的①、②类学生,按教育资助券申领办法获免学费、代管费及爱心营养餐费;③类学生获免学费及爱心营养餐费。
市区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学生免除学费政策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实施。
(三)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市本级及各区、县(市)要制定评选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标准及实施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标准和实施办法,按学生数的5%比例评选,奖学金评定在每学年末(毕业班学生可结合优秀毕业生评定)进行。评选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奖学生名册(见附表五),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学校。
市属或区、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助学金发放到位。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于次月上旬上报职业教育助学奖学行动计划情况汇总表。各区、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应于10月上旬按省、市有关要求上报职业教育助学奖学行动计划情况汇总(见附表三、四、五)及资金补助结算表(见附表六)。
各区、县(市)要创造条件,通过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系统上报中等职业学校受资助、奖励学生名单。
五、经费筹措
市本级及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实施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的范围和标准,并足额安排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鼓励各地通过开展“献爱心”活动等形式,扩大经费来源。跨市、县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由学校所在地负责落实。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教育助学奖学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初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都能获得相关信息,了解政策和具体措施,认真抓好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的实施,确保职业教育助学奖学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市有关部门将每年对各区、县(市)此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助学奖学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实施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的检查和指导,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表一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资助券
就读学校 专 业 班级
家庭住址 户 口所在地
姓 名 性别 受资助人相应证明件名称
享受教育资助项目 学 费 代 管 费 爱心营养餐费
享受教育资助金额(元)
合 计(元) ¥ 大写:
受资助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签 名 学校意见:(公章)年 月 日 校长签名:年 月 日
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注:附户口薄和受资助人相应证明件复印材料。




附表二
中等职业学校低收入家庭子女助学金申请表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学校 专业及班级 入学时间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经济状况 户籍性质 A农业 B非农业 主要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编和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年收入 人均年收入
申请助学金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村委会(居委会)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附表三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名册

单位_________ (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学籍号 学 校 专 业 班级 助学金标准(元)
               
               
               
               
               
               
               
               
               
               
               
               
               
               
制表人: 核准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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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助学金发放名册
单位_____ ___(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学籍号 学 校 专 业 班级 助学金标准(元)
               
               
               
               
               
               
               
               


               
               
               
制表人: 核准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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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发放名册

单位_________ (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学籍号 学 校 专 业 班级 助学金标准(元)
               
               
               
               
               
               
               
               
               
               
               
               
               
               
制表人: 核准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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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奖学情况汇总及资金补助结算表

_________市、县(市、区),单位(盖章) 中职在校生总数: 人

项 目 计划补助人数 实际补助人数 实际应补助金额(元) 省级财政 应补助金额(元) 本级财政 应补助金额(元)
总人数 五类生人数 贫困生人数
家庭贫困生助学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 -----      
农业种养技术类学生免学费     ----- -----      
制造业紧缺行业技术类学生免学费 ----- -----
总计              
注:“五类生”指低保家庭子女(杭州市区居民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贫困生”指非杭州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根据资助目标结合实际确定]及杭州市区居民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