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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35:40  浏览:8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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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教育部


全国妇联
教 育 部

妇字〔2004〕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全国妇联、教育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意见》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从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重大决策和全面部署,特别指出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要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并明确要求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重要责任。各级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发展家庭教育对于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家庭教育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工作网络中的重要基础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担当起这一光荣而重大的政治任务。
(二)多年来,各级妇联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合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了家庭教育工作“九五”、“十五”计划,积极推进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建设,努力发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促进了家庭教育知识的普及和家庭教育水平的提高。面对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的家庭教育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重视家庭道德教育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三)各级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贯彻《意见》精神,做好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工作,作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紧迫和长期的任务,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工作全局,切实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整合资源、发挥优势,以求实创新的精神,把家庭教育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四)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总体部署,认真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目标和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围绕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四项主要任务,针对新形势下家庭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积极探索家庭教育工作的新规律、新机制、新对策,立足于提高家长素质和加强家庭道德教育,切实做好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各项工作,加快家庭教育工作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进程,促进家庭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为培养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贡献。
(五)家庭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教育和引导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树立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思想,改变重智轻德、重知轻能的倾向,重视子女思想品德教育,促进子女全面发展。二是教育和引导家长掌握科学教子知识,实现教育角色和教育方式的转变,从单纯教育者转变为共同学习者,由单向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增强家庭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三是教育和引导家长加强自我约束,重视言传身教,以自身良好的品德修养、行为习惯影响子女,努力建立民主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四是教育和引导家长拓展家庭教育空间,支持子女参加社会实践,主动配合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促进“三教”结合,实现家庭教育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
三、着力抓好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重点工作
(六)全面落实工作规划。各级妇联和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努力抓好“十五”计划目标的监测评估,与各地儿童发展纲要目标的监测评估相同步。通过评估,进一步总结经验,交流成果,查找差距,完善措施,确保“十五”计划目标的如期完成。全国妇联、教育部将在部分省区市组织抽查评估,重点检查落实《意见》精神、推动家庭道德教育工作的新举措新发展,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计划》。各地也应从实际出发,着手考虑制定新一轮家庭教育工作计划。
(七)认真组织科学研究。要依靠各级家庭教育学会、研究会、家庭教育实验研究基地,以及各级各类教育研究机构和中小学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的专项研究和理论研究,尤其要加强应用研究。要针对当前家庭教育中的突出矛盾和难点、盲点问题,确定研究目标和重点研究课题,每年都要有计划地完成一定数量的调研任务,形成一批有份量的研究成果,并注重成果的转化和实际应用,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水平。全国妇联、教育部将适时召开家庭道德建设理论研讨会。
(八)大力发展家长学校。 要进一步巩固发展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到“十五”末期,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至少有一所家长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实施指导,在师资队伍、教学要求、硬件设施、教学效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要不断拓宽家长学校的办学渠道,依托社区和农村各类阵地和设施,大力创建社区家长学校、村镇家长学校、流动人口子女家长学校,以及亲子苑、家庭教育网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探索建立机关、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以满足不同群体家庭教育的需求。要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突出抓好规范管理、师资培训和教育材料编写的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
(九)切实加强骨干培训。要把加强骨干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家庭教育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要依托家庭教育学会、研究会和各级各类教育活动阵地,层层举办家庭教育示范培训班,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训一批家庭教育工作骨干。教育行政部门要运用所属教育资源,结合校长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围绕家长学校建设,对中小学校长、德育课教师、家长学校教师定期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壮大家庭教育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队伍、专职工作者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更好地发挥他们在传播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十)广泛推进宣传实践。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和各类宣传阵地,集中开展强势宣传,大力弘扬家庭道德教育主旋律,广泛传播家庭教育知识和成功经验。联合有关部门,以家庭道德教育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上下联动,在全国实施“六个一"工程,即:喊响一个“为国教子、以德育人"口号,推出一批家庭道德教育丛书,组建一批家庭教育讲师团,培训一批家庭教育工作骨干,发展一批示范家长学校,表彰一批家庭教育先进典型。并把这项活动与评选文明职工、创建学习型家庭、五好文明家庭、小公民道德建设等活动有机结合。通过宣传实践活动,扩大家庭教育工作覆盖面,营造人人关心、重视、支持家庭教育的舆论氛围。
(十一)积极实施实事项目。针对新形势下广大家长在子女教育方面的需求,各级妇联和教育部门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继续为家长和儿童办好事实事。要面向家庭,有计划地编写推荐家庭道德教育指导用书,组织家长多读书、读好书,为家长提供更多的精神食粮。要重视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进城务工农民家庭的未成年人子女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服务。要面向家庭,积极推进绿色上网工程,鼓励开发健康的网络游戏和学习软件,丰富家庭文化生活,净化家庭网络环境。要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积极推动家庭教育立法和完善各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努力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
四、积极构建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十二)健全组织机构,提供领导保障。各级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部门议事日程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推动这项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明确部门分工,细化目标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党政重视、妇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家长参与的社会化家庭教育新格局。
(十三)增加必要投入,提供资源保障。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推动研究和出台各项扶持政策,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提供政策支持。要增加对家庭教育工作的必要投入,力争把家庭教育业务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设立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培训、组织研究、阵地建设及表彰先进等。努力发挥部门优势,整合内部资源,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开发资金来源和设施、活动资源,形成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合力。
(十四)完善考核制度,提供监督保障。各级妇联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分工,把家庭教育工作列入部门工作的考核内容和干部考核范围。中小学校要将其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的综合考评指标。要积极推进家庭教育工作评估体系建设,从各地实际出发,制定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量化细化家庭教育工作指标,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要探索推行合格家长资格证书制度,完善对各类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组织管理,促其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全国妇联 教育部
200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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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社会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社会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职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保障我市的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由审计机关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受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委托承办的审计查证业务活动。
第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是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独立承办审计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责,负责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诚实合法、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原则开展有偿审计业务活动。

第六条 申请成立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的章程;
(二)有承办审计业务的固定场所;
(三)有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至少有五名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社会审计机构,须经市审计机关审查,报上级审计机关批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社会审计机构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后,到原审查、批准的审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每半年向审计机关报告一次工作。
第九条 社会审计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对本人签章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规定不相一致,而不予指出;
(二)明知被鉴证的会计资料会导致使用人、利害关系人的误解,而不予说明;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作不实的报告、鉴证书或出具伪证;
(四)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财物;
(五)不按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六)泄露国家秘密;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指定社会审计机构承办有关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社会审计机构派出的审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从事社会审计业务:
(一)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经济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在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五)按规定其他不能从事审计业务的。
第十四条 社会审计机构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职责
第十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可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
(二)企业会计报表和财务决算的查证;
(三)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的审计查证;
(四)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
(五)税务代理;
(六)为企业建帐建制和财务会计处理工作;
(七)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清产核资;
(八)培训审计、财务、会计和其他经济管理人员;
(九)对企业法人代表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审计查证和评议;
(十)担任审计、会计咨询顾问;
(十一)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
(十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社会审计机构对承办的业务项目,必须和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标明审计事项,依照国家规定的规则办理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社会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必须出具由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审计报告、鉴定书或者其他验证资料。
审计报告、鉴定书及其他验证资料具有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可作为办理有关事项的凭据。
第十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应执行财务核算制度,按规定建立执业风险准备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社会审计工作人员,审计机关可根据其性质、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暂停其执行业务、取消从业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由审计机关作出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等处罚,同时可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出具的审计报告、鉴定书及其他验证资料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处罚时,应发给当事人处罚通知书,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81)财预字第155号复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81)财预字第155号复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现将财政部(1981)财预字第155号《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人民法院对于查获的赃款赃物中属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财物,应当按照上述财政部《复函》规定的办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财政部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的复函 (81)财预字第15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81)法研字第22号函转来你院《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中属于国营单位的财物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我们意见,依法追回属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财物,原单位还在挂帐待核销的部分,归还原单位结清帐务悬案;原单位已做财产损失向国家报销了的
,其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追赃的单位如数上缴国库。对这个问题过去我们曾个别答复过一些地方,现为了便于各地区统一执行,今后均按上述办法处理。
1981年8月24日



198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