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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2011年通信村村通工程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10:12  浏览:9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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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2011年通信村村通工程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2011年通信村村通工程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信息服务能力,推进通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全面实现农村通信“十一五”规划“村村通电话,乡乡能上网”目标的基础上,提出2011年村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部署,“十二五”期间,大力实施通信“村村通”工程,以“宽带进行政村,电话进自然村”为总体目标,以行政村通宽带、20户以上自然村通电话、信息下乡三方面为抓手,持续推进电信普遍服务和农村信息化工作,以信息通信的发展助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2011年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行政村通宽带比例达到83%
  全国新增近1.7万个行政村具备宽带接入能力,行政村通宽带比例由80%提高到83%(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
  (二)自然村通电话比例达到94.5%
  全国新增近1万个20户以上自然村通电话,20户以上自然村通电话比例由94.1%提高到94.5%(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
  (三)全国70%以上乡镇开展信息下乡活动
  东部省份95%的乡镇、中部省份80%的乡镇、西部省份60%的乡镇,实现“一乡一个信息服务站、一村一个信息服务点,一乡一个网上信息库、一村一个网上农副产品信息栏”的“四个一”目标。各地具体任务分配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工作举措
  (一)因地制宜建设行政村宽带网络。利用有线网络开通电话的行政村,可结合当地“光进铜退”计划,采用XDSL等适用技术开通宽带;利用移动网络开通电话的行政村,可采用WLAN、3G等手段开通宽带。
  (二)稳步推进自然村电话网络覆盖。一是结合各地20户以上自然村的地理环境和经济条件,优先针对具备条件、有电有路的自然村,采用适用技术手段进行电话网延伸覆盖;二是重视对农村交通要道沿线、生产建设兵团、农林场矿区、水利设施等区域的通信覆盖,其完成量纳入通信村村通工程统计范畴。
  (三)积极开展信息下乡活动。一是在“一乡一站,一村一点”方面,结合农村电信营销网点、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家书屋、社区活动站、学校、村委会等一切可以利用的设施,加快乡村信息服务站点建设;二是在“一乡一库,一村一品”方面,充分利用电信企业农村信息服务网站及其他涉农互联网站,在互联网上开设乡镇网页和行政村信息栏目,将当地农副产品、特色旅游、经贸、资源开发等信息通过互联网打开对外窗口。
  (四)加强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助农效用。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已建成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一是要加大与信息服务商、技术开发商、各级涉农部门的协作,推进农村物联网应用,提升和完善平台的服务能力;二是增加信息采集渠道,丰富信息内容,重点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种植养殖、商贸交易、医疗教育、防灾减灾等领域的信息服务,逐步建成种类齐全、经济实用、服务周到、手段多样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
  (五)推行惠农政策减轻村民信息通信消费负担。紧密结合国家家电下乡等相关惠农政策,利用信息下乡渠道推广家电下乡指定手机、电脑等产品,同时鼓励打包销售经济实用的通话、上网等资费套餐,切实保障农村用户装得起、用得好。
  (六)尝试建立多渠道的电信普遍服务投入长效机制。一是部将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二是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力争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地方电信普遍服务投入机制;三是各电信企业进一步加大对通信村村通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完成年度的目标和任务。
  (二)各相关基础电信企业是通信村村通工程实施主体,企业总部要从资金、技术、设备采购等方面加大对所属地方企业的支撑力度,加强工程的业绩考核和进度跟踪。承担任务的各地电信企业要发扬不畏艰难的优良作风,集中优势资源,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分配的任务。
  (三)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及时汇总工程完成量,认真核实,并于每月5日前向部报送上月工程进展情况(进度月报样表见附件2)。
  (四)部将加强各地工程督查和现场调研,督促进度,协调解决问题;适时召开相关会议,总结经验,交流情况;加强行业内外的媒体宣传,鼓舞士气,弘扬精神。
  附件1-2011年通信村村通工程任务分配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4/001e3741a2cc0ec317c901.xls
  附件2-村村通工程进度月报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4/001e3741a2cc0ec317cd0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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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纺织总会、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体改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纺织总会、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体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经委(经贸委)、体改委、财政厅(局)、供销社、纺织厅(局)、人民银行分行、铁路分局、农业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0号)中关于深化棉花供应体制改革,“把棉花交易会办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条例》,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
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纺织总会、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国家棉花交易市场协调小组组成单位,共同制定了《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棉花购销工作,把全国棉花交易会办成规范化、经常化的棉花交易市场,使之成为棉花流通的重要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组织。交易市场本部设在北京,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选择在若干省、区设立区域性市场。
第三条 交易市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维护和促进合法正当竞争,采取供需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 交易市场常年开放,根据需要实行集中交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交易市场设立协调小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协调小组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纺织总会、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由国家计
委牵头。协调小组的任务是:制定交易市场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交易市场的有关事项,审查、批准区域性市场的设立并监督其运行,负责审查入市成员资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 交易市场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承办。
第七条 交易市场下设办公室、交易部(内设市场管理与合同鉴证处、质量处)、财务部、信息部四个办事机构,分别承担交易市场的各项职能。
办公室。负责筹划并组织集中及常年交易活动,协调交易市场各项事务。
交易部。负责管理交易市场的全部交易活动。采取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交易活动实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交易部内设市场管理与合同鉴证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员组成,审查入市成员资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合同鉴证。
交易部内设质量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其中国纤维检验局派员组成,负责按国家规定,对交易棉花质量组织监督执法和公证检验试点。
财务部。负责设立和管理交易市场帐户,管理交易市场财务收支。
信息部。负责交易市场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及信息服务。

第三章 入市成员
第八条 交易市场入市成员是:
一、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其他各省、地、县级棉麻公司,中华棉花总公司;
二、棉纺织企业和纺织集团;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纺织工业供销(物资、原料)公司;
四、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棉花公司及其他经过交易市场协调小组批准的外贸公司。

第四章 交易环境
第九条 交易市场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政策引导。国家鼓励棉花供需双方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棉花交易。
第十条 交易市场实行自主成交的政策。在交易市场内,供需双方依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自主选择交易对象,自主成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进行干预。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使用统一的《棉花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编号,由交易市场监制。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实行国家指导价格。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棉花供应中准价及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产地仓库交货价。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对入市成员进行档案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棉花供需量、报价、签约、履约等基本情况,综合反映各个成员在交易市场活动中的信誉、信用。
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保护入市成员的商业秘密和权益,保证不公布客户的具体成交价格情况。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提供信息服务。交易市场本部与各区域性市场实行计算机联网。入市成员可以就近通过交易市场机构的计算机网络提供和查询有关信息。信息的内容包括交易市场成交和履约的棉花数量及价格水平,国际、国内棉花市场信息、政策信息等,综合反映各有关方面的要
求。
常年交易期间,交易市场利用供销总社和纺织总会的机关报及全国纺织信息网络,原则上每周公布一次供需双方最新报价水平、签约价格水平、实际履约等信息。
第十六条 交易市场禁止赊销棉花。交易双方结算必须坚持“钱货两清”,原则上采取现款结算方式,确保棉花销售货款及时回笼,并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借款。
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禁止非经营单位倒买倒卖棉花。年度开始,各省(区、市)要将入市的企业规模、需方企业最大用棉量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报交易市场备案。棉纺企业在全年度内,累计购棉量不得突破由生产能力决定的最大年用棉量,一次购棉量以不超过半年用量为限。

第五章 集中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市场集中交易期间,供需双方以省(区、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
第十九条 集中交易的基本程序是:
一、查询报价信息,选择洽谈对象;
二、交易双方在固定的供方席位直接面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草签交易市场专用《棉花购销意向合同》;
三、向交易部提交意向合同,录入计算机,打印出正式合同;
四、交易双方在正式合同上签字盖章,交由鉴证处鉴证后即生效。
第二十条 鉴证期限。对于集中交易期间签订的正式合同,闭会一个月内,可按规定程序审核给予鉴证;超过一个月的,双方按常年交易办法重新签约后鉴证。

第六章 常年交易
第二十一条 交易市场集中交易闭会即转入常年交易。供需双方可派代表驻交易市场本部或区域性市场进行常年交易,也可随时到交易市场本部或区域性市场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常年交易实行计算机报价、询价与撮合。常年交易的基本程序是:
一、报价。通过计算机联网和传真联网,入市成员可以在交易市场本部、各省级分市场入网的计算机上报价。交易市场统一规定供需双方的报价项目内容,包括供货和需货的棉花等级、价格、数量等。交易市场接收到入市成员的报价,计算机系统自动作出处理。
常年交易期间,各个入市成员每周应更新一次报价。若有重大变动,应及时通知交易市场更改。
二、询价。入市成员在完成报价后,可以继续通过计算机终端直接查询市场价格信息、交易对方的报价等。要求交易市场进行计算机撮合的,计算机报价、询价、撮合系统将自动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交易对方报价情况、联系方式等,供企业自主选择和确定洽商对象。
三、洽谈交易。供需双方根据计算机撮合和获取的其他信息,自主选择交易对象,直接与交易对方联系、洽商。
四、签约。交易双方洽商达成一致意见,草签交易市场专用《棉花购销意向合同》,就近提交交易市场本部或区域性市场打印正式合同,签字盖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生效。
第二十三条 交易市场对场外成交合约实行备案管理。常年交易期间,供需双方或一方虽然没有通过交易市场,但入市成员依法自主洽商签约,双方有能力履约的,可将合同报交易市场机构备案,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纳入交易市场履约跟踪范围,视为交易市场正式合同;其中未履行的
合同,也可就近提交交易市场审核后正式签约并予鉴证,即转为交易市场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章 政府调控
第二十四条 国家规定棉花交易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通过储备棉调控棉花市场。
第二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有关棉花交易优惠政策通过交易市场实施。
第二十七条 资金支持。国家要求并鼓励棉纺生产企业保持一个半月的棉花库存。
对于经银行审核后入市的棉纺企业,凡是在棉花交易市场成交的棉花,所需资金按每个企业不超过一个半月的正常周转量,由工商银行和其他国有银行给予充分保证。交易市场供应购棉资金总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定。购棉量超过一个半月的,可根据企业在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棉
合同和贷款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解决。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购棉专项贷款使用的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对因挤占挪用造成棉花库存不足一个半月的企业,今后参加交易市场交易所需资金由其自筹解决。
对于其他棉纺生产企业购棉所需资金,有关银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条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对于不能承付到期票据或信用证的企业,以后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质量保证。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质量处根据国家规定,组织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入市交易的棉花质量严格按照《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进行监督执法;同时开展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试点,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交易双方结算的依据。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不收费。
第二十九条 运输保障。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交易市场签订合同的棉花运输计划。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对入市成员违反本办法或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的,一经发现,可以投诉,交易市场将给予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资格。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对交易市场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交易市场其他规章制度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交易市场的注册资本、财务收支、区域性市场的设立与职能等,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其他规章中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9月29日

昆明市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农业局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通〔2004〕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市农业局《昆明市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昆明市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暂行办法

昆明市农业局
(二○○四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00〕5号)、《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云南省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应通过一事一议向农民筹集资金和劳务。
第三条向农民筹资筹劳必须按照量力而行、村民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使用公开、事后决算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决不能把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指导和监督,乡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筹资筹劳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筹资筹劳的对象为本村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男性村民,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女性村民,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残疾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均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六条对实行计划生育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其筹资筹劳应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独生子女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减免。
第七条对因病、伤残的特殊家庭,确有困难及其它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劳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予以减免。
第八条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只用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生产和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村级招待费用或其它开支。
第九条向农民筹资实行上限控制。以村为单位全年筹资总额人均不得超过15元,国家级贫困县(区)、乡镇全年人均筹资不得超过10元。向农民筹劳每个劳力全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对应该出劳,而本人因故不能出劳,出劳人自愿的可以以资代劳,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各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农民筹资筹劳应严格履行程序。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量等,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需办的项目进行论证和做出预算,于每年年初交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会议应由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员通过。筹资筹劳决定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筹资筹劳的项目及数额,填入市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申报表,连同有关规定的附件,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经村民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筹资筹劳数额,应由乡镇农经站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分解到户,予以公布,并在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登记,张榜公布。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向农民筹劳应尽量在农闲期间进行,且不得跨乡村使用,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得平调使用农村劳动力,不得强行以资代劳。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村民委员会必须向出资、出劳人开具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收据和用工凭据。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其亲属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村级范围内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村级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乡镇农经站审计后,定期张榜公布,实行村级财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筹资筹劳,变相开展各类达标升级活动。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合理安排用工,建立用工管理制度,除遇到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一般不得动用农村劳动力。如果确需动用,也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动用的数量、期限、范围。任何部门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劳。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行向农民筹劳或以资代劳的,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并退还以资代劳的金额,出劳的应按照当地劳动力标准工值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
第十八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除本意见规定以外的任何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任何村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由村委会向其发出书面通知,限期履行。对逾期仍不履行的,由村民委员会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规定事项进行检举、举报的人员,各地要给予保护和奖励。对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要及时给予通报表扬等奖励。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筹资筹劳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基层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上限控制标准、议事规则和程序规范操作,防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成为新的乱收费、乱集资口子,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