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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01:33  浏览:8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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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委


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科高[2005]0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5]12号)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5]15号),特制定《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按规定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六日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5]12号)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5]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区县特色产业孵化器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规模性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我市支持和鼓励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建立各种形式的孵化器,引导带动我市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市孵化器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孵化器的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市科委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建立的孵化器,可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对市级孵化器的管理实行认定考核制度。市科委是市级孵化器认定、考核机构。

第五条 对于各机构及区县已建立的孵化器应向市科委备案。实际运营2年以上,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可经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委推荐,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 对于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市科委每年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的资格。 对于服务功能强,孵化业绩突出、运行机制良好的,市科委将推荐申请科技部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第三章 对拟建市级孵化器的管理

第七条 积极鼓励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支持和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

第八条 拟建立的孵化器要突出与大学、科研院所等技术创新源头的紧密联系,并广泛建立与社会相关组织的网络关系。

第九条 拟建立的市级孵化器可向市科委提交包含建设背景、参与机构、使命与目标、机构与服务项目、管理与员工队伍、运行模式、投入与产出、财务预算、行业或主管部门推进措施、项目管理等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启动建设。

第十条 经市科委批准启动建设的孵化器筹建期原则不超过3年。建设期满并运行2年以上,经市科委认定符合条件的,授予市级孵化器的称号。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孵化器应为在我市设立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而且正常运营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 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 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场地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场地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

4. 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 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6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 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7. 专业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二条 进入市级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 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 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4. 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 经市科委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有 2 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3. 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 万元以上,或在孵期间每年技工贸总收入和资产额递增20%以上;

4.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开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较高,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第十四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并向社会公开认定程序及结果。

第十五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的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天津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 孵化器入孵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及淘汰企业名录;

6. 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7. 孵化器内配套创业投资情况的说明;

8. 其他附件。

第十七条 认定程序:

1. 各申报单位将上述有关材料报送市科委;

2. 市科委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并同时对入孵企业进行全面问卷调查,以确定其对孵化器在服务、管理、收费等多方面工作的满意度并提出具体意见;

3.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单位,由市科委审核批准后,颁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标牌。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享受天津市有关孵化器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市科委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年审考核。已认定的孵化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科委报送《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

已认定的孵化器其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委,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考核通过的孵化器,在《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连续两年考核未通过的孵化器,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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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专用线日夜装卸车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铁路专用线日夜装卸车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87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促进铁路专用线夜间及节假日装卸货物,加快铁路车辆周转,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道,下同)必须开展夜间及节假日装卸车业务。铁路专用线单位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劳动力以及照明、机械等设备,日夜二十四小时连续进行装卸作业。
第三条 铁路车站应为铁路专用线夜间及节假日装卸车提供服务。送车的预、确报要及时、准确,取、送车作业要快速、安全。
第四条 铁路车站与铁路专用线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现有设施的效能,并根据日夜装卸车的需要,修订或重新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五条 铁路专用线单位如超过规定时间未能完成装卸作业,影响铁路车辆取、送时,铁路车站应按《上海市铁路货物疏运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车辆延期使用费。
第六条 除铁路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影响外,由于铁路车站预、确报不准确等原因,致使铁路专用线单位不能按时装卸车的,铁路车站应免收车辆延期使用费,并承担有关单位的等工损失。
第七条 铁路专用线单位根据货物批量大小、装卸难易等情况,每辆车可分别提取一至四元的夜间作业补贴,发给参加夜间装卸作业的职工,每人每月不得超过二十元。此项费用从加班费中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4月20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第7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3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徐唐先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创新市区管理体制实施强区扩权的决定》要求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强区扩权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依法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共11项。各区、各部门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权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和监管,扎实推进强区扩权工作。




附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第二批行政权项



附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第二批行政权项




序 号
下放行政权项名称
下放后实施机关


1
采矿许可证年检(国家、省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除外)
国土分局

2
矿区范围划定的具体工作
国土分局

3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跨区的、特别重大的除外)
国土分局

4
土地确权的具体工作(跨区的、特别重大的除外)
国土分局

5
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区政府

6
工业企业行业管理
区发改局

7
区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或撤销
区编委

8
辖区旅游市场管理与监督(导游证的颁发与吊销除外)
区商务(旅游)局

9
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旅游饭店星级复核
区商务(旅游)局

10
辖区民间组织的审批管理
区民政局

11
辖区门牌的审批管理
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