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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UDC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57:47  浏览:10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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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UDC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

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UDC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

1989年9月2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1. 总 则
1. 1 土地分等定级的任务与目的土地分等定级是地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城镇土地的经济和自然两方面属性及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评定和划分城镇土地等级,为全面地、科学地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城镇土地,以及为有关部门制订规划、计划和有偿使用土地提供依据。
1. 2 土地分等定级体系城镇土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划分体系。土地等反映全国城镇之间土地的地域差异。土地等的顺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排列。土地级反映城镇内部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土地级的顺序在各城镇内部统一排列。
本规程适用于各城镇内土地级的评定工作。各城镇间土地等的评定规程另行制定。
1. 3 土地定级对象及工作单位土地定级的对象是城镇建成区和近郊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土地定级工作以城镇整体为单位进行。城镇附近的独立工矿等用地也可一起进行评定。
1. 4 土地定级原则
1. 4. 1 综合分析原则土地定级应对各种经济、社会、自然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按差异划分土地级。土地级既要反映土地在经济效益上的差异,也要反映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的差异;
1. 4. 2 主导因素原则土地定级应根据城镇内影响土地优劣的因素种类及其作用的差异,重点分析对土地级起控制和主导作用的因素,突出主导因素的影响,评定土地级;
1. 4. 3 地域分异原则土地定级应掌握土地区位条件和特性的分布与组合规律,并分析各个由于区位条件不同形成的地域分异状况,将类似地域划归同一土地级;
1. 4. 4 级差收益原则土地定级应在初步划分的土地级上对级差收益明显的有关行业进行级差收益测算,测算值作为确定土地级数目和了解行业级差收益的重要参考依据;
1. 4. 5 定量与定性结合原则土地定级应尽量把定性的、经验性的分析进行量化,以定量计算为主,必要时才对某些现阶段难以定量的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定性分析,以减少人为任意性,提高土地级精度。
1. 5 土地定级工作内容
a.准备工作及外业调查;
b.定级因素资料整理及定量化;
c.单元分值计算及土地级评定、测算;
d.编制土地级别总图及量算面积;
e.土地级的边界落实及分宗整理;
f.编写土地定级报告;
g.土地定级成果验收;
h.成果归档和资料更新。
1. 6 土地定级的程序及方法
1. 6. 1 程序
a.根据城镇特点,选取土地区位条件和其它有关的土地自然和经济条件,作为划分土地级的定级因素;
b.按照各定级因素的分布变化规律,计算各因素的指标值和作用分,编制各因素的指标值与作用分值的对照表;
c.依据定级因素与社会、经济活动及生活的相关程度,确定各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分别计算权重值;
d.划分定级单元,计算单元内各因素分值,各分值加权求和,按总分的分布排列和实际情况,初步划分土地级;
e.按数理统计要求,在不同土地级上测定典型行业的经济收益差异,参考行业的土地级差收益,确定土地级别数;
f.编绘土地级别图,编制土地定级报告,完成定级工作。
1. 6. 2 技术方法
a.因素的作用分计算采用相对值法和距离递减法,按0—100分封闭区间赋分,因素指标与作用分的关系按正相关设置,因素条件越好,距离越近,作用分越高;
b.单元划分可选用主导因素均值法、叠置法或动态网格法;
c.权重确定采用特尔菲测定法、因素成对比较法、层次分析法;
d.单元总分值计算采用因素加权分值和法。计算式为:

P=∑Wi·Fi (1)
i=1
式中:P—总分(诸定级因素在单位内对土地优劣的综合反映);
∑—累加符号;
n—土地定级因素的总数;
Wi—权重(某定级因素对土地好坏的影响程度);
Fi—分值(某定级因素在单元内表现出的优劣度)。
e.级别确定采用总分数轴法、总分频率曲线法、总分剖面图法;
f.典型级差收益测算采用典型抽样测定、数理统计检验方法。
1. 7 土地定级成果
a.土地定级报告;
b.土地级别总图;
c.土地定级单元分值图;
d.土地级边界图;
e.土地定级因素作用分值图;
f.级差收益分级测算结果表、曲线图;
g.行业利润与各经济指标关系曲线图
h.行业利润数量统计检验结果表;
i.土地分级面积汇总表;
j.土地级分宗统计表;
k.原始资料、中间计算结果和其它过渡图、表。
1. 8 土地定级的工作底图
定级的工作底图分为土地级别总图工作底图、土地级别边界图工作底图、定级因素作用分值图工作底图和其它辅助工作底图。各类底图采用能覆盖城、镇整体范围的城镇平面图、地形图或地籍图。
根据城镇规模和复杂程度不同,各类工作底图的比例尺为:
1. 8. 1 土地级别总图的工作底图
大城市 1∶10000—1∶20000
中等城市 1∶5000—1∶10000
小城市以下 1∶1000—1∶5000
1. 8. 2 土地级别边界图的工作底图按城镇地籍图的比例尺。无地籍图时,暂时用比例尺大于土地级别总图并能准确划出土地级边界的图件;
1. 8. 3 定级因素作用分值图的工作底图作用分值图比例尺与土地级别总图一致;其它辅助图件的工作底图,比例尺由各城镇自定。
1. 9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和市土地管理局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中某些条款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本规程要求相抵触,并须报省和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
1. 10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负责解释。

2. 准备工作及外业调查
2. 1工作内容和一般要求
2. 1. 1 工作内容
a.编写土地定级任务书;
b.准备工作表格;
c.收集、调查与各定级因素作用分、权重等有关的数据;
d.对有关的设施、人口、物质等状况进行定点、定位标注;
e.调查与各行业用地级差收益有关的数据。
2. 1. 2 调查一般要求
a.外业调查、收集到的资料,要按实地位置标注到定级工作辅助图或底图上;
b.利润、销售额等数据的调查按抽样方法进行,要求近期连续三年以上资料;
c.抽样或断面调查,每种类型要有足够样本;
d.外业调查资料必须填入相应的调查手簿和各种表格中,数值至少记录到小数点后第一位。
2. 2 编写土地定级任务书
凡开展土地定级的城镇,由市、县土地管理局组织编写土地定级任务书,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土地定级任务书的内容包括:
a.开展土地定级城镇的基本情况;
b.土地定级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图件资料;
c.土地定级工作的组织、人员、实施步骤与方法;
d.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
2. 3 表格准备
2. 3. 1 土地定级工作必须准备以下空白表格:
a.城镇土地定级因素表;
b.城镇土地定级因素权重调查表;
c.各行业用地效益调查表;
d.城镇土地定级单元指标及分值记录表;
e.土地级别与总分值对照表;
f.土地分级面积汇总表;
g.土地利用类型效益增减系数表;
h.土地微观区位效益增减系数表。
2. 3. 2 根据3. 2选择的定级因素,相应准备以下空白表格:
a.商服繁华作用分值表;
b.道路通达作用分值表;
c.公交便捷作用分值表;
d.对外交通作用分值表;
e.路网密度作用分值表;
f.生活设施作用分值表;
g.公用设施作用分值表;
h.环境质量作用分值表;
i.文体设施作用分值表;
j.绿地覆盖度作用分值表;
k.人口密度作用分值表;
l.土地级分宗统计表;
m.其它选择的土地定级因素作用分值表。
2. 4 繁惶度资料的收集与调查
资料收集的范围包括:
a.商业服务业(以下简称商服)中心的位置、数量、范围;
b.商服中心的商店总数、零售额、利润值、占地面积、营业面积、职工数等;
c.必要时了解商业职能种类数,商服中心职能完备率、专业商店数及商服建筑物密度及高度等数据。
资料不足时,在实地对各商服中心进行补充或全面调查。
2. 5 交通条件资料的收集与调查
资料收集的范围包括:
a.与道路状况有关的道路网分布、道路类型、级别标准、车流量、道路长度及宽度等数据;
b.与公共交通状况有关的公共汽车线路及站点分布、车流量及停靠次数等;
c.与城镇间交通状况有关的交通工具类型、设施规模及分布等。
资料不足时,道路类型、宽度及车流量数等按断面做补充调查。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路段做断面,实地量测道路宽度,确定道路所属类型,测定在规定时段内此断面的车流量。
2. 6 基础设施状况资料的收集与调查
资料收集的范围包括:
a.基础设施(管线)类型、数量、分布及投资等状况;
b.基础设施的技术水平、规模、级别和服务水平;
c.生活服务设施使用的保证率、持续率和可靠率。
资料不足时,须在实地进行补充或全面调查。
2. 7 环境条件资料的收集与调查
资料收集的范围包括:
a.环境质量指数、各类污染状况分布状况等;
b.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和气候等条件;
c.公园、绿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等。
资料不足时,对典型区域进行补充调查。
2. 8 社会、历史及人口资料的收集与调查
资料收集的范围包括人口总数、行政区划、城镇发展过程等。
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按户籍登记数;工作人口按单位统计;客流人口资料采用断面调查,按规定时段内通过断面的人口数作为该点或一定区域的客流人口数。
2. 9 土地利用效益资料的收集与调查
2. 9. 1 资料收集的范围包括:
a.工、商业等企业单位各自的产值、商业销售额、流动资金与固定资金,税前及税后利润等数据;
b.各企业单位的占地面积、营业面积、职工人数等数据;
c.各企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经营范围、所属系统等;
d.现行房价、历史地租和地价以及分布状况等资料。
2. 9. 2 企业单位的经济数据,应选用连续3年以上的有关资料。
调查方式可选择:
a.在开始调查收集其它定级资料时,结合进行全面的抽样调查;
b.在初步划分的土地级上,按工业、百货、五金、服装、旅馆、日杂、饮食、服务、文体等区别选择行业,每个行业抽5—10个企业做为样点。
2. 10 其它资料室外定位和临街单位进深调查资料收集、调查的范围和方法包括:
a.临街权属单位使用土地平均进深的数据。调查采用在土地利用类型基本一致的区域,选择若干典型地点实测的方法;
b.定级中需要利用的明显地物、新增地物的位置数据。采用室外实地测定的方法;
c.土地权属资料利用已有的地籍调查资料。

3. 定级因素资料整理及定量化
3. 1 资料整理及定量化的内容、要求和一般方法
3. 1. 1 工作内容
a.选择定级因素;
b.确定因素的指标值、指数、距离及作用分,编制作用分值表;
c.定级因素作用分值图勾绘;
d.定级因素权重确定;
e.典型行业收益数据处理。
3. 1. 2 工作要求:
a.按3. 2选择的定级因素检查所需资料的齐备状况,资料不足时,必须进行外业补充调查;
b.与各因素有关的各设施、商服中心、抽样点及有关数据应标注在工作底图或辅助图上;
c.各种设施的作用系数应参照确定权重的各方法进行,也可用层次分析法把权重和作用系数一并确定;
d.各因素指标均按相对值衡量。在指标值中对规模、级别的最高值,距离最近或状况的最优值赋予相对高分,其余指标按相对大小作用分依次递减;
e.若因素的指标值只在一定范围内对土地定级起作用,因素得分计算只应在该范围内进行。凡高于或低于该范围的指标值,按该范围内的最高值或最低值看待;
f.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空间距离、道路距离、耗时距离等量测、整理出有关的距离数据。
3. 1. 3 因素定量化的一般方法;
定级因素的定量化可分两大类进行:
3. 1. 3. 1 若因素对土地的影响仅与因素指标值有关,其定量化步骤为:
a.对因素进行整理,计算指标值;
b.按下式计算相对作用分:
fi=100(Xi-Xmin)/(XmaX-Xmin) (2)
式中:fi—某指标值的作用分;
Xmin、XmaX、Xi—分别为指标的最小值、最大值和某值。
c.划分3—10个作用分区间,编制作用分值表。
3. 1. 3. 2 若因素对土地影响既与因素涉及的、呈点、线状分布的设施规模等有关,又与土地和设施的相对距离有关。其定量化步骤为:
a.在各因素内按规模或类型求出各点或线的相对作用分,其最大值为100;
b.计算因素内各相同规模或类型的点、线的平均作用或平均吸引范围及划分若干个相对距离区间;
c.根据不同因素及其影响随距离变化的特性不同,以因素的作用分按相对距离计算获得各个相对距离上的作用分;
d.以因素作用分、相对距离区间编制因素作用分值表。
3. 2 土地定级因素选择定级因素指对土地级别有重大影响,并能体现土地区位差异的经济、社会、自然条件。
3. 2. 1 因素选择范围
a.繁惶度方面的因素有:商服繁华影响度;
b.变通条件方面的因素有:道路通达度、公交便捷度、对外交通便利度、路网密度;
c.基础设施方面的因素有:生活设施完善度、公用设施完备度;
d.环境条件方面的因素有:环境质量优劣度、文体设施影响度、绿地覆盖度、自然条件优越度;
e.人口状况方面的因素有:人口密度;
3. 2. 2 因素选择的原则
确定的因素应同时满足:
a.因素指标值变化对土地定级有较显著的影响;
b.因素指标值有较大的变化范围。
3. 2. 3 因素选择方法
按3. 2. 1款内容选择采用
a.进行特尔菲测定(方法见附录);
b.按掌握的数据进行选择。
3. 3 繁惶度资料整理
繁惶度主要由商服繁华影响度体现,资料按下款整理:
3. 3. 1 商服中心划分
3. 3. 1. 1 各城镇应分出的商服中心级别数目为:
商服中心级别数目 最低级中心的使用面积之和
大城市2—4级 ≥2000—1500平方米
中等城市2—3级≥1500—1000平方米
小城市以下1—2级≥1000—500平方米
3. 3. 1. 2 确定商服中心边界
在商服中心所在的区域内,选择商服业繁华状况突变的地段,以明显的地物或非商服业建筑作为商服中心边界。
3. 3. 1. 3 划分要求
城镇内商服中心依次从高级到低级按市级、区级、小区级和街区级等级别划分。
3. 3. 1. 4 划分依据
商服中心可选用以下一种划分依据。
a.按商服中心的销售总额、总利润或单位面积销售额、利润值以及其它经济指标的高低衡量;
b.利用对商服中心的已有划分,并加以适当修正、调整。
3. 3. 2 商服中心规模指数确定
各商服中心规模指数用销售总额等经济指标按下式确定:
Mi=100ai÷amaX
式中:Mi—某商服中心规模指数;
ai—该商服中心经济指标实际值或该级中心指标平均值;
amaX—最高级商服中心的经济指标。
3. 3. 3 商服中心内各级繁华作用分的分割计算
商服中心内可分为与中心自身级别相应的商服职能和低于其级别的各级职能,中心对土地繁华的影响由这些职能综合体现,并以相应级别衡量,中心内的各级繁华作用分按下式进行分割计算:
fi=Mi-Mj
fmin=Mmin
式中:fi—某级商服繁华作用分;
Mi—某级中心规模指数;
Mj—次一级中心规模指数;
fmin—最低级中心的商服繁华作用分;
Mmin—最低级商服中心规模指数。
3. 3. 4 商服中心服务半径和相对距离确定
半径以商服中心边缘为起算点,通过商服中心分布图按下式确定:
市级中心服务半径市级中心到连片建成区的最大距离 (6)
各级中心服务半径同级商服中心的最大服务距离 (7)
相对距离按下式计算,不同级商服中心划分3—15个对应的相对距离区间:
r=di÷d [0≤r≤1] (8)
式中:r—相对距离;
di—某级中心服务半径内,某点距中心的实际距离;
d—该商服中心服务半径。
3. 3. 5 作用分值表编制
作用分值表包含内容有:
a.相对距离0时的各级繁华作用分;
b.与各级中心相对应的各相对距离;
c.在不同相对距离上的各级繁华作用分;
第c款中的数据依第a、b款数据计算后获得。
3. 4 交通条件资料整理
交通条件由道路通达度、公交便捷度、对外交通便利度、路网密度综合影响决定,资料按以下各款整理:
3. 4. 1 道路通达度资料整理
3. 4. 1. 1 道路类型确定按道路在城镇交通中的作用可分为:
a.主干道—联系城镇中主要工矿企业、交通枢纽和全市性公共活动场所的道路,是城镇中主要客货运输线;
次干道—联系城镇主干道之间的道路;
支路—各街坊之间的联系道路;
b.按主、次干道在城镇中的类型不同分为:
混合型主干道∏镇内部主要客货运输线;
生活型主、次干道∏镇内部主要以客运为主的道路;
交通型主、次干道∏镇内部主要以货运和过境为主的道路;
c.各城镇应分出的道路类型数为:
大城市5—7类;
中等城市3—5类;
小城市以下1—3类。
3. 4. 1. 2 道路类型划分依据
a.按道路宽度:
道路类型 红线宽度 车行道宽度
主干道 ≈40米 14—18米
次干道 ≈30米 11—14米
支路 ≈15米 7—9米

b.按道路上的车道数;
c.按道路在城镇交通中的地位和作用。
3. 4. 1. 3 道路的作用指数和通达作用分计算
作用指数反映某类道路在城镇交通运输中所起的作用,作用大小顺序一般为:混合型主干道、生活型主干道、交通型主干道、生活型次干道、交通型次干道、支路、指数与道路作用或车流量大小呈正比,数值在0—1之间,最佳道路的作用指数等于1,其余类型依次递减;道路通达作用分计算按下式:
fi=100k1
式中:fi—某类道路通达作用分;
ki—该类道路作用指数。
3. 4. 1. 4 道路影响距离及相对距离计算
主干道、次干道影响距离按实际推算,其公式为:
d=s÷2l
式中:d—主干道或次干道影响距离;
s—镇建成区面积;
l—主干道或次干道长度。
支路的影响半径在0. 3—0. 75公里之间确定。
相对距离按下式计算,不同道路类型对应划分3—10个的相对距离区间:
r=di÷d [0≤r≤1] (11)
式中:r—相对距离;
di—某类道路影响距离内,某点距该道路的实际距离;
d—该类道路影响距离。
3. 4. 1. 5 作用分值表编制
作用分值表包含内容有:
a.相对距离0时的各类道路通达作用分;
b.与各类道路对应的各相对距离;
c.在不同相对距离上的各类道路通达作用分;
第c款中的数据依第a、b款数据计算获得。
3. 4. 2 公交便捷度资料整理
3. 4. 2. 1 公共交通站流量的计算
站流量取一定区域内各个公交站点的每小时停车量之和。当同一公交线路的各站点均为必停站点时,可用线路中各向车流量之和代替,各公交线路流量每天统一按12—16小时计算平均值;

3. 4. 2. 2 公交便捷作用分的确定
公交便捷按站流量大小依次划分为3—15个档次,各档次的公交作用分由下式计算:
Fi=100bi÷bmaX (12)
式中:Fi—公交便捷作用分;
bi—某站流量值;
bmaX—最大公交站流量值。
3. 4. 2. 3 公交站点服务半径和相对距离的计算
服务半径以站点为原点,统一在0. 3—0. 5公里之间确定。相对距离计算按下式,各城镇划分的相对距离区间为2—5个:
r=di÷d [0≤r≤1](13)
式中:r—相对距离;
d—公交站点服务半径;
di—服务半径内某点距站点的实际距离。
3. 4. 2. 4 作用分值表编制
作用分值表包含内容有:
a.相对距离等于0时,各档次公交便捷作用分;
b.各相对距离区间;
c.在不同相对距离上各档次公交便捷作用分;
第c款中的数据依第a、b款数据计算获得。
3. 4. 3 对外交通便利度资料整理
3. 4. 3. 1 对外交通设施类型、数目的选定
设施指火车站、港口、长途车站等城镇中对外经营的客货运输站(不包括单位自有的接轨站、专用码头等),各城镇可按设施在城镇对外交通运输中的地位和作用选定设施数目和类型。
3. 4. 3. 2 作用指数和作用分计算
设施作用指数反映某类设施在对外交通运输中的重姨度,指数与设施作用大小呈正比,数值在0—1,各指数值之和等于1;
设施作用分计算按下式:
fi=100ki
式中:fi—某设施作用分;
ki—该设施作用指数。

3. 4. 3. 3 对外交通设施服务半径和相对距离确定
服务半径以各设施为原点,范围分别确定在2—20公里之间;
相对距离计算按下式,各设施划分3—5个相对距离区间;
r=di÷d [0≤r≤1] (15)
式中:r—相对距离;
di—某设施服务半径内,某点距设施的距离;
d—该设施的服务半径。
3. 4. 3. 4 作用分值表编制
作用分值表包含内容有:
a.相对距离等于0时,各设施便利度作用分;
b.各相对距离区间;
c.在不同相对距离上各类设施便利度作用分;
第c款中的数据依第a、b款数据计算获得。
3. 4. 4 路网密度资料整理
3. 4. 4. 1 路网密度的计算
路网密度只计一定路宽标准(各城镇确定为3—5米)以上的道路,路宽由外业实测,路长在底图上直接量取。统一按一定面积的典型区域或单元计算路网密度指标值,路网密度计算式为:
Di=li÷s
式中:Di—路网密度;
li某区域或单元内道路总长;
s该区域或单元的面积。
3. 4. 4. 2 路网密度作用分计算和作用分值表编制作用分计算公式为:
fi=100(Xi-Xmin)/(XmaX-Xmin)
式中:fi—路网密度作用分;
Xmin、XmaX、Xi—分别为密度最小值、最大值和某密度值。作用分值表中密度与作用分对应划分5—10个区间。
3. 5 基础设施资料整理
基础设施条件的优劣由生活设施完善度、公用设施完备度两因素综合影响决定。
3. 5. 1 生活设施完善度资料整理
3. 5. 1. 1 生活设施完善度指标确定
a.选择设施齐备标准时,从供水、排水、电力、电讯、供热、供气等设施中选定齐备时应有的设施类型;
b.划分设施水平系数时,按设施技术水平、设施服务方式或设备分布密度分出2—4个相对系数,数值在0—1之间;
c.确定使用保证率时,按水、电、气、热等设施使用的持续率、可靠率和保证率确定,数值在0—1之间。
3. 5. 1. 2 作用指数和作用分计算设施作用指数反映设施与日常生活的密切程度,指数与设施作用大小呈正比,数值在0—1之间,各指数值之和等于1;
设施作用分计算按下式:
fei=100ki
式中:fei—某设施作用分;
ki—该设施作用指数。
3. 5. 1. 3 作用分值表编制
作用分值表的表式包含内容有:
a.各设施作用分;
b.每种设施的各个水平系数;
c.每种设施的各保证率;
d.每种设施在各个指标状态下的分值。
3. 5. 2 公用设施完备度资料整理
3. 5. 2. 1 公用设施类型和数目确定
公用设施指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学、诊所、医院,以及除商业中心以外的副食、粮油、煤店、邮电所、浴池等,可按设施在各城镇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选定设施类型和数目。各设施服务半径在0. 3—0. 7公里之间确定。
3. 5. 2. 2 作用指数和作用分计算
设施作用指数反映设施和日常生活的密切程度,指数与设施作用大小呈正比,数值在0—1之间,各指数值之和等于1;
设施作用分计算按下式:
fi=100ki
式中:fi—某设施作用分;
ki—该设施的作用指数。
3. 5. 2. 3 作用分值表编制
作用分值表的主要内容为各设施作用分。
3. 6 环境条件资料整理
城镇中环境的优越程度由环境质量优劣度、文体设施影响度、绿地覆盖度和自然条件优越度等因素共同影响。
3. 6. 1 环境质量优劣度资料整理
3. 6. 1. 1 具有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成果的城镇,资料按下款整理:
a.以综合评价指数或等级值计算对应的作用分值,计算式为:
fi=100(Xi-Xmin)/(XmaX-Xmin) (20)
式中:fi—某环境质量作用分值;
XmaX、Xmin、Xi—分别为指数最大值、最小值和某数值。
b.作用分值表编制
使用分值表的内容为各类区域名和对应作用分。
3. 6. 1. 2 缺乏综合评价成果的城镇,资料整理按下款:
a.各项环境质量的作用指数和作用分计算作用指数反映某项环境质量对环境优劣的影响程度,指数与影响大小呈正比,数值在0—1之间,各指数值之和等于1。环境质量项目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中选取;
b.单项环境质量作用分计算以大气、水、噪声等单项污染指标计算各项环境质量作用分,计算式为:
fi=100ki(Xi-Xmin)/(XmaX-Xmin) (21)
式中:fi—某项环境质量作用分;
ki—该项环境质量的作用指数;
XmaX、Xmin、Xi—分别为指标最大值、最小值和某数值。
c.缺乏环境质量定量资料的城镇,按城镇内污染程度与各功能分区、风向、水流向的关系,定性判断各单项环境质量优劣,按正相关设置对应的作用分,作用分应在0—100ki之间;
d.作用分值表编制
作用分值表的内容为各单项环境质量的定量或定性指标以及对应的作用分。
3. 6. 2 文体设施影响度资料整理
3. 6. 2. 1 文体设施类型和数目确定
文体设施指与文化、体育活动密切相关的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场、游乐园等设施,各城镇可按设施在城镇文体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选定设施类型,确定市、区级设施的标准。
3. 6. 2. 2 设施作用指数和作用分计算作用指数反映某类设施在文体活动的重姨度,指数与设施级别高低、作用大小呈正比,数值在0—1之间,各指数值之和等于1;
设施作用分计算按下式:
fi=100ki (22)
式中:fi—某设施作用分;
ki—该设施的作用指数。
3. 6. 2. 3 设施服务半径和相对距离确定
服务半径以设施为原点,按出行或使用各种设施的方便程度分别确定,市级设施4—8公里,区级设施2—3公里;
相对距离计算按下式,各设施划分3—5个相对距离区间:
r=di÷d [0≤r≤1] (23)
式中:f—相对距离;
di—某类设施服务半径内,某点距设施的距离;
d—该类设施的服务半径。
3. 6. 2. 4 作用分值表编制
作用分值表的表式见附录A中表A17,包含内容有:
a.相对距离0时,各类设施的作用分;
b.与各类设施对应的各相对距离区间;
c.在不同相对距离区间上各类设施的作用分;
第c款中的数据依第a、b款数据查附录B中表B2后获得。
3. 6. 3 绿地覆盖度资料整理
3. 6. 3. 1 绿地覆盖度指标计算
统一按一定面积的典型区域或单元计算绿地覆盖度的指标值,计算公式为:
vi=si÷s
式中:vi—某绿地覆盖度指标值;
si—某典型区域或单元绿地面积;
s—该典型区域或单元面积。
3. 6. 3. 2 绿地覆盖度作用分计算和作用分值表编制
作用分计算分式为:
fi=100(Xi-Xmin)/(XmaX-Xmin) (25)
式中:fi—绿地覆盖度分值;
Xmin、XmaX、Xi—分别为指标的最小值、最大值和某值。
作用分值表中指标值与作用分对应划分5—10个区间。
3. 6. 4 自然条件优越度资料整理
自然条件包括土地的工程地质、地形、地下水、洪水淹没等状况,按各城镇内部大的自然条件差异,选择指标,确定评分标准,编制作用分值表。
3. 7 人口状况资料整理
3. 7. 1 人口密度指标值计算
人口密度中涉及的人口资料数危住人口、客流人口、暂住人口及工作人口之和。统一按一定面积的典型区域或单元计算人口密度指标值,公式为:
Di=pi÷s
式中:Di—人口密度指标值;
pi某典型区域或单元人口总数;
s—该典型区域或单元面积。
3. 7. 2 人口密度作用分计算
按城镇状况及规划要求,确定本城镇最佳人口密度值,大于该值的指标值须按下式处理:
Xi=2Xg-XmaX
式中:Xi—经处理后的指标值;
XmaX—最大的人口密度指标值;
Xg—本城镇最佳人口密度指标值。
人口密度作用分计算公式为:
fi=100(Xi-Xmin)/(Xg-Xmin)
式中:fi—人口密度作用分;
Xg—密度最佳值(城镇人口未达到最佳值时取最大值);
Xmin、Xi—分别为密度最小值和某数值。
3. 7. 3 人口密度作用分值表编制
作用分值表表式见附录A中表A19,密度值与作用分值对应划分5—10个区间。
3. 8 定级因素作用分值图勾绘
3. 8. 1 在标注有定级因素资料的图件上,以距离、作用分等对照作用分表,分因素勾绘作用分值图。若同一因素图载量过大,可按级别、项目等分若干幅勾绘。
3. 8. 2 作用分值图中,等值线图为等分间距或等距间距;其它类型的图按区域或单元赋分。
3. 8. 3 各因素的指标值和相应的作用分可用不同颜色的线划、斑块及其各种符号在作用分值图上标注。
3. 8. 4 根据定级因素选择勾绘相应的作用分值图图的类型有:
a.商服繁华作用分等值线图;
b.道路通达作用分等值线图;
c.公交便捷作用分等值线图;
d.对外交通作用分等值线图;
e.路网密度作用分值图;
f.生活设施作用分值图;
g.公用设施作用分值图;
h.城镇功能分区及环境质量作用分值图;
i.文体设施作用分等值线图;
j.绿地覆盖度作用分值图;
k.自然条件优劣作用分值图;
l.人口密度作用分值图;
m.其它定级因素作用分值图;
3. 9 定级因素权重确定
3.9.1 权重确定原则
权重反映定级因素对土地的影响程度。权重确定原则为:
a.权重值与因素对土地影响的大小呈正比,数值在0_1之间,各选定因素的权重值之和等于1;
b.各因素重要性顺序和权重值范围参考表A1。无特殊需要,不得随意打乱表中前两位因素原有的重要性顺序;
c.权重值可单独选用特尔斐测定法、因素成对比较法或层次分析法确定;也可用特尔斐测定结合其它两种方法来确定。
3. 9. 2 权重确定方法(详见附录)
3. 9. 2. 1 特尔斐测定法(delphi方法)
对各因素进行多轮次的专家打分。权重值按下式计算:
Wi=Ei÷100
式中:Wi—某因素的权重值;
Ei—该因素经多轮打分后的平均值。实施要求:
a.专家应是熟悉城市土地状况的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以及高层次决策者,专家总体权威程度较高,总数为10—40人;
b.专家打分应根据定级因素的背景材料和打分说明进行,并在不协商的情况下按百分制独立打分;
c.从第二轮次起,打分必须参考上轮打分结果进行;
d.打分轮次为2—3轮。
3. 9. 2. 2 因素成对比较法
对所选因素进行相对重要性两两比较、赋值,计算权重。实施要求:
a.对比结果要符合A因素〉B因素,B因素〉C因素,则A因素〉C因素的关系;
b.对因素所赋的值应在0—1范围内,同时两因素值之和等于1。
3. 9. 2. 3 层次分析法(AHP方法)
对定级因素相对重要性进行判别,组成判断矩阵,计算权重值。实施要求:
a.因素相对重要性判别最好使用特尔斐测定的数据,判断矩阵必须通过一致性检验;
b.同时求算因素权重和因素内的各作用系数,按层次分析法全过程。仅求算权重,可用层次单排序计算。
3. 10 典型行业用地效益数据处理
3. 10. 1 数据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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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7〕3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2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本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内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工商、交通、建设、环保、公安、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管局对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机动车清洗保洁行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城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的管理规范;

  (二)协同市规划、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定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运营活动和城市机动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五)负责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在市区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都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清洗干净:

  (一)车身底色不清,有明显污迹或浮土,影响市容观瞻的;

  (二)车号牌沾带泥土模糊不清的;

  (三)挡板、车板、车底、车轮附沾泥土,影响市区环境卫生的。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危险化学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可在执行任务完成后及时清洗。

  第六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

  第七条建筑工地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

  从事公路客运、货运、汽车出租的单位应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

  其他有车辆的单位,有条件的应当在单位内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

  第八条经清洗保洁后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身可触及部位无污迹;

  (二)车底、车轮无明显泥沙;

  (三)货车、特种车辆车厢无泥沙和其他污迹。

  第九条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是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其选址和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新建车辆清洗场(站)的选址一般应在主城中心区外围,且不影响道路交通的适当位置。新建入境车辆清洗场(站)应当在城市出入口附近。

  机动车清洗场(站)建设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条主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四周、重要窗口地区和居民区不得新建或改、扩建机动车清洗场(站)。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机动车清洗活动。

  第十一条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清洗场(站)作业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具有硬化清洗场地,并建有封闭、半封闭围墙;

  (二)清洗场(站)有举升设备或地沟,汽车外部清洗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

  (三)清洗场(站)设置有三格式污水沉淀池;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并设有防外溢的排水沟。上下水均取得给排水管理部门的批准,符合本市节水及环保要求;

  (四)至少有两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车身清洁人员;

  (五)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凡属汽车维修业内设车身清洁维护业务的,交通部门在许可前应告知市城管部门。凡单设或者兼营机动车清洗保洁的,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前应告知市城管部门。

  设立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到工商、规划、建设、交通、环保、公安、安监等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7日内向市城管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供有关许可文件复印件以及主要设备名称及数量、人员组成情况及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名单等材料,填写《镇江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建设备案表》和领取《镇江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建设技术标准》等材料。手续完备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成后,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有关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十三条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经营行为应符合以下规范要求:

  (一)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证照齐全,应具有与经营规模、车流量相适应的作业服务设施,并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相应服务;

  (二)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在适当的位置标明名称,场(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

  (三)机动车清洗业主应当制定机动车清洗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依照执行,保证清洗质量;

  (四)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以各种方式强行拦车清洗。

  第十四条鼓励利用各类停车场、加油站在场(站)内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站)。

  鼓励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并能运用先进技术作业的机动车清洗场。

  鼓励机动车清洗场(站)采用自动化、高效节能的清洗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循环使用清洗水。

  第十五条城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服务应当合理收费,由市物价部门确定指导价,并在场(站)内挂牌公布。

  第十六条清洗作业要文明、整洁、有序。清洗车辆所产生的油污应按照固体废弃物的处置要求进行处置,淤泥和其它污物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任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禁止未经沉淀等处理的污水直接向下水道排放。

  禁止向路面、场地、河道洒泼、倾倒、排放污水。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从事机动车清洗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作业的,可以暂扣其作业工具,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八条从事机动车清洗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污染环境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任意排放、堆放、倾倒淤泥和其它污物的;

  (二)向路面、场地、河道洒泼、倾倒、排放污水的。

  (三)未经沉淀等处理的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的液态物质直接向下水道排放的。

  第十九条擅自设立机动车清洗场(站)或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不服从机动车清洗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侮辱、殴打管理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证照等相关许可的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在原发证或者许可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原发证或者许可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槽罐车清洗和清洗场(点)的设置以及经营行为,除遵守本办法之外,还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槽罐车清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辖市的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的通知



建科[2000]2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北京市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单位:

  为加强建设领域各行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工作力度,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行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事业整体发展能力和水平,巩固、增强建设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十五”期间组织实施《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是针对建设领域各行业发展中的技术难点和热点问题,选择确定组织推广的重点技术领域,一般每五年发布一次。“十五”期间,确定的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为:

  (一)信息技术

  (二)建筑节能技术

  (三)住宅产业技术

  (四)建筑用钢技术

  (五)化学建材技术

  (六)新型建筑结构与施工技术

  (七)水工业技术

  (八)垃圾处理技术

  (九)地基基础与地下空间技术

  二、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采取示范工程形式组织实施,设立《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计划》,并按照《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见附件)进行管理。

  三、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的具体内容,从历年发布的《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中选择。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协助组织好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同时积极做好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工作。

  附件: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抄送;科学技术部发展计划司,国家经贸委技术与装备司

点击此处下载《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

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推动建设事业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是指由建设部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重点组织推广的重点技术。

  重点实施技术由建设部根据建设事业发展需要选择确定并统一发布,一般每五年发布一次。

  重点实施技术的具体内容,从《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中选取。

  第三条 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采取示范工程的形式组织实施,通过《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计划》对示范工程进行组织管理。

  建立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部示范工程”和“省示范工程”)两个工作层次。部示范工程由建设部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并负责实施任务的落实;省示范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省示范工程每年应不少于三项。

第二章 部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四条 部示范工程必须是省示范工程。部示范工程从地方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和量大面广具有普遍意义的工程中选取,并且要具有良好的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全国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第五条 每项示范工程应采用不少于5项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的关键技术,且在示范工程中的应用覆盖率达到60%以上。

  第六条 示范工程开工前必须手续齐全、资金落实,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七条 示范工程实施单位(申报单位)可以是工程设计单位、科研单位、施工单位或开发单位,也可以共同申报。

  第八条 申报部示范工程必须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6份:

  (一)《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示范工程应用重点实施技术工作计划。

第三章 申报审批及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选本地的省示范工程,提出部示范工程的候选项目,由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单位向其申报。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按规定程序报送的候选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建设部科技司。

  第十二条 建设部科技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部发文批准列入示范工程计划。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建设部科技司。

第四章 部示范工程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部示范工程经建设部批准列入计划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与协调,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部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每年应提出示范工程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部科技司。

  第十六条 建设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部示范工程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部示范工程停建或缓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建设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部示范工程在通过当地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向建设部报送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资料。验收申请一般应在示范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报送建设部科技司。验收文件包括:

  (一)示范工程综合报告;

  (二)示范工程技术总结报告;

  (三)示范工程效益(经济、社会、环境)分析报告;

  (四)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规范性文件;

  (五)示范工程技术录像。

  第十九条 建设部科技司组织专家对部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将授予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证书、证牌。

  第二十条 建设部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组织评比,对优秀的示范工程予以奖励。奖励可分为综合奖、单项奖和个人奖。

  第二十一条 示范工程通过验收或予以奖励后,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验收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消其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称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科技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