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制定用于移动通信市话中继线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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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制定用于移动通信市话中继线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制定用于移动通信市话中继线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9月15日,邮电部
为加强市话中继线的管理,有利于市话通信的发展,经征得国家物价局同意,按照现行的市话资费管理办法,制订用于移动通信(含无线寻呼)的市话中继线指导性收费标准如下:
一、有连选功能的,每条中继线每月收费不低于三千元。
二、无连选功能的,每条中继线每月收费不低于二千元。
此标准也适用于用户交换机用于移动通信的中继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参照上述指导性收费标准,拟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征得同级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测财字[2008]79号
局所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文件及财办建[2008]91号请登陆http://www.sbsm.gov.cn,点击“内设机构—财务司—财政预决算”下载。
国家测绘局财务司
二○○八年九月八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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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建[2008]9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三)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四)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五)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要求
(一)时限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经其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审批。
以前年度已竣工尚未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编报。
(二)组织管理要求
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三)编报内容要求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件1):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
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
(4)基建结余资金形成等情况;
(5)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
(6)尾工及预留费用情况;
(7)历次审计、核查、稽察及整改情况;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9)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
(10)预备费动用情况;
(11)招投标情况、工程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12)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14)编表说明。
3.项目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复印件);
5.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决(结)算审计或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计审核报告,报告内容应详实,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和建议,并附有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汇总表(见附件2)、待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3)、转出投资明细表(参考)(见附件4)、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参考)(见附件5);
6.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三、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管理
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审核的重点内容: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报批工作;项目建设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投资等问题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金额的正确性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完整性审核;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审核等。
对于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附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意见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财政部按规定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对需先审核后审批的项目,先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xls
附件2: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3:待摊投资明细表.xls
附件4:转出投资明细表(参考).xls
附件5: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参考).xls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试行)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试行)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4月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5年7月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婚姻法》的原则,结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禁止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男女本人自愿的订婚,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提倡晚婚晚育。
第四条 推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
第五条 不同民族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
第六条 自愿要求结婚的或离婚后自愿要求复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
在履行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后,对本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有保持或者改革的自由。
第七条 登记结婚后,男女双方约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应予鼓励和支持。男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才算有效。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法庭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法庭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调解无效的,根据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除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法庭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办理离婚手续。
第九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境内的男女一方或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规定未作变通或补充的条款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变通规定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试行。
本变通规定解释权属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