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13:02  浏览:8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对“九五”期间和到2010年的农业、农村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最根本的措施是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建国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农田水利建设同农业和整个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的发展很不适应。许多地方严重干旱缺水;大江大河的防洪标准普遍偏低;众多的中小河流亟待治理;一些地方水土流失相当严重;很多水利设施
老化失修,不配套,效益差等。我们必须下大力量,使我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面貌在比较短的时期内有一个更快更大的改变,以确保农业的稳定增长和农村经济的繁荣,确保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的稳定。为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方针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坚持不懈地大干5年到10年,使我国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有一个大的改善。当前,在对现有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清淤除障、水毁修复、更新改造、挖潜配套的同时,要积极兴建一批蓄、引、提、灌、排等小型水利工程,扩大灌溉面积;大力?
占敖谒喔燃际酰乒愫底髋┮导际酰ㄉ枰慌谒⒑底髟霾氐阆兀蛔橹弥行『恿髯酆现卫砗退帘3止こ痰慕ㄉ瑁淮罅χ彩髟炝郑忧恐氐惴阑ち痔逑到ㄉ瑁唤徊浇饩龊孟缯蚬┧腿诵笠侍狻?
各地都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明确重点,确定目标、任务,制订具体措施,并真正落到实处。
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必须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方针,按照“巩固提高,积极发展,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要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同农业综合开发、山区开发建设、商品粮基地建设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建设、扶贫开发等很好地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提高整体效益。
二、发动和依靠群众,增加劳动积累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广大农民群众对于兴修水利、改土造田、植树造林、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着极大的热情和很高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重视发挥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因势利导,精心组织,主动引导广大农民群众集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基本
建设。
农村的劳动积累是农民自愿通过劳动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一种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有效办法。各地要继续完善农村劳动积累工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民劳动积累工政策。在实际生产需要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农民多出一些劳动积累工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变生产条件
,获得实实在在的效益,是一件好事,应当鼓励和支持。要把农民自愿投劳与加重农民负担区分开来。对农民劳动积累工的使用,一定要组织好,要爱惜民力,真正见到实效,要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不准“一平二调”。跨区域的中小型水利项目用工,确需动用非受益地区劳力

时,应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顶工的办法,按受益范围分级承担。水利工程受益区(包括间接受益区)内的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要依法积极引导、鼓励农民群众集资投劳兴建小型水利工程,承包小流域治理,参加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风沙区的开发。有条件的地
方,应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机械化、半机械化施工。
三、认真落实和完善有关政策,加大投入力度 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需增加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要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九五”期间,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在稳定现有农业投资的基础上,要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农
业的比重。各级计划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增加对以农田水利为主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水库和灌溉工程的更新改造、完善配套。
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农业发展基金、水利专项建设基金。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发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完善水价制度,做好水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要按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要认真落实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和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有关政策。
银行要加大信贷资金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九五”期间,要继续安排好打井、节水灌溉、农村水电、乡镇供水等所需贷款。国家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粮食自给工程等专项资金,要提高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投资的比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
粮棉大县贷款,应安排一部分用于有还款能力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总体规划,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修农田水利工程。要积极引导和增加外资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兴修农田水利设施的各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及
时到位,不得挪用,以确保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关键在于加强组织和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作为考核地方政府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
,密切配合,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电和所需油料等物资要优先保证。
水利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起草有关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使群众性的兴修水利活动和工程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各级水利部门要依法治水,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业务分工搞好规划
,做好技术指导工作,严把质量关。要严厉打击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的犯罪活动,坚决防止水质污染,以保证农田水利设施和水资源效益的充分发挥。
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竞赛活动,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一定要求实效,重质量,建一处,成一处,受益一处,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搞形式主义,切忌一阵风。要重视水利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服
务质量。
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抓紧部署,认真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把农田水利建设推向新的高潮,并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新贡献!


1996年1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加强安眠酮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安眠酮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安眠酮是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世界上许多国家存在滥用此药的现象,被贩毒者当作毒品销售、使用,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已将安眠酮列入精神药物公约第二附表进行严格管理,并已有17个国家规定禁止使用和进出口。据查,我国在部分地区也曾发现滥用安眠酮
的现象。为此,必须加强对安眠酮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生产安眠酮及其制剂,撤销批准文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二、现有的安眠酮只准供应县医院(含县)以上的医疗单位,凭医生处方使用,不得转售,不得出口。
三、自文到之日起,安眠酮由县以上医药公司统一经营,供应医疗单位。各医药公司门市部、药店剩余的安眠酮,按本规定第二条售完为止,不得零售。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准经营、销售。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药品管理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擅自制造、销售安眠酮者,比照刑法第171条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请转知所属及辖区内各医药经营单位、医疗单位遵照执行。



1986年10月22日

黑龙江省文艺创作特殊贡献奖励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文艺创作特殊贡献奖励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繁荣我省文艺创作的十二项措施》第三条和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实行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范围:凡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曲艺、杂技、电影、摄影、电视文艺(含电视剧)、广播文艺(含广播剧)、科学文艺以及文艺评论、文艺理论等方面的创作、写作、表演、摄像等,在国际、国家、国家系统和省文艺创作大奖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均可获得文艺创
作特殊贡献奖。
第三条 奖励规格:(1)在具有权威性的国际评奖(国际奖)中(如诺贝尔文学奖一类)获奖者,应予以重奖。其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在影响较大的国际评奖中(如明日杂技节一类)获一等奖者,可晋升二级工资;获二、三等奖者,可各晋升
一级工资。(3)在一般性国际评奖中(如少数国家或国家间的省际评奖活动)获一等奖者,可晋升一级工资;获二、三等奖者,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两年)。(4)在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广播电影电视部举办或由这些部门委托直属单位举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国家级奖)中获
一等奖者,可晋升一级工资;获二等奖者,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两年)。(5)在国家其他各系统举办的带有行业特点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国家系统奖)中获一等奖者,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两年)。(6)在全省文艺创作大奖(省级奖)获一等奖者,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两年)
。(7)无论作品篇幅长短,其享受特殊贡献奖的奖格相同。
第四条 变通规则:(1)获晋升工资奖励者,如本人工资已达到其职务(职称)工资档次的上限,则应将其所获晋升工资奖励变通为奖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由晋升工资变通为奖金方式的,一级工资可在不超过一千元的幅度内发给。获浮动工资奖励,可不受此限。(2)国际奖、国
家级奖和国家系统奖,凡未分等次而统称优秀作品奖者,均按一等奖对待。(3)电影、戏剧、曲艺、电视文艺、广播文艺综合艺术获上述奖励,凡注明单项奖者,其奖励可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凡未注明单项奖者,则不予颁发特殊贡献奖。(4)凡在上述各级评奖中一人同时获两种(或两
个)以上奖励,则按两种(个)以上奖对待,同时予以晋升工资或浮动工资奖励。(5)获奖作品如属集体创作或多人署名创作,只对主要执笔者(一或二人)给予晋升工资或浮动工资奖励。(6)同一作品,如在省文艺创作大奖以上评奖中先后获奖,其特殊贡献奖,可按所获最高的一个
奖格对待。(7)文艺创作特殊贡献奖有关晋升或浮动工资的奖励规定,只适用我省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享受工资待遇的专业和业余作者。不享受工资待遇的作者、离休退休的作者和省外作者(指与我省作者合作者),如在我省级以上文艺评奖中获奖,其所获特殊贡献奖可以奖金方
式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一次性兑现。由浮动工资变为奖金的,可在不超过二百四十元的幅度内发给。由晋升工资变为奖金的,可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8)作者所获晋升工资奖励,如与有关部门关于国家职工不能连年晋升工资的规定相矛盾时,可按照本细则第四
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晋升工资变通为奖金方式兑现。(9)30号文件中关于连续获两次浮动工资奖励可变一级固定工资的规定,暂时停止执行。
第五条 奖金来源,获晋升工资和浮动工资奖励者,凡需要变通为奖金方式的,其经费由省文艺创作奖励基金中解决。
第六条 报批程序:凡获晋升工资奖励者,均由获奖者所在地文化艺术主管部门审定后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批准。凡获浮动工资奖励者,由所在单位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申报批准。享受特殊贡献奖的日期由批准之月算起。
第七条 罚则:如发现获奖品有被公认为抄袭之作,则应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事部门取消作者获得特殊贡献奖资格。已经获得奖励(工资)的,应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如数索回。并视情节程度,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在执行中如出现歧义和遇到问题,由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和处理。




198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