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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57:57  浏览:80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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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或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核准登记通知书后的三十天内,到本市税务机关(老市区为市税务局,各县、胶州市、黄岛区为当地县、市、区税务局,以下同)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副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青岛市批准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国家主管部门或青岛市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核准登记通知书;
(四)经授权单位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遇有迁移、转产,更改企业名称,延长经营期限,注册资本变更或转让时,应在批准后三十天内持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应将生产的产品、经营方式、业务内容、销售对象、财务核算等情况,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进行纳税鉴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新的产品,增加新的业务项目,以及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根据申报内容逐项修改原纳税鉴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鉴定表的鉴定要求,分别不同税种按期申报纳税。
(一)工商统一税。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企业可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填写完税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事后向税务机关报送工商统一税申报表。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企业应按期申报,由税务机关审核计税,填开完税证,在限期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十五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季度会计结算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房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年五月份,向税务机关报送自有房产年度房产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计税,填发缴款书,按照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四)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年一月份向税务机关报送使用车船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申报表》,并附送市公安局核发的行驶证件副本,经税务机关审核计税,填发缴款书,按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五)代扣代缴的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责任的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工作,按照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扣缴的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税款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延期申报,或按上期实纳税款先行缴纳,待申报后,核实补退税款。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税收优待以外,再须另外减、免税,必须先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之前,企业应先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企业在减税、免税期内,当具有税收负担能力时,应及时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以改变原来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多缴了税款,应从多缴之日起一年内,向原征税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申请退税。企业应在接到退税通知后三十天内办理退税。逾期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如实提供经营情况和有关纳税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将本企业制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法规定有抵触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境内出售产品、商品,从事加工、修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性业务等,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套印《山东省青岛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发票,可以到市税务局主管部门购买;也可经市税务局主管部门批准到特许的印刷厂自行印制,并套印《山东省青岛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国独资经营企业、外国承包公司购领、印制销货发票和营业收款凭证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承包公司及国外个人使用发票问题的补充规定》,建立购、印、用、存等登记管理制度,并指
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遗失发票,应立即查明原因后上报税务机关。严禁私制、倒卖、转借、代开发票。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宣布解散时,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税事宜,并到原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规定限期内缴纳各项税款,逾期不缴纳的,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税务机关除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办理纳税申报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提供纳税资料、接受税务检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前销毁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以及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五)不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办理停业清理税务的。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偷税、抗税,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纳税问题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然后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果不服复议后的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华侨和港、澳、台胞客商投资举办的企业,亦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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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菱湖风景区管理办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安庆市菱湖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73号


《安庆市菱湖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肖超英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安庆市菱湖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菱湖风景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菱湖风景区范围为龙眠山路以西、菱湖南路以北、湖心中路西侧绿地以东、菱湖北路以南的区域,以及菱湖公园、西湖景区。具体范围以菱湖风景区绿线为准。

第三条 菱湖风景区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菱湖风景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菱湖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菱湖风景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菱湖风景区内的治安管理。

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环保、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菱湖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菱湖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对在菱湖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菱湖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菱湖风景区规划。

  第七条 菱湖风景区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

  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批准后的菱湖风景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

  批准后的菱湖风景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菱湖风景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菱湖风景区规划,经菱湖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黄镇生平事迹陈列馆、邓石如碑馆、黄梅阁、血衣亭等历史人文景观资源,其地域视线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景观影响分析,不得破坏景观。

第十条 在菱湖风景区内施工的单位,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一条 菱湖风景区内的水体、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予以保护。

  菱湖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资源和设施保护的各项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菱湖风景区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因建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菱湖风景区灯饰设置应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的节能环保产品。 

菱湖风景区灯饰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大型水景喷泉展示时间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科学调整。

第十四条 在菱湖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菱湖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

经批准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其活动方案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并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菱湖风景区自然生态景观的利用,应当保持其原有自然风貌。

菱湖风景区内历史人文景观的开发、利用和维修,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菱湖风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菱湖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菱湖风景区规划统一布局,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景区资源的使用应公开、公平、公正,所获得的收入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景区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菱湖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景点设置标志、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十八条 菱湖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扫保洁人员对景区内的道路、广场、桥梁等园林设施进行清扫、保洁,及时清除垃圾,保持环境的清洁。

  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工作或者经营区域的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菱湖风景区内,除专用游览观光车辆、施工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湖心中路除外。

  除老年人、残疾人自用轮椅和婴幼儿车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菱湖风景区次园道。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菱湖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不得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不得在景点周围圈占摄影位置。

第二十一条 菱湖风景区内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游乐设施的危险区域、部位设置警示标志,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并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菱湖风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游乐项目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菱湖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在重大活动和旅游旺季期间做好组织疏导工作。

  经批准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组织者,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维护菱湖风景区环境和卫生。

第二十三条 菱湖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

  (二)攀折、刻划、钉拴树木,采摘花果,破坏绿地;

(三)野外用火,焚烧冥纸、枯枝落叶;

  (四)挖砂取土,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

  (五)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

  (六)排放污水及其他液体废弃物;

  (七)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掩、堵截水体或者水面;

  (八)擅自捕捉、伤害、猎杀野生动物;

  (九)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

  (十)在公园水体洗涤、游泳、垂钓;

  (十一)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菱湖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发现风景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同时告知市城管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菱湖风景区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菱湖风景区树木的;

  (三)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菱湖风景区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纠正违法行为,责令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在菱湖风景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菱湖风景区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罚款;

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破坏菱湖风景区公共环境卫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纠正违法行为,责令予以清除;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5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三)散放宠物、遗留宠物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罚款;

  (四)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损坏菱湖风景区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500元罚款;

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菱湖风景区管理机构、市城市绿化、城管执法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等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菱湖风景区规划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对菱湖风景区及建设项目控制区内的建设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菱湖风景区环境被破坏的;

(三)未依法对菱湖风景区资源和设施履行保护职责,造成资源和设施被破坏的;

(四)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植物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植物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农〔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11年,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农业植保部门主动应对、扎实工作、科学防控,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联防联控和群防群治,有效控制了小麦条锈病、水稻“两迁”害虫、二点委夜蛾、蝗虫、马铃薯晚疫病等重大病虫害危害,有力促进粮食“八连增”。

  据全国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网监测和组织专家会商预测,2012年小麦条锈病、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水稻“两迁”害虫、玉米螟等重大病虫害将加重发生,防治任务十分繁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切实做好植保防灾减灾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2012年全国植物保护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提早谋划并研究部署重大病虫防控工作,全力抓好落实,努力确保重大病虫害不暴发成灾,重大疫情不恶性蔓延,飞蝗不起飞危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2012年全国植物保护工作要点

  根据全国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网会商预测,2012年,受异常气候、耕作方式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作物将受到多种病虫草鼠害的威胁,预计全年累计发生病虫草鼠害75亿亩次,比2011年增加3亿亩次。其中水稻“两迁”害虫、稻瘟病、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小麦蚜虫、赤霉病、玉米二点委夜蛾、马铃薯晚疫病等重大病虫害的发生程度将重于上年,苹果蠹蛾、棉花粉蚧、稻水象甲等疫情有蔓延势头,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任务十分艰巨。

  一、工作思路

  2012年的植保工作思路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完善重大病虫疫情防控支持政策”的精神,按照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种植业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围绕农业部“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工作目标,以主要作物防灾减灾为主线;主攻粮食主产区、经济作物优势区和病虫害源头“三个防控主战场”;通过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大力推进绿色防控,强化植保工作措施,加快基础条件建设,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扎实推进植保植检防灾减灾工作,促进夏粮早稻增产、秋粮稳定,努力确保农业安全生产。

  二、目标任务

  2012年植保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重大病虫害不暴发成灾,重大疫情不恶性蔓延,飞蝗不起飞危害,小麦、水稻、玉米主要作物病虫危害总体损失率控制在5%以下。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力争主要粮食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18%,比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大力推进绿色防控,蔬菜、水果、茶叶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5%,提高5个百分点;大力推进西南、西北、东北和东南沿海四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力争产地检疫率和重大疫情处置率达到80%以上,提高5个百分点;全力做好重大病虫草鼠害的监测预警,完善国家重大病虫监测预警数字化平台建设。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明确属地责任,强化重大病虫防控措施落实。全面落实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联防联控三大机制,突出主要作物、重点区域、重大病虫,落实防控关键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继续督促各地建立健全重大病虫防控指挥机构,明确防控责任,强化部门协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二是指导各地制定防控方案,分区域、分作物、分病虫提出防控对策措施。小麦主产区要加强条锈病、赤霉病、吸浆虫、蚜虫、胞囊线虫等病虫防控;南方稻区要突出抓好“两迁”害虫、螟虫、稻瘟病、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等病虫害防控,东北稻区要突出抓好稻瘟病预防控制;玉米主产区要重点抓好玉米螟和二点委夜蛾的监测防控;蝗虫、草地螟等突发性病虫发生区要完善防控预案,做好应急防治准备。三是开展防控督导检查,在重大病虫防治的关键时期,我部将及时组织种植业系统司局级干部带队开展防控督导行动,检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适时召开防控动员会和现场会,加强宣传发动,及时组织各地开展防控行动。

  (二)大力推进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促进粮棉油增产增收。2012年继续在800个粮食主产区、经济作物优势区和重大病虫源头区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一是扶持一批防治示范组织。继续实施统防统治“百千万行动”,加大对500个规范化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组织的技术和物资扶持力度。二是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百强服务组织评选活动,树立典型服务样板、培育骨干防治队伍、打造一批全国知名的防治组织品牌。三是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开展统防统治现场观摩活动,加强典型案例的总结和宣传,新增专业化统防统治面积1亿亩。四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资金扶持,力争在药剂补助、作业补助和技术扶持措施等方面取得突破。

  (三)大力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促进园艺产品安全生产。2012年将率先在园艺作物标准园区、大中城市蔬菜基地、反季节蔬菜基地大力示范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使重点区域蔬菜、水果、茶叶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普及率由目前的50%左右提高到80%以上。一是以部名义召开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近年绿色防控经验,研究部署“十二五”绿色防控工作推进措施。二是建立一批绿色防控示范区。在园艺作物优势区域建立100个绿色防控示范区,其中蔬菜50个、水果30个、其他作物20个,每个核心示范区面积1000亩,辐射带动10000亩。集成推广一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配套技术,推广一批安全有效的防控产品。三是加强安全用药指导。召开安全用药研讨会,研究部署推进农药安全使用的具体措施;开展高效、安全药剂及配套使用技术的筛选和示范,强化安全用药技术的宣传、培训和指导;组织编印《农药安全使用挂图》和《农药安全科学使用培训指南》。

  (四)广泛开展疫情宣传周活动,强化重大疫情监管阻截。一是开展植物检疫宣传周活动。拟于5月中旬安排一周时间开展全国性的集中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植物检疫法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危害、防控方法和技术。二是组织检疫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有关省(区、市)开展跨地市、跨县区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加强对种子苗木生产和销售重点区域进行检查,查处和曝光一批检疫违规案例。三是制订检疫员考核管理办法,推行检疫员统一考试制度。四是开展疫情阻截防控。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和重大疫情风险分析制度;推进西北、东北、西南和东南沿海沿边四大阻截带建设;在新疆、甘肃、江西、重庆、广东等省开展重点疫情防控补贴试点。五是强化产地检疫监管措施。探索建立种苗繁育企业和生产基地的备案制度和植物疫情传播可追溯体系。

  (五)完善数字化平台建设,强化病虫监测预警。一是完善国家重大病虫数字化监测预警平台,指导省级构建数字化监测网络系统,全力做好小麦条锈病、赤霉病、稻瘟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玉米螟、蝗虫、草地螟、马铃薯晚疫病等重大病虫监测预警。二是加大病虫预报信息发布力度,适时开展病虫发生信息电视、手机和网络等多种媒体的发布工作,确保中短期预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三是继续推行重大病虫害值班周报制度,3-9月份对小麦条锈病、油菜菌核病、马铃薯晚疫病、水稻“两迁”害虫、蝗虫、棉铃虫、草地螟、玉米螟等重大病虫害实行发生防治信息周报制度,同时密切关注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二点委夜蛾、玉米粗缩病等新上升病虫草鼠害发生动态,确保重大病虫监测及时、预报准确。

  (六)创新专家指导方式方法,强化植保科技支撑作用。一是拟成立农业部农作物重大病虫防控专家组,下设5个专题指导组,建立植保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决策和会商机制。二是组织开展百名植保专家巡回指导活动。围绕粮食生产、园艺作物绿色防控和农药安全使用等生产实际需要,组织专家筛选推荐一批植保新技术,在病虫害发生防治关键季节开展巡回指导,并建立一批专家指导点和联系点。三是组织开展植保重大关键技术协作研究。加快二点委夜蛾、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新发植物疫情等发生规律和监测防控技术的协作研究;组织智能化测报工具、高效施药机械、农药减量使用等植保装备及其配套技术的联合攻关,为植保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撑。

  (七)深入调查研究,加快推进植保基础建设。加快植保法规建设,加强立法专题调研,组织专家起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草案)》和《农作物病虫害测报与防治管理办法》,尽快建立依法监测和防治病虫害的长效机制。继续推进植保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十二五”植保工程规划》建设重点专题调研,修改完善《规划》,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项目建设的管理,严格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程序,加快推进新一轮《植保工程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夯实植保工作基础。

  (八)统筹兼顾,扎实做好植物保护各项工作。继续推进植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做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国际协定的履约工作,加强中哈治蝗合作、中越稻飞虱监测防治合作和湄公河木薯粉蚧防控区域合作。同时要做好跨区域、跨部门植物检疫工作协调;依法开展植物检疫引种审批和调运检疫,开发全国植物检疫网络审批信息平台和有害生物适生区分析平台;加强常规病虫草鼠害监测与防控指导,适时开展春秋季灭鼠工作,加大农区灭鼠和农田草害综合治理的示范、培训和普及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病虫害草抗药性监测治理和植保统计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做好植保预算编制和实施总结,扎实做好植物保护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