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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58:14  浏览:9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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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政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沧州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沧州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四大两升一换代工程加快产业集群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导向作用,更好地引导银行资本和社会资金向优势企业、名牌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聚集,尽快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整体优势和规模效应,保证和提高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升级、企业升位和产品更新换代,引导企业上装备、上规模、上水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是指市政府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加快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中用于设备购置、高新技术的研发引进等方面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专项资金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提出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选项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选择条件:

(一)沧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技术基础和较好自主创新能力、产权关系清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以下称项目单位)。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资本金落实到位,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选择范围:

(一)符合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规划要求,对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具有明显带动作用,有利于全市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有利于全市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项目。

(二)石化、装备制造、轻工等传统优势产业升级改造或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领域中优势战略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项目。

(三)在建“三五八十”工程项目、省重点项目和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再造、创新、创优”工程项目,具体包括重点技改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品牌培育项目。

(四)重点工业聚集区内产业链型龙头项目,有利于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产业之间、上下游产品之间关联性强,区域经济带动作用显著。

第三章 专项资金规模和支持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规模:依据市级财政支撑能力,每年筹集3000万元左右,并视财力逐年增加。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分贴息和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补助为辅。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贴补率,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一年实际支付利息总额;不适合采取贴息方式的,可采用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额原则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审定程序:

(一)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原则、申报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下达筛选申报专项资金项目通知。

(二)项目单位根据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原则和重点自行审核后,报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审查,发展改革局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属项目单位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后,由市财政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报市政府批准。

(四)对列入沧州市市级预算的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预算执行年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并附当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盖章的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申请表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材料。贴息补助项目附与贴息项目建设内容一致的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利息结息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下达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可拨付资金的项目名单,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研究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下达拨付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专项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申请拨付专项补助资金材料与原申报材料内容不符的;

(三)贴息专项资金项目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或项目银行贷款未落实的;

(四)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它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违犯规定的,除将专项补助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预算计划执行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定期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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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市、区)为浦南高速公路建设营造良好施工环境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市、区)为浦南高速公路建设营造良好施工环境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政〔2005〕综342号
[ 2006-02-08 11:22:57 ]

延平、武夷山、建瓯、建阳、浦城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县(市、区)为浦南高速公路建设营造良好施工环境的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县(市、区)为浦南高速公路建设
营造良好施工环境的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营造良好的施工条件和宽松的建设环境,确保浦南高速公路顺利建设,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考核方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省市信访部门、县(市、区)指挥部和业主驻地办事处、施工单位报送的报表、群众上访登记及其它需要报送的资料,市高指组织专人进行考评,按月评分,按季通报,年终汇总核实后统计总分值。
二、考核内容(100分)
(一)群众越级上访情况(15分)
群众越级上访是指浦南高速沿线县(市、区)群众因征迁等纠纷五人以上集体到设区市以上政府或部门上访。
群众因征地拆迁、民事协调等原因到南平市上访,县(市、区)高指领导及工作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理,劝导群众返回。经劝导当天返回扣一分,每推迟一天扣一分;到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上访,当天返回的扣三分,每推迟一天返回加扣一分。凡集体访人数超过50人的加倍扣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二)沿线群众阻断施工情况(15分)
群众阻断施工是指因沿线群众阻挠而无法继续正常施工的情况(因施工单位违规施工而造成的阻工除外)。
群众因征地拆迁、民事协调等原因上路阻挠施工,县(市、区)高指领导及工作人员、所在乡镇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理,劝导群众离开工地恢复施工。若劝导无效,阻断施工半天扣一分,阻断一天扣二分,阻断一天以上扣三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三)征地红线内交地进度(30分)
征地红线内交地进度是指用地红线内的建筑物、地面附作物的拆除、清理腾空、土地交付施工单位使用进度。
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用地计划书面通知要求,五天内交地,未能按时腾空交付的,每推迟一天扣一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四)临时用地租用和交地进度(30分)
临时用地是指施工便道、施工工棚、料场、取弃土场等需要办理临时用地租用和报批手续的用地。
根据施工单位与县(市、区)高指共同协商同意的临时施工用地计划书面通知(含勘界图),按规定补偿标准在八天内谈成租用条件,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临时用地合同》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场作业。超过八天的,每推迟一天扣一分。
利用乡村道路作为施工便道的在2006年1月5日前完成协议签订的加五分,2006年1月10日前完成的加三分。奖励分可计入总分。
(五)社会治安(10分)
社会治安是指为保证施工单位的人员和财物安全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若发生群众殴打施工人员,或哄抢、偷盗施工设备材料等价值超过万元的,每发生一起扣一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三、奖惩标准
根据五项考核的评分结果确定年度名次,从高分到低分,第一名,奖励50万元;第二名,奖励35万元,第三名,奖励25万元,第四名,奖励20万元,第五名,奖励15万元。若出现并列名次,则相应名次的奖金由并列单位平均分配。该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所在县(市、区)从事浦南高速公路征迁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奖励的范围、比例、金额、办法由各县(市、区)高指自行制定。
以上考核内容每扣一分,即扣该县(市、区)征地拆迁管理费1000元,并对该县(市、区)征迁补偿费节余调剂的剩余部分扣减1万元。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南平市高指负责组织实施,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暂定3年,每年期满后可视工作内容、考核情况作适当调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尔代夫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马尔代夫共和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尔代夫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意自一九七二年十月十四日起建立两国的外交关系,并互换大使级外交代表。

  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奉行的中立政策。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马尔代夫共和国驻

   斯里兰卡共和国大使  斯里兰卡共和国大使

    马 子 卿 侯赛因·阿里·迪第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