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编报2002年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7:29:55  浏览:9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编报2002年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安监管司办字[2002]11号

关于编报2002年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科技管理意见》)精神,现决定编制2002年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请各单位按照《科技管理意见》的要求,填写安全生产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表、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推荐项目表(格式见附件1、2),申请列入国家局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项目同时提交立项申请和项目建议书,于4月15日前报国家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科技管理意见》和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表、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推荐项目表格式可在国家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

联系电话:(010)64463177 64463167

联系人:国家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安全科技处

王端武 朱凤山

E-mail:zhufs@chinasafety.gov.cn

wangdw@chinasafety.gov.cn

附件:1.安全生产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表

2.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推荐项目表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安全生产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编号
类别
主要研究内容

及目标
本年度研究

内容及目标
起止时间
主要承担单位
主要协作单位
主管单位(部门)




































































联系人: 电话(含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注:1、编号:为该项目在各类计划中的编号;

2、类别:是指项目的立项计划类别,如“十五”国家攻关、国家技术创新、国家高技术产业化、原煤炭部(局)计划等;

3、主要研究内容及目标:是指本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目标,应详细写明;

4、本年度研究内容及目标:是指本项目在当年所进行研究的内容和应达到的目标;

5、本表为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基本格式,应由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中央级企事业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报国家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6、主管单位:指的是各省级具体管理项目的单位或其它中央级企事业单位。

 



 
附件2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推荐项目表



成果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主管单位


成果类别
新技术 □ 新工艺 □ 新方法□ 新设计□ 新产品□  新材料□ 新品种□ 其他□

成熟程度
样机 中试 工业化示范 工业化生产

成果来源
国家计划□ 部委计划□ 省、市、自治区计划 □ 基金资助□

国际合作 □ 其他单位委托 □自选 □ 非职务□

成果评价时间

组织评价单位


成果登记时间

组织登记单位


获得国家、省

部级奖励情况

列入国家、省部级推广项目情况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话(含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单位地址


成果内容简介
(主要包括:成果特点,创新性,成果水平,适用条件,推广应用情况等,限1000字)



































             

附件:1.科技成果评价(鉴定)证书; 2.应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阜城建设领域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城建设领域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阜城建设领域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阜城建设领域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建设环境,加强阜阳城区建设领域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推进“阳光收费”和“便民缴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阜城建设领域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是指依托政府职能带有独家性质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此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经营性服务收费在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基础上采取“就低不就高”,并区分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给予优惠,打包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低于合肥及周边市。

第四条 按照“统一收取、分项结转”的办法,纳入统一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利用市行政服务中心平台集中收取,各经营性服务单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重复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含投资人,下同)根据建设项目类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指定相关窗口核算并填写《阜阳市建设领域经营性服务收费缴款通知单》。市财政局窗口根据《阜阳市建设领域经营性服务收费缴款通知单》,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称《一般缴款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一般缴款书》开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交各项费用。缴费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结前,第二阶段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前。逾期不缴,由此影响项目审批和工程建设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缴费后,市财政局窗口向各经营性服务单位发出《缴费完结告知书》,各经营性服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并及时提供相关优质服务。

第七条 收费资金统一缴存“汇缴专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按项目服务收费金额于下月7日前结算(节假日顺延)划转经营性服务单位。

第八条 收费情况接受市物价、财政部门的年审。市监察、物价、财政部门每年对统一收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规收费现象,予以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鹤岗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激励和调动各级领导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职尽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特设立鹤岗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确定为奖励对象。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市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出资金额为每年度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安排。本年度奖励基金如有剩余,转入下一年度,缺口由市财政补齐。
  (二)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必须专款专用,设立专户,单独建帐,专人管理。
  (三)兑现安全生产奖励时,由市政府安委办依据《鹤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办法(试行)》,按照奖励条件、标准和目标考核情况、评审认定结果提出奖励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使用范围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健全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形势逐年好转;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和工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控制和治理职业危害取得显著成绩;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排除事故隐患,预防或避免事故发生,保护了国家、集体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及时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五条 奖励类别及标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
  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实现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并在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被评定为达标以上等次的。以上按安全生产责任状和有关奖励规定确定的金额予以奖励。
  (二)安全生产成果奖在安全监管、机制创新、劳动保护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或科研成果的。以上由各基层单位上报,经市政府安委办组织专家评定后确定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0—50000元。
  (三)合理化建议奖
  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实效的,一次性奖励2000—20000元。
  (四)安全生产贡献奖
  1.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险情,由于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或奋力抢救,使职工生命和财产避免或减少损失的;
  2.排除事故隐患或在事故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以上两项由市政府安委办与有关部门联合调查认定后根据贡献大小奖励2000—20000元。
  (五)安全生产举报奖
  对于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实一次性奖励2000元—20000元。以上由市政府安委办根据举报内容及造成的影响后果决定。
  (六)其他获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工作嘉奖、记功和先进工作者(个人)称号,依据《鹤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办法》由市政府安委办核实后,报市政府决定,一次性奖励1000元—5000元。
  第六条 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