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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37:07  浏览:8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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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府办〔2005〕73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五指山市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总体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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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总体方案



为促进五指山市旅游产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切实加强旅游市场的整顿和规范,集中解决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黑社”、“黑导”、“黑车”、“黑店(点)”(以下简称“四黑”)旅游环境综合整治问题。现就综合整治我市旅游市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全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动员会会议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综合执法、企业自律”的工作方针,坚持建治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促进发展,用好现有法律法规,集中力量打击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共利益,更好地打造树立五指山市旅游的良好形象,使我市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使旅游市场管理水平得到提高,旅游行业服务水平得到提高,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基本得到建立,进一步优化旅游发展环境,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开创建立五指山市和谐旅游的新格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五指山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 坚(市政府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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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石春海(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郭宏良(市旅游局局长)

周泄辰(市公安局局长)

黄元师(五指山工商局局长)

邓 卫(五指山地税局局长)

王家洪(五指山技术监督局局长)

黄建波(市监察局局长)

云昌裕(市交通局局长)

王明英(市物价局局长)

王楚蝶(市民宗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石春海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郭宏良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中抽调。

三、整治重点和措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以重点打击“黑车”、“黑店”为主要工作目标,辅以配合整治“黑社”、“黑导”。

(一)大力整治“黑车”

“黑车”指无经营许可证而从事营业性旅游客运的车辆。整治重点包括:

1、套牌旅游车;

2、从事旅游客运的报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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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旅游运营的行政用车;

4、未办理营运证而经营旅游客运的车辆;

5、勾结不法经营者欺诈游客的出租车。

由交通部门牵头,旅游、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配合。对查出的套牌旅游车依法从重处罚;对查出来的报废车,一律按销毁处理;对从事旅游运营的行政用车,由监察部门责成行政车辆所在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擅自利用行政车辆从事旅游客运者依法从重处罚;对违规批准从事旅游业务客运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对利用“黑车”从事旅游客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大力整治“黑店(点)”

“黑店(点)”指以欺诈、坑蒙游客非法牟利的购物点、餐饮点、娱乐点、旅游饭店等。整治重点包括:

1、以套“老乡”购物等手段诱骗游客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勾结不法分子对游客进行敲诈勒索、用“托儿”诱导游客购物的购物点;出售假冒、伪劣、违禁商品的购物点。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物价等部门配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法规,对违法违规的经营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和以上购物点勾结欺诈游客的旅行社和导游员,按规定从重处罚。

2、以“算命测相”、“烧香拜佛”、“看病抓药”等为诱饵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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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游客钱财等欺客宰客的旅游点,非正规黎族苗族的低俗文化宣传的旅游景点。

由民族宗教事务局牵头,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物价、公安等部门配合。坚决查处不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违规旅游经营场所和非正规黎族苗族的低俗文化宣传的景点。

3、以低素质从业,低水平服务的旅游饭店、餐饮店、旅游景区(点)。

由旅游局牵头,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配合。责成各餐饮店、旅游景区(点)业主加强做好本部门员工的培训工作,若经培训还达不到旅游服务有关规定的,由工商部门采取吊销其营业执照等处罚,属旅游星级饭店的,将在年度复星时根据星级标准进行查处,并拟降星或撤星意见上报省旅游局。

4、以虚报价格、虚假广告、开假发票、强买强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利用“调包”、缺斤短两等手法欺诈游客的餐饮点、购物商店。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税务等部门配合,进行大力整治,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整治“黑社”和“黑导”

“黑社”指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黑导”指未取得导游证非法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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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整治重点包括:

1、假冒旅行社名称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

2、挂靠承包或变相承包非法取得旅行社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3、以街头、旅游区(点)非法散发“旅游优惠卡”和旅游传单等形式招来游客,从事旅游组团活动。

导游人员整治重点包括:

1、冒用导游人员名称从事导游业务;

2、以旅行社经理资格证、领队等证件冒充导游上岗带团;

3、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但未取得导游证上岗带团。

由旅游局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旅行社进行调查处理,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件》的规定,对查出来的“黑社”、“黑导”从重处罚。

四、时间安排

根据海南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总体方案,我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共分4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准备启动阶段(9月7日—18日)

制定本地区打击“四黑”的实施方案,明确牵头单位,制定工作措施,部署全市综合整治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指导企业搞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方案上报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9月19日—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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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权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尽快全面开展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对查出的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做到查处一起,公布一起,曝光一起。召开阶段性小结会议,相互交流整治工作经验,通报整治工作成果。

(三)第三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1月12日—12月31日)。

根据市场特点和综合整治的成果,总结旅游市场管理的成功经验,制定完善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四)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06年1月1日—10日)

对全市前段时期集中整治项目进行综合检查验收,做出专项总结,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向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总结材料和做好迎接省的检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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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六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正确处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的经济关系,加强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承包合同。
第四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乡一级,经济管理委员会;村一级,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是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的发包方,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单位和个人是承包方。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和资产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其所有权除归国家所有外仍
归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第五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计划和政策,坚持平等、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承包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非经合同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指导承包合同的订立,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开展承包合同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八条 发包方式除按政策规定已经承包给农户的耕地外,可采用招标、投标的形式进行。
第九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规定以下条款:
(一)承包合同名称;
(二)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承包项目包括:承包资源的名称、数量、地点及生产经营方式,承包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值及管理使用办法;
(四)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
(五)对耕地的建设和投入,对其它资源的养护和建设;
(六)承包方应交纳的承包款及产品等;
(七)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和服务内容;
(八)乡、村企业承包前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发包方须加盖合作经济组织印章。
第十一条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由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予以鉴证。
第十三条 发包组织分立或同其他组织合并,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第十五条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县(市)、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无效承包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停止执行。确认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已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予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一)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二)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无法防止的外部因素,使承包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计划调整或变更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四)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答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逾期不答复者视为默认。
第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新的协议书,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并报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承包方在承包合同有效期间将承包的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方同意,由承包方同第三者订立转包合同,重新明确原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承担义务的履行人和相互间的经济补偿。已经转包的项目,第三者不得再转包。


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未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向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一)不按承包合同规定提供生产条件和服务的;
(二)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的;
(三)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未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批评教育,索赔经济损失,直至收回发包项目:
(一)对承包资源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或放弃经营的;
(二)对承包的生产设备、设施、机具和其它生产资料,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三)对承包的耕地未按承包合同规定投入,造成土地肥力下降或荒芜的;
(四)有能力按承包合同规定交纳承包款和产品而拒不交纳的;
(五)擅自转包承包项目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三条 县(市)、乡(镇)建立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县(市)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农业、乡(镇)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县(市)长兼任主任。
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乡(镇)长、经营管理站长、司法助理组成,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主任。
县(市)、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
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设兼职仲裁员若干人,负责办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十四条 村建立承包合同管理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会计、调解主任和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组长。其职责是:组织承包合同的订立、审核、兑现;对承包合同纠纷进行协商处理;保管合同书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的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进行仲裁的,应当制作仲裁决定书。
当事人对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县(市)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市)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十五天内,向县(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县(市)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农业部《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29日





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意见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扶贫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农业部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要求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教育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促进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片区)从根本上摆脱贫困,现就组织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扶贫攻坚总体部署,把教育扶贫作为扶贫攻坚的优先任务,以提高人民群众基本文化素质和劳动者技术技能为重点,推进教育强民、技能富民、就业安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和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目标,加快教育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到2020年使片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接近全国平均水平,教育对促进片区人民群众脱贫致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提高基础教育的普及程度和办学质量。到2015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5%以上,少数民族双语地区基本普及学前一至两年双语教育,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0%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0%。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基本普及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基础教育普及程度和办学质量有较大提升。
  提高职业教育促进脱贫致富的能力。到2015年,初、高中毕业后新成长劳动力都能接受适应就业需求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都能得到职业技能培训。到2020年,职业教育体系更加完善,教育培训就业衔接更加紧密,培养一大批新型农民和在二、三产业就业的技术技能人才。
  提高高等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通过调整优化高等学校空间布局和学科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促进高等教育与当地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深度融合,使高等教育能为当地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有效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增加片区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提高继续教育服务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通过教育培训与当地公共服务、特色优势产业有效对接,大力提高就业创业水平。完善毕业生和接受培训人员就业服务政策,通过带技能转移、带技能进城、带技能就业,使转移劳动力在城镇多渠道、多形式、稳定就业。
  (三)基本原则。
  一是以省为主,加强统筹。按照“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扶持到校、资助到生”的教育扶贫工作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扶贫工程负总责,把教育扶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统筹各方面资源,加大教育扶贫工程的实施力度。
  二是以人为本,尊重群众。围绕“人人受教育,个个有技能,家家能致富”的要求,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得到看得见的实惠。工程实施的重大政策和关键环节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好政策解释和引导工作,确保工程有序稳步推进。
  三是改革创新,加快发展。针对制约贫困地区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和关键领域,加大改革力度,着力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调整培养结构,加快发展步伐。
  四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个片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教育扶贫工程的重点任务和政策范围,做到“一区一策,一省一策”,不搞“一刀切”。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实事求是确定规划目标,落实政策措施,科学组织实施。
  五是规划引导,分步实施。加强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相衔接,推动片区人口和劳动力通过教育向重点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转移。制定教育扶贫工程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重点,分步实施。
  (四)实施范围。
  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范围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所确定的连片特困扶贫攻坚地区,具体是: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区域的片区和已明确实施特殊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基础教育。
  1.切实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加大片区义务教育投入力度,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改善保留的村小学及教学点,特别是改善边境一线学校及教学点基本办学条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等附属设施,加强图书、教学仪器设备、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和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器材的配备。进一步强化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开齐开足中小学课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保障特殊困难地区学校正常运转。对片区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特别是要加大地处高原或寒冷地区的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2.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根据片区自然环境、适龄人口分布等情况,做好当地学前教育规划。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及其他资源发展学前教育。在乡镇和人口较集中的行政村建设普惠性幼儿园,在人口分散的边远地区设立支教点、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形成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
  3.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项目和普通高中改造计划优先支持片区普通高中教育。改善普通高中的办学条件,加强图书馆(室)、实验室、体育场所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支持片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促进学生全面有个性地发展。
  4.重视发展特殊教育。改善片区特殊教育学校和接受残疾学生融合教育的普通学校办学条件。建立普惠和特惠政策相结合的资助体系,保证每一个残疾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
  5.保障移民搬迁学生就学。配合实施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提出的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搬迁等措施,优先在移民安置区建设好学校并保障正常运转。
  6.加强双语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片区的少数民族双语地区要将双语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大对双语寄宿制学校、双语幼儿园的支持力度。各地要通过扩大特岗教师规模、加强民语教师培训和增加核定编制的办法加快补充双语教师。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将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作为教师培养培训的重要内容。
  7.鼓励教师到片区从教。研究制定教师到片区农村边远学校工作的奖励措施。各地要研究完善符合片区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的职务(职称)评定标准,职称晋升、荣誉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向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同等条件下有在片区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优先。设立专项资金,对在片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优先在片区实施。实施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选派优秀教师到连片特困地区支教,推动地方开展城乡教师交流活动并形成制度。鼓励免费师范生到片区从教。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国家和省级培训计划、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进一步向片区倾斜。合理配备寄宿制学校生活管理人员。
  (二)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1.大力发展服务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和基本公共服务的现代职业教育。在人口相对密集、当地产业发展具有一定潜力的地区,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结合城镇化规划,在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办好一批中、高等职业学校。重点支持一批社会有需求、办学有质量、就业有保障的特色优势专业,更好满足片区产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加大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倾斜支持力度。
  2.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协作计划。支持东部和中西部城市职业院校扩大招收片区学生的规模,对口支持片区职业院校,培养片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有计划地支持片区内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初中毕业生到省(区、市)内外经济较发达地区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接受教育。加大对承担对口招生任务学校的支持。对西藏、新疆南疆三地州和青海藏区的对口招生任务,原则上由中央确定的对口支援省(市)承担,按程序纳入对口支援规划后组织实施。
  3.传承创新民族文化、民族技艺。结合片区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将民族文化、民族技艺传承创新纳入职业教育体系。重点支持一批体现片区民族文化特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民间传统技艺专业。鼓励民间艺人、技艺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支持民族贸易企业、文化旅游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各级教育、文化、旅游、贸易等部门加大对民族文化、民族技艺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
  4.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扶贫、农业等部门要联合制定培训计划,安排有学习意愿的未升入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具备一定文化素质的社会青年进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学习。鼓励通过发放“教育券”、“培训券”等方式,让学习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三)提高高等教育服务能力。
  1.提高片区高等教育质量。根据当地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总体布局,优化片区高等学校布局,加快调整学科专业结构。片区高等学校要明确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定位,重点发展支撑当地特色优势产业的学科、专业。中央相关高等教育项目和资金要对片区给予适当倾斜。将片区高等学校纳入东部高等学校对口支援西部高等学校计划,建立对口支援长效机制。
  2.加大高等学校招生倾斜力度。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扩大片区学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高校招生计划和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向片区所在省(区、市)倾斜。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向片区中的民族地区倾斜。
  3.开展高等学校定点扶贫工作。发挥高等学校在人才扶贫、科技扶贫、智力扶贫、信息扶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央部(委)属高校主要参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定点扶贫工作,省属高校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参加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提高学生资助水平。
  1.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管理,确保学生得到实惠。逐步完善青少年营养标准,建立学生营养监测网络,加强营养干预,提高学生的营养健康水平。加快片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伙房或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
  2.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入园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高等学校对来自片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予以资助,做到应助尽助,从制度上保障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3.完善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实施好对片区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按国家规定实行免学费和给予国家助学金补助的政策。对有计划转移到省(区、市)外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按国家规定免学费和给予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由生源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地人民政府通过统筹教育、扶贫、农业和对口支援等资金落实住宿费、交通费等补助,中央财政对转移就学工作做得较好的接收地政府予以适当奖补。对未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免费提供农业技术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阳光工程”等各项资金,按国家规定优先对当地农民或已进城的农民工接受技术技能培训予以补贴。在国家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上对高等职业院校涉农、艰苦、紧缺专业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倾斜。
  (五)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
  1.加快学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片区学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到2015年基本解决片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职业院校的宽带接入问题。
  2.推广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应用。通过卫星、电视、互联网等远程教育平台将优质教育资源输送到片区学校,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开放大学和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要开发适合片区的教育资源。加强片区学校教育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优先为村小学和教学点配置数字化优质教育资源。
  3.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相关项目优先在片区实施。开展片区教育行政干部信息化管理能力培训,提高学校信息化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学生学籍、资助等重要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1.加大教育扶贫工程资金保障力度。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教育扶贫工程的投入,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各项教育经费统筹,经费安排向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加大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教育专项转移支付等的增量资金向教育扶贫工程投入力度。
  2.加强教育扶贫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对重大事项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强化审计监督,坚决查处挪用、截留和贪污教育扶贫工程资金的行为。
  (二)学生就业。
  1.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对学生的社会实践教育和就业创业教育,注重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对转移就学的毕业生在就学地就业的,就学地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免费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将其纳入有关社会保险制度,并在人事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等方面予以政策保障。公安部门依照规定为转移就学就业学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鼓励就学地企事业单位优先接受转移学生实习和就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受转移学生就业较多的用人单位予以表彰。完善转移学生就业创业帮扶和劳务输出组织工作机制,探索统一派送、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输出安置新模式。
  2.引导和支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制定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的激励政策。加大各类国家级基层就业项目对片区的倾斜力度,鼓励地方政府设立省级基层就业项目。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落实到片区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鼓励优秀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工作服务。
  (三)对口支援。
  1.把人才培养作为对口支援的优先领域。承担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和青海藏区任务的省(市)、中央企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把支持片区教育发展作为工作重点,按照结对关系和对口支援规划,加大教育帮扶力度。
  2.完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机制。将教育对口支援纳入到国家对口支援工作总体部署中统筹推进。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教育对口支援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四)人才引进。
  组织大中城市和东部地区学校的专家学者、优秀教师、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志愿者到片区学校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东部地区人才到片区从教,特别是对片区高校引进人才要予以倾斜支持。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农业部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教育扶贫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实施工程的配套措施和办法。鼓励和支持片区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省、市、县级政府领导定点联系学校制度。
  (二)动员社会力量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教育扶贫工程。支持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积极参与教育扶贫工程。引导各类企业、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国际组织在片区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鼓励共青团、妇联、工会和各类社会团体有序组织志愿者到贫困地区扶贫支教、培训当地技术技能人才。鼓励高等学校加强扶贫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扶贫开发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把扶贫纳入基本国情教育范畴,加大教育扶贫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教育扶贫的氛围。
  (三)加强考核评估。
  建立教育扶贫工程实施考核机制。省级政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教育扶贫工程,对工程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考核,作为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和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重点内容。对工程重点项目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实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教育扶贫工作信息系统,跟踪监测教育扶贫工作。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开展第三方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