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原油加工贸易按实际出成率核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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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原油加工贸易按实际出成率核销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原油加工贸易按实际出成率核销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反映,一些海关在对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汽油、柴油)出口核销时,允许根据国内外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串换成品油品种,按“综合出成率”予以核销。这一做法,违反了加工贸易管理的规定,必须采取果断措施立即纠正。对此,重申对进口原油核销规定如下:
原油属于国家实行进口限量登记管理的重点商品,对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的核销,各海关必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海关监管操作办法的通知》(署税〔1999〕190号)中所附石化公司提供的“进料加工原油产品复出口商品收率表
”对各类油品的实际收率进行合同备案等审批、监管核销。各海关不得随意变通、同意企业串换品种出口。
各海关接此通知后,请认真检查原油加工贸易监管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切实按照“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方针,举一反三,对照检查加工贸易核销中的问题,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负起责任,把好监管这一关,确保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维护国内产业的
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
1999年6月15日
酒泉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2-7-21
一、总则
1、为规范行署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甘肃省酒泉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酒泉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酒署办发[2001]73号)制定本规则。
2、安委会是行署的非常设机构,不代替行署各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行署的领导下,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安委会组成人员
1、安委会主任由行署专员担任,副主任由行署各副专员担任,成员由地区经贸委、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计委、教委、农机局、监察局、建委、地矿局、煤炭局、旅游局、环保局、工会办事处、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行署乡企处、调研室、财政处、劳动处、卫生处、交通处、水电处、广播电视处、公安处、消防支队、交警支队、酒泉军分区司令部、武警酒泉支队领导同志担任。
2、安委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地区经贸委。
3、安委会成员因工作需要变动,由新任的同职务人员自然替补,不再行文调整。
三、安委会主要职责
1、在行署领导下,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协调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4、遇有特别重大事故时,协调酒泉军分区和酒泉武警支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完成行署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四、安委会领导主要职责
地区安委会主任、行署专员领导和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地区安委会各副主任、行署各副专员按照行署确定的分工职责,分别归口领导和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联系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并协调有关工作。
2、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各企业贯彻落实安委会决议、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并向安委会报告。
3、定期汇总全区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安委会报告。
4、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
5、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安委会工作制度
1、安委会成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行署确定。
2、安委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3、安委会成员单位每月应向安委会简要报告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下年初报告上年情况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情况。
4、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7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7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1958年11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二次会议通过)
1958年11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二次会议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5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58年国家预算的决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57年国家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