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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改换中国旗船舶签发ISM证书工作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6:21:51  浏览:8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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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改换中国旗船舶签发ISM证书工作程序的通知

交通部海事局


关于简化改换中国旗船舶签发ISM证书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尽量避免船舶在改换中国旗过程中由于办理ISM有关证书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本着方便并服务于船公司的目的,现对改换中国旗船舶签发ISM有关证书的工作做出如下特别安排:
一、船舶在改换中国旗之前,已持有中国船级社(CCS)作为原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签发的DOC和SMC的,船公司在提交以下材料并得到验证后,审核发证机构直接签发临时DOC:
1、公司要求签发临时DOC的申请;
2、现持有由中国船级社代表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的DOC和SMC副本或复印件;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船舶拟改换中国旗后的船名、船公司名称及船舶概况;
5、审核发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由船公司向当地海事局提交,并转由片区海事局报送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
签发给公司的临时DOC交由船舶拟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船籍港海事局保存。
船舶在完成登记手续取得中国籍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国籍证书)时,由船籍港海事局在审查并确认临时DOC与船舶国籍证书所载有关船公司的情况一致后,将临时DOC发给船公司,同时传真报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
中国船级社应当直接向船舶签发临时SMC。
按照本规定取得临时DOC的船公司,应当在完成船舶换旗手续后45天内提交初次审核的申请。未在45天内提交初次审核申请的,主管机关将收回临时DOC。
二、船舶在改换中国旗之前,已持有原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签发的DOC和SMC的,船公司在提交以下材料并得到验证后,审核发证机构可在船舶换旗之前安排临时审核,并对符合有关要求的签发临时DOC:
1、公司要求签发临时DOC的申请;
2、现持有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签发的DOC和SMC副本或复印件;
3、船舶拟改换中国旗后的船名、船公司名称及船舶概况;
4、审核发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5、主管机关关于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所规定的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由船公司向当地海事局提交,并转由片区海事局报送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
签发给公司的临时DOC交由船舶拟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船籍港海事局保存。
船舶在完成登记手续取得中国籍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国籍证书)时,由船籍港海事局在审查并确认临时DOC与船舶国籍证书所载有关船公司的情况一致后,将临时DOC发给船公司,同时传真报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
原SMC由船旗国政府或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员船级社作为其认可的机构签发的,中国船级社可直接向船舶签发临时SMC。
交通部海事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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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根据粤科计字[1998]1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工程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一个很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我省工程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独立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经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性质、目的、任务

  第四条 性质。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全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质素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 目的。组建工程中心宗旨是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形成我省高新技术系列产品形容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 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新产品;
  (二) 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 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 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五) 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
  (六) 开展多种形式有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组建省级工程中心要符合省级工程中心建设指南、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第三章 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3%,并不少于1000万,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0%;
  (二) 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在全省该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并拥有30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0%;
  (三) 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技界、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分批审理的办法,每年三月、九月接受申报。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 申请单位填写《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经由所在地级以上市科委、计委和经委,分别报送省科委、计委和经委。
  (二) 省科委、计委、经委在收到《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研究,初步确定似同意组建项目。
  (三) 省科委通知拟同意组建工程中凡的申请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省科委、计委和经委。
  (四) 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专家对《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五)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仳复,授予“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获批准的项目列入当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
  (六) 省科委与获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企业等签定《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七) 依托单位向当地计划部门申办工程中心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项目建设期限为二至三年,各有关单位按计划要求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省财政对每个工程中心的资助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工程中心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要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等。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专家论证,可以调整建设计划,直至撤消原立项。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成后,由省科委、计委、经委或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组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挂牌。工程中心名称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不得用于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 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工程中心,省科委、计委、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如确实不能继续进行建设的,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撤消原项目。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期内被撤消项目的,依托单位要偿还省财政补助的投资。偿还的投资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设。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
  工程中心的管理形式可因组建模式不同而不同,一般采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于部制度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工程中心的内部组织机构可视具体情况由中心主任确定。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的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奖惩制度、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工程中心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要广辟资金渠道,建立技术研究开发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依托单位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技术研究开发资金、新产品减免税、中试产品和技术贸易减免税、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资金、国家扶持出口产品开发的经费、工程中心的创收及其它资金。

第六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负责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建设指南,并定期公布建设指南;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审批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项目计划;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工程中心的考核。省科委负责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工作。工程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可委托主管部门或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经委进行指导、帮助、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经委负责根据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对申报工程中心项目进行审查。协助依托单位实施,协助检查工程中心的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对工程中心进行工作评议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有关专家为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政策措施、组建规划、项目选择、技术评估、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省、市科委、计委、经委及主管部门提交一年和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按要求完成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省科委、计委、经委每两年一次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联合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科技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新的建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合并、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会同计委、经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粤科字[1993]99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6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三日





宿迁市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宿迁市预算外资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宿政发〔1998〕77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宿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2〕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
  (一)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交易总额);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其他应纳入的资金。
  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以各种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出让收入的,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土地供应的管理
  第五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当年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供应计划同时送财政部门备案。在本市范围内,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供地、工业用地可实行严格的协议出让供地外,其他各类经营性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第六条 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土地时,国土部门应提前一周将准备出让的宗地、时间等函告计划、建设、规划、监察、财政等部门,约请共同参与拍卖或招标等活动。土地出让成交后,国土部门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副本及有关材料及时送交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是政府性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规定。土地出让金要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净结余于每季末缴入同级国库。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支主管机关,国土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代为征收。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定后,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写“宿迁市预算外资金‘票款分离’缴款通知书”给土地受让方,由受让方到指定银行收费网点缴款。
  第十条 土地受让方应根据“宿迁市预算外资金‘票款分离’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帐号,在规定时间内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国土部门应督促受让方及时缴清款项。
  第十一条 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缴款后,财政部门为土地受让方开具“江苏省土地规费专用收据”,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提供的土地出让金缴款回单、土地规费专用收据及有关规定资料,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土地出让金支出的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支出包括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业务费支出和净结余支出。其中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由国土部门按宗地编制预算方案,财政部门审核报市长审批后,通过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按财政专户实际到帐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5%比例提取。土地出让金净结余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市长一支笔审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金净结余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按季填写“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第五章 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
  第十四条 财政、国土部门要单独建帐核算土地出让金收支活动。要按宗地建立健全土地出让金台帐,按月核对土地出让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国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月编制“土地出让金收、支、余月报表”,由双方签章后报送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土地出让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00年第281号令)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予以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