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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53:19  浏览:9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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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表彰对大连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应聘(邀)在本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农业、教育、科研、医疗卫生、财政、金融、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大连市政府设立外国专家“星海友谊奖”,奖励在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第四条 外国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荣获大连市外国专家“星海友谊奖”:(一)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本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较大贡献的;
(三)为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积极培养人才、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科研、教学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
(五)为引进国外智力和国际人才交流做出较大贡献的。
第五条 对外国专家的奖励由聘(邀)请单位填写《大连市外国专家“星海友谊奖”奖励申请表》送主管部门审议后,报大连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大连市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审核,经“星海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荣获“星海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市人民政府举行颁奖仪式,为其颁发大连市外国专家“星海友谊奖”荣誉证书和纪念性奖品。
第七条 《大连市外国专家“星海友谊奖”奖励申请表》、“星海友谊奖”荣誉证书,由大连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八条 奖励外国专家所需费用由市引智办从当年的外事活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宣传、报道荣获“星海友谊奖”的外国专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对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对可公开宣传和报道的外国专家,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发稿前,应提交市引智
办、市外办审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引智办、市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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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张弟
指导教师:王瑞山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探析
                     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自上世界50年代在我国建立起来,在这半个多世界的历史长河中,其在维护我国社会治安秩序,社会稳定和预防犯罪中有着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劳动教养自身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我国自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以后,社会各界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废”、“立”的争议便一直不断,而最近由于一些与劳动教养密切相关的一些事件使得劳动教养的缺陷的显现更加突出,虽然这从侧面也体现除了我国人民的法律素养不断在提高人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劳动教养何去何从才能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更好的发挥其维护我国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任务是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劳动教养自身的历史与现状,通过对有关劳动的教养制度“废立之争”的评论和剖析,旨在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做一些有效探析,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做参考,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贡献。


[关键词] 劳动教养 法制 司法 社区矫正


Probe into the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Abstract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from the last 50 years the world was established in China, in which more than half a century of history, in the maintenance of China's social order, and it contributes to social stability and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However, as China's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level unceasing enhancement, the socialistic legal system perfection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ts defects are also increasingly exposed. China sent since 2003 after the detention was abolished, social all circles about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waste", "Li" controversy has been continuously, and recently because of some events and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defects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appear more prominent, although this also from the side reflects in addition to legal literacy in China People's increasing awareness of human rights is increasing, but decide on what path to follow in order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n China,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stability in our country, the important task of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crime is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e special conditions and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history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ir own based on in our country, based on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dethronement contend for" review and analysis, aims to do some effective exploration for the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as a refer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n China and perfect, make contribution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in china.

Key words: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Justice Legal system Community correction

目录

导言 ………………………………………………………1
一、 劳动教养的历史……………………………………….1
(一) 劳动教养的建立发展………………………………….2
(二) 劳动教养的恢复发展………………………………..3
二、劳动教养的现状…………………………………………4
(一) 劳动教养的对象不明确…………………………………4
(二) 劳动教养的规定与相关法律存在严重冲突……………4
(三) 劳动教养处罚与刑罚相矛盾……………………………5
(四) 劳动教养立法主体混杂…………………………………5
(五) 劳动教养的审批和监督存在严重缺陷…………………5
(六) 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冲突………6
三、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建议……………………………7
(一) 制定《劳动教养法》使劳动教养制度法律化…………7
(二) 将劳动教养制度刑事司法化……………………………7
(三) 劳动教养制度与社区矫正相结合………………………8
结语…………………………………………………………9
参考文献…………………………………………………10
谢辞………………………………………………………11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探析

导言

劳动教养制度自建立以来,已经过了半个多世界,在这六十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为维护国家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加入到国际事物中,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不断上升,这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机会也是一个挑战。因此,只有把我国的各项制度顺利的与国际接轨才能促进我国的发展了,特别是我国的法治领域。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建成,但在法律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还有待解决,如何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能效结合便是我国当前法治的重要问题,而法治、人权问话题在国际交流和国际事务中的犹如家常便饭一般,因此在国际社会中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由于自身的一些缺陷而经常遭受到其他国家的攻击和指责,而近年来国内出现的一系列公共事件又与劳动教养有关,劳动教养制度迅速成为社会的焦点,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本课题便是立足于此而产生的。
本课题的意义在于:通过研究劳动教养制度历史和现状,找出其本身的缺点,从而对症下药,解决该制度的法治危机。使其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能够更好的保障人权和维护国内社会稳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 〇〇 九年四月四日




咸宁市 “ 一日游 ”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 “ 一日游 ” 经营活动,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 一日游 ” ,是指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旅游者,乘坐旅游客车,按规定的线路在本市境内观光、游览、购物、餐饮,并在当日或几日内往返的旅游经营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 “ 一日游 ” 业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及各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 一日游 ” 管理工作。本市及各县市交通、财政、地税、国税、建委、公安、文体、物价、工商、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能,明确相应的职责,共同做好 “ 一日游 ” 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 “ 一日游 ” 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并会同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总体规划,制定 “ 一日游 ” 旅游发展规划,合理确定 “ 一日游 ” 线路。


第五条 鼓励单位、个人及境外投资者按规划开发 “ 一日游 ” 旅游资源,新建旅游服务网点,从事 “ 一日游 ” 经营,以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公民旅游需求。


旅游经营者应坚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旅游经营者必须按照分级报批的原则,向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客运(旅游)线路牌》后,并到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从事 “ 一日游 ” 经营: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 “ 一日游 ” 运作可行性方案;


(三)有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 “ 一日游 ” 客运车辆;


(四)有合格的驾驶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有健全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第七条 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从事 “ 一日游 ” 经营的申请审查完毕;手续完备、符合 “ 一日游 ” 旅游业务发展规划的,应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 从事 “ 一日游 ” 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擅自改变已确定的旅游线路、游览景点和活动时间;


(二)在核定的站点发车、收车,按规定的线路、景点和时间行驶、停靠,服从车站、景点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不来回揽客;


(三)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四)驾驶人员和导游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风土人情等方面的讲解;


(五)不强迫旅游者参观、就餐或购物,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六)维护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并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熟悉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意外事故;


(七)不索取或变相索取小费及回扣。


第九条 “ 一日游 ” 旅游车辆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车内外清洁美观;


(二)在车身外喷涂所属单位名称、旅游投诉电话号码;


(三)在车内明显部位张贴 “ 旅游须知 ” ,内容包括 “ 一日游 ” 路线、线路价目表 ( 含车费、导游费、景点门票费、餐费、旅游意外保险费 ) 等;


(四)扩音器、无线电通讯设备、 GPS 车载终端和车厢消防用具等服务设施齐全、有效;


(五)在公路上从事 “ 一日游 ” 客运的旅游车辆应携带道路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证》;


(六)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必须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


第十条 “ 一日游 ” 导游人员应当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经营 “ 一日游 ” 的旅游汽车公司,当年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中的 30% 返还给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经营 “ 一日游 ” 的旅游汽车公司可加快旅游汽车的折旧;经交通部门审批,经营 “ 一日游 ” 的旅游车辆的客车附加费、养路费、运管费免征。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 “ 一日游 ” 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管理制度。收到旅游者、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除情况复杂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外,一般应在 15 日内调查处理完毕;依法应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督促旅游经营者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旅游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