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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救灾扶贫周转金进行审计调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2:51  浏览:9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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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救灾扶贫周转金进行审计调查的通知

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


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救灾扶贫周转金进行审计调查的通知
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全国救灾扶贫周转金目前已达十多亿元。为了总结经验,加强管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和效益,经部领导同意,国家审计署批准,已将救灾扶贫周转金列为今年审计调查项目。除我们直接调查外,请你们也组织内审机构和农救处进行调查,共同完成此项任务。现将审计调查提纲附后,
请按照调查提纲中的要求进行审计调查。

附 关于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审计调查提纲
一、调查范围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选择二至三个县,每个县选择二至三个乡进行调查,了解所调查县、乡救灾扶贫周转金增减、投放、回收及年终结余的情况。
二、调查的具体内容
(一)这几年救灾扶贫周转金所发挥的作用和效果;
(二)投放的对象(如贫困户、经济实体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回收的情况及其采取的措施;
(四)具体解剖至1991年末未回收额,其中按合同或协议未到期的多少,已到期未收回的多少,已到期未收回的部分经过具体分析后,能收回、难收回、收不回的各多少,并认真分析形成的具体原因;
(五)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管理组织及制度是否健全。
三、调查方法
(一)调查人员亲自查阅被调查县、乡的扶贫周转金的帐册及有关资料,对帐册、报表及存款进行必要的核对;
(二)调查人员亲自深入到一些不同类型的扶贫户和扶贫经济实体进行实际考察,了解情况,听取各方面反映;
(三)必要时可邀请一些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座谈,直接听取他们对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管理、使用的意见。
四、调查的几点要求
(一)各地在选择被调查县、乡时,要注意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使用好、中、差三种不同的类型;
(二)此项调查请安排在第二、三季度进行,十月底前写出有情况、有问题、有建议的审计调查报告,并抄报我们,一式二份;
(三)必要时,我们还将组织一些地区集中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性审计调查报告;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内审机构、农救处直接组织进行这项调查,不要层层布置。



199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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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5年第5号关于对尿素继续征收临时性出口关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5年第5号关于对尿素继续征收临时性出口关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 第5号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4月1日至6月30日继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尿素(税号31021000)征收出口关税,税率按每吨260元从量计征。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8月17日 生效日期1972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为了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进步,并促进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使这种经济技术合作卓有成效,两国政府将商定发展的项目,并签订专门文件。为此,根据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可能,中国政府将在上述经济技术合作范围内,帮助喀麦隆政府建设成套项目,或提供单项设备,或进行技术合作。

  第二条 根据第一条规定的双方商定的项目,中国政府将按国际市场价格,向喀麦隆政府提供设备和必需的材料,所需费用,从中国政府向喀麦隆政府提供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专项贷款中支付。该项贷款的使用期,将根据双方商定的项目的建设时间确定。如在规定的使用期内未使用完毕,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喀麦隆政府在双方商定的偿还期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喀麦隆出口货物或可兑换的货币偿还。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偿还期可以延长。
  为实施中国帮助喀麦隆建设的成套项目等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在运抵喀麦隆港口后,有关一切税款的费用,由喀麦隆政府负担。

  第三条 根据双方商定的项目,中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提供必需的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喀麦隆期间,必须遵守喀麦隆有关现行的法令;喀麦隆政府要为中国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工作必需的便利条件。
  中国政府供应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个人生活物资的进口办法,将按照喀麦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中国政府在提供成套项目、单项设备和技术援助时,保证做到喀麦隆的人员充分掌握这种技术。为此,中国政府将通过派赴喀麦隆的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培训喀麦隆人员,或由喀麦隆政府派一定数量的实习生到中国学习技术。

  第五条 在实施本协定的过程中,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经常保持联系;必要时,也可指派代表对出现的问题,本着友好精神进行磋商。

  第六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直至缔约双方用书面相互通知终止本协定的有效性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八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喀麦隆联合共和国外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雅温得大使馆于一九七二年十一月相互通知双方已各自履行法律手续,本协定自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姬 鹏 飞          樊尚·埃丰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