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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00:38  浏览:8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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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7年12月25日

      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六号发布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工作,均为依法执行职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和拒绝。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阻碍和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
  (一)对依法执行职务人员污辱谩骂、造谣中伤的。
  (二)在现场设置障碍,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袒护并协助被处罚当事人逃避处罚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欺骗,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强词夺理,无理纠缠,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取证的。
  (七)转移资金、改换帐户逃避处罚的。
  (八)撕毁依法执行职务人员证件、文件和票据的。
  (九)抢夺依法执行职务人员佩带的警械、器具的。
  (十)在现场带头起哄闹事或煽动群众闹事不听制止,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一)推、打和围攻国家工作人员,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二)冲击、搅闹行政执法机关,干扰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三)殴打依法执行职务人员造成轻微伤害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指使其工作人员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同时处罚该负责人。


  第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非法定职权范围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本规定从严处罚。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到阻碍,各级公安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及时予以受理查处,不得推托敷衍。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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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用公款支付职工个人公积金的,除责令职工个人如数补交公积金外,市房改办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1月18日

全国爱卫办关于启用《国家卫生城市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全国爱卫办


全国爱卫办关于启用《国家卫生城市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
为了加强对“国家卫生城市”的监督管理,提高创建工作水平,全国爱卫办组织开发设计了《国家卫生城市信息管理系统》(下称《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定于2002年启用。为了确保该软件正常运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为了及时掌握各“国家卫生城市”对该软件的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请各“国家卫生城市”于2002年4月底以前,按照2001年在无锡举办的《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应用培训班的要求,将2000年度的数据试填报我办。填报时,请将数据库压缩文件拷贝在3.5英寸软盘上,与数据报表一并上报。
2002年12月底前,请按照要求正式上报2001年数据。
二、自2003年起,各“国家卫生城市”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按照《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要求上报上一年的有关数据。
三、自2003年起,凡是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的城市,在上报有关书面材料的同时,必须按照《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要求填报上年有关数据。
四、各“国家卫生城市”,在按照上述要求将有关数据上报我办的同时,也应将有关数据上报省级爱卫办。
启用《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对于提高创建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间相互学习与交流,推动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地尤其是各“国家卫生城市”对该软件的使用工作给予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软件使用配置要求见附件),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顺利运行。我办每年将对软件使用情况进行通报。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