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批准发布《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10:41  浏览:8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批准发布《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批准发布《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9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改善我省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集中统筹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各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总额中提取3%。全省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客(货)运车辆建设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各级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
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不含兰州市)。
二、从省级财政中每年划入500万元,以后视情况可逐步增加。
三、从小水电上网电价中每度增加2分钱。
第四条 省级水利行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收缴和资金安排使用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财政专户”,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上确立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中小河流域治理;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护;其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执行“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的原则。年初由省级水利部门根据全省水利建设规划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进度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七条 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要纳入全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征收额和本年收支变化的增减因素制定,作为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依据。年终各级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只限于省政府统一建立,省以下各级政府不得重复设立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1997年9月2日

批转市侨办、税务局关于认可华侨投资企业和办理税收优惠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侨办、税务局关于认可华侨投资企业和办理税收优惠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宁政发[1989]248号批转市开放办、侨办《南京市关于鼓励华侨投资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认可华侨投资企业和办理税收等优惠待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在我市投资的企业、都可向市侨务办公室申请办理《享受华侨投资优惠待遇企业认可书》。

二、华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在办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手续前,须持投资者居住地当局签发的有效护照、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国外华侨社团成员证明材料、祖籍地侨务部门的证明文件),报经市侨务办公室审核确认投资者的华侨身份,批复正式函件。

三、华侨投资企业成立后,须经申请批准,方可享受华侨投资优惠待遇。企业申请办理优惠待遇时填报《企业申请享受华侨投资优惠待遇呈报表》,并持如下文件资料和证件向市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1.经市侨务办公室审核投资者华侨身份批复的正式函件;

2.原项目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企业的批准证明书和工商登记执照;

4.合作、合资企业签订的合同书;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若系分期进资的企业,可凭第一期验资报告申报)。

四、市侨务办公室对企业的申请验证审核后,签发《享受华侨投资优惠待遇企业认可书》(以下简称《认可书》)。

五、企业凭市侨务办公室签发的《认可书》向市税务局申请办理免减税手续。

经营期十年以下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按现行规定减征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二十”的优惠;经营期达到十年及十年以上的企业可享受“三免三四减”税收优惠。

六、企业在享受优惠待遇后,投资者的股权和产权转让他人或中途歇业,企业则停止享受优惠待遇。若接受转让股权和产权者为华侨、港澳同胞,可向市侨务办公室重新申请优惠待遇认可签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继续减免税手续。如把股权、产权转让给不具备享受优惠待遇条件者,企业则不能享受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