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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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公保〔2006〕36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医疗单位:
《杭州市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杭州市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和保障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和《浙江省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医疗单位。
第三条 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应在公安机关和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医疗单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下列部位为重要防护对象,应采取相应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出入口,主要通道(含自动扶梯口、各楼层电梯口)汽车(停车)库、门(候)诊大厅、急诊(抢救)大厅、输液大厅、检(化)验室(中心)、血库;
(二)医患纠纷调解室;
(三)监控中心;
(四)收费(挂号)处、财务室;
(五)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病理档案室、文件资料室、标本室、行政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
(六)药库(房)、危险品库房;
(七)其他应列入重点防护的部位。
上述第(一)至(五)项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第(二)项防护对象在满足前款要求外,应加装实时录音设备;
第(三)、(四)项防护对象在满足前款要求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第(四)项至第(六)项防护对象在满足前两款要求外,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第五条 数据、图像、声音等记录资料至少应保留15天以上。
监控中心应由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实施,杭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7-10-6
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体改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外经贸委(局)、体改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积极、稳妥、规范地开展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1994〕54号)及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关于部分修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188号)精神,现对外经贸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登记管理问题暂行如下规定:
一、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不能进行本企业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二、职工持股会依法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工持股会章程环节展活动。
三、国家外经贸部是外经贸试点企业职工持投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职工持股会设立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四、民政部门是外经贸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职工持股会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监督管理。
职工持股会实现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各部委所属的外经贸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由民政部登记;地方外经贸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由地方相应的民政部门登记。
五、外经贸试点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暂以外经贸部原则同意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批复文件代替职工持股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仅供办理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记用字样”。职工持股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不注明上述字样的《企业名犯法预先核准通知》。
六、职工持股会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
4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5会员名册和出资证明样式;
6办公地点使用证明;
7外经贸部关于原则同意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批复;
8公司章程;
9社会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年。
七、外经贸试点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公司登记时,以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作为职工持股会法人资格证明。
八、待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内部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后,外经贸企业职工持股试点中设立的职工持股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九、以上规定只限于外经贸行业中按《公司法》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企业。
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软件正版化整改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软件正版化整改工作的通知
人口办发规函〔2011〕116号
各直属、联系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人口办发规〔2011〕12号)要求,各直属、联系单位要加快进度,2011年4月底前做好本单位软件正版化各项整改工作。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做好迎接国务院有关部门督导检查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办公软件使用管理。按今年1月份组织开展的委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个人计算机摸底调查结果,我委一次性集中采购了金山Wps office 2009专业版,部署到各单位办公用计算机,近日即可到货。各单位要组织每台办公用计算机正常安装、使用。按财务规定,以后所需正版软件经费,由各单位纳入预算自行解决,不再统一采购。
二、尽快完成杀毒软件和操作系统软件政府采购。对未使用正版杀毒软件或正版杀毒软件使用授权已经到期,以及未使用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服务器和个人计算机,各单位要安排必要经费,2011年4月底前完成政府采购及更新升级工作。
三、完善软件资产管理制度。按照我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实行)规定,制订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文件,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资产管理体系。
四、定期报送整改进展情况。各单位自2011年4月25日起,每周四上午10点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信息化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报送《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直至本单位软件正版化整改工作完成为止;并于2011年5月13日前报送完成软件正版化整改工作总结。
联系人: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 黄燕妮
联系电话:62030581
传 真:62030766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