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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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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漳政〔2002〕综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于加快城市化和小城镇发展步伐,促进全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关于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

(漳州市公安局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加快城市化和小城镇发展步伐,更好地落实调整、放宽后的户口政策,服务群众,服务我市经济建设,解决群众办户口难的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48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基层户政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以下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

一、公民出生户口登记

婴儿(包括非婚生、超计生)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申报时须提供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非婚生的婴儿需随父落户的,还须提供法院判决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往年出生未落户的未婚子女,还须提供在父亲或母亲另一方未落户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民警当场办理。

二、收养弃婴、孤儿的户口登记

弃婴、孤儿户口登记凭《收养证》办理。对于在2000年12月31日前事实收养、至今无法办理《收养证》的弃婴或孤儿,需要申请落户的,可继续按闽公通〔2000〕301号文件办理。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
材料齐全的,当场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民警当场办理;落户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待办理《收养证》后再为其变更“与户主关系”。

三、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

未婚子女需要投靠父母生活的,可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子女的户籍证明(凡16周岁以上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子女与父母亲的关系证明、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夫妻投靠的户口迁移

夫妻结婚登记后共同居住生活的,可在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迁移人的户籍证明。

五、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

父母需投靠子女的,可向其任一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六、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自建房、集资建房和购买店面的公民的户口迁移

1、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自建房或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产权人已故的,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属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的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产权登记证明书、交款发票)、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
②属自建房的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
③属集资建成套住宅房的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个人集资建房交款计算表》、产权转移通知书、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
2、在城市或城镇购买店面的业主(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

七、放开市区新区、23个重点(卫星)城镇的户口迁移限制

属中国公民,凡本人愿意都可以在市政府确定的市区新区、市委确定的23个重点(卫星)城镇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区办理户口落户,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迁入地的居住或暂住证明。

八、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

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管理人才,在我市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实体工作一年以上,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落户(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落在单位内)。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聘用合同书、申请人的《职称资格证书》(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或《资格等级证书》(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或毕业证书、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关系证明、迁入地的居住证明。

九、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的户口迁移

1、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实际投资每30万美元,投资者可为其在境内的亲属在投资地的县(市、区)办理1名常住户口。每位投资者办理城市常住户口的名额不超过5名。
申请时须提供该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年纳税数额证明、迁移人的户籍证明、外商与亲属的关系证明、投资地县级以上经贸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经营状况证明,在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落在单位内或提供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实际投资达20万元人民币或固定资产达20万元人民币的内地公民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到投资地落户。
申请时应提供年交利税数额证明,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在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落在单位内或提供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十、简化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材料

干部、工人被批准调动办理户口迁移,只需提供调入方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事、劳动部门调动通知书及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上述第三项至第十项中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跨县(市、区)的,由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签发《户口准迁证》。

十一、解决历史遗留的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1、50、60年代流入山区、林区,长期在现居住地生活,原籍地已失去生活基础的人员;50、60年代由沿海地区迁到山区、林区,因生活不习惯倒流回原籍生活居住的,原籍地与流入地均无户口又无其他户籍证明材料的人员,可以向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和居住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房产确属公民个人所有或继承祖业)。
2、婚嫁后居住在配偶处,户口未迁入现住地,而原籍户口已被注销,成为两地均无户口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可在现住地申请落户。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原籍户口已被注销证明、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落户的未婚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后,交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再报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核准。

十二、其它事项

1、上列所有项目中,凡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还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的婚姻状况证明由迁出地的乡(镇)政府计生部门出具。
2、子女与父母亲的关系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由迁出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和村(居)委会出具。
3、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与境内亲属的关系证明由投资者提供书面报告,经投资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确认。
4、产权转移通知书由集资建房单位出具。
5、直系亲属指父母亲、配偶、未婚子女。
6、市委确定的23个重点(卫星)城镇为:芗城区的天宝镇、石亭镇,龙文区的郭坑镇,龙海市的角美镇、榜山镇、海澄镇、港尾镇、紫泥镇,漳浦县的旧镇镇、佛昙镇、盘陀镇,云霄县的莆美镇,常山华侨农场,诏安县的四都镇、桥东镇、梅岭镇,东山县的铜陵镇、陈城镇,平和县的坂仔镇,南靖县的靖城镇、奎洋镇,长泰县的岩溪镇,华安县的仙都镇。
7、市区新区的四至范围如下:
龙文新区:东起九龙江北溪江东桥,沿云洞岩风景区东边缘接龙文区柯坑、蔡坂,往北经好坑、新社、樟山至省道郊柏线(九龙大道),往南沿九龙大道至漳州大桥,往东沿九龙江西溪北岸至九龙江西溪与北溪交汇点,面积约3480平方公里。
金峰新区:东起芗城区漳华公路白牌村,往西至伍里铺,往南沿九龙江西溪北岸至上墩,往北沿规划厂西一路至北环城路,沿北环城路至新厝村接漳华路所形成的闭合线范围内,面积约1230平方公里。
8、各县(市)的新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公安机关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好的民警担任各户籍窗口的户籍内勤民警,户政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各户籍窗口的户籍内勤民警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对政治、业务素质差、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故意刁难群众的,要坚决调离户籍窗口,对违法乱纪的,要依法查处。对符合政策规定在城市或城镇落户的,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各类附加摊派的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安机关为其乱收费、“搭车”收费验“票”把关,更不得以收费作为核准入户的依据和条件。

本《实施意见(暂行)》由漳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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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和中央、省驻河源副处以上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



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作风建设,建设“四型机关”,更好地发挥市直单位的职能作用,营造一流的发展环境,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直单位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为使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和原则
  通过考核,促进市直各单位建立权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行政运作机制,科学民主、权责统一的决策机制,准确及时的行政信息公开机制,使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增强为民服务、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日常工作效率和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对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干部的满意度,从而实现行政提速、服务提质、制度提效、素质提高、形象提升的目的。
考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以绩为准,民主集中制和群众公论的原则进行。

  二、考核范围
  市直党政群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直副处级以上赋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当年6月30日之前新组建的单位,参加该年度的工作考核。当年7月1日之后新组建的单位,不参加该年度的工作考核,有关情况报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考核办”)审核后,由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该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评定档次,再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三、考核内容
  根据各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和指定目标确定考核内容。主要是:
  (一)职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和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三)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完成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五)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
  (六)机关作风建设情况;
  (七)信访处理情况;
  (八)市直有关单位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窗口履行职责情况。

  四、考核标准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各考核档次分别对应如下标准:
  (一)优秀。能依法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圆满完成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受到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强,群众公论好;班子团结实干;党风廉政建设措施落实;内部管理规范有序。
  (二)良好。能依法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较好地完成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比较明显;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意识较强,群众公论较好;班子比较团结实干;党风廉政建设措施比较落实;内部管理比较规范。
  (三)合格。能依法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基本能够完成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本年度工作任务。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意识、群众公论一般;班子基本团结;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基本落实;内部管理基本规范。
  (四)不合格。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不够好,未能完成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本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缺乏为基层为群众服务意识,群众公论不够好;班子不够团结;党风廉政建设措施不够落实;内部管理存在问题较多。

  五、考核方法
  采取“一考核三评议”、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和市委常委会议审定的方法进行。
  (一)考核。制定三级考核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考核时按照自查自评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3月前被考核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能提出工作任务目标及相应考核分值,经市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市考核办初审后,提交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在年终考核时,各单位按照审定的考核指标进行检查对照,对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未能完成年初拟定指标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市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提交市考核办核查后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每年12月上旬至次年1月上旬,各单位按照年初审定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经市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后,交市考核办汇总并在河源日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市考核办对被考核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核查,对干部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委托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二)评议。主要采取“三评议”的办法。
  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议。由市考核办于每年1月上旬分别发函至各被考核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或相关部门,征求他们对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工作的意见,并请求书面复函综合评价的档次意见,市考核办根据上级业务主管或相关部门评定的档次确定被考核单位的分数。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免去此项评议。
  2.市领导评议。由市考核办提前将被考核单位有关情况发给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评定档次。市考核办根据评议情况,按平均分值确定被考核单位的分数。
  3.群众评议。主要采取本届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企业界(窗口服务对象)代表评议及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评议两种方式进行。市考核办根据群众评议的情况,按平均分值确定被考核单位的分数。
  (1)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企业界代表评议。参加评议的代表共80名,分别为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企业界代表各20名。代表名单由市考核办从相关单位提供的名单中随机抽取。评议时市考核办提前将被考核单位有关情况发给各位代表,各位代表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评定档次。
  (2)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评议。由市考核办提前将被考核单位有关情况发给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县区党政正职对所有被考核单位进行评议,常委、副县区长对其所分管工作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评议。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评定档次。
市考核办根据以上“一考核三评议”(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为“一考核二评议”)所取得的档次,按评分办法计算出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得分并确定档次。
  (三)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在考核和评议的基础上,市考核办将考核评议情况汇总后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若被考核单位在年度内有“一票否决”情况的,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单位。
  (四)市委常委会议审定。考核评议情况经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审定,审定结果为各被考核单位该年度工作考核的最后结果。

  六、评分方法
  (一)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职能管理占60分,综合管理占40分。考核评分按70%计入总分。
  (二)“三评议”评分。“三评议”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评定。优秀为100分,良好为80分,合格为60分,不合格为40分。
  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议分。按评议档次计算平均得分,以10%计入总分。
  2.市领导评议分。按评议档次计算平均得分,以10%计入总分,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以15%计入总分。
  3.群众评议分。按各类代表评议、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评议分别按各评议档次计算平均得分,各平均得分再按 6∶4计算最后平均得分。以10%计入总分,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以15%计入总分。
评议平均分值计算方法 :平均分值=〔(100×优秀票数)+(80×良好票数)+(60×合格票数)+(40×不合格票数)〕/总有效票数。(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
  (三)获得奖励加分。被考核单位得到国家级表彰嘉奖的,加5分;得到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嘉奖或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重大会议中做经验介绍的,加3分;创新成果被省部级得到推广应用的,加2分;得到省直部门表彰嘉奖并作经验介绍的,加1分;在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重大会议上介绍经验的,加1分。若同时得到国家和省、部级表彰、嘉奖的,只作一次最高加分。
所有得到上级表彰嘉奖需要加分和有关职能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对市直单位进行评价,造成数据不准、评价不公等现象需要扣分的,由市考核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四)确定考核档次。其中,总分90-100分为优秀档次,80-89.9分为良好档次,60-79.9分为合格档次,59.9分以下为不合格档次 (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四舍五入)。当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50%时,按得分从高到低确定50%的单位为优秀档次。

  七、奖惩办法
  对当年年度考核优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加发奖牌一块。
  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合格档次最后两名的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对其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当年被评为不合格档次或连续两年合格档次最后两名的单位,经组织部门核实,班子成员原则上进行组织调整。

  八、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
  (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为了加强对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的组织与领导,确保此项工作抓好抓实,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考核办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人事局、市统计局抽调人员组成。
  (二)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必须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强化监督,坚决杜绝考核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如查实被考核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该单位考核等次应作重新调整,并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做好考核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在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并公布考核结果之前,不得对外泄露关于考核的得分情况,如有泄密行为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取消其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的资格。
  本办法由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1.市直副处以上被考核单位名单
2.市直单位年度考核评分表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扶助残疾人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扶助残疾人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扶助残疾人规定》已经2011年7月8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平凉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享受岗位补贴。
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保障扶助残疾人工作的相关经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按辖区总人口每人每年0.2元、0.3元的标准安排残疾人临时救助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各提取10% ,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等。
市、县(区)慈善机构每年要用一定比例的捐助资金救助贫困残疾人。
第五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属于贫困残疾人的,给予适当的残疾鉴定费补助。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救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家庭,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保障标准上浮20%发给保障金;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残疾人,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享受全额保障金。
对患重病或长期患病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给予临时救助。
第七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或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要予以救助。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贴,鼓励并组织城镇残疾人、个体就业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县(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金。对70岁以上城乡残疾老人给予定额生活补助,补助经费由政府统筹解决。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优先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规划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各级住房管理部门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廉租房。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酌情提高,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一条 对低保残疾人家庭,辖区人民政府要在取暖方面给予补助。在沼气开发、改厕改水、积雨水窖建设等方面,优先安排农村残疾人家庭,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残疾人脱贫列入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扶贫开发工作对象;安排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在项目、技术、组织实施等方面给予扶持;开展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三章 医疗卫生与康复

第十三条 降低残疾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起付标准,残疾人医保住院、大病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上浮15%、20% ;大病救助、医疗补助优先照顾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及持一、二级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各级医院享受济困病床待遇。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要为残疾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残疾职工因病就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医疗和生活救助。
第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市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给予挂号交费、化验、取药优先照顾,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注射费。
提倡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医疗项目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重症医疗实施特别救助和康复治疗补助,将白内障复明、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孤独症、听力语言、智力残疾康复和假肢、矫形器装配等康复项目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第十七条 建立精神病预防治疗康复基金。市、县(区)财政分别按辖区总人口每人每年0.2元的标准列支。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公办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贫困残疾人,免收康复训练费。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服务。

第四章 教 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教育救助制度,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免费义务教育,逐步增加公共教育经费和补贴经费。在市和30万人口以上县(区)建立教学、康复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采取特殊扶助措施鼓励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注重实施特殊中等职业教育,拓宽残疾人接受高中教育的渠道,积极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在基础建设、各种政策性补助方面对特教学校给予支持;将特教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总体规划,落实并适当提高特教教师津贴,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不断提高特教教师的福利待遇和工资收入。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纳入低保。
教育部门和学校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的子女入学要提供保障和方便。
第二十二条 各级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免试与本人身体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学生免试外语等听力项目;学校应对贫困残疾学生在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贫困残疾学生录取后提供助学补助。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身体和专业的岗位;除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外,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扶持创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庇护工场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在设置报刊亭、公厕、停车场、社区卫生监督等公益性岗位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安排经营场地,按国家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劳动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职业推介和档案托管等服务,免收残疾人培训证书工本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盲人按摩机构,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营业税。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第六章 文化体育

第三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参观、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公厕等公共场所;对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以上公共场所;场所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以上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举办单位免收参赛费,所在单位要给予支持,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二条 农村残疾人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残疾人参加会议、职业技能竞赛、文化、体育活动,由组织者或者举办者发给交通费和误工补贴;对残疾人的陪护人员,按规定发给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免费邮寄盲人读物邮件。有工作单位的盲人,所在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订阅一种盲文读物;无工作单位的,由县(区)残联统一组织赠阅。

第七章 其他扶助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有线电视,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当减免50%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第三十五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天燃气、电话、信息网络等设施和开通互联网,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当减半收取燃气、信息网络安装费;通信网络运营商要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在开户、通话、信息、网络服务收费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服务行业和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志。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禁止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市内乘坐公共客运车辆时,允许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盲人和一二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搭乘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大型公共停车场设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可免费停放。
第三十八条 符合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残疾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公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和办理公证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受理,并减免相关法律服务费用。残联组织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免费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帮助。
第四十条 卫生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司法鉴定。
第四十一条 免除农村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家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机关单位违反规定,对应当给予残疾人优惠待遇而不给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残疾人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按法律程序处理,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区)制定的扶助规定低于本规定标准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