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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13:15  浏览:9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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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商贸发[201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网络购物是依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新型零售形式,具有流通环节少、交易费用低、资金周转快、流通效率高、销售范围广、消费者购买方便等优势。发展网络购物,有利于企业拓展营销方式、刺激消费、扩大内需、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带动创业就业,有利于促进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健全产业链。近年来,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呈现消费群体不断扩大,消费规模快速增长的良好局面。同时,也存在相关政策法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不适应网络购物发展需要等现实问题。为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加强政府引导,创新工作方式,寓引导于服务,以服务促发展,在发展中规范,进一步发挥网络购物在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完善服务与管理体制,健全法律与标准体系,改善交易环境,培育市场主体,拓宽网络购物领域,规范交易行为,推进网络购物发展,满足消费者需要,力争到“十二五”期末网络购物交易额达到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部分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早的地区达到10%左右。

  二、工作任务

  (三)培育网络市场主体。鼓励生产、流通和服务企业发展网络销售,积极开发适宜网络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培育一批信誉好、运作规范的网络销售骨干企业。发展交易安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网络购物商城。建设安全可信、高效便捷的第三方网络购物平台,鼓励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利用平台开拓市场。促进网络购物群体快速成长。

  (四)拓宽网络购物领域。拓宽网络购物商品和服务种类,拓展网络购物渠道,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扩大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通讯数码、电脑及配件、汽车等商品销售。大力发展铁路、公路、民航、船舶客票、旅游及酒店网络预订与服务。积极拓展房地产、药品、保健品、远程教育、家政服务等适宜网络交易的商品和服务。整合社区商业服务资源,发展社区电子商务。支持移动电子商务发展。

  (五)鼓励线上线下互动。鼓励流通企业以门店销售支撑网络销售,以网络销售带动门店销售。利用流通企业已有品牌优势、实体网点资源和物流配送体系,为网络销售提供丰富的商品、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积极探索“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互动营销方式,扩大销售。鼓励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在线销售和采购,开拓国际市场。

  (六)重视农村网络购物市场。从农村互联网应用的现实条件出发,依托“新农村商网”,结合“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促进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拓展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的新渠道。鼓励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农村消费特点组织供应质优价廉、适销对路的商品和服务。鼓励企业以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经营网点为依托,积极开展面向农村消费者的网络销售。鼓励销地生产和流通企业利用网络开展农产品销售和配送经营。

  (七)完善配套服务体系。推进网络基础服务规范统一,促进网络接入标准和费用标准合理化,推广可靠电子签名应用。推进银行支付业务与网络购物有机结合,加快网上银行互联系统建设,促进第三方在线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支持物流企业加强网络和信息化建设,开发与网络购物相适应的配送服务,加快实物配送与网络销售信息系统融合。完善面向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的软件开发、创意设计、技能培训、管理咨询、信用评级、电子认证、融资担保、广告宣传等配套服务体系。鼓励服务提供商进一步增强专业化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手段、拓展服务范围、降低服务成本,促进相关领域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培养适应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推广需要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建立健全产学研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机制。

  (八)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健康发展,实施网络商品经营(服务)企业工商登记制度,要求利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实名注册,具备条件时对网络销售个人逐步实施工商登记制度。健全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购物售后服务体系,建立购物风险警示和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推行先行赔付制度。

  (九)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贯彻落实《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法》、《对外贸易法》、《拍卖法》、《电子签名法》、《互联网管理条例》、《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健全网络市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非法出版物、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禁止非法融资、变相期货、信用卡套现、网络诈骗、网络传销、危害国家利益、提供消费者信息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批准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引导从事网络海外代购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经营。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政策支持。建立健全适应网络购物发展需要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制。有效利用财政资金引导信誉好、运营规范的网络购物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各地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面向网络购物群体的信用销售和消费信贷业务。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与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支持举办综合性和专业性网络交易会、展览会。

  (十一)健全制度体系。认真贯彻实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第19号公告)、《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改发[2007]490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商贸发[2009]540号)等规范性文件和《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等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研究制定网络购物中信息管理、电子合同、交易行为、商品配送、隐私权保护等重要环节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推进网络购物法制化、标准化进程。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完善信用监督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开展网络购物分析评估工作。

  (十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网络购物工作相关部门联系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落实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指导,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有关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完善监督、协调、服务功能。多形式、多渠道加强网络购物宣传引导、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网络购物参与意识、风险意识。

  网络购物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事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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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以国际条约为线索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袁真富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是指各国通过缔结、加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而实现的知识产权法的趋同化。在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条约在保护范围、保护水平等方面不断提升,而在WTO框架下主权国家加入国际条约的自主性逐渐削弱,所以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对于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甚至国民观念构成了挑战或冲突。因此,在知识产权全球化的进程中,应当注重国家利益的维护,反对保护标准的提高。

[关 键 词] 知识产权法、全球化、国际条约、国家利益

在各国的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 [①]

——汉金(Louis Henkin):《各国如何行动》

一、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趋势

(一)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表现

20世纪末,“法律全球化”(globalization of law)的理论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②] 笔者认为,法律全球化实质上是法律趋同化的一种形态,是各国通过缔结、加入国际条约而实现的法律趋同化。与法律趋同化的另一途径——法律移植不同,法律全球化表现为各国普遍的参与缔结、加入国际条约,使本国法律服从于国际规则和标准,从而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相互借鉴吸收,形成共识。

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权法似乎早已开始了全球化。尽管第一部专利法在1474年才诞生,第一部版权法在1709年才出世,第一部商标法在1803年才萌芽,但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合作在19世纪就开始了。据统计,到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缔结之前,在版权领域签订的双边协定在欧洲已达30多个。 [③] 及至19世纪后期,寻求知识产权多边保护的努力开始尝试,并取得成功。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开创了通过多边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先河,从此以后,多边国际条约不断涌现,日渐细密,如今已蔚然大观,全球性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已达到30个。这些条约涵盖了版权、专利、商标、原产地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科学发现等广泛的领域。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推动下,以知识产权多边国际条约为指引,各国逐渐卷入了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历程。

(二)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动因

掐指算来,知识产权法历史只有短短几百年,却引导了法律全球化的潮流,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法的客体(暂称为知识产品)具有内在的全球化特征。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使得知识产品不能像有体物一样在空间上进行占有,从而排斥他人未经允许的利用。正是如此,各国才逐渐颁布知识产权法,以禁止非法使用他人的技术、作品、商标等知识产品。然而知识产品由于其无形性和可复制性,可以在全球传播,而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使得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对国外未经许可使用其知识产品的行为,仍然望尘莫及。从国家利益的角度观察,由于本国的知识产品在国外得不到适当保护,国外市场就会受到损害,甚至丧失。为克服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从双边安排到多边条约的过程,使公约成员基于一定的保护标准,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品的无形性是推动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内在动因,而国家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外在力量,而且是最具影响力的力量。

二、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进程

在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条约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一方面,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调整内容和保护水平,是知识产权法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标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影响甚至决定着其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甚至对非成员也有指引和参照作用。所以国际条约的自我演进历程及其在各国的逐渐适用,就反映了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进程。

(一)国际条约的自我演进

分析100多年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历史,可以发现国际条约自我演进的途径有两个:一是修订已有的国际条约,如1886年缔结的《伯尔尼公约》已于1896年、1908年、1914年、1928年、1948年、1967年及1971年进行了七次修订;二是制定新的国际条约,比如1996年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WPPT)。国际条约在不断修订和全新制定的过程中,为适应各国经济交往的需要,和因应科技学术的进步,在保护范围、保护水平和规范内容上,不断的取得进展。

1,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国际条约所涉及的范围由最初的发明、实用新型、商标、商号、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断扩及到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视听作品、印刷字体、科学发现、奥林匹克会徽、集成电路、商业秘密等。而1979年缔结的《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甚至涉及到了版权人的国际税收问题。

2,保护水平不断提高。100多年来,国际条约的保护水平不断提升,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延长权利保护期限,比如专利保护期限在TRIPS协议中被延长到20年。二、扩展权利保护内容,比如WCT增加了版权人对其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三、增加权利救济途径,比如TRIPS协议要求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决定应当提供司法审查。

3,规范内容不断拓展。国际条约开始注重于规范知识产权的实体内容,比如受保护的客体、权利范围、权利期限等,表现为《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不久又关注知识产权的程序内容,表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甚至把触角伸进了知识产权实施程序,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程序以及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等,而在过去这一被视为国内立法问题。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内容也越来越细密,1996年缔结的WCT和WPPT规定了版权人禁止他人规避其保护版权的技术措施的权利,即为其适例。

(二)国际条约的各国适用

由于主权国家是否加入某一国际条约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所以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利益衡量,来考虑是否加入某一国际条约。因此,尽管WIPO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各国的承认和生效,但其管理的国际条约在成员数目的增长上,总体上还是比较缓慢。甚至还有一些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至今没有生效,比如1989年缔结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及至于今,也仅仅一个国家签署了该条约。但是,随着WTO介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严重削弱了主权国家加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自主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加入WTO这个经济联合国,就难以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中,而一旦加入WTO,就必须全部接受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一揽子协议 [④] 。所以TRIPS协议虽在1994年才缔结,但目前已在WTO的100多个成员中生效。而且在WTO框架下,其成员还必须承担原本并没有加入的国际条约所确立的保护义务。比如前述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其生效本来是遥遥无期,但TRIPS协议第35条却要求全体成员依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尚未生效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却在WTO的100多个成员得到了实际执行。从这个意义上,很多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甚至是被迫参与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进程的,因为不发达国家并不愿意加入某些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以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三、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忧虑

(一)对国家主权的限制

历史上,殖民国家对被占领地的法律移植(法律殖民)一直没有间断,印度、香港法律制度都是英国殖民的产物的延续,我国清末的变法图强也渗透着西方国家压力下的被迫与无奈。法律全球化,似乎又给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带来了输出其法律模式的机会。在国际条约的修改和制定中,发达国家总是试图将自己的法律制度反映在国际条约中,而且由于其经济强权的压力,往往得以成功。如上所述,国际条约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不断提高,规范内容不断拓展,其成员国的立法空间就相对压缩,特别是限制了不发达国家试图通过知识产权法去追求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努力。所以,有学者认为:“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力量,与其说是在削弱国内法的效力和强制力,毋宁说是在通过另一种或更为基本的方式上对国家主权构成了挑战。” [⑤]

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大力推广、普及农业增产技术,充分发挥物质投入效益,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粮食产量恢复到灾前水平的奋斗目标,努力攀登粮食生产的新台阶,“七五”期间每年由省财政拨专款30至40万元,奖励推
广农业增产技术取得显著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一、奖励的对象
(一)参加农业技术承包取得显著成绩的全省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二)推广单项或综合农业增产技术成绩显著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三)在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咨询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四)积极组织参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完成任务好,取得显著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二、奖励的项目及标准
(一)农业技术承包,最低要包一个村,成绩显著。粮豆平均单产比当地最高年份增长20%以上(“以上”含本数在内,下同)为一等,增长15%以上为二等,增长10%以上为三等。
(二)高产系列化栽培技术,以县为单位组织推广,要求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推广面积分别占其种植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平均单产比当地最高年份增长15%以上为一等,增长10%以上为二等,增长5%以上为三等。
(三)粮食作物地膜覆盖栽培技术,以县为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省下达的计划推广面积,平均单产比对照地块增产60%以上为一等,增产50%以上为二等,增产40%以上为三等。
(四)建立玉米、水稻、大豆三种作物种子标准化乡,实现单一作物种子标准化县,达到验收标准,成绩显著,粮食平均增产5-10%以上。
(五)积造有机农肥,以乡为单位,平均每亩积造优质农肥3立方米以上,其中秸棵肥占30%以上。
(六)推广优化配方施肥技术,以乡为单位,单产增长10%以上者,推广面积占粮豆面积70%以上为一等,60%以上为二等,50%以上为三等。
(七)改造低产田,以乡为单位,改造面积占低产田面积的10%以上,粮豆平均亩产达800斤以上。
(八)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以县为单位,做到测报准确,病虫害发生后,及时组织防治,效果显著,没有造成危害的。
(九)推广微量元素,以乡为单位,施用面积占全乡粮豆总面积70%以上,平均单产比对照田增产5%以上。
(十)积极开展科技扶贫工作,对一个贫困村或屯(三年平均人均收入200元以下),通过科技扶贫,全面落实农业增产技术,成绩显著,单位面积产量比当地历史最高年份增长40%以上为一等,30%以上为二等,20%以上为三等。
(十一)对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取得优异成绩或有改进创新,增产显著,经济效益明显的。
三、评定、表彰奖励办法
(一)按项目管理和奖励。年初各级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或个人,制定技术承包或推广项目计划,逐级汇总上报,由上一级农业部门审定,以市、地、州为单位,将当年农业技术承包,推广项目计划于一月末前(一九八七年于四月末前,以邮戳日期为准)上报省农业厅。平时按项目检查
,年终按计划项目验收。
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面积、主持人(或承包人)、参加承包人数、推广手段、指标等,并附技术措施方案。
年终评报成果时,一个地块只准报一项,不设重复奖;每个科技人员只能报两项,不得超过。
(二)评定办法。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计划项目的审定、落实、检查、年终评审和推荐等项工作。年终,由承担人或单位做好推广农业技术工作总结,提出报奖申请,县农业局负责检查验收,市、地农业局负责汇总,各级政府把关。凡符合得奖条件的都要填写呈报表,并附
总结材料和乡、村证实材料一式三份,于当年十二月末前报省农业厅,综合平衡后,由省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属集体的发给奖状,属联合协作的项目,其中成绩突出的发给证书。凡参加人员均可获得奖金。




198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