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义马市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4:19:44 浏览: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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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义马市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40号
关于同意义马市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创建义马市循环经济示范区的请示》(豫环科〔2004〕1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义马市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义马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义马市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规划》组织创建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申请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命名。
二、示范城市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结合义马市实际情况,在产业发展规划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生态工业网络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推进可持续消费和绿色社区建设,实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目标。
三、你局应商义马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示范城市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支持示范城市建设。
四、请按照我局《循环经济示范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城市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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