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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53:04  浏览:8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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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指导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质监机构)的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企业质监机构的监督和检验职能,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切实把住产品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化学工业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是在企业质监机构认证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企业自检把关能力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企业素质的基础工作。本管理办法和《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条件》(以下简称定升级条件)(见附件一)及《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评分表》(以下简称定升级评分表)(见附件二)是全国化工生产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的统一依据和要求,凡化工生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一)公正性: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法令、法规及标准,坚持原则,用数据说话,不偏袒任何部门及单位。
(二)科学性:严格按技术标准的规定,检验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质量,提供准确的数据和正确的结论。
(三)独立性:在质量监督检验的业务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检验职能,出具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等文件,不受各方面干扰。
第四条 化工生产企业通过质监机构定升级后,才能申请参加生产许可证、优质产品评比、产品质量分级、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管理奖及企业定升级等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章 等级划分
第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必要条件:
(一)由正厂长直接领导,并列入正厂长的责任制内;
(二)必须是独立的、健全的、二级建制的专职机构;
(三)检验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上岗操作证。
第六条 企业质监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考核,一级质监机构应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二级质监机构应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三级质监机构应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第七条 定升级评分表中采用扣分制,可扣到零分为止;评分表中带☆的项为否定项,不得出现零分。

第三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八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按统一条件、分级管理的原则。一级、二级质监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审查认可,批准发证,报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备案;三级质监机构由企业所在地区化工局(公司)审查认可,批准发证,报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备案;部和省、区、市直属企业质监机构的定升级由所在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审查认可,批准发证。
第九条 企业根据质监机构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进行自查,认为具备审查条件时,填写“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申请表”(见附表1),并附企业自检情况报告,上报审查发证单位。
第十条 审查发证单位根据企业情况,按行业选聘具有管理和专业质监经验的人员(不少于五名)组成审查组,并派员担任组长;审查组分小组负责机构、人员素质、基础工作、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检验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时间一般为二天。审查组根据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采取座谈、考试、试验、审查书面材料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审查结束时认真填写“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审查表”(见附表2),报审查发证单位。
第十二条 审查发证单位根据审查组的书面审查意见,按照第二章的标准判定等级,颁发证书;达不到申请等级者,整改半年后,重新组织审查;仍达不到者,降级发证、撤销或不发证书。
第十三条 已批准为二级、三级质监机构的企业,满一年以上可申请一级、二级质监机构。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质量监督处。

第四章 管理和奖惩
第十五条 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对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进行检查;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对地区化工局(公司)的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质监机构经审查合格后,审查发证单位应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半年后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则降级或撤销证书。
第十七条 各级企业质监机构的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半年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由原审查发证单位复审。合格者换发证书;不合格者,降级或撤销证书。到期不申请复审者,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获得三级质监机构的企业,可申请参加优质产品评比、办理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分级、省厅级质量管理奖和省级先进企业等活动;获得二级质监机构的企业,可申请参加国家二级企业、化学工业部质量管理奖和产品质量认证等活动;获得一级质监机构的企业,可申请参加国家一级企业和国家质量管理奖等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质监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查发证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有权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证书。
(一)违反定升级条件的有关规定和定升级评分表的有关要求;
(二)企业在一年内由于质监机构失职,发生多次退货或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等重大质量事故者;
(三)因质监机构负责人和质监人员工作失职(包括错检、漏检、误检等)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
(四)产品方向改变后,质监机构原设备、人员等不符合定升级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质监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业提出申请,进行重新审查发证。
(一)违反定升级条件或因重大质量事故而撤销证书,经整改合格者;
(二)因产品方向改变,质监机构原设备、人员等不符合定升级条件的有关规定而撤销证书的,经努力已达到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对在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所需的必要费用,由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参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条件

(1991年7月27日 以〔1991〕化生字第545号文发布)

第一章 机构职责
第一条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质监机构)既承担企业生产过程的检验任务,又代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出厂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必须是独立的、健全的、二级建制的专职机构,并设立若干检验室(组)及相应的其它机构。
第三条 企业质监机构由正厂长直接领导,在质量监督检验业务方面受上级主管质监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企业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门、地方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
(二)对进厂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直接投料;
(三)对出厂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未经检验的不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以合格品出厂;
(四)对生产工序和出厂产品的外观、包装、重量、标志和贮存等进行检查;
(五)负责全厂标准溶液、标准样品的管理;
(六)对生产过程中的中控分析和半成品检验,进行业务领导;
(七)建立质量台帐,编制月报、年报等质量报表。定期分析产品质量动态,主动向生产部门、企业领导和上级主管质监部门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为企业内部实施经济责任制和质量否决权提供数据及具体建议;
(九)参与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或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十)访问用户了解产品质量情况,参与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和异议的处理。
第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参照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的要求,对本企业的车间中控分析室进行认证。

第二章 质监人员
第六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查和专业管理等质监人员,其各类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应与所承担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企业质监机构负责人应由专业知识面广、熟悉本企业监督检验业务的工程师或从事检验工作五年以上的助理工程师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认真贯彻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
(二)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三)熟悉并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四)熟悉各检验室技术业务,能指导质监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熟悉企业管理、质量管理和本企业生产过程。
第八条 检验室(组)负责人应由从事检验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从事检验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技或高中文化程度的技术工人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室(组)承检任务的技术标准,掌握检验业务,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二)熟悉本室(组)使用的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能排除一般故障,会维护保养;
(三)有相应的安全知识,能预防和紧急处理突然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有一般的质量管理和生产过程的知识,能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室(组)检验业务有关的问题。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具有中技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达到:
(一)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颁发的上岗操作证;
(二)熟悉掌握所承检任务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有严格的科学态度;
(三)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对检验数据能分析,能出具正确的检验报告;
(四)能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会维护保养。
第十条 工序、半成品和产品的外观、重量、包装、标志、贮存等检查及采样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达到:
(一)熟悉技术标准和工艺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凡从事半成品和工序检查、判定质量等级、出具重量证明书的检查人员,应具有五年以上生产经验,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获得上级或本企业颁发的上岗操作证。
第十一条 企业质监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质监部门的意见。检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增补人员,必须具有中技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通过考核,择优录取。新分配的检验人员、原检验人员变动岗位、新产品投产、新标准贯彻、检验方法改变等,均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未取得上岗操作证的人员不能在岗独立工作。经两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检验人员,应调离检验岗位。
第十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的全体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实事求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第十三条 制订企业质监机构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规划和计划,建立业务考核办法,不断提高质监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建立下列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或工作标准。
(三)检验质量保证制度。包括:检验样品的采取、收办、保管和处理;标准样品、标准溶液、基础物质、化学试剂和药品等的管理;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管理;原材料、产品的检验、复验和质量判定,原始记录的填写、复核和管理;检验报告的填报、审核和管理;中控或工序、半成品的检查;产品外观、重量、包装、标志和贮存的检查;质量检验事故处理;质量台帐、报表管理等制度。
(四)产品质量监督保证制度。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不合格品的管理;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质量管理;用户访问和异议的处理;产品质量事故处理,企业标准(包括协议、合同等)、检验规程的制修订;质量信息传递等制度。
(五)人员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
(六)安全、卫生、保密和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有以下基础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包括:机构设置和人员一览表;承检产品目录一览表;产品现行标准一览表;原材料一览表;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定一览表等。
(二)有关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检验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等文件。
(三)承检产品和原材料技术标准。包括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和规定。
(四)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专用计量器具的自校规程。
(五)与质监工作有关的情报资料。如国际标准、行业质量状况、有关质监刊物和必要的工具书。
(六)贯彻GB/T103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按照有关要求,逐步编制质量管理手册。

第四章 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按产品标准或企业制定的原材料标准、检验规程,对进厂的原材料及时进行全项检验。对检验结果不合格或与生产方提供的资料不符时,主动复验,复验不合格的要及时反映,并收集反馈的信息,监督不合格的原材料不直接投料。
第十七条 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对中控分析或半成品检验、工序检查进行业务领导,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制度,考核其工作质量,监督不合格的半成品不直接流入下道工序。
第十八条 按现行产品技术标准对生产的产品逐批进行全项检验,平行样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按规定进行复验。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
第十九条 有专人对产品的外观、重量、包装、标志和贮存按标准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准入库和出厂。
第二十条 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和程序进行,做到采样正确,操作规范,记录整齐,计算无误,报告正规,结论准确。
第二十一条 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产品的原始记录必须直接记录,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涂改,不得重抄,更改率≤1%(按月统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产品的检验报告内容完整,计量单位和名词术语正确,结论判定正确,字迹端正无差错,不得涂改和更改。严格执行复核、审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对外的检验报告在发出之前,需经质监机构盖章,方可生效。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要更改或补充时,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改)》的技术文件。
第二十四条 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应有一定的格式,两者的主要内容一致并编号,不得缺页并装订成册,按月、年整理归档,保存三年;各种台帐的保存期应适当延长,并逐步采用微机管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装置、容器、量具、用具、工具、工作台等检验手段,其数量、性能、精度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
(一)有专人管理,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100%。
(二)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安装验收调 试记录、故障维修记录、计量检定合格证、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循章操作,并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四)仪器设备一旦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查明原因,经修复、校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报废或检验不需要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清理,不放在检验室内,影响正常检验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计量器具的管理
(一)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由计量检定机构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有计量检定合格证并在计量器具上贴有计量标志,不准超期使用。
(二)玻璃量器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标准溶液、产品分析需用A级玻璃量器,并把校正值计入检验结果中;一般控制分析可用B级玻璃量器。
(三)没有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自行编制检定规程或检验方法,进行定期校检,并有校检记录。
(四)没有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进入检验室。
(五)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八条 非定型、非标准的仪器设备,应经过实验鉴定,精度符合要求,方可使用,保存试验记录。

第六章 工作环境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具有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一)检验室应远离污染源,以防止震动、粉尘、煤雾、噪声、酸碱腐蚀、恶臭、电磁辐射等对检验工作的干扰。
(二)检验室的建筑、结构、面积和照明等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并有相应的辅助设施,保证检验工作正常进行。检验室应合理布局,方便操作,有利安全。
(三)根据检验工作的特点,应将检验室分设为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包括物理测试)室、高温室、天平室、标准溶液制备室、样品室等,还应有办公室和更衣室。除具有一般的工作环境外,还应做到:
(1)天平室:避光、防震、防尘、气流稳定、温湿度符合要求。
(2)标准溶液制备室:防尘、采光好、温湿度符合要求。
(3)化验分析室:采光良好、排风好、上下水畅通、洁净。
(4)仪器分析(物理测试)室:防尘、防震以及仪器特有的要求。
(5)高温室:完善供电、消防设施,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6)样品室:通风好、安全、避光以及产品标准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条 检验中产生的“三废”经过处理,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各检验室的工作性质,配备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会正确使用,放置在明显易取的位置,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三十二条 质监人员应穿戴规定的工作服和使用规定的劳保防护用品进行工作。
第三十三条 检验室应保持整洁安静,物品放置做到定置管理,与检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检验室,检验室内不准进行与检验工作无关的活动,与检验工作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检验室。

附件、附表
附件二: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评分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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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 一 │ 机构职责 │ 8分 │ ┃
┠──┼─────┼────────┼───────────────────────┬───────────┨
┃1.1 │* 机构设置│ 2分 │(1)独立的; (2)健全的; (3)二级建制; │(1)能独立行使监督检验 ┃
┃ │ │ │(4)主要职责明确的专职机构 │ 职能的机构;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2)主要职责明确. ┃
┠──┼─────┼────────┼───────────────────────┴───────────┨
┃1.2 │* 机构领导│ 2分 │(1)正厂长直接领导,并列入正厂长的责任制内; (2)每年正厂长至少召开一次研┃
┃ │ │ │ 究质监工作的会议并有记录(考核三年).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1.3 │经济责任制│ 2分 │(1)制定并实施质监机构的经济责任制; ┃
┃ │和质量否决│ │(2)为质量否决权提供数据和意见; ┃
┃ │权 │ │(3)有实施的记录. ┃
┠──┼─────┼────────┼───────────────────────────────────┨
┃1.4 │ 用户意见 │ 2分 │(1)每年主动征求用户意见,并有书面记录; (2)有处理质量投诉.异议的书面记 ┃
┃ │ │ │ 录和台帐.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二 │ 质监人员 │20分│16分│13分│ ┃
┠──┼─────┼──┴──┴──┼───────────────────────────────────┨
┃2.1 │ 人员配备 │ 2分 │(1)各类人员应满足质监工作需要; (2)有人员情况一览表; (3)有各类人员岗 ┃
┃ │ │ │ 位责任制或工作标准; (4)质监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主要质监人员不得随意┃
┃ │ │ │ 调动; (5)新增检验人员必须具有中技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通过考核后,择 ┃
┃ │ │ │ 优录取. 一项达不到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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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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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2.2 │* 机构负责│ 2分 │(1) 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具│(2) 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具│(3) 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具┃
┃ │ 人 │ │ 有本专业的工程师以│ 有本专业并从事质监│ 有本专业的技术员职┃
┃ │ │ │ 上职称; │ 工作五年以上的助理│ 称; ┃
┃ │ │ │ │ 工程师职称; │ ┃
┃ │ │ ├───────────┴───────────┴───────────┨
┃ │ │ │(2) 达到定升级条件中第七条的五点和第十二条的要求. (1)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2)项中一点达不到扣0.5分. ┃
┠──┼─────┼────────┼───────────┬───────────┬───────────┨
┃2.3 │检验室(组)│ 2分 │(1) 从事检验工作三年以│(1) 从事检验工作的技术│(1) 从事检验工作的技术┃
┃ │负责人 │ │ 上的技术人员或从事│ 人员或从事检验工作│ 人员或从事检验工作┃
┃ │ │ │ 检验工作五年以上具│ 三年以上具有中技. │ 三年以上具有相当高┃
┃ │ │ │ 有中技. 高中文化程│ 高中文化程度或五年│ 中文化程度的技术工┃
┃ │ │ │ 度或八年相当高中文│ 相当高中文化程度的│ 人; ┃
┃ │ │ │ 化程度的技术工人; │ 技术工人; │ ┃
┃ │ │ ├───────────┴───────────┴───────────┨
┃ │ │ │(2)达到定升级条件中第八条的四点和第十二条的要求. ┃
┃ │ │ │(1)项有一名达不到扣0.5分,最多扣1分; ┃
┃ │ │ │(2)项中有一名一点达不到扣0.2分,最多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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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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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2.4 │* 检验人员│ 4分│ 3分│ 2分│(1)90%达到相当高中以 │(1) 80%达到相当高中以│(1) 60%达到相当高中以┃
┃ │ │ │ │ │ 上文化程度 (1988年 │ 上文化程度; │ 上文化程度; ┃
┃ │ │ │ │ │ 以后增补的检验人员,│ │ ┃
┃ │ │ │ │ │ 必须达到中技或高中 │ │ ┃
┃ │ │ │ │ │ 以上文化程度); │ │ ┃
┃ │ │ │ │ ├───────────┴───────────┴───────────┨
┃ │ │ │ │ │(2) 全体检验人员都持证上岗; ┃
┃ │ │ │ │ │(3) 达到定升级条件中第九条的四点和第十二条的要求. ┃
┃ │ │ │ │ │ (1).(2)项一人达不到各扣0.5分; (3)项一人一点达不到扣0.2分. ┃
┠──┼─────┼──┼──┼──┼───────────┬───────────┬───────────┨
┃2.5 │检查人员和│ 3分│ 2分│ 1分│(1) 全部达到初中以上文│(1) 90%达到初中以上文│(1) 80%达到初中以上文┃
┃ │采样人员 │ │ │ │ 化程度; │ 化程度; │ 化程度; ┃
┃ │ │ │ │ ├───────────┴───────────┴───────────┨
┃ │ │ │ │ │(2)达到定升级条件中第十条的三点和第十二条的要求. ┃
┃ │ │ │ │ │(1)项一人达不到扣0.5分; (2)项中有一人一点达不到扣0.2分. ┃
┠──┼─────┼──┼──┼──┼───────────────────────────────────┨
┃2.6 │ 现场考核 │ 4分│ 3分│ 3分│(1) 抽检机构和室(组)负责人,考核法规政策.业务.管理等知识; ┃
┃ │ │ │ │ │(2) 抽查2~3人,考核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 ┃
┃ │ │ │ │ │(3) 召开部分质监人员座谈会,了解质监机构的业务建设情况. ┃
┃ │ │ │ │ ├───────────┬───────────┬───────────┨
┃ │ │ │ │ │(1).(2)项考核成绩应达 │(1).(2)项考核成绩应达 │(1).(2)项考核成绩应达 ┃
┃ │ │ │ │ │到优秀,达不到各扣2分; │到良好,达不到各扣1.5分│到合格,达不到各扣1.5分┃
┃ │ │ │ │ │(3)项作为综合判断的参 │;(3)项作为综合判断的参│;(3)项作为综合判断的参┃
┃ │ │ │ │ │考. │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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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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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2.7 │ 培训 │ 3分│ 2分│ 1分│(1)有三年的培训规划; │(1)有第二年的培训规划;│(1)有年度计划; ┃
┃ │ │ │ │ │(2)有当年的培训计划.进│(2)有当年的培训计划.进│(2)有进度检查和实施记 ┃
┃ │ │ │ │ │ 度检查和实施记录; │ 度检查和实施记录; │ 录. ┃
┃ │ │ │ │ │(3)有三年的培训资料(包│(4)有开展岗位练兵或比 │ 一项达不到扣0.5分. ┃
┃ │ │ │ │ │ 括书面总结个人考核 │ 武活动的资料. │ ┃
┃ │ │ │ │ │ 成绩.奖励等);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 │ │(4)有开展岗位练兵或比 │ │ ┃
┃ │ │ │ │ │ 武活动的资料. │ │ ┃
┃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三 │ 基础工作 │15分│14分│13分│ ┃
┠──┼─────┼──┴──┴──┼───────────────────────────────────┨
┃3.1 │制度执行情│ 10分 │(1)有两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有月报.年报和质量台帐; (3)执行经标┃
┃ │况 │ │准部门批准的现行企业标准.内控指标和检验规程; (4)标准溶液应严格管理,有┃
┃ │ │ │专人负责配制,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必须两人标定,误差在规定范围内,超差必须 ┃
┃ │ │ │复标; (5)实验室用水应符合标准要求; (6)使用有效期内的合格的药品.制剂.┃
┃ │ │ │溶液和原材料,凡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化学试剂,不准使用无证产品; (7)试剂瓶标┃
┃ │ │ │签内容应包括:品名.浓度及有效期等; (8)药品应分类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品和┃
┃ │ │ │剧毒品按有关规定管理,有使用.处理的登记手续. ┃
┃ │ │ │以上每项中有一点达不到扣0.5分,每项最多扣1.5分.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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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3.2 │基础资料管│ 3分│ 2分│ 2分│(1)有承检产品目录.产品│(1).(2)项同一级; │(1).(2)项同一级; ┃
┃ │理 │ │ │ │ 现行标准和原材料标 │一项达不到扣1分.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 │ 准一览表,仪器设备和│ │ ┃
┃ │ │ │ │ │ 计量器具一览表等; │ │ ┃
┃ │ │ │ │ │(2)各种报表.台帐保存五│ │ ┃
┃ │ │ │ │ │ 年; │ │ ┃
┃ │ │ │ │ │(3)应有微机管理. │ │ ┃
┃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3.3 │情报资料管│ 2分│ 2分│ 1分│(1)经常收集与质监有关 │(1).(2).(3)项同一级; │(1)注意收集有关技术文 ┃
┃ │理 │ │ │ │ 的技术文件和情报资 │一项达不到扣0.8分. │ 件和资料; ┃
┃ │ │ │ │ │ 料; │ │(2)发挥现有资料作用; ┃
┃ │ │ │ │ │(2)设立资料柜,有人负责│ │ 一项达不到扣0.5分. ┃
┃ │ │ │ │ │ ,管理良好; │ │ ┃
┃ │ │ │ │ │(3)充分发挥现有资料的 │ │ ┃
┃ │ │ │ │ │ 作用. │ │ ┃
┃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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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检验工作 │36分│34分│32分│ ┃
┠──┼─────┼──┴──┴──┼───────────────────────────────────┨
┃4.1 │原材料检验│ 5分 │(1)具有齐全的原材料标准和检验规程; 有一个原材料无标准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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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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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4.1 │ │ │(2) 对进厂的原材料应及时进行全项检验;有一批原材料未检验扣1分,未全项检 ┃
┃ │ │ │ 验扣0.5分. ┃
┃ │ │ │(3) 检验不合格或与生产方提供的资料不符时,及时向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 │ │ │ 并有跟踪反馈信息. ┃
┃ │ │ │ 有一次不合格的原材料直接使用的扣1分. ┃
┠──┼─────┼──┬──┬──┼───────────┬───────────┬───────────┨
┃4.2 │中控.半成 │ 3分│ 2分│ 1分│(1) 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1) 有专职质监人员负责│(1) 有质监人员负责对中┃
┃ │品和工序检│ │ │ │ 定期检查考核中控工│ 对中控检查和考核; │ 控进行检查; ┃
┃ │查 │ │ │ │ 作; │(2) 对中控人员进行业务│(2) 组织中控人员业务学┃
┃ │ │ │ │ │(2) 组织中控人员业务培│ 培训; │ 习; ┃
┃ │ │ │ │ │ 训; │(3).(4)项同一级. │(3).(4)项同一级. ┃
┃ │ │ │ │ │(3) 按技术标准或工艺规│一项达不到扣1分. │一项达不到扣0.5分. ┃
┃ │ │ │ │ │ 程对半成品逐批全项│ │ ┃
┃ │ │ │ │ │ 检验,不合格的半成 │ │ ┃
┃ │ │ │ │ │ 品不准直接流入下道│ │ ┃
┃ │ │ │ │ │ 工序; │ │ ┃
┃ │ │ │ │ │(4) 按工艺要求对各工序│ │ ┃
┃ │ │ │ │ │ 进行检查. │ │ ┃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5分. │ │ ┃
┃ │ │ │ │ ├───────────┴───────────┴───────────┨
┃ │ │ │ │ │以上各项均有书面记录. 对中控按(1).(2)项考核, 对半成品.工序按(3).(4)项 ┃
┃ │ │ │ │ │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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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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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4.3 │* 产品检验│ 6分 │(1)产品有齐全的现行技术标准;有一个产品无标准扣1分. ┃
┃ │ │ │(2)对产品逐批进行全项检验;有一批成品未检验扣2分,未全项检验扣1分,检验 ┃
┃ │ │ │ 不合格而以合格品出厂扣6分.等级不符出厂扣3分. ┃
┃ │ │ │(3)一年内未发生由于质监机构失职而导致退货或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质 ┃
┃ │ │ │ 量事故;有一起事故扣6分. ┃
┠──┼─────┼────────┼───────────────────────────────────┨
┃4.4 │外观.重量.│ 3分 │(1)有检查制度,有专人负责,有记录; (2)产品有严格的入库.出厂制度; (3)有┃
┃ │包装.标志 │ │包装标准并严格执行; (4)产品按标准要求储存,按等级分类堆放; (5)按包装 ┃
┃ │和储存的检│ │单位检量,误差在允许范围内; (6)正确使用各种标志,如优质品.生产许可证.危┃
┃ │查 │ │险品.剧毒品等; (7)在质量保证期内,未发生因包装不按标准,而导致产品变质 ┃
┃ │ │ │的重大事故. 一项达不到扣0.5分; 有一起事故扣3分. ┃
┠──┼─────┼──┬──┬──┼───────────┬───────────┬───────────┨
┃4.5 │* 检验质量│ 8分│ 7分│ 6分│(1)有检验工作程序并严 │(1).(2)同一级; │(1).(2).(3).(4).(5)同 ┃
┃ │ │ │ │ │ 格执行; │(3)有样品柜及留样保管 │二级 ┃
┃ │ │ │ │ │(2)正确执行采样标准; │ 制度和记录; │一项达不到扣1分,计算错┃
┃ │ │ │ │ │(3)有样品室及留样保管 │(4)同一级; │误扣0.2分,结论误判扣2 ┃
┃ │ │ │ │ │ 制度和记录; │(5)会计算,按有关要求将│分. ┃
┃ │ │ │ │ │(4)操作规范.正确.熟练,│ 补正值代入计算过程,│ ┃
┃ │ │ │ │ │ 产品主含量及标准规 │ 正确执行数值修约规 │ ┃
┃ │ │ │ │ │ 定的项目做平行样,误│ 则,计算结果不得出现│ ┃
┃ │ │ │ │ │ 差在允许范围(超差必│ 错误; │ ┃
┃ │ │ │ │ │ 须复测); │(6)对留样定期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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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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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5)懂原理.会计算,按有 │一项达不到扣1分,计算错│ ┃
┃ │ │ │ │ │ 关要求将补正值代入 │误扣0.5分, 结论误判扣 │ ┃
┃ │ │ │ │ │ 计算过程,正确执行数│2.5分. │ ┃
┃ │ │ │ │ │ 值修约规则,计算结果│ │ ┃
┃ │ │ │ │ │ 不得出现错误; │ │ ┃
┃ │ │ │ │ │(6)对留样进行定期抽查.│ │ ┃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计算错│ │ ┃
┃ │ │ │ │ │误扣1分,结论误判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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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原始记录 │ 5分 │(1)根据工作特点,印制企业内部统一的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产品的检验原始记┃
┃ │ │ │录格式,内容齐全.产品原始记录应包括:编号.品名.数量.批号.取样日期.检验日┃
┃ │ │ │期.标准号.检验项目.实测数据.计算公式.结论.检验者.复核者等等; (2)必须 ┃
┃ │ │ │直接.真实地填写记录,不得转抄.誊写,不得用铅笔书写; (3)字迹端正.清晰,数┃
┃ │ │ │码用仿宋体; (4)不得随意涂改,有错按规定方法更改,更改率≤1%; (5)严格执┃
┃ │ │ │行复核制度,有检验者和复核者签字; (6)原始记录不得缺页,装订成册,按月.年┃
┃ │ │ │整理,保存3年.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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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检验报告 │ 5分 │(1)企业应印制统一的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产品的检验报告单,内容齐全.产品 ┃
┃ │ │ │检验报告单内容包括:编号.品名.数量.批号.报告日期.标准号.检验项目.指标值┃
┃ │ │ │.实测值.结论.检验者.复核者.审核者等,计量单位和名词术语正确,检验项目和 ┃
┃ │ │ │数据与原始记录一致; (2)检验报告应字迹端正.清楚.正规,数码用仿宋体;检验┃
┃ │ │ │报告用无差错,不得涂改和更改; (4)原材料.半成品检验报告执行复核制度,产 ┃
┃ │ │ │品检验报告严格执行复核审核制度,并经质监机构盖章; (5)检验报告应编号,不┃
┃ │ │ │得缺页,装订成册,按月.年整理归档,保存3年.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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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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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仪器设备 │12分│10分│ 8分│ ┃
┠──┼─────┼──┼──┼──┼───────────┬───────────┬───────────┨
┃5.1 │仪器设备管│ 6分│ 5分│ 4分│(1)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 │(1).(2).(3).(4).(5)项 │(1).(2).(3)项同一级. ┃
┃ │理 │ │ │ │ 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同一级. │一项达不到各扣1.5分. ┃
┃ │ │ │ │ │ 和精度符合标准要求;│(1).(2).(3)项达不到各 │ ┃
┃ │ │ │ │ │(2)技术档案齐全,在用仪│扣1.5分. │ ┃
┃ │ │ │ │ │ 器设备完好率达100%│(4).(5)项达不到各扣0.5│ ┃
┃ │ │ │ │ │ ; │分. │ ┃
┃ │ │ │ │ │(3)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 │ ┃
┃ │ │ │ │ │ 仪器设备,无违章操作│ │ ┃
┃ │ │ │ │ │ ; │ │ ┃
┃ │ │ │ │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 │ │ ┃
┃ │ │ │ │ │ 专人操作,作好使用记│ │ ┃
┃ │ │ │ │ │ 录; │ │ ┃
┃ │ │ │ │ │(5)有专人管理,维护保养│ │ ┃
┃ │ │ │ │ │ 良好. │ │ ┃
┃ │ │ │ │ │(1).(2).(3)项达不到各 │ │ ┃
┃ │ │ │ │ │扣2分. │ │ ┃
┃ │ │ │ │ │(4).(5)项达不到各扣0.5│ │ ┃
┃ │ │ │ │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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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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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计量工作 │ 6分│ 5分│ 4分│(1)有人负责计量器具的 │(1)按规定对计量器具周 │(1).(2).(3).(4)项同二 ┃
┃ │ │ │ │ │ 送检工作,并按规定周│ 检; │级. ┃
┃ │ │ │ │ │ 检; │(2).(3).(4).(5)项同一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 │(2)正确使用计量标志; │级. │ ┃
┃ │ │ │ │ │(3)正确使用玻璃量器;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 │ │(4)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 │ │ ┃
┃ │ │ │ │ │ 位; │ │ ┃
┃ │ │ │ │ │(5)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 │ │ ┃
┃ │ │ │ │ │ 格的计量器具不得进 │ │ ┃
┃ │ │ │ │ │ 入检验室; │ │ ┃
┃ │ │ │ │ │(6)非定型.非标准仪器设│ │ ┃
┃ │ │ │ │ │ 备有检定规程和记录.│ │ ┃
┃ │ │ │ │ │一项达不到扣1分. │ │ ┃
┠──┼─────┼──┼──┼──┼───────────┴───────────┴───────────┨
┃ 六 │ 工作环境 │ 9分│ 7分│ 5分│ ┃
┠──┼─────┼──┼──┼──┼───────────┬───────────┬───────────┨
┃6.1 │* 环境条件│ 5分│ 4分│ 3分│(1)检验室应远离污染源,│(1).(2).(4)项同一级; │(1).(2)项同一级; ┃
┃ │ │ │ │ │ 以防止对检验干扰; │(3)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3)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
┃ │ │ │ │ │(2)检验室的结构应满足 │室(含物理测试室).天平 │ 室(含物理测试室).天┃
┃ │ │ │ │ │ 检验的要求,并有相应│室.高温室.标准溶液室. │ 平室.高温室和标准溶┃
┃ │ │ │ │ │ 的辅助设施; │更衣室应分开设置. │ 液室应隔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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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标 准 分 │ 考 核 内 容 ┃
┃序号│ 项 目 ├──┬──┬──┼───────────┬───────────┬───────────┨
┃ │ │一级│二级│三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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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环境条件│ 5分│ 4分│ 3分│(3)设有独立的化学分析 │一项达不到扣1分. │一项达不到各扣1分. ┃
┃ │ │ │ │ │ 室.仪器分析室(含物 │ │ ┃
┃ │ │ │ │ │ 理测试室).天平室.高│ │ ┃
┃ │ │ │ │ │ 温室.标准溶液室.样 │ │ ┃
┃ │ │ │ │ │ 品室.更衣室.办公室;│ │ ┃
┃ │ │ │ │ │(4)各室条件应符合定升 │ │ ┃
┃ │ │ │ │ │ 级条件第二十九条的 │ │ ┃
┃ │ │ │ │ │ 条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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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公共安全 范围 等级
  内容提要: 在我国刑法中,与公共安全相关联的概念是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通过分析比较这三个基本概念,可以了解公共安全的基本含义,更加准确地界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共安全是指公众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其中,公众是指不特定的人或’者众多人;安全的范围限于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大财产安全,不能增扩或者缩小;安全的等级与损害的大小和危险程度的高低成正比,安全等级也体现在损害与危险概念之中。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立法所关注的一类严重犯罪,也是我国重点预防和惩治的严重刑事犯罪。然而,“公共安全”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分歧,而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各种具体犯罪的认定。鉴于此,本文专门就刑法中“公共安全”的具体内涵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公共安全的含义

  在刑法分则的章、节名称中,与“公共安全”概念有着密切联系的是“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通过分析比较这三个基本概念,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公共安全的基本含义。
  抽象地讲,无论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还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利益的犯罪——杀人、伤害、抢劫、盗窃犯罪等等,本质上均是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均属于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但是,这种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是广义的、抽象的、评价意义上的概念;刑法分则第二章“公共安全”、第六章第一节“公共秩序”中的“公共”概念,则是狭义的、具体的、现实的概念,既是具体犯罪之构成要件(要素),也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六章第一节刑法目的的关键概念。可见,公共利益存在着抽象与具体的区别,我们需要注意“公共”利益一词不同的使用语境。
  换言之,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之中的“公共”概念,乃是相对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社会利益,利益之主体是社会公众,因而“公共”概念可以置换为刑法分则章节之下条文中的更为具体的概念——“公众”,公共安全也就可以进一步地具体化为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什么是公众?公众的具体内涵是指不特定的人或者众多人。或者说,不特定的人、众多的人可以归结为公众。
  1.不特定。我国刑法理论一开始就注意到,公共安全之“公共”概念与“不特定”概念之间的密切联系。只不过,1997年刑法之前及其之后的一段时间,一般是将“不特定”作为多数人的修饰词,公共安全被概括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例如说,公共安全突出表现为不特定性。⑴但是,如何具体地解释“不特定”概念,始终存在着模糊不清的地方,人们习惯于用不是“特定”的方式界定“不特定”,这样的概括大致上能够涵括常见多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却不是“不特定”概念的全部规范含义。
  最典型的是刑法教科书常举的例子:甲欲杀害乙,向乙所在的人群中投掷炸弹,结果(或者可能)炸死炸伤许多人。抽象此类案件,可以说:“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爆炸行为实际上炸死少数人,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罪,因为不特定的少数“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⑵简单地讲,“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与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先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控制。”固但是,这样的概括对于另外一些(也许不太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来说,并非如此。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与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先并非无法具体预料,而是基本确定,无论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加以控制,最终的危害结果都是相对确定的,而非难以控制。例如,偶有发生的在自家果园周围私设电网的案件,私设的电网一定不会同时电死、电伤众多的人,实际上也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但是,却威胁到不特定的人,而且,某一天果然电死、电伤了一两个人(偷苹果的小孩或者别的什么人),这种私拉电网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反之,在自家屋内设置电网等危险装置而致他人死亡的,就与公共安全无关。
  下面,我们再假设一个与私设电网案类似的案例作进一步的分析:
  A与B有仇,为了报复B,在B每天必经之路上,埋设了一个土地雷。这条偏僻的道路上,行人稀少,A根据自己的多日观察,确信一定会炸死B,但是没有想到炸死了自己的亲生女儿C。
  案例中,行为人将土地雷埋设在相对偏僻的公路上,这条道路上行人稀少,爆炸一般不会(实际上也没有)炸死、炸伤许多人,并没有“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但是,埋设地雷于公共区域、地域,行为指向公众当中某一人或者某几个人,具有不特定性,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以,A用爆炸的方法故意杀害B的行为,不仅仅属于一种故意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还属于对公共安全有危险的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属于想象竞合,司法实践中以爆炸罪论处。⑷让我们假设:A将B诱骗至荒郊野外,将B推入枯井,然后向井内投入手榴弹,B被炸死。那么,A的行为只是侵害了B的生命,行为的客观属性指向B的生命,而没有侵害也不可能威胁到公共安全,所以只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构成爆炸罪。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说,所谓“不特定的人”,是指行为威胁到公众中不确定的一个或者几个人,因而具有社会危险性。至于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个别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危害结果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均不影响公共安全的认定。
  “不特定”是独立于行为人主观意识与意志的客观判断,这一点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的一致性意见。这一规则告诉我们,“不特定”需要自然地或者物理地观察与分析,排斥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与意志。尽管实行行为客观上只能(或者实际上只是)威胁(或者损害)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生命、健康、财产,但是,只要我们将实行行为与“公众”概念联系起来考察和评价,实行行为指向来自于公众当中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人,行为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行为具有针对公众的社会危险性,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反之,与“公众”概念联系起来评价,侵害的行为对象具有确定性,而没有表现出与“公众”概念的密切联系,只是抽象地评价为前面提到的整体意义上的“公共利益”,那么,行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只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或者侵犯财产的犯罪。
  2.众多人。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是用“多数人”概念具体化“公共”概念,再用“不特定”修饰多数人。现在,将“不特定”与“多数人”并列作为“公共”的含义,“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渐成理论的通说。但是,多数人、少数人、个别人的说法,并非十分贴切,不适合在解释“公共安全”的语境中使用。如前所述,少数人可能依然属于公众,甚至于行为指向个别人仍然具有社会危险性,公共领域埋设地雷爆炸案就是如此。有学者似乎意识到了这一点,而交叉使用“多数人”与“公众”概念:“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公众)的生命、身体、财产安全。”⑸也有教科书开始尝试放弃“多数人”的提法,将公共安全定义为“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⑹“众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⑺在这里,本文用“众多人”取代“多数人”的提法,如此,形成了“公共一公众一众多”清晰区别的三个不同层次的概念。
  一般来说,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侵害众多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或者破坏特定对象但是威胁众多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时候,我们几乎不必要再考虑“特定”与“不特定”因素,侵害众多人的生命、身体健康、重大财产本身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但是,非以危险方法侵害众多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甚至于相当的)公共性,但是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方法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不一致。例如,实务上时常能够见到的灭门惨案,犯罪人为了发泄仇恨一夜之间用斧头砍死一家几口,尽管死亡人数众多,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若是其中还包括这一家人的邻居、朋友则更是如此,但是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然属于故意杀人罪。同样的道理,以放火等危险方法毁坏价值重大的公私财产,实行行为没有表现出针对公众的性质,例如,该财产属于某一个人(或者单位),不会殃及其他无辜者,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不过,类似的情形在实务中比较少见而已。现在,就让我们假设一例——焚烧荒漠别墅案:有人放火焚烧一栋独门独院孤立于荒漠上的“别墅”,尽管这栋有主的别墅时常没有人居住和看护但是依然价值不菲,放火焚烧这栋别墅的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反过来,放火焚烧的对象是茅草屋,却有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例如,纵火家家户户都是茅草屋的小山村,尽管整个村庄的财产价值远远地小于荒漠上的那栋别墅,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可见,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侵害众多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特定、不特定的因素不再影响行为之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我们接着说灭门惨案,若是行为人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实行,造成众多的人死亡、重伤,应当以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定性。之所以如此定性,不仅仅在于这类案件事实上往往威胁甚至于侵害到其他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还在于行为人以放火的危险方式杀死众多人,即使众多的人属于一家人,也可以评价为对于公共安全的侵犯,放火行为不仅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还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继续讨论前面说到的焚烧荒漠别墅案,如果行为人放火的这一天,恰值主人举行十几人甚至几十人参加的家庭聚会,行为人意图烧死这些人从外面反锁大门纵火,放火行为就不仅仅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同时还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应当以放火罪论处。即使案发当时,别墅中只有一家三口,仅仅烧死了一家三口,也应当认定构成放火罪,而不是仅仅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会有不少人直觉地认为不构成放火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若是行为人以投毒的方式杀死这一家三口,这种直觉会更加强烈。“犯罪人意欲毒死仇家一家四口或更多人口,在其共同的饭菜中投毒,显然,应成立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毒罪。”⑻笔者认为,每一个家庭成员均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放火、投毒行为所侵害的众多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法益,不仅是家庭成员每一个人的,同时具有社会性,只不过人数较少,是“少数人”而已,但是,依然应当属于公众,一个家庭就是一个小社会——小的公众社会。若不如此定性,会出现明显的不协调。假设夫妻二人驾驶的汽车被人破坏而出车祸,一家三口死于非命,难道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吗?即使车里只有夫妻二人而没有小孩,本案依然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放火焚烧沙漠别墅烧死一家三口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汽车致使两口人死亡却可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类似的案件作完全不同的认定,是不妥当的。若是行为人以放火(或者爆炸等)方式破坏汽车,问题会更为突出。


二、安全的范围

  公共安全是指公众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公共安全的范围限于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刑法理论的这一传统解释,符合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具体犯罪的分析归纳。
  相反的观点主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这一观点,一方面排除单纯财产安全,缩小了安全的范围;另一方面将“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包括在公共安全范围内,扩大了安全的范围。排除单纯财产安全的理由是:“其一,如果说只要行为侵害了价值重大的财产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一方面,盗窃银行、博物馆并取得重大财产的行为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另一方面,还会出现明显的不协调现象:刑法只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而过失毁损价值重大的财产,反而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都难以令人理解。其二,倘若说只要侵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财产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都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也难以令人接受。事实上,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以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为前提的。”这一观点将公共安全之利益范围扩大至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理由,相对简单,因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犯罪,也包括对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保护。”⑼也有观点同样地将公共安全范围加以扩大:所谓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安宁。⑽
  笔者认为,公共安全的范围不宜缩小,也不宜扩大。我们先谈,公共安全不宜排除公众之重大财产安全。
  首先,并非重大财产均属于公共安全的范围,重大财产必须是公众的财产,公共安全的范围限于公众的重大财产。如前所述,沙漠别墅纵火案和山村纵火案尽管均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而且前者的财产价值远大于后者,但是,前者不属于公众的重大财产而不构成放火罪,后者财产价值比较而言远小于前者,但是行为侵害公众的重大财产,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性,而是放火行为。
  其次,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还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银行、博物馆的财产不仅不属于公众重大财产,而且盗窃等行为方式并不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所规定的行为方式。所以,将公众重大财产纳入公共安全的范围,并非意味着“只要是取得”重大财产的行为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而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众之重大财产的方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再次,公共安全包括单纯的公众的重大财产,不会出现不协调现象。刑法只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处罚过失毁损价值重大的财产。但是,当财产属于公众重大财产,而且行为方式也属于放火、爆炸等公共危险方式时,故意“毁坏”行为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竞合,最终应当评价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侵害财产罪;过失“毁损”价值重大之公众财产,应当评价为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从而让行为人对过失“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和结果负责,这是协调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最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条使用的是“或者”一词,“重伤”与“死亡”之间用的是顿号,这表明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三选一”的关系。不能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以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为前提的。
  下面,试举一例,通过分析该案例来论证公共安全的范围不宜扩大至“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有一个年轻人,他想钱想疯了,或者是因为山村里有人得罪了他,或者其他任何奇奇怪怪的原因,他盗走了山村变电箱里的变电器或者是砸毁了变电器,这个小山村输电线路因此而中断,几十户村民不能用电灯照明,只能再拿出多年不用的煤油灯照明,人们很不习惯,更为严重的是,村民们看不了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不知道国家大事。半个多月后,供电部门修好了变电器,山村的夜晚重见光明。但是,好景不长,此人再次实施了同样的行为,小山村继续陷于黑暗。如此三番,这个年轻人作案五次。最后一次作案时被村民当场抓获。
  本案的问题是:这个年轻人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吗?
  按照扩大公共安全范围的观点,这个年轻人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当今社会,如果某种行为使得多数人不能观看电视、不能使用电话,就会使生活陷于混乱”虽然没有直接侵害和威胁人的生命、身体,但是扰乱了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⑾
  无论是公共安全还是公共秩序,都是“公共”的,具有“公共”属性,这一点上二者是相同的,并构成了与国家安全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区别。而公共安全的安全,构成了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的区别。如果不区分场合,安全与秩序两个概念的界限似乎是模糊的,而非泾渭分明。但是,在刑法分则中,安全与秩序的区别是实际存在的,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更是明显不同。公共安全是社会公众的生命、身体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公共秩序则表现为公众生活、工作的有序性。例如,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构成了对公众心理安宁的侵害,因而扰乱公共秩序,但是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出台以前,有地方法院以投毒罪追究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是混淆了安全与秩序的差别。⑿当然,公共秩序概念中,有时也会包含“安全”要素,但是公共秩序概念当中的“安全”并非是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而是这些重大利益之外的其他类型的安全,例如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等。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上述案例当中,这个年轻人的行为,表面看似乎是一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属性的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因为变电器属于电力设备的范围,但是这种行为危害的是小山村生活秩序的安宁,实际上不会(不仅仅是没有)危害到公众的生命、身体健康、重大财产的安全。但是,这种行为若是发生在北京中关村、浙江华西村,就不仅仅是生活秩序的安宁了,而是会危及到众多人的生命、身体健康、重大财产的安全,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当然,如果破坏的是中关村、华西村某一栋居民楼的电闸,导致该栋楼里的居民不能正常用电,像前面说到的小山村一样,这栋楼里的居民失去了光明、不能看电视节目,诸如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等电器不能运转,尤其是电脑不能运转直接影响居民上网导致网络游戏当中的自家菜园里的蔬菜全部被别人“偷”光,同样是对于公众生活安宁秩序的扰乱而不是公共安全的危害,可以以寻衅滋事罪(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电闸)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还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均以“公共安全”作为犯罪构成要素,有破坏行为但是仅仅扰乱了“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认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没有法律根据。的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犯罪,事实上会对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构成扰乱,但是,不能认为立法上以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规范与事实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不能混同。实际上,200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先以“死亡、重伤”而后以“重大财产损失”作为定罪标准,只是对于“财产损失”作了一定的扩张解释,始终没有将损失扩张到“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直接关系到公众的重大财产,直接或者间接地(更多情况下是后者)关系到公众的生命与身体健康,因而关系到公共安全,以这些设备、设施作为破坏对象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当然,这些设备、设施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否则,属于个人“财产”法益而不是社会“公共安全”法益的表现形态,破坏这些设备、设施的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上述特定对象还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其一,必须是价值重大的财产,价值较小的,不构成相应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公共安全的应有之意;其二,表现为超个人财产法益的社会法益,具有公共安全属性,或者属于公众所有,或者虽然属于个人(包括具体单位)但是直接地为公众服务,对其进行破坏实际上可能会造成针对公众的“死亡、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之结果的发生。事实上,所有上述特定对象都关系到“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破坏这些对象确实会扰乱“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但是,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的立法目的并不在于维护“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而在于保护公众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公共安全。
  问题是,上述特定对象的公共安全属性有着很大的差异,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有着明显的仅凭经验观察就可以确定的公共安全属性,无需科学鉴定。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相对比较特殊。关于公用电信设施,前面提到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扩大公共安全的范围,就不再讨论。广播电视设施事实上几乎不可能涉及公众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对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能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吗?按照扩张公共安全范围至“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观点,只要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就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事实上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一般不会危及、威胁公众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但是肯定会扰乱“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于是立论者将公共安全扩大至“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混淆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区别。从刑法规范的角度上讲,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以公共安全为要件,而公共安全则只能解释为“公众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不能因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事实上很少会侵害“公众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而否定上述“公共安全”之构成要件在刑法规范当中的真实存在。正确的做法是,依然将刑法规范运用于事实判断,而不是为适应事实而改变规范,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来说,没有危害而且也不可能威胁公众生命、身体健康,而只是危害重大财产安全的,若是财产属于公众,那么行为就具有公共危险性,应当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论处。反之,若是属于个人财产法益,应当归入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者,不构成犯罪。如此,不仅很好地保证了事实与规范关系的协调,而且很好地处理了形式与实质、规范概念与刑法目的的关系。


三、安全的等级

  公共安全的等级与损害的大小和危险程度的高低成正比,安全等级也就体现在损害与危险概念之中。
  1.实害。实害,是指实际损害结果,表现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损害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人数的多寡和财产价值的大小。就人数的多寡而言,损害又可以区分为以下四个由高到低的等级:(1)公众,人数众多直接达到公众的程度。公众的具体人数并非绝对,成百上千的人,肯定是公众,人们不能容忍的人数会呈现逐步降低的趋势。(2)不特定的众多的人,人数众多,且具有不特定性。(3)众多的人,人数众多,至少三人以上。(4)不特定的人,人数在一至三人之间,并且具有不特定性。
  2.具体危险。具体危险,是指实际损害法益的危险状态,刑法分则条文规定这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是具体的危险犯。这种危险乃是需要依据科学法则和经验法则加以证明的行为属性,不允许进行任何假定或者抽象。与实害概念联系起来,危险在具体案件中可以区分为指向不特定人的危险、指向众多人的危险、指向不特定众多人的危险、指向公众的危险,反映了具体危险程度的等级。
  具体危险概念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构成要件意义是,构成对于“其他危险方法”解释的实质性限制。一般来说,“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那些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属于一种概括性规定。例如,针对公众私设电网,驾驶机动车高速撞向人群,驾车高速冲撞其他机动车辆,在地铁车站将众多的人猛地推下站台,拆卸街道上窨井的井盖,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向密集聚会的人群开枪扫射或者以其他方法引起人群混乱并造成踩踏,在繁忙的交通道路上极速飙车,等等。“其他危险方法”,必须从实质上判断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行为是否具有具体危险,若是只有抽象的而没有具体的危险,不能归入“其他危险方法”的范围。所以,笔者认为,极速飙车有可能被认定为危险方法,而超速驾驶不能视为危险方法,更不能将事实上只有抽象危险性的酒后驾驶、醉酒驾车归入“其他危险方法”的范围。⒀

云南省进一步搞活供销社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进一步搞活供销社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供销社在建立服务体系,支持农业发展,繁荣城乡经济,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但由于隶属关系几经变动,经营范围日益缩小,加之经营管理水平较低,负担较重等原因,目前活力不足,亏损严重,经营困难,与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及加快农
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和省委三级干部会议精神,特别是最近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把供销社办成富有活力的农村经济技术综合服务中心,促进我省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把供角社办成富有活力的农地经济技术综合服务中心
1、供销社既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又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既要履行为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基本职能,又要承担国家委托的各项任务;既是联结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重要桥梁,又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广在农民的重要纽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
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对供销社地位、作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供销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活跃城乡商品流通中的特有作用。
2、供销社要在现有基础上发展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农村经济技术综合服务中心的作用,集中精力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推广服务。除继续做好重要农资商品的专营工作外,要以“庄稼医院.为主要形式,走技术、物资结合的路子,积极为农民提供田间巡诊、测土施肥等配套服务。真正做到以科技为先导,搞好多部门联合、协调的综合服务。
二是发展农副产品的产销服务。要积极推进农副产品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根据市场需求,以农副产品为主营对象,以扶持商品基地建设为重点,建立大宗商品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积极培育和完善农副产品市场体系。在农副产品的集体产
地和集散中心建立一批区域性的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吞吐调剂,搞活交易,支持和帮助农民进入流通领域。
三是健全日用工业品的供应服务。要根据农地消费变化,调整经营结构和商品结构,扩大进货渠道,增加花色品种,改善经营方式,扩大销售,满足需求,提高效益。
四是积极扶持发展乡镇和农副产品加工业。要经营为乡镇企业、社办加工提供市场信息,帮助其开发当地资源,组织原材料供应和推销产品。
五是搞好其他服务。要积极兴办饮食、理发沐浴、旅社、旅游、文化娱乐等服务项目,搞好耐用消费品等商品的售后维修服务,方便群众,适应需求。
边远贫困地区的供销社,可结合当地实际,围绕上述内容创造条件,逐步开展综合服务。
二、供销社要努力扩大经或范围,开拓服务领域
3、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凡是放开经营的产品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商品,供销社都可以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支持,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供销社,只需核发一个综合经或执照。对国家和省规定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统一经营、专营专卖、归口经营的商品,有关归口管理部门
要作必要调整,一般应允许供销社经营,或允许供销社代购代销。
4、坚持和不断完善化肥、农药、农膜由供销社农资部门专营的政策。除国家规定的农垦、外贸、烟草、科技专用化肥外,其亿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经营。
5、重申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的规定,省产棉花的收购和全省纺棉、絮棉的调拨供应,均由省棉麻公司统一经营。
6、为促进农副土特产品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要继续实行“谁扶持、谁经营、谁得益”的原则。对供销社多年组织与扶持的商品生产,其产品的购销作由供销社经营和管理。有的骨干产品,如主产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建立专业公司经营的,也应由供销社负责组建;若不由供销社负责
组建,应对供销社的投入进行清理偿还。其他行业扶持农村原料生产基地的产品,可由扶持行业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代购。外贸部门扶持建立的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的产品,由外贸部门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代购。出口和内销发生矛盾的紧缺农副产品,由计划部门或省政府授权部门
协调内外贸、内外销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7、粮食。供销社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议购议销。
8、烟草。烤烟新产区、分散产区以及烟草部门无条件经营的地区,可委托供销社扶持生产和收购,供销社享有与烟草部门同等的扶持费。晒烟、土烟仍由供销社经营。在烟草部门没有设点批发卷烟的农村集镇,卷烟批发业务由烟草管理部门委托供销社经营。
9、为搞好农村药品供应和中药材的产供销,国营医药、药材公司(站)尚未延伸到的地区,县(市)医药管理部门(公司)可委托当地具备条件的基层供销社代理医药批发业和。具备条件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供销社,医药部门应继续给予安排经销。中药材除麝香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外
,甘草、杜仲、厚朴由于我省不是主产区,为搞活流通,可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这三个品种及其他品种。由医药、药材公司(站)根据市场需求与当地供销社签订供需合同,合同以外的部分,允许供销社自销。
10、继续执行“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应优先供应农村.的原则。计划商品要城乡切块,计划分列。农业生产、乡镇工业所需要的原材料、辅料以及民用建材等,供销社应接受主营部门委托,积极扩大经营。供销社中以跨地区多渠道自选进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
11、商业、物资、林业、石油、农机等部门所经营的计划内商品,在农村无网点经营而供销社又能经营的,要委托和支持供销社经营。计划外的由供销社自行经营。
12、农村需要的图书、课本、作业本的发行和供应,由新华书店和教育部门委托基层供销社经销或代销。
13、供销社要积极参与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外贸部门要积极为供销社代理出口,委托收购出口商品及其加工、挑选。有关部门要支持供销社发展边境贸易业务。供销社可按照云政发〔1991〕2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同境外工商企业直接开展购销贸易、兴办合资企业、合作
企业等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三、供销社要加快自身改革与建设的步伐
14、供销社要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要坚持基层社和县以上联社同步改革,通过转换经营机制,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的能力,进一步开发生产和开拓市场。
15、基层供销社应逐步办成所在经济区范围内的购物、加工、科技、文化娱乐的服务中心。要以市场为导向,立足当地资源,积极引导、组织、参与农民开发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林业及其他工副业,培育和聚集资源,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壮大集体经济和供销社自身的实力。
16、县以上联社及其所属公司,要进一步扩大对基层社农副产品的分购联销、工业品的联购分销、社办工业产品的分产联销等业务。要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与基层社的初加工紧密结合,形成社办工业体系。要依靠科技进步,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
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要有计划地积极兴办批发市场,发展批发和期货贸易,搞好产区的县级批发市场建设。对地方生产、区域消费的产品,可在产区或中心城市设立区域性批发市场。尤其要注重利用我国南北市场的互补性,积极开拓“三北”(东北、华北、西北)市场。
17、要加快“四放开”改革步伐,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在企业内部推行“三制”、“三岗”,即全员合同制、干部聘用制、内部待业制和待岗、试岗、在岗。在强化岗位制的同时,搞好分配上的放开,在依法纳税和控制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效益增长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按照自身经
济效益和职工劳动贡献自主分配。
18、基层供销社应按集镇、经济区和商品流向设置,不强求一乡一社。新建乡和山区乡可设立分社,实行统一核算。
四、进一步放宽政策,增强供销社的活力
19、建立供销社发展基金。各级供销社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可按全年商品销售总额税前提取0.5%-1%作为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基层网点的更新改造及补充流动资金。此项基金由各级联社掌握,有偿滚动使用。
20、有计划地解决供销社仓储、经营设施、危旧房屋改造和设备更新等问题。所需资金,一是“八五”期间省计委每年安排1000万元,各地、州、市相应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化肥仓库的建设;二是从供销社发展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三是采取国家、集体、社员一起上的方式,
多渠道筹措资金。
21、各地主管部门在具体安排使用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和低息、贴息贷款(含支持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国家专项扶贫贴息贷款、经济开发贷款、扶持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等)时,要统筹兼顾,对供销社上报项目要择优安排资金,由供销社牵头扶持发展农村商品生产。
22、从1992年起,供销社扶持农民建设商品生产基地所需资金,纳入农业投资,统筹解决。新工矿区、开发区的供销社网点建设,应同时纳入国家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在总投资中解决。
23、供销社经营的国家定价商品,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凡是国家放开价格的商品,由供销社经营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行定价。
24、金融部门对供销社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和收购重要农副产品所需贷款,要优先安排,并执行基准利率。
25、对于“未弥补亏损”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应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级弥补,或用今后3年供销社实现的利润抵补。在未弥补或抵补前,经农业银行县支行审查批准,可给予计息缓收照顾。
26、根据国务际和省政府关于“供销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的规定,供销社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商品所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应单独列帐,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予以弥补。
27、对供销社的社办工业、汽车运输业,在技术改造、原材料和油料供应等方面,有关部门要给予适当照顾。
28、供销社在辖区内设置的分散网点,不需另行登记注册,不收取市场管理费。如不使用工商部门修建的市场设施,亦不收摊位费。
29、为切实解决特困基层社问题,对于贫困地区的特困社,从1992年起,在五年内由省财政每年拨给省供销社150万元,专项用于特困基层社经营网点、设施建设代款和社办工业贷款的贴息。地(州、市)县两级每年也应适当安排资金扶持特困社。
30、供销社新办的加工企业和营销、服务经济实体,可比照新城镇集体工商企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的办法执行。对确有必要的,经向县税务局申报,可酌情再放宽1-2年的减免期限。对沿边、贫困地区和某些处于发展初期,或者在一个县范围内零星分散、收入较少,以
及恢复发展缓慢的农林特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地、州、市政府(行署)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可给予免征或缓征农林特产税的照顾。
五、进一步加强对供销社工作的领导
3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关心和支持供销社的工作,把发展供销合作事业作为农村改革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为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对供销社目前面临的困难,特别是基层社的困难要深入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全力支持把供销社办成
农村经济技术综合服务中心,为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繁荣城乡市场作出积极贡献。


199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