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联合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联合通知
(1984年3月16日)
自一九七七年改革高等学校招生制度以来,全国高等学校已经分配了三届毕业生。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按照“适当集中,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统筹兼顾”的方针,三年共分配了八十八万多名毕业生(其中包括一万五千多名研究生),为各条战线输送了一大批专门人才,补充了各级干部队伍,充实了我国科学技术力量。这些毕业生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教育,以及学校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政治思想觉悟有了显著提高,绝大多数服从了国家分配,并涌现出一批志在四方、献身四化的先进典型。总的来看,情况是好的。但这几届毕业生在分配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一部分毕业生贪图安逸、害怕艰苦,不愿意到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去工作;一些家居大城市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地区的毕业生,留恋城市、留恋家乡,不愿到外地去工作的思想更为严重,给按计划分配毕业生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尤其是上海、北京等城市还有极少数毕业生宁愿被取消分配资格也不到外地去。有的甚至围攻、谩骂负责分配工作的干部,以行凶来威胁恫吓领导,企图达到留城的目的。对少数毕业生中的这种思想状况和错误行为,如果不引起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必将影响今后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八四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有二十七万本科和专科学生、一万一千多研究生毕业,今后毕业生的人数还要逐年增加。各级党委特别是高等学校党委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必须高度重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努力提高广大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觉悟,使他们都能以主人翁的精神,自觉地服从国家需要,积极投身四化建设,这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对做好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近几年来,许多省、市、自治区和高等学校开始重视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逐步加强了领导,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明显成绩。但仍有一些地方和学校对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思想重视不够,领导软弱无力。有的学校对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缺乏明确的要求,毕业教育起点低,抓得迟,工作一般化,迁就照顾多,积极教育少,甚至仅仅满足于把毕业生派出学校了事,致使毕业生思想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种状况,必须迅速改变。
高等学校要培养出合格的又红又专的人才,必须从新生入学抓起,精心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则是学校整个培养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不仅是搞好分配工作的必要条件,而且是提高毕业生政治思想素质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个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在政治上、思想上是否达到了培养目标所要求的规格,是全面衡量这个学校教育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以后的精神面貌如何,是否适应四化的要求和受社会的欢迎,关系到教育的成败和学校的声誉。因此,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及早着手,认真抓好,抓出成效。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宣传(文教)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工作部署。各省、市、自治区主管教育(高教)部门和调配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指导学校做好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注意总结、交流经验。各省、市、自治区团委和高等学校团的组织,要按照团的十一大和团的二中全会发出的关于组织和动员大学毕业生发扬志在四方、艰苦创业的精神,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大显身手的号召,积极开展各种教育活动,配合党委和学校做好这项工作。
(二)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要根据党的十二大和二中全会的精神,结合当前形势任务和毕业生思想实际做好安排。要以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为中心,结合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共产主义思想品德课,有计划地对毕业生进行形势任务教育、理想前途教育、艰苦奋斗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服从国家分配的教育。具体要求:
1.要组织毕业生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文件和胡乔木同志《关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重要文章。通过学习讨论,很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历史观,清除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和异化论等错误观点的影响,提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增强抵制精神污染的能力,并且要把这种自觉性引导到热爱祖国、服从分配、不畏艰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的政治热情上来。
2.要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大好形势的教育。通过教育,帮助毕业生深入理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确性,认清我国政治、经济等方面出现的大好形势和四化建设的成就,及对青年一代所提出的要求,教育毕业生把个人的理想、志向与祖国的美好前途很好联系起来,振奋精神,“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投身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要进行与人民群众结合、为人民服务和艰苦奋斗的教育。结合开展向华山抢险英雄集体及其他先进人物学习的活动,深入进行革命人生观、苦乐观教育,讲清大学生毕业后首先到基层、到生产第一线、到条件暂时还比较艰苦和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去锻炼,并与人民群众结合的重要意义,动员毕业生响应党的号召,勇敢地走向生活,把自己的智慧和力量贡献给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
4.要进行“祖国利益高于一切”,坚决服从国家分配的教育。结合形势任务教育,深入阐明大学毕业生肩负的历史重任及党和人民对他们的殷切期望,启发毕业生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使他们懂得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个人志愿必须符合国家需要的道理,提高他们坚决服从国家分配的思想觉悟。
5.对毕业生中的党员,要根据中央关于整党决定的精神进行整党教育,提高他们对这次整党的伟大历史意义的认识,明确整党的任务和要求,努力提高他们的共产主义觉悟,增强党性,使自己成为合格党员,并在分配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同时要注意在坚持党员标准,保证党员质量的前提下,吸收自觉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优秀分子入党。
(三)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注意方法,讲求实效。要认真了解和分析毕业生思想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他们的特点,多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有吸引力和说服力的教育活动。如进行形势任务教育时,可适当组织毕业生到就近的城乡参观、访问、调查,使他们切实感受到三中全会以来的发展变化;进行支边教育时,可选派少数代表到边远地区去访问、调查,或请人来校介绍重点建设单位和边远省区的发展计划和对专门人才需要情况;结合校史、校风教育,可组织毕业生调查、访问历届响应党的号召志愿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成绩和贡献的老校友,并把他们的事迹作为革命传统教育的教材;还可以请有威望的党政领导同志和有影响的专家、教授给毕业生做报告、写文章。在搞好这些平时教育的基础上,认真搞好集中的毕业教育,就如何正确对待毕业分配问题,组织毕业生深入开展讨论,让毕业生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做出正确的回答,切实解决好影响毕业生服从分配的主要思想障碍。在进行普遍教育的基础上,着重作好少数思想问题比较多的毕业生的说服教育工作。
在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表彰先进并加强宣传报道工作,从学校到社会形成一个有利于鼓励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的舆论和气氛。
(四)在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要注意做好毕业生家长工作。毕业生能否服从国家分配,和毕业生家长的支持与否有着直接关系。绝大多数家长能够顾全大局,积极教育和支持自己的子女服从国家分配,并出现了不少动人事例。但是,也发现不少家长拖子女的后腿,这是一些毕业生不服从分配的重要原因。因此,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家长工作,并与家长所在单位取得联系。毕业生家长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对积极教育和支持自己的子女坚决服从国家分配的家长,所在单位要给予表扬;对拖子女后腿,干扰毕业生分配的家长,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
(五)坚持分配原则,认真执行分配政策,坚决抵制毕业生分配中的不正之风。这是搞好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重要保证,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中共中央在关于整党的决定中,对纠正党内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不正之风,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主管毕业生调配工作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整党的精神,进一步贯彻中纪委关于不准干扰大学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提出的具体要求,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有关领导和参与分配工作的干部要以身作则,作出表率。对不顾党纪政纪搞不正之风,干扰分配工作的人,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律检查部门反映、报告,严肃查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市城管办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为加强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进一步改善市民停车环境,切实缓解“行路停车难”,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破解“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8〕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以下简称各城区)范围内利用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的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高架路、立体交叉桥)、桥梁投影空间以及利用市政设施用地设置的各类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管理,是指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收费管理和停车管理。
三、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要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能划尽划的原则,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街道、社区共同实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和停车管理。
各城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和管理。
各城区政府设立的城市道路收费单位是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和服务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和服务工作。
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四、各城区城市道路收费单位负责提出辖区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建议,并提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意见由各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公示。
五、严格控制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对人行道比较宽、沿路单位确有需要的,经所在街道、社区同意后,可适当设置停车泊位。经批准后设置的人行道泊位,设置单位应事先对其地面进行加固,以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六、商业特色街可以设置晚上八时至次日上午七时的时段性停车泊位。
七、比较空旷、停车矛盾不突出、无人值守的道路,应适当设置免费停车泊位。
八、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泊位标志、免费标志等各类标志清晰醒目,式样统一,符合国家GB5768-1999技术规范标准。
(二)各类标线清晰醒目。车行道、人行道全天候停车泊位应统一采用白色实线作为标线;时段性停车泊位应统一采用黄色虚线作为标线,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允许停车时段。各类停车泊位的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九、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
十、时段性停车泊位在允许的时段外,不得停放机动车。
十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适时调整泊位设置。调整后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在报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相关街道、社区后及时予以撤除,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恢复道路原状。
十三、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不同地段、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确定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具 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可以采取按时或按次的方式计收。在收费时,应使用统一的停车专用票据。不出具或不按规定出具票据和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十四、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城市道路泊位收费结算平台统一结算后,按其泊位数、泊位使用情况按月拨付至各城区道路收费(监管)单位,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
十五、统一各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单位形象识别系统:
(一)各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单位的收费人员,应穿着统一款式服装;
(二)各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公示牌应设在明显位置;公示牌应格式统一,内容应包括经营单位名称、编号、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泊位数、监督投诉电话等。
十六、各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佩戴上岗证;
(二)规范引导车辆按序进出、入位停放;
(三)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四)维护停车场内场地和绿地完好,出现损坏的负责恢复原状;
(五)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在醒目位置明示停车计费管理系统使用方法;
(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八)所有车辆必须通过刷卡计费系统收费;
(九)配备必要的照明和消防器材。
十七、各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已取得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
十八、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收费管理人员指挥;
(二)车辆必须按顺行方向依次按位停放;
(三)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四)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用。
十九、对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市民,各区城市道路收费(监管)单位应将其违章证据提交市有关部门,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追讨泊车费用。
对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外地停车人,区城市道路收费(监管)单位应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并依法追讨泊车费用。
二十、加大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执法保障力度。
(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违章停车、违章设置泊位等的巡查监管,充分运用数字城管、自动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对恶意逃避停车费用的停车人,应根据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时要求当事人按规定缴纳有关停车费用。
(二)市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人行道违章停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的巡查监管,充分运用数字城管、自动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
(三)市公安、建设、物价、工商、财政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运用数字城管等手段,配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加大对违章停车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
市、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区城市道路收费单位的监管,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乱收费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公安交警、财政、监察、工商和物价等部门应及时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一、省、市举行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各区道路泊车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政设施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二十二、规划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其相应的产权单位如需设置停车泊位,应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停车泊位。经批准设置的停车泊位如需收费,应经市物价部门核准。
二十三、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四、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五、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