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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1:43:32  浏览:8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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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维护首都社会秩序,保障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正当经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三轮车业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经营能力。
三、无固定职业或待业。
第三条 申请从事三轮车业的,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三轮车行车执照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向所在区县三轮车管理站(以上简称管理站)申请;经管理站审查合格,发给合格证明;从事货运的,同时发给《营运证》。
二、持合格证明和《营运证》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三、持营业执照向原申请的管理站办理从业登记,领取统一式样的营业标志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申请到其他区、县经营的,应持原登记的管理站的证明,向所去地的区、县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
三轮车业从业人员歇业、转业、变更经营范围或车辆过户的,须向管理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车辆过户的,还要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条 三轮车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车辆指定部位安装车辆牌照和营业标志,随身携带有关证照。
二、按批准的范围经营;货运三轮不得从事客运业务。
三、遵守运营秩序,文明服务,礼貌待客,服装整齐,车容整洁。
四、执行货物装卸的有关规定,不得运载违禁物品。
五、遵守交通规则,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六、按规定的运价标准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结算凭证。
七、不准将车辆转借、出租他人经营;不准涂改、伪造、转借各种证照、标志。
八、服从管理,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五条 三轮车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优质服务,成绩突出的,由管理站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三轮车业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营业、处以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收回营业标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索要高价或欺骗、敲诈乘(顾)客的。
二、不按规定安装营业标志或不携带有关证照的。
三、货运三轮不按规定装载、运输货物或从事客运经营的。
四、不按规定缴纳税金或管理费的。
五、涂改、伪造、转借营业标志和有关证照,或将车辆转借、出租他人经营的。
六、不遵守运营秩序,欺行霸市的。
未经批准,无照经营的,由当地管理站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车辆。对不服从管理,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税务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法管理,秉公办事。监督检查时,应先出示证件。对有法不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总公司代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是本市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行业管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并负责对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
区、县设立三轮车管理站(必要时可设立若干管理分站),在区、县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行业管理,依据本办法管理本地区三轮车业从业人员,并可根据需要,按地段组织建立若干业务服务点、组。在管理业务上,接受市交通运输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
督。
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机关应各司其职,配合三轮车客货运输业行业管理机关加强管理。对无照经营者的取缔工作,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1983年3月12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制定的《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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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0〕119号


  自2009年6月1日采取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空调以来,高效节能空调市场份额快速提高,产品整体能效水平显著上升,对促进节能减排、拉动国内消费、推动产业升级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空调,扩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成效,与新修订的《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能效标准”)相衔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14号)中有关政策内容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期限。现行财政补贴政策实施到2010年5月31日后,按新能效标准继续对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推广产品给予补贴,实施期限为2010年6月1日到2011年5月31日。
  二、推广产品范围。2010年6月1日后,推广产品调整为额定制冷量7500W(含)以下的分体式房间空调,并研究适时推广变频空调。
  三、补贴标准。2010年6月1日后,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标准调整为:

额定制冷量(W)
财政补贴标准(元/台(套))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额定制冷量≤4500
200
150

4500<额定制冷量≤7500
250
200


  请各地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上述内容尽快调整,继续做好高效节能空调推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还贷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效率,确保农网还贷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246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农网还贷资金是指针对我区农网改造贷款向我区电力用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农网还贷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农网还贷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条 我区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专项用于偿还我区农网贷款的本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条 我区各地电网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农网还贷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对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和使用履行监督、管理等职责,并定期或不定期将管理工作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条 根据计价格[2001]2466号文件规定,农网还贷资金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销售电量每千瓦时0.02元(如有调整,则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征收标准并入电价收取。
第六条 农网还贷资金减免征收范围:
(一)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二)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三)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暂按每千瓦时0.003元标准征收。
第七条 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归集和上划、入库、返还、使用程序:
(一)征收:农网还贷资金由电网经营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并在电费收款凭证中注明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除规定的减免用电外,电力用户必须及时足额交纳农网还贷资金。
(二)归集和上划:按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所属供电局销售电量(含直供、趸售和自发自供电量)和代管县(市)供电企业销售电量(含趸售和自发自供电量)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归集;按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责县(市)自发自供电量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由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责归集。各电网经营企业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户归集的还贷资金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全额按辖属范围分别上划到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
电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农网还贷资金归集专户。各电网经营企业不得将农网还贷资金延解、截留、氛蓟蚺沧魉谩?br> (三)提取手续费:根据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文件规定,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分别按照归集金额2‰按月预提取手续费,年终按实际上解数结算,多退少补,并及时拨给各电网经营企业,计人企业应付工资科目。
(四)入库: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必须于每月6日前向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申报农网还贷资金征收情况,并于每月lO日前按该办事处出具缴款书的比例将征收归集的还贷资金分别缴人中央和省级国库。为确保当年农网还贷资金的指标计划按时足额完成,各有关部门不得延解、压占农网还贷资金,影响农网还贷资金入库工作。
(五)财政返还:根据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的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由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农网还贷资金缴库进度办理拨款手续。原则上每月拨付一次。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情况,于每月5日前编制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报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分别报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企业申请的返回数在15天内返回资金作为两公司支付农网还贷的资金来源。
(六)使用: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收到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和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农网还贷资金后,作增加补贴收入处理。足额存人农网还贷专户,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农网贷款本息。
第八条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应督促辖属企业按要求及时足额征收、上划农网还贷资金,并于每月后15日内、每年后30日内编制农网还贷资金的实际收、支报表,报送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第九条 征收农网还贷资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税费,按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文件规定纳人预算管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由自治区审计厅牵头,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实行一年一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用分别由两个承贷主体各自承担,列人生产经营费用。
第十一条 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的经费来源由办公室提出年度经费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按农网还贷资金所占的比例计算,由两个承贷主体分别列入生产经营费用,按季给付,年终结算。办公室经费余额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对百色、梧州、贺州三市电网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自发自供电量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由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商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后,另行下文明确上缴归集部门。
第十三条 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2]42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