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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3:55:58  浏览:9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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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5〕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景观与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临广场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

基地面积(m2)
广场面积(m2)

2000~5000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2%且最低不小于400

5000~10000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0%且最低不小于600

10000以上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


注:①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按表中规定控制。
  ②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即
   广场面积S=表中控制面积×β(β=FAR/4)
  ③核定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技术规定》核准的建筑容积率。
  ④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面积。

  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净高不得小于5米,有柱时其柱间围合面积在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不得超过广场总面积的30%。
  广场临城市道路绿线(绿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道路绿线范围面积的50%可计入广场面积,且临广场的建筑物距绿化边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
  第三条 用地性质为C、R类兼容用地的,除单栋建筑外,应明确用地面积比例,商业区与住宅区应分区域设置,并分区域核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条 住宅区应根据用地情况集中配套设置独立的商业建筑。住宅区内设置的临街商业建筑,其商业服务总建筑面积占整个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I类地区6%、其他地区4%控制,商业内街不计入上述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
  临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的多层住宅一般不得设置底层商业门面。
  临街商业门面退让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大于20米时(道路绿化控制线除外),在满足国家规范及《技术规定》的前提下不受前两款的限制。
  第五条 临街商业用房连续长度超过80米时,宜设置不小于2.5米宽的骑楼。骑楼按50%的面积计入密度,且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六条 项目建设应考虑城市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所有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方案设计等各个阶段应包含交通影响分析方面的内容。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评价报告,与方案一并审查。交通影响评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所有高层建筑、主要的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项的住宅区,必须进行环境设计审查。审查通过的环境设计作为规划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住宅区内需配套的道路、综合管线、绿化、停车场、垃圾站、公厕、配电间等,应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对高层建筑、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城市重要地段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已建建筑需进行外装修改造的,需报三套以上方案供审查,经审定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条 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一条 各类民用建筑(有配套地面停车的别墅和连排低层住宅除外)地面停车位(含底层架空层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30%。实行人车分流的小区,应设置地面访客车位。
  地面停车宜集中布置。临出入口处宜设置不少于10个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宜铺砌植草砖,停车位之间宜种植乔木。
  第十二条 已建成住宅区一般不得加层或扩建。
  第十三条 成片、成组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一般应采用全坡屋顶。
  第十四条 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临道路广场或集中绿地,一般应设置环境小品。
  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围墙退让道路边线1.5米以上,且围墙边至道路边线需设置绿化带;
  (二)围墙为通透式,且高度不超过1.6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第十六条 建筑物底层的架空开放空间作为永久性全天候的公共活动场地或实施绿化的,其面积不占用容积率指标,不计入绿地总面积,可不计入建筑总面积。
  架空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为住户提供服务的楼梯间、门厅等服务用房不计入公共开放空间。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规定容积率的基础上,批准该建设工程增加相当于架空面积50%的建筑面积。住宅区内的架空开放性空间净高,多层建筑不得小于3.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4.5米。
  第十七条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城市重要地段和城市主次道路两厢的新建建筑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必须提供效果图。需设置广告、招牌的,在效果图上应一并考虑。
  第十八条 配电间、泵房、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应尽量组合设置于建筑物内。确需单独建设的,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如有空调冷却塔,其位置应在设计图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公寓式写字楼有关规划指标按住宅要求控制。
  第二十条 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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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白俄罗斯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合作,通过缔结本引渡条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根据请求相互引渡在本国境内的人员,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执行刑事判决。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本条约所述“可引渡的犯罪”,系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且: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罚;
(二)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可处一年以上剥夺自由的刑罚或者其他更重刑罚。
二、在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对请求的缔约一方为执行刑事判决而提出的引渡请求,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只有在该判决尚未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六个月时,方可予以引渡。
三、在决定引渡及确定某一行为根据缔约双方法律是否构成犯罪时,不应因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将这一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而产生影响。
四、如果引渡请求涉及几项犯罪,并至少其中一项是可引渡的犯罪,则可根据引渡请求中所述的其他犯罪引渡被请求引渡人,即使这些犯罪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有关刑罚期限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予以引渡:
(一)被请求引渡人系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国民;
(二)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已根据本国法律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
(三)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有充分理由认为,引渡请求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因其种族、宗教、民族、国籍、政治信仰等原因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执行刑事判决,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会因上述任何一种原因而受到损害;
(四)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纯系军人犯罪或者只是请求的缔约一方的军事法规中所规定的犯罪,而根据该方的普通刑法不构成犯罪;
(五)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或者处罚的时效已过,不可能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追诉或者执行刑事判决;
(六)在收到引渡请求时,被请求的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已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行为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诉讼程序已经终止。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根据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该方对被请求引渡人或者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在此情况下,如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拒绝引渡,则应根据请求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
(二)被请求的缔约一方虽然考虑到犯罪的性质及严重性、请求的缔约一方的利益,但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者其他个人情况,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三)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诉讼。
第五条 不引渡本国国民的后果
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如果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一)项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在遵守本条约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该方应根据请求的缔约一方的请求将该案件提交本国主管机关审理,以便根据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对该国民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向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移交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将引渡请求的处理结果通报请求的缔约一方。
第六条 联系途径
除本条约另有规定者外,为实施本条约,缔约双方应通过其指定的主管机关进行联系。在各自指定主管机关前,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第七条 语文
在执行本条约时,缔约双方应使用本国的官方文字并附有对方的官方文字或英文译文。
第八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的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包括: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国籍、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材料和其他关于其身份的说明,如有可能,有关其外表的描述、照片和指纹;
(三)关于犯罪行为和后果,包括物质损失的概述;
(四)请求的缔约一方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并应处刑罚的法律规定;
(五)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或者执行刑事判决时限的法律规定。
二、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而提出的引渡请求,除本条第一款规定者外,还应附有请求的缔约一方主管机关签发的羁押令或者逮捕证的副本。
三、旨在执行刑事判决而提出的引渡请求,除本条第一款规定者外,还应附有:
(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的副本;
(二)有关已服刑期的证明。
四、缔约双方根据本条约的规定所提交的文件,均应经正式签署并由主管机关盖章。
第九条 补充材料
如果被请求的缔约一方认为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引渡请求所附材料不够充分,可以要求请求的缔约一方在两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如经事先说明正当理由,这一期限还可延长十五天。如果请求的缔约一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应被视为放弃请求,已被羁押的被请求引渡人应予以释放。但是,这种情况不妨碍请求的缔约一方就同一犯罪对该人再次提出引渡请求。
第十条 为引渡而羁押
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收到引渡请求后,除根据本条约规定不得引渡的情形外,应立即采取措施羁押被请求引渡人。
第十一条 收到引渡请求前的羁押
一、在紧急情况下,请求的缔约一方可以请求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在其收到本条约第八条所指的引渡请求前羁押被请求引渡人。此种请求可以书面方式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或者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以任何通讯手段提出。
二、请求书应包括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内容,并说明引渡请求将立即发出。
三、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将对该项请求的处理结果及时通知请求的缔约一方。
四、在请求的缔约一方收到羁押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如果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未收到本条约第八条所指的引渡请求及有关文件,应释放被羁押人。如有充分理由,根据请求的缔约一方的请求,提出引渡请求的期限可延长十五天。
五、如果请求的缔约一方在引后根据本条约第八条的规定提出引渡请求,则根据本条第四款对被羁押人的释放并不影响对该人的引渡。
第十二条 移交被引渡人
一、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将其对引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立即通知请求的缔约一方。如果同意引渡请求,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和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商定移交被引渡人的时间和地点等有关事宜。如拒绝引渡请求,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说明理由。
二、如果请求的缔约一方自商定移交之日起十五天内不接受被引渡人,则应被视为放弃引渡请求,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释放该人,并可拒绝请求的缔约一方就同一犯罪对该人再次提出的引渡请求。
三、如果缔约一方因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在商定的期限内移交或接受被引渡人,该方应及时通知缔约另一方。缔约双方应重新商定新的移交日期,并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暂缓移交和临时移交
一、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在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因另一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服刑,则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可暂缓移交该人直至刑事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提前释放,并应将此通知请求的缔约一方。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暂缓移交可能导致超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或难以对被请求引渡人所犯罪行进行调查,则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可根据请求的缔约一方提出的请求及理由,临时移交该人。临时被引渡的人应在诉讼终结后立即归还给被请求的缔约一方。
第十四条 数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缔约一方对包括缔约另一方在内的数国对同一人提出的引渡请求,有权自行决定将其引渡给其中哪一国家。
第十五条 特定原则
一、未经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同意,请求的缔约一方不得对已经移交的被引渡人在移交前所犯的任何非引渡所涉及的罪行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执行刑事判决,也不得将该人引渡给任何第三国。
根据本条提出的征求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同意的请求,应按本条约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并附被引渡人对请求中所指的犯罪所作的任何陈述的法律记录。
如请求所涉及罪行本身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予引渡,则应予同意。
二、下列情况无需经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同意:
1、被引渡人在刑事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后三十天内,尽管有机会却未离开请求的缔约一方领土。被引渡人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离开请求的缔约一方领土的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或
2、被引渡人在离开请求的缔约一方领土后又自愿返回。
第十六条 移交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一、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请求的缔约一方的请求向其移交被引渡人的犯罪工具、作为证据的物品或犯罪所得的赃物。如果因被引渡人死亡、脱逃或其它原因而不能执行引渡,这些物品仍应移交。
二、为审理其他未决刑事诉讼案件,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可暂缓移交上述物品直至诉讼终结。
三、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和任何第三者对上述物品的合法权益仍应予保留。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在诉讼终结后尽快将该物品无偿归还被请求的缔约一方,以便转交物品的所有人。
第十七条 过境
一、缔约一方从第三国引渡的人需经过缔约另一方领土时,缔约一方应向缔约另一方提出允许其过境的请求。如果使用航空运输且未计划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降落,则无需该方同意。
二、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缔约一方应同意缔约另一方提出的过境请求。如根据本条约的规定不能引渡,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可拒绝过境请求。
第十八条 通报结果
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及时向被请求的缔约一方通报对被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或执行刑事判决的结果,以及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的情况,并根据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请求向其提供终审判决书的副本。
第十九条 与引渡有关的费用
缔约一方承担在其境内因引渡而产生的费用。缔约一方因从第三国引渡而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产生的过境费用,由请求过境的缔约一方承担。
第二十条 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解释或者执行本条约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
第二十二条 批准和生效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在北京互换。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第二十三条 终止
本条约自缔约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否则,本条约无限期有效。本条约的终止不应影响在本条约终止前已经开始的引渡程序的完成。
本条约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在明斯克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白俄罗斯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在对本条约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时,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白俄罗斯共和国代表
吴 邦 国 米亚斯尼科维奇

转发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2007年电力平衡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2007年电力平衡预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2007年电力平衡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八日


        天津市2007年电力平衡预案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是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做好电力供需平衡工作,努力实现有序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和谐用电,保证全市生产、生活的用电安全。

  今夏我市电力供需形势是总体平衡,略有缺口。根据预测,今夏我市最高电力负荷将达到755至775万千瓦,较去年增加约90至110万千瓦。从目前情况看,京津唐电网分配给我市的电力指标基本能够满足用电需求,但由于电力供给裕度很低(京津唐电网最大负荷预计达3300万千瓦,夏季装机容量预计为3462万千瓦),可调空间有限,京津唐电网做了110万千瓦的缺口准备,要求我市届时承担34万千瓦电力缺口的平衡任务。

  从天津电网自身情况看,还有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缺电的情况。一是局部性缺电。主要是津南、静海和滨海新区的部分地区电力负荷增长较快。虽然市电力公司加快了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2006、2007两年累计投入了150多亿元,开工建设了190多个项目,但是仍然赶不上电力需求的增速,导致这些地区在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可能出现局部性缺电。二是时段性缺电。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天气总体上比往年热得早,气温也要高1至3℃。这就意味着在今年夏天高温时段由于空调负荷的急剧增加,可能会造成时段性缺电。三是事故性停电。虽然通过去年的专项治理,我市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及事故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是盗窃电力设施、违章施工等威胁电网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依然呈高发态势,仅今年一季度就发生了9起,造成了停电事故的发生,给一些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为做好电力供需平衡工作,确保我市重点部位和人民生活的电力供应,力争做到有序用电,市经委会同市电力公司编制了本预案。

  1 总则

  1.1 电力平衡应做到有序用电。 在确保居民、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等重点部位正常用电的前提下,实现电力总体平衡及地区局部平衡,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1.2 电力平衡应做到安全用电。 市电力公司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电力用户加强自身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管理,避免出现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全社会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1.3 电力平衡应做到节约用电。 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应提高用电效率,坚决杜绝浪费,实现节能降耗。

  1.4 电力平衡应做到和谐用电。 市电力公司应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措施,不断提高电力服务质量和水平。广大电力用户要自觉落实平衡预案,减少缺电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

  1.5 电力平衡应提高应对电网故障、 大面积停电等突发性事故的能力。

  2 编制原则

  2.1 本预案按照用足负荷, 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的电力使用原则,指标管理、属地负责的电力分配方法,“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电力平衡顺序编制。

  2.2 统筹兼顾、 有保有限,最大限度地确保重点部位、居民生活、高新科技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方面的用电。

  2.3 加强负荷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提高负荷管理系统的可监测负荷和可控负荷比例,充分发挥其负荷监视与控制功能。

  2.4 对工业企业的电力用户实施电力错峰、避峰等措施;对公共场所(包括商场商店、宾馆饭店、餐饮娱乐等)采取调整温度等降低用电负荷的措施。

  2.5 充分发挥峰谷电价、 尖峰电价、高耗能差别电价等市场经济杠杆作用,对国家确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予以先行控制。

  2.6 原则上总体平衡措施与应急措施不重叠安排。

  3 电力预警

  电力预警分为总体缺电五级平衡预警、局部设备过载缺电平衡预警和突发性缺电应急平衡预警。

  3.1 总体缺电五级平衡预警

  总体上,当预计在某一时段电网总体供电能力不能满足用电需求,将出现电力缺口且达到预警点时,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由市电力公司发布电力平衡预警信息。总体平衡预案设立A、B、C、D、E共五个预警级别,各级别均配套相应措施,每级级差10万千瓦,总计安排用电负荷50万千瓦,用于平衡各级别的电力缺口。

  2007年全市范围的总体平衡预警时间:夏季用电高峰时段为6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每天的8:00至22:00;冬季用电高峰时段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每天的8:00至22:00。全市总体供需形势预报和按照五个预警级别启动预警方案的预警,由市电力公司按照规定程序提前1天统一发布。

  五个预警级别为:

  3.1.1 A级(蓝色) --电力供需失衡。电力缺口在10万千瓦以内。

  3.1.2 B级(黄色) --电力供需偏紧。电力缺口在10至20万千瓦之间。

  3.1.3 C级(橙色) --电力供需紧张。电力缺口在20至30万千瓦之间。

  3.1.4 D级(红色) --电力供需紧急。电力缺口在30至40万千瓦之间。

  3.1.5 E级(黑色) --电力供需严峻。电力缺口在40至50万千瓦之间。

  3.2 局部设备过载缺电平衡预警

  从局部来看,当预计在某一时段局部供电设备能力不能满足用电需求,由所属供电分公司对所涉及的用户发布电力平衡预警信息,并启动过载设备的局部平衡应对措施。

  局部地区供电设备过载的预警,依据当时供电设备负载情况提前2小时由所属供电单位对过载设备所供电地区的错峰企业发布预警。

  3.3 突发性缺电应急预警

  为平衡电力事故等突发情况下的电力缺口,本预案同时安排20万千瓦负荷的突发性应急措施,配合调度实施的《2007年天津电网限电拉路序位》,控制负荷。

  突发性应急措施的启动,依据电网突发性缺电的发生时间提前1小时发布。

  4 平衡措施

  电力平衡措施安排了总体缺电平衡措施、局部地区缺电平衡措施和突发性缺电平衡措施。

  4.1 总体缺电平衡措施

  4.1.1 A级(蓝色)

  安排负荷:由负荷控制管理系统实施负控限电,10万千瓦左右;涉及户数:173户至424户。

  4.1.2 B级(黄色)

  安排负荷:22万千瓦左右;涉及范围: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以下简称两区三县)、环城四区、滨海三区;涉及企业户数:1699户至1826户。

  4.1.3 C级(橙色)

  安排负荷:32万千瓦左右;涉及范围:两区三县、环城四区、滨海三区、市内六区;涉及企业户数:2317户至2565户。

  4.1.4 D级(红色)

  安排负荷:42万千瓦左右;涉及范围:两区三县、环城四区、滨海三区、市内六区;涉及企业户数:2521户至2778户。

  当发布D级预警时,公共场所及居民家中降温设备所设定的温度值不低于26摄氏度。

  4.1.5 E级(黑色)

  安排负荷:53万千瓦左右;涉及范围:两区三县、环城四区、滨海三区、市内六区;涉及企业户数:2671户至2875户。

  当发布E级预警时,公共场所及居民家中降温设备所设定的温度值不低于26摄氏度。

  4.2  局部地区缺电平衡措施

  4.2.1 滨海三区

  鄱阳路110KV站:

  安排负荷:3至4万千瓦;涉及用户:市开发区内部用户。

  4.2.2 西青区

  大寺110KV站:

  安排负荷:2.5万千瓦;涉及用户38户。

  梨园头110KV站:

  安排负荷:1.85万千瓦;涉及用户28户。

  万家码头110KV站:

  安排负荷:3.17万千瓦;涉及用户19户。

  微电子110KV站:

  安排负荷:2.41万千瓦;涉及用户112户。

  4.2.3 北辰区

  北郊500KV站:(涉及:延吉道220KV站、北孙庄110KV站、朗园110KV站、曙光110KV站等)

  安排负荷:4.5至5万千瓦;涉及用户247至305户。

  4.2.4 津南区

  辛庄35KV站:

  安排负荷:0.25万千瓦;涉及用户10户。

  双港220KV站、葛沽220KV站:

  安排负荷:3.8万千瓦;涉及用户9户。

  4.2.5 静海县

  惠丰110KV站:

  安排负荷:0.52万千瓦;涉及用户3户。

  4.3 突发性缺电平衡措施

  4.3.1 当电网出现突发性事故并造成较大电力缺口时,电网调度可根据电网运行的状况,先执行《2007年天津电网限电拉路序位》,控制电力负荷,同时启动涉及环城四区、滨海三区、市内六区,共37户,总计20万千瓦的应急负荷或涉及区域的局部地区平衡措施。

  4.3.2 当出现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 启动天津地区电力系统电力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善后恢复工作,切实保障电力供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全市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 组织实施

  5.1 健全组织,加强管理

  5.1.1 成立以市经委为主的天津市有序用电联合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电力平衡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本预案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1.2 各区县人民政府、 供电企业建立电力平衡工作的组织机构,共同安排、实施本预案中的相关措施;对本预案的落实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各项措施合理、有效地实施;加强与用电企业的沟通和联系,传递有关电力信息,便于各项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5.2 构建网络,快速反应

  5.2.1 各级人民政府、 电力公司、电力用户之间建立联络网,保持信息畅通,做到反应迅速、步调一致。

  5.2.2 在电网正常情况下, 每周通过媒体和95598咨询热线向社会发布电网供电形势。

  5.2.3 在预计电力供需可能紧张的情况下, 市电力公司将依据京津唐电网预警信息或地区电力供需平衡预测,提前1天发布预警信息。

  5.2.4 当发生突发性事故时, 在电网调度实施限电拉路的同时,通知相关的电力用户启动本预案的应急措施。

  5.3 精心准备,落实措施

  5.3.1 根据本预案的安排, 参与电力平衡的企业应积极采取相应对策,组织生产、经营等活动,调整用电负荷,预先做好准备工作。

  5.3.2 市电力公司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积极推进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加快完成负控装置的改造、新装任务,确保夏季用电高峰期间的可控负荷量和监视错峰负荷量。

  6 监督管理

  6.1 本预案的执行与监督实行统一组织、 分区管理、逐级监督。预案实施期间,市有序用电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区县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 各区县电力平衡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电力用户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承担因管理、控制不力使本地区电力未达到平衡、超用指标造成拉闸停电的责任。

  6.3 本预案执行期间, 对未能执行平衡措施的企业可实施停止供电。

  7 附则

  7.1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电力监管部门、 各供电企业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地区电力平衡预案的落实工作。

  7.2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天津市2007年度电力平衡措施安排表(总量平衡)

     2.天津市2007年度大负荷期间供电设备过载平衡措施安排表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