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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肯定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蒋志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1:16  浏览:9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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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肯定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
蒋志培

  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是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又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核心是对造成知识产权损害的行为人按照何种原则归责,或称按照何种原则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所谓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即指知识产权侵权归责的基本原则。它是确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统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法律各个规范的立法指导方针。知识产权的赔偿原则,是在根据一定的归责原则确定侵权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基础上,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原则进行赔偿。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与法律保护均具有显著的国际性,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规范时,应当注意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协议中相关规范的研究和借鉴。对我国已经或者即将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协议等,则应当研究如何在国内知识产权法具体规范中更科学、严谨和恰如其分的予以确认。
  我国正在为加入世界关贸总协定而积极进行工作,其中重要一环是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当承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各项规定。因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具体规范,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执法都会产生重要影响。该协议第三部分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其中又专条(第45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上所持立场,对研究我国知识产权法相同问题,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分为两款,第1款规定“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便补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该条第2款规定“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者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适当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返还其所得利润或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
  根据该条第1款的规定,不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条件,是行为人在实施不法行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这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主观上处于两种状态:一种是“明知故犯”,知道必然或者可能发生侵权后果而仍旧实施,其主观对侵权后果所抱追求、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第二种是“疏忽”或者“懈怠”,即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或者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轻信可以避免。明知故犯,当属主观上的故意,对此,人们一般争论不大。但对“应当知道”,能否推论出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疏忽或者懈怠,且当属主观上的过失,人们的意见可能就不会完全一致。
  笔者认为,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其基本含义有四:1?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损害后果;2?行为人有义务、有责任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如果不知则属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责任;3?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的一种认识能力,这种认识能力,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判断;4?行为人虽然可能以“不明知”抗辩,但有证据说明其应当知道,其违反应注意义务的事实能够依证据确认。应当指出,此种“应当知道”与“明知故犯”进而作虚假陈述否认自己明知的情形不同,虽然两者都依靠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认定,但前者是从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入手,找出行为人主观上的疏忽或懈怠;后者则是运用证据揭露行为人侵权故意的真相。
  行为人认识能力的判断,则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作出。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为人主体的类别、责任能力,公民行为人的年龄、文化程度、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职业专长、工作经验、社会经验等;法人等单位行为人的经营范围、行为要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应尽义务等。
  总之,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告诉我们,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条件之一,在于行为人主观上要存在希望、放任造成侵权后果的故意,或者疏忽、懈怠过失的过错。这就是说,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由此看来,此条款肯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是不容置疑的。
  根据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在侵权人不知或者不应知自己的行为属侵权行为时,可以责令行为人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额,或者二者并处。对此款规定的内容,确认了何种归责原则,特别是该条款的规定是否就确认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原则,还应当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
  首先,应当特别注意,该款规定中作了两个限定:1?只有“在适当场合”才能实行;2?即使在“适当场合”,“可以”而不是“应当”按该规定实行。其次,导致返还利润的原因不一定就是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返还所得利润当属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其所得利益即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原因多种多样,得利人主观上不一定有过错。该条款将“所得利润”规定为“返还”,而不是规定为赔偿,即是界定了返还利润的性质不是侵权或者不一定是侵权。但是行为人的所得利润是无法律根据所得,应当返还给权利人。这显然已超出了侵权之债的范围,进入了更广一些的其他债的民法领域。再次,支付法定赔偿额,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如果法律未规定法定赔偿额,协议就不能要求进行法定赔偿。
  通过以上对该款规定内容的具体分析,不难看出当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时,所负民事责任性质、范畴及所依据的法律关系等是十分有限的。
  有的学者认为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的规定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无过错原则的国际法依据。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再作斟酌。如果以为该条款就是确认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原则,并且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进而要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水平要达到“无过错的水平”,否则就不能“入关”。这种观点是对TRIPS协议第45条规定的某种程度的误解。如果TRIPS协议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全面分析(不仅仅对第45条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要点:
  1?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首先肯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体现在法律条文上,通常表达为“已知”、“明知”、“确知”等,过失通常表达为“应知”、“有充分理由应知”等。
  2?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和提供的证据责令停止,并立即执行。司法机关在考虑下达停止违法行为的裁定(或称禁令)时,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也不要求权利人提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证据。但对于无过错的侵权商品销售者,在其已知、应知其销售行为性质前获得或已预购的该商品,不在此限。停止违法行为的司法措施,可以是诉讼前或诉讼中的临时措施,也可以是诉讼终结的终局裁判(先予执行的裁定或诉讼终局停止侵权的判决)。
  3?在一定条件下,司法机关对无过错(不知或没有充分理由应知)的行为人可以责令返还不当得利。
  4?在一定条件下,国家立法可以对不知、也不应知的行为人作出一定数额的预定赔偿(法定赔偿)规定。
  5?在一定条件下,法官只要查明了行为人确实实施了侵权行为,即可以判令其承担法定赔偿责任,而不必考查不法行为人对侵权已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
  6?在一定条件下,返还不当得利与法定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可以并用。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TRIPS协议与我国民法通则、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确认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为基础的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基本一致的,但根据我国的情况,知识产权立法在归责问题上应当明确、完善以下问题:
  1?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要求停止侵权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禁止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不必证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法官也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即可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裁定或停止侵权的实体判决。
  2?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禁止的侵权行为,即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举证证明其主观不具有过错成立的,不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不能举证或举证不成立的,即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3?销售者对于不得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复制、假冒品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等,应当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其实施销售侵权物品行为后,其主观上具有轻过失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对于确有证据证明销售侵权物品的行为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知其销售的系侵权品仍继续销售的,应当承担故意侵权责任。
  5?对于实施了知识产权法禁止实施的行为,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知、也不应当知道的,在一定条件下,法官可以判令其返还不当得利,或者一定法定赔偿额,或者两者并处。
  在TRIPS协议的第1款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确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如何进行赔偿,应当根据何种原则进行赔偿,也作了确定。该条款规定的行为支付“足以弥补”“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之损失的损害赔偿费”的规定,肯定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全部赔偿原则。其主张“弥补”,而未规定“惩罚”。当然向受害人支付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包括合理律师费)等,并未超出全部赔偿原则的范畴。我国在修改专利法的有关侵权损害的规定时,惩罚性赔偿的观点未给予采纳。为什么不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确定惩罚性赔偿原则呢?在国际上就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而言,并不都是像美国一样的制度,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及多数国家则采取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原则。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各国间本来就充满利益冲突,各自都争取把自己的利益得到条约协定的确认。TRIPS协议采取了足以弥补的赔偿原则,决不是偶然的。它成了世贸组织TRIPS协议在赔偿原则问题上的最低保护水平。近来,有些律师提出“入世”就要确定惩罚性赔偿原则,就要一律赔偿律师费用。甚至将盗版的泛滥归罪于人民法院奉行了现行法律规定的全面赔偿原则。这种提法是没有TRIPS协议的依据的。应当说,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肯定的赔偿原则是“全面赔偿原则”,这符合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要求。该协议第45条规定用的措辞是“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之损害赔偿费”。关于赔偿的原则,我们仍然可以讨论。但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疏忽在“全面赔偿”原则适用上悉心研究,未显示出其威力,而称“法律之剑”不好,甚至提出高于TRIPS保护水平的主张,对于像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确实应当慎重。有的同志提出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范畴中要包括原告因被告的不法行为所丧失的收益和确实的预期收益,以及为调查、排除侵权行为的正当支出等作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不无道理。这不是什么新说法,且为求得原告的收益损失等,有时还得从被告获利方面计算。但对调查、排除侵权行为的正当支出等考虑不充分,可能是当前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在侵害著作权赔偿计算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总之,近几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界一直在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归责原则等问题。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人们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制按照TRIPS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如何符合TRIPS的要求,讨论相当活跃。我认为在讨论中应当注意,我们要求的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执法水平要逐步接近TRIPS的规定的“最低保护”水平,而不是超过TRIPS的保护水平;要运用现有的司法制度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义务,而不是生吞活剥TRIPS的个别词句,不顾各国的国情和司法制度历史的差异,不问TRIPS规定要求的实质,在司法制度上搞“另起炉灶”;要准确理解我国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法律规定和正确概括、评价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现状,不能在对国际协定和我国立法、执法现状两头都理解不确切的情况下,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盲目下结论,造成误导和执法失误。在司法实践中,要把握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侵权责任构成的联系和区别,把握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与基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的联系与区别。要注意对已有正确的审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深化和提高,不能盲目抹煞这些原则和成功的实践经验。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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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2001-03-06

教高[2001]1号


  现将我部《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教育主管部门转发所属的高等学校。

  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应高度重视“十五”教材规划,要根据《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的精神,认真抓好高等学校教材建设工作,使高等教育教材建设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适应教学与改革的需要,为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做出新贡献。

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

  一、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所面临的形势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教育在综合国力的形成中处于基础地位,国力的强弱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各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这对于培养和造就我国21世纪的一代新人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中央的决定为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

  2001年我国将进入第十个五年计划,高等教育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也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因此,高等教育教材建设必须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快速发展,“十五”期间高等教育教材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

  (二)“九五”期间原国家教委加大了教材建设工作的力度,在“抓好重点教材,全面提高质量”方针指导下,组织了20多个省、市教委(教育厅)和国务院50个部委教育司(局)编制“九五”教材建设规划,仅向原国家教委申报国家级立项申请的选题就达2000多个,经专家评审,确定了654项为国家级重点教材,各部委还确定了一大批部级重点教材。与此同时原国家教委启动了“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这项计划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支持,仅原国家教委批准的221个大项目中就涵盖了上千个子课题。这些研究课题立意新,起点高,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并产生了一大批具有改革特色的新教材。“九五”期间这批面向21世纪改革教材和国家级重点教材的顺利出版使得高等教育教材建设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主要表现在:

  1、内容质量上有突破。出版了一批内容新、体系新、方法新、手段新的高水平教材。这批教材的出版对高等教育教材建设起到了指导和推动作用。

  2、出版质量上有突破。对这批教材的出版,各出版社都非常重视。在编辑、出版、印刷等各个环节都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因此,出版质量上了一个新台阶,出版了一批“装帧精良的教材”。

  3、教学软件的研制与开发方面有突破。“九五”期间教学软件、特别是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系统的开发与研制受到很大的重视,许多面向21世纪的立项课题都列有教学软件的开发、研制计划,并取得一批成果。在“九五”期间教学手段的更新已经形成势头,并为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除此之外,“九五”期间还积累了搞好高等教育教材建设的新鲜经验,包括抓好重点教材,实施精品战略;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教材规划;发挥出版社的积极性,加大对教材建设的投入;密切配合课程改革的立项研究,编写出版改革教材;进行系列教材规划,提高教材的教学适用性等等。这些新鲜经验和成功的作法对“十五”教材建设工作都有重要启示。

  (三)“九五”期间高教教材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材建设工作仍滞后于教学改革的实践,如:现用教材中有不少内容陈旧,不能满足按新的专业目录修订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的需要;一些课程的教材可供选择的品种太少;一些基础课的教材虽然品种较多,但低水平重复严重;有些教材内容庞杂,书越编越厚;专业课教材、教学辅助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短缺等等,都不利于学生自学能力的提高和全面素质的培养。

  2、对新教材的评介、宣传、推广使用不够。有些新出版的教材缺少教学实践,需要进一步加强实践,并在实践基础上进行修订,逐步形成精品教材。

  3、在教材管理方面,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出现了新情况;教材建设资金不足,一些小专业教材的出版面临很大的困难;教材编写的政策不够落实,教师(特别是高水平的教师)编写教材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一些高等学校对本校开课选用教材缺乏指导和管理,放任自流。所有这些问题和矛盾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加以解决。

  二、“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的方针、目标和任务

  (一)方针与目标

  “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认真贯彻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教材工作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实施精品战略,抓好重点规划,注重专业配套,促进推广选用。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21世纪人才培养需要的高等教育教材体系而努力。

  (二)工作任务

  1、通过国家、省(市)、受委托的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等多层次的教材建设,逐步建立起以国家规划教材为重点,门类齐全,适应培养面向21世纪的高素质、创造型人才需要的教材体系,即包括多学科、多类型、多层次、多品种系列配套的教材体系。

  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专家论证与推荐,优化选题,优选编者,加大投入。力争出版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精品教材,为高教教材质量的全面提高发挥示范和推动作用。

  3、从文字教材与电子教材协调发展的原则出发,抓好软件教材的建设(包括适应远程教育和网络教学需要的电子教材建设),积极编制精品课件。在有条件的高校建立若干个多媒体制作中心,逐步实现教学软件的专业化制作,推动教学软件的研制与开发。

  4、本着“编”、“选”并重的原则,大力推动高质量教材的选用,各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各有关出版社要大力开展对新出版的高水平教材的宣传评介工作。各高校要建立教材评介制度和教材选用管理制度,保证高质量教材进入课堂,对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与重点教材要优先选用,提高优质教材的使用效益。

  5、要加强国外教材的引进工作。当前,引进的重点是信息科学与技术和生物科学与技术两大学科的教材。要根据专业(课程)建设的需要,通过深入调查、专家论证引进国外优秀教材,要注意引进教材的系统配套。加强对引进教材的宣传,促进引进教材的使用和推广。

  6、开展对国外教材的比较研究,扩大高校教材的国际交流。同时要注意把国内已出版的高水平教材推荐到国外,打入国际市场。

  三、立足改革,指导好“十五”规划的制订工作

  (一)制订规划的基本要求

  制订教材规划是国务院赋予教育部的职能,是实施教材管理的重要方法,要认真抓好“十五”教材规划的制订,通过规划优化选题,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明确“十五”教材建设方向、目标、重点和任务。

  教育部根据国家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订国家“十五”教材规划;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可以受教育部的委托制订相关专业的“十五”教材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订反映本地区学科优势与特色的教材规划;各高等学校、特别是重点高校要做好本校有优势、有特色的学科(专业)教材规划。有关出版社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积极安排各级各类规划教材的出版。各级规划教材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与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多层次的教材建设互相配合、协调发展,避免低水平教材重复出版。

  (二)制订规划的原则

  1、坚持改革,促进发展

  “十五”教材规划的制订要更新观念,立足改革。教材改革要反映教学改革的成果。教材规划要以新的专业目录为依据,要破除一本书教师教到底,学生学到底的教学模式。教材要适应多样化的教学需要,正确把握新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方向,在选择教材内容和编写体系时注意体现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为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2、突出重点,保证质量

  “实施精品战略,抓好重点规划”是“十五”期间教材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十五”教材建设仍然要把重点放在抓好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教材建设;特别要注意选择并安排一部分原来基础比较好的优秀教材、“九五”重点教材及面向21世纪的改革教材修订再版,逐步形成精品教材;要提倡并鼓励抓好体现新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的教材,解决教学急需填补学科空白的新教材,要通过专家论证,遴选高水平编者。对质量好、填补学科空白的新教材,要予以奖励。

  3、扩大品种,合理配套

  为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必须扩大教材品种,实现教材系列配套。同一专业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教材要配套;同一门课程的基本教材、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也要系列配套。有条件的应做到文字教材与电子教材同时规划、协调发展。同时,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也要注意适当安排教学指导书等教师用书的编写与出版。专家组织要从教材配套出发,设计好选题,处理好教材统一性与多样化,基本教材与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文字教材与软件教材的关系。

  4、依靠专家,择优落实

  在制订教材规划时要依靠各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专家在调查研究本专业(课程)教材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规划选题。在落实主编人选时,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申报、评审确定主编。书稿完成后要认真实行审稿程序,确保出书质量。

  四、主要措施

  (一)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强化对教材建设的宏观管理
  在当前我国教材市场还不够繁荣的情况下,政府对教材建设的宏观管理不能削弱而要加强,要建立政府部门对教材建设的监督、检查与宏观调控的管理机制,以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出版高质量的教材。在国务院各部委机构调整以后,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教育主管部门对高等教育教材建设工作的主要职能:

  1、教育部职能:教材建设工作宏观政策、法规的制订及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组织制订国家“十五”教材规划,检查了解规划的落实情况;组织优秀教材评奖工作;指导、协调全国教材建设工作;组织、推动教材工作的评估;组织教材建设工作经验交流;开展教材编写、出版、选用的信息服务与咨询;推动教材推广、选用及国际交流;探讨新形势下高等教育教材更新机制;筹措和建立教材建设基金等。
  2、根据逐步加强地方管理高等教育职能的发展趋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加强对教材建设的管理,其职能是: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方针政策,制订适合本地区高教教材建设工作的政策和办法;组织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教材工作的评估;根据需要与可能,组织本地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教材出版;推动选用高质量教材,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组织教材建设工作经验交流;培训教材管理干部;指导本地区教材建设研究会的工作;筹措和建立教材建设基金等。    
  3、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可以受教育部的委托继续做好相关专业教材建设的宏观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教材建设的宏观管理,积极探讨适应新形势的工作思路,更多地发挥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家组织的作用;发挥有关出版社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强化对教材建设的宏观管理。

  (二)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教材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高等学校既是教材需求和使用单位,又是教材编写任务的承担单位,在教材建设中起着主体作用。高等学校要把教材建设作为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教材建设与教学改革及科学研究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提高教材的编写与选用质量。当前高等学校要注意健全教材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意识,努力作好以下工作:

  1、积极参加并组织完成各级各类规划教材的编写任务。
  2、针对本校具有优势的学科(专业),组织制订学校教材规划,编写出版有特色的校内讲义和自编教材。  
  3、做好新教材的评介工作,加强本校开课选用教材的管理,同时加强选用教材的采购供应工作,杜绝盗版盗印教材,确保课前到书。
  4、开展校级优秀教材评选,组织好国家级及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材)的申报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在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政府机关职能转换的形势下,专家组织的作用更加重要。“十五”期间要通过调整、补充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实现老、中、青相结合,增强其代表性、学术性与权威性,提高工作效率。各有关高校对教师参加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活动要给予支持。

  “十五”期间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应重点作好以下工作:

  1、对高校的教材建设进行分类指导,及时向教育部及受委托主管部门提出加强教学和教材工作与改革的建议;
  2、继续深化面向新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参与、指导新教材的编写与修订;
  3、协助教育部及受委托主管部门做好“十五”教材规划,积极开展对已出版教材的评介、评优和推荐工作;
  4、组织新课程、新教材的教师培训,提高教学水平,推广新教材。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主管部门领导应充分认识教材在高等教育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加强对教材建设的领导,把它当成一项办学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摆到重要工作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及有关出版社要创造条件,广开门路,加大教材建设经费投入的力度,筹措和建立教材建设基金。

  基金来源的主要渠道为:

  1、教育事业费专项拨款;

  2、学校预算外收入提成;

  3、承担教材出版任务的出版社的资助款;

  4、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及捐款;

  5、其它收入。

  教材建设基金要首先保证重点教材的编写出版,也要支持印数少、有特色的、急需的教材出版。  

  (五)实施教改立项,建立创新机制
  “九五”期间实施的“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出版了一批具有时代气息和改革特色的教材,逐步形成了高等  教育教材的创新机制。“十五”期间除继续完成现有立项项目之外,还要在“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立项研究的基础上编写新教材,进一步完善高教教材建设的创新机制。

  (六)建立监控机制,确保教材质量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及有关出版社,都要把提高教材质量作为教材建设的核心。重点提高教材的内在质量,也要重视印装质量的提高。“十五”期间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建立严格的质量监控机制。  

  1、开展高等教育教材评介、选优质量指标体系与实施办法的研究,建立科学适用的教材质量评价体系,作为教材编审的主要依据。

  2、建立通过评审、择优确定主编的评聘制度和实行主编负责制。

  3、建立严格的审稿制度,聘请专家审稿。

  4、坚持教材评介、评优奖励制度,激励教师编写高质量教材。

  5、建立教材质量跟踪与信息反馈制度,定期检查教材的使用情况。

  (七)落实有关政策,建立激励机制

  繁荣教材事业,提高教材质量的关键是教师,要落实有关政策,采取措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特别是高水平教师)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以老带新的教材编写队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1〕第149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1991〕第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条“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第二十七条“城乡集市场地,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的规定,一九八八年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中确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城乡集市贸易”的职责,集贸市场内的经营活动和经营场地与设施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进行管理。对已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的集贸市场内的摊棚及其他设施,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者不得自行转租或转卖。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