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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39:57  浏览:9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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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南海西部石油公司人事部:
你部〔88〕人便字017号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退休、退职职工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我们同意广东省劳动局关于不能再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亲待遇的意见。因为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不存在与家属分
居两地问题,对探亲假也不应理解为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



198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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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你厅《关于〈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95〕冀外经贸管字115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拟定的《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厅签发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 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鸭梨(含雪梨)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鸭梨(含雪梨)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
(一)对港澳地区出口,发证机关严格按外经贸部批准的配额及外经贸部驻广州特办的月度配额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对港澳地区以外出口,不受配额限制,凭企业有效出口合同签发许可证。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发展远洋出口。
(三)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没有出口协调价格,以主营公司对同一地区的出口价格为依据,审价发证。
三、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首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需出示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经营权批件。
(二)对港澳地区出口,需持有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批件和二次分配文件。经港澳转口,视同对港澳出口。
(三)提供有效合同正本复印件,发证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领单位提供信用证正本或汇票等单据。
(四)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五)非贸易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需带其主管部门(厅局级以上)证明文件。
四、发证机关的工作程序
发证机关自收到申领单位材料后,审核办证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对外地单位可尽量减少办证时间,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一)审核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是否与出口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二)审核企业代码。对无代码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企业代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鸭梨(含雪梨)配额当年有效,出口企业必须在当年12月15日前申请办理。
(二)鉴于鸭梨(含雪梨)为季节性商品,出口时间相对集中,发证机关于当年9月1日起,签发当年产的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
(三)鸭梨(含雪梨)出口若经港澳转口、转运,须接受港澳代理机构(香港华润(集团)五丰行和澳门南光(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监管,并需签订监管协议。转口、转运商品抵港澳后,出口企业应立即通知港澳代理机构,转运时由港澳代理机构派人监装。转口、转运的二程
船运提单副本须交港澳代理机构转广州特办和河北外经贸厅核销。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1〕4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以下简称风险调剂金),发挥风险调控功能,根据《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风险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风险调剂金的构成:
  (一)市本级按比例提取的风险调剂资金;
  (二)各旗县按规定上解的风险调剂资金;
  (三)风险调剂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财政补贴资金。
  第四条风险调剂金的筹集: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本级和各旗县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任务,编制当年风险调剂金提取和上解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提取和上解计划。风险调剂金提取和上解年度为会计核算年度;
  (二)风险调剂金按照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任务进行提取和上解,市本级按2%提取,各旗县按5%上解。风险调剂金达到年度征缴基金收入的15%时暂停提取和上解;
  (三)市和各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风险调剂金提取和上解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提取和上解计划的15日内将风险调剂金划入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第五条风险调剂金实行市和旗县两级调剂,专项用于弥补按照规定应当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出现的缺口。
风险调剂金当年的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风险调剂金不足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六条市和各旗县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支撑能力不足支付一个月时,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使用风险调剂金:
  (一)各旗县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须附会计报表及有关情况说明),经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各旗、县申请使用风险调剂金情况汇总后,按照保险基金支出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二)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须附会计报表及有关情况说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保险基金支出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得申请风险调剂金:
  (一)核定扩面工作任务在当年10月底前达不到任务数90%或者年度征缴率低于90%的;
  (二)因违规支付造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支付风险的;
  (三)同级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
  (四)不按时足额提取和上解风险调剂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风险调剂金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提取和上解,不得减免。风险调剂金提取和上解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凡未按规定提取和上解风险调剂金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提取和上解。
  第九条各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使用风险调剂金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告下拨的风险调剂金使用情况。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下拨的风险调剂金,实行跟踪调查,确保其定向使用。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使用风险调剂金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风险调剂金使用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下拨的风险调剂金,实行跟踪调查,确保其定向使用。
  第十条风险调剂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风险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