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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42:04  浏览:9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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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企字(2001)第106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中“公司登记机关”是否仅指原公司登记机关的请示》(闽工商法字〔2001〕第86号)收悉。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原公司登记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司登记机关均有权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级机关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作出。
四、公司登记机关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及时将处罚决定书抄报(送)原公司登记机关。
五、对非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上述原则执行,其中,对非公司制企业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原登记机关作出;未被授权的登记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经已授权的登记机关委托。


200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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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意见

农办市〔2012〕2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关于坚持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梯次推进,鼓励大中城市郊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部署,充分发挥都市农业应急保障功能,现就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全面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近年来,我部围绕深化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先后颁布实施了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对于发挥农业比较优势、建设大宗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产业带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明确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对加快形成城市郊区与优势农产品生产区、特色农产品生产区良性互动的全国农业生产力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保障大中城市农产品有效供给。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和人口持续增加,大中城市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农产品特别是鲜活农产品大范围、长距离的跨区域流通,不仅增加购销成本、加大质量安全风险,而且各种原因引起的主产区生产波动很快会波及城市农产品市场。因此,大中城市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保持一定的生鲜食品自给能力,是保障农产品供给、稳定农产品市场的重要基础。

  (三)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稻田是人工湿地,菜田是人工绿地。都市农业融生产、生活、生态功能于一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能够提供绿色自然景观和农耕文明实体,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体验田园生活、旅游观光休闲等精神需求。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是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丰富城市居民文化生活、维护城市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四)有利于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虽然大中城市郊区农民收入水平高于农牧区,但与城市居民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在继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同时,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大力引导城市资本、技术、人才等先进生产要素注入到农业,促进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设施农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和服务社会化水平,有利于为农民乃至市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增收机会。

  (五)有利于实现“三化同步”。都市农业在地理上位于城市周边,在功能上服务于城市发展,在资源要素上与城市工商业紧密互动,是推进“三化同步”的有效载体。《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明确把“大城市郊区多功能农业区”列为“率先实现区域”。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有利于发挥示范、带动、辐射功能,提高“三化”同步发展水平、统筹城乡发展和协调工农关系、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目标任务

  (六)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遵循现代农业发展普遍规律和都市农业发展实际需要,按照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总体要求,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基本方略,把保障主要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作为首要任务,把聚集先进生产要素作为重要手段,把创新体制机制作为强大动力,不断优化布局结构,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争取大中城市郊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在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将都市农业建成城市“菜篮子”产品重要供给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业先进生产要素聚集区、农业多功能开发样板区、农村改革先行区。

  (七)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大中城市要重视粮食生产,明确辖区粮食产能目标和必要的自给率目标,分担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并建立和完善粮食生产任务考核机制。合理划分农业功能区和耕地保护区,严格落实耕地征占补偿制度,坚决杜绝“只占不补”、“多占少补”、“占优补劣”等情况,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升,切实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大力推广土壤有机质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地力培肥措施。改善田间灌排沟渠、机井等农田水利设施,增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完善机耕道路、积肥设施等配套设施,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应用,发展现代种业,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融合,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八)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推动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好“菜园子”,管好“菜摊子”。合理确定“菜篮子”产品生产用地保有数量,特别是对运输保鲜要求比较高的叶菜、鲜蛋、鲜奶、水产品等产品,要确保现有的自给能力不降低,切实增强城市“菜篮子”产品应急保障功能。加快建设一批设施蔬菜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着力提高设施化水平和病虫害防控水平。加强主产区田头预冷、冷藏保鲜等设施建设,提高冷链物流水平,促进鲜活农产品均衡上市。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健全集贸市场、社区菜店、连锁超市、周末菜市场等零售终端体系。支持合作社、龙头企业产品直供直销,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研究解决鲜活农产品运输配送车辆进城和停靠问题。加强与外埠生产基地的合作,落实重要“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改进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办法,创新使用农业保险等金融工具,探索建立“菜篮子”产品价格稳定机制。完善“菜篮子”产品市场信息监测体系,加大产销信息发布力度,引导产销平稳进行。

  (九)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完善大中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认证、应急处置和风险评估体系,全面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大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抓好产销衔接和联防联控,确保大中城市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放心。紧紧抓住生产基地、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率先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开展生产环境治理,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实施生产档案记录和包装标识管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率先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管理。紧紧抓住批发集散市场、骨干经销企业和重点大型商户,采取设立质检站、流动检测车等方式,强化外埠产品入市查验和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坚决杜绝上市交易并及时通报产地农业部门。

  (十)积极发展休闲农业和生态农业。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农民为主体、农村为载体,围绕农业生产过程、农民劳动生活和农村风情风貌,统筹规划设计,强化特色创意,抓好示范基地创建、知名品牌培育、服务体系建设、乡土文化挖掘、精品线路打造等工作,保护好古村落、古民居和乡村风貌,着力培育一批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和集聚村。创新休闲农业公共服务模式,依托现有农业部门信息网络逐步建立健全休闲农业公共服务网络,构建城市需求与农村供给的无缝对接机制。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严格控制城市和工业“三废”向农村转移。积极发展健康养殖,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集成配套推广节水、节肥、节能等实用技术,促进农业清洁生产,切实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扩大农村清洁工程建设规模和范围,因地制宜建设秸秆、粪便、生活垃圾、污水等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发展农村沼气,推进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十一)持续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支持主产区在城市设立直销窗口、配送中心、专卖店。大力发展农业会展经济,培育一批特色品牌会展,推动区域间农业合作。积极为主产区在城市开展宣传推介活动提供便利服务,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高效率地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积极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丰富产品结构,延长产业链条,满足城市多样化的食品需求。培育一批大型加工流通企业集团,鼓励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加工设施装备条件,促进龙头企业集群集聚,推广龙头企业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组织模式,增强带动城市周边生产基地发展的能力。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的农业示范基地或园区,改善基地或园区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提高服务水平,使基地或园区成为企业孵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交流的重要平台,更好地带动周边农业发展。

  (十二)引领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加快物联网、云计算、新一代移动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在都市现代农业中的集成应用和示范,实现信息技术与都市农业的深度融合,推进都市现代农业生产的数字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加速都市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推进都市现代农业流通领域信息化建设,提升产品交易、物流配送、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信息化能力。鼓励建设农业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竞价拍卖和产品配送等,为城市居民和农业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大力推动大中城市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化建设,积极促进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领域深入应用。

  三、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指导。推动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健全适应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抓紧制定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积极争取纳入城市发展、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四)加强试点示范。鼓励各地先行先试、率先发展,争取形成一批能代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典型,以点带面,示范带动其他地区发展。农业部将结合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选择认定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示范引领作用强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积极探索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建设。

  (十五)加强政策扶持。重点从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农业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搞活农产品市场流通、发展休闲生态农业等方面,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快健全支持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加大对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构建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以企业和农民投资为主体的多元投入格局。

  (十六)加强信息宣传。建立健全都市现代农业统计制度,掌握大中城市农产品供给情况和市场动态,加强信息发布工作,合理指导农民生产和市民消费。认真总结各地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经验做法,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形成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注重理论研究,探索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律,用实践成果丰富理论内涵,用理论创新推动实践探索,更好地为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提供理论支撑。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8月6日


附件:
农办市〔2012〕2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CYJJXXS/201208/t20120830_2901993.htm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社科厅函[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项目实施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2月7日



附件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大力开展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宣传普及转化,根据“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设立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项目(以下简称普及读物项目),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普及读物项目,是为支持和鼓励高校学者积极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阐释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广普及哲学社会科学最新理论创新成果,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三条 普及读物项目统一纳入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的申请、评选、审验、出版等工作,由教育部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资助范围

  1.研究阐释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回答干部群众和青年学生关心的理论热点问题的普及读物;

  2.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普及读物;

  3.反映国内外哲学社会科学最新优秀成果的普及读物;

  4.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普及读物。

  第五条 资助对象和条件

  1.项目负责人须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校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声誉,身体健康且能担负实质性编写工作。同一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项;

  2.申报内容应政治方向正确,学术上达到本领域先进水平;

  3.申报材料应具备鲜明主题、基本框架、部分样章和主要参考文献;

  4.最终成果形式应为中文汉字图书,字数一般不超过10万字,鼓励图文并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译著、工具书、论文及论文集、教材、软件、音像电子制品、对策性和工作性研究报告以及自然科学普及读物等形式成果;

  2.已出版著作的修订本;

  3.申报内容存在学风问题或知识产权争议;

  4.项目最终成果不同意统一组织出版的。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六条 普及读物项目采取策划约稿、重点征集、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办法,确定资助项目。

  第七条 普及读物项目每年度组织申报评选一次。项目申报者须按申报通知要求填写《普及读物项目计划书》(一式五份)。经项目申报者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集中申报。

  第八条 普及读物项目评审按相关相近学科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如下:

  1.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2.体现时代特征和问题导向。立足最新理论前沿和当代重大问题,主题应严格限定在项目资助范围的内容。

  3.体现科学性。观点准确、内容厚重,论据充分、资料翔实,说理透彻、表达规范,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内容不存在学风或知识产权争议。

  4.体现可读性。力求图文并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文风朴实、文笔生动,能够产生积极广泛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专家评审推荐的普及读物项目经教育部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教育部与入选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签订《普及读物项目计划合同书》,约定立项选题、研究内容、资助金额、出版时间、宣传推广等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成果推广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申请书和合同书的要求,按计划高质量完成约定任务。课题研究和书稿完成时限原则为1年,确有需要者,可延长1年。

  第十一条 普及读物项目成果由教育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出版社,统一组织,全额资助出版。

  第十二条 为保证普及读物出版质量,普及读物实行编辑介入机制,出版单位在征得同意后可提前介入项目责任人的书稿编写过程,及时对项目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普及读物项目每个资助15万元,用于项目研究和编写,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

  第十四条 普及读物项目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国、健康等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须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变更申请表》,由教育部视情况分别做出中止拨款或撤销项目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最终成果公开出版后免予鉴定,颁发结项证书并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