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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32:40  浏览:8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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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1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天津、太原、沈阳、长春、武汉、成都、青岛、齐齐哈尔、唐山、常州、蚌埠、淄博、株洲、柳州、宝鸡、哈尔滨、重庆市人民政府:
为缓解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紧张的矛盾,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补充自有生产经营资金的机制,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决定在实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8个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包括所在城市行政区内的中央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的办法。经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比例过低,负债过高,对银行贷款依赖程度过高,是当前企业运营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生产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要逐步建立自我补充机制,增加自有生产经营资金比重。增加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要坚持企业自补为主,国家在所得税、信贷政策上给予鼓励的原则。
二、企业要严格按照“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的要求,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企业要合理运用《企业财务通则》赋予的理财自主权,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优先满足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
三、在企业自补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拨给企业,用于补充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
四、以1993年末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实际数额为基数,银行每年按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的增加数,给予一定数额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今后银行在安排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时,要把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占其流动资产的比例作为一个条件,比例高的优先安排贷款。
五、新建企业或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将所需铺底流动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在取得财政、银行资信证明后,才予批准立项开工、登记注册和发放贷款,不得给投产后的正常生产经营留下资金缺口。
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在审批技改项目时,要把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作为条件,在审批项目的顺序上,按照该比例的高低排队安排。
六、经贸委系统要督促企业增加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帮助企业加强产品销售,积极清理企业间债务,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起试行。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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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
国务院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实施。这个婚姻法是在一九五0年颁布的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三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和我国进入以四个现代化建设为中心任务的新时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以补充修改而制订的。

它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国家的大法之一。它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是我国各族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把宣传贯彻新婚姻法当作自己应尽的职责,认真负责地把这件事抓好。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做好新婚姻法的宣传工作。中央宣传部和全国妇联编印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要点》,已经下发。各级人民政府要和有关方面积极配合,统筹安排,在新婚姻法实施前后集中一段时间,广泛深入地开展一次宣传活动,使新婚姻法家喻户晓。然后,转入经常性的宣传。

通过宣传,大力表彰用社会主义思想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好人好事,反对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和资产阶级思想,公开揭露残害妇女、儿童、老人的违法行为,以打击歪风,树立正气。
二、必须依法办事。婚姻法一经生效,各地在处理有关婚姻家庭问题时,就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随意变动。前一段时期,有些地方在婚龄、婚姻登记办法等方面各自做过一些暂行规定,自新婚姻法实施之日起,凡与该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无
效。
三、各级政府的干部都要模范地执行婚姻法。尤其是司法、民政部门的干部,更要奉公守法,认真学习和掌握新婚姻法的精神和条文,坚决依法办事,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惩办违法犯罪分子,伸张社会正义,为贯彻新婚姻法做出贡献。各级政府部门都要支持工会、青年
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共同做好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工作。



1980年12月10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3〕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





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专利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专利申请和扶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长政发〔2001〕17号)精神,以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年度专利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使用比例,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利申请补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

(三)国际国内重大的专利技术合作与交流;

(四)专利宣传、培训及专利战略研究;

(五)专利执法活动;

(六)奖励专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专利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专利补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

(三)技术含量高、市场应用前景好且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专利,重点补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四)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专利授权。

第六条 专利申请补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最高补助3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最高补助600元,国外发明专利最高补助10000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申请的只补助一次)。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补助500元。

(三)对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已享受本办法补助的,在后专利申请不予补助。

第七条 申报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长沙市专利申请补助申报表一份;

(二)专利证书和缴纳专利费用收据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和实质审查费用缴款收据复印件;

(四)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本市的身份证和居住证明材料;

(五)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提供受理国(或地区)相应的材料。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申请补助,由局长办公会议按季度集中审核拨付补助金。

第九条 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实施的专利项目;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四)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的专利技术项目;

(五)具有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研发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十条 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长沙市专利实施资助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和年费发票复印件;

(三)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专利实施资助项目进行调查、检索和评估,提出意见并呈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审查确定。专利实施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使用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单位必须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在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中弄虚作假的,全数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区、县(市)、市直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本系统、本单位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实施等方面的资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