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国营农场共青团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18:59  浏览:8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国营农场共青团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国营农场共青团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国营农场共青团工作研讨会纪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国营农场的实际参照执行。国营农场的团员青年是整个农业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团的组织有着优良的传统和较好的基础。建场初期,团组织作为农垦青年的核心,带领农垦青年为屯垦戍边,发展生产和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为使共青团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多数国营农场团组织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些实绩和经验。

  当前,随着国营农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团的工作将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和要求。团中央书记处希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国营农场团的工作的指导;各级国营农场团的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身活力,以提高青年素质和促进农场经济发展为重点,全面活跃团的工作,为国营农场的改革和发展作出更大的业绩。

 

 

国营农场共青团工作研讨会纪要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至十九日,由团广东省委、广东省农垦总局团委主办,全国十二省、区、市团委青农部和农场系统团委有关同志参加的国营农场团的工作研讨会在海南召开。会议围绕农场改革对共青团组织提出的新课题进行了交流研讨。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冯军做了总结讲话。

(一)

  会议一致认为,国营农场团组织是一支具有优良传统和较好工作基础的队伍。国营农场的发展史是与共青团的历史紧密相连的。从五十年代共青团中央倡导和组织青年垦荒队开始,团组织就作为青年的战斗核心,在屯垦戍边,发展生产和维护各民族团结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全团树立了一面旗帜。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农垦系统团组织工作在适应和创新上进行了积极实践,有以下几点是值得肯定的:

  第一,团组织比较健全。国营农场分布在全国二十九个省区市。就整体情况看,不论是国家农垦总局的直供农场,还是地方农场,团组织都比较健全,据对新疆、黑龙江、广东、云南四大垦区的调查,建团支部率达百家之八十五,团干部配备率达百分之九十。

  第二,较好地开展了正常工作。大多数国营农场团组织都注意研究和把握党的工作重心,了解团员青年的需求和愿望,开展了一些党委满意、群众高兴、青年欢迎的活动。如黑龙江农场总局团委把为青年致富服务放在重要的位置上,认真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广东省农垦总局团委开展“先进青年家庭农场小场长和先进青年小企业家党赛活动”,激励青年中的“能人”在农场经济中发挥骨干作用;江西红星垦殖场在青年中开展的“岗位练兵和能手赛活动”、共青垦殖场开展的“共青要腾飞、青年要争先”活动,都是富有新意、实效和影响的。

  第三、团的活动基地建设好于一般农村。许多农场团组织积极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先后建立了一批有较高质量和水平的活动阵地。如黑龙江垦区建“三室四场”,全垦区有学习室六千多个,游乐场五千八百多个,书籍报刊五十五万多册(分);还建起经费基地五万多亩,年收入一百多万元。广东粤西管理局有青年之家八百多个,经费基地一千五百多亩,一九八五年创经费二十万元。

  国营农场团的工作,在改革中前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一是团的工作还不能全面适应国营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有许多工作领域团组织还没能深入进去;二是团的活动内容和形式还不能很好地适应与满足农场青年的要求,团组织的服务工作与团员青年日益增长着的求知、求乐、求富欲望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些都是应当认真研究、着力解决的。

(二)

  会议认为,国营农场团组织要适应改革,紧紧围绕两个文明建设的要求,以提高青年素质和发展农场经济为重点,全面活跃团的工作。国营农场的改革正在深入,管理体制日趋科学化,产业结构日趋合理化,经营成份日趋多样化。目前,全国国营农场青年有六百多万,百分之七十在生产第一线。国营农场正处在新老交替时期,新一代在老一代熏陶和带领下,逐惭成熟,正在成为国营农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骨干力量。国营农场改革的形势和新一代的实际地位,对农场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农场团的工作要面向改革,面向青年,顺应管理体制的变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带领青年建设具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新型国营农场的实践中,做贡献,育新人。当前,主要应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第一,引导和带领青年积极投身农场改革,大力发展农场商品经济。国营农场的改革,增强了企业活力,加快了发展速度,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过程中,将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国营农场团组织要从本场改革实际出发,从农场青年的特点出发,开展各种独立的或配合性的活动,在为青年发展多种经营、多层次经营中,做出有效益的工作。在已经实行职工家庭农场的单位,团组织要带领青年发挥骨干作用,通过多种竞赛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青年职工家庭农场的巩固、发展和效益的提高。

  第二,积极开发青年智力,提高国营农场青年的科学文化素质。国营农场中近几年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大多是初高中毕业生,缺乏生产经营知识和专业技术,不能适应农场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以后,个人的生产经营知识、技术知识、管理知识的作用更加突出。国营农场团组织要把开发青年智力作为一项基本任务,有规划、有措施、有实效地抓起来。

  国营农场的实用技术培训一定要紧密结合农场的实际,围绕农场建设多种功能、多种经营的要求进行,要对以各种形式承包土地、山林、牧场、鱼塘的青年传授致富技能,帮助他们拓宽生产经营门路;对农场工厂的青年,要在新产品开发,争创名、特、优产品及提高职业技能等方面进行培训。

  第三,引导和教育青年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继承和发扬光荣传统、提高思想素质。要注意通过信息传递,政策宣传,典型示范等多种方式促使团员青年树立商品生产观念,积极投身发展商品生产的实践,成长为既保持和发扬“老农垦”的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光荣传统,又具有新的思想和观念结构的新一代农工。

(三)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国营农场团组织的基础建设,增强团组织的自身活力。国营农场团组织的基础建设,包括国营农场团的工作理论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基地建设等。从目前情况看,应切实抓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是使团的组织形式与团的自身任务及青年从业情况相适应。国营农场实行改革后,专业性的生产组织不断出现,青年分散在家庭农场和各行各业,原有的自上而下以场区为单位整齐划一的组织设置形式显然不能适应团的工作需要。应从青年分布状况、从业情况、兴趣爱好出发,本着有利于吸引青年、活跃基层、开展工作的原则,创立小型、分散、灵活、多样的基层组织形式。如在家庭农场中建立支部或联户团支部等。为了使国营农场系统团的工作有一个较好的运转机制,国营农场团组织在积极取得同级党委领导和上一级地方团组织领导或指导的同时,要加强系统领导和指导。

  其次,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团干部素质。农场改革,拓宽了团的工作领域,深化了团的工作内容,给团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团干部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要适应农场改革和青年实际的需要。要学习并懂得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学习和掌握有关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以获得新形势下做好团的工作的主动权,获得工作指导与服务上的自由。各国营农场团组织都应从实际出发,把提高团干部素质做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常抓不懈,逐步建立起专门或业余的团干部培训基地。

  第三,要抓好青年文化活动阵地、技术培训基地、创经费基地的建设。国营农场青年对文化娱乐的要求,应当说比一般农村青年更为强烈。国营农场的物质条件也比较好,要采取多种筹资方式,下气力把青年文化活动阵地,如青少年宫、青年之家等建设好。此外,要善于寻找多种依托,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为提高青年技术素质开辟各种技术培训基地。提倡基层团组织依据政策通过种、养、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创建经费基地。

  会议认为,国营农场的改革正在不断深入,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农场团的工作的研究和横向联系,及时总结与吸取农场团的工作经验,研究与探索新时期农场团的工作的新路子,使国营农场团的工作出现一个新的起色,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创造出更加光辉的业绩。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三)一1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煤安监司办字(2004)24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三)一1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进展情况,为规范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实现安全生产有关信息的整合、共享,我们委托国家局通信信息中心编制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单元数据结构及代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三)-1》,现予印发,请各单位以此为指导,做好安全生产系统建设中的有关煤矿基础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三)-1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单元
数据结构及代码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三)-1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二○○四年七月



1.引言
1.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涉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职责范围的煤矿基本情况信息单元代码编码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1.2术语和定义
1.本技术指导书所涉及的术语引用了原煤炭工业部、国家煤炭工业局有关的术语标准。
2.新增部分术语作如下定义:
瓦斯等级:为上一年度有关部门核定的瓦斯鉴定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或授权颁发和核定的最新证号。
生产许可证号:政府职能部门颁发和核定的最新证号。




2.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单元数据结构及代码(06010000000)
2.1矿井基本情况(06010100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100001 记录ID 字符型 8 关键字
06010100002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关键字,详见标准(二)-1
06010100003 单位名称 字符型 30 填写单位名称
06010100004 详细地址 字符型 30
06010100005 邮政编码 字符型 6
06010100006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字符型 8
06010100007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电话 字符型 18 格式:010-64446666-8323513801380888
06010100008 生产负责人电话 字符型 18
06010100009 调度电话 字符型 18
06010100010 单位传真 字符型 18
06010100011 隶属关系 字符型 1 国有重点、国有地方、乡镇
06010100012 采矿许可证 字符型 1 填写Y/N
06010100013 生产许可证 字符型 1 填写Y/N
06010100014 安全生产许可证 字符型 1 填写Y/N
06010100015 矿长资格证 字符型 1 填写Y/N
06010100016 营业执照 字符型 1 填写Y/N
06010100017 经营方式 字符型 8 自营、承包
06010100018 投产日期 日期型 年月日
06010100020 设计能力 字符型 4 矿井原设计能力,改扩建后,按新能力填写
06010100021 核定能力 字符型 4 最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
06010100022 职工人数 数字型 6 上年底在册职工人数
06010100024 矿井关闭时间 日期型 年月日
06010100025 关闭批准单位 字符型 30
06010100026 所在井田 字符型 30
06010100027 主井位置(X坐标) 字符型 15 主井的X坐标
06010100028 主井位置(Y坐标) 字符型 15 主井的Y坐标
06010100029 主井位置(标高) 字符型 6 主井的标高
06010100030 副井位置(X坐标) 字符型 15 副井的X坐标
06010100031 副井位置(Y坐标) 字符型 15 副井的Y坐标
06010100032 副井位置(标高) 字符型 6 副井的标高
06010100033 开采上限标高 字符型 6
06010100034 开采下限标高 字符型 6
06010100035 井田面积 字符型 10 单位:平方公里
06010100036 可采储量 数字型 8
06010100037 服务年限 数字型 3
06010100038 煤种 字符型 6 该煤矿所产煤炭种类
06010100039 开拓方式 字符型 8 该煤矿开拓方式
06010100041 主要开采水平 数字型 8
06010100042 通风方式 字符型 10 取若干设定值中的一种
06010100043 矿井等级孔 字符型 4
06010100044 瓦斯等级 字符型 4
06010100045 瓦斯抽放量 数字型 8 上年底数
06010100046 监测系统(型号、分站数量、传感器的数量) 字符型 50 各种参数之间以逗号(,)分隔
06010100047 受水威胁种类 字符型 10
06010100048 矿井最大涌水量 数字型 8
06010100049 煤尘爆炸系数 字符型 4
06010100050 煤的自然发火期 字符型 20
06010100051 提升系统方式 字符型 20
06010100052 供电系统 字符型 20
06010100053 煤尘、岩尘综合指标 字符型 50 各种参数之间以逗号(,)分隔
06010100054 最大粉尘浓度 数字型 4
06010100055 安全评估等级 字符型 2 国家局划分的等级
06010100056 评估时间 日期型 年月日

2.2煤矿图形元素分类代码(06010200000)

A、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06010201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201001 记录ID 字符型 8 关键字
06010201002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外关键字,详见取值说明
06010201003 图形文件名称 字符型 30 图形文件名称
06010201004 图形种类 字符型 20
06010201005 存储路径(名称)(指定位置) 字符型 255 图形文件的存储路径


B、矿井通风系统图(06010202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202001 记录ID 字符型 8 关键字
06010202002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外关键字,详见取值说明
06010202003 图形文件名称 字符型 30 图形文件名称
06010202004 图形种类 字符型 20
06010202005 存储路径(名称)(指定位置) 字符型 255 图形文件的存储路径


C、矿井避灾路线图(06010203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203001 记录ID 字符型 8 关键字
06010203002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外关键字,详见取值说明
06010203003 图形文件名称 字符型 30 图形文件名称
06010203004 图形种类 字符型 20
06010203005 存储路径(名称)(指定位置) 字符型 255 图形文件的存储路径



D、矿井供电系统图(06010204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204001 记录ID 字符型 8 关键字
06010204002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外关键字,详见取值说明
06010204003 图形文件名称 字符型 30 图形文件名称
06010204004 图形种类 字符型 20
06010204005 存储路径(名称)(指定位置) 字符型 255 图形文件的存储路径


E、井上下对照图(06010205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205001 记录ID 字符型 8 关键字
06010205002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外关键字,详见取值说明
06010205003 图形文件名称 字符型 30 图形文件名称
06010205004 图形种类 字符型 20
06010205005 存储路径(名称)(指定位置) 字符型 255 图形文件的存储路径


F、矿井地面交通图(06010206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206001 记录ID 字符型 8 关键字
06010206002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外关键字,详见取值说明
06010206003 图形文件名称 字符型 30 图形文件名称
06010206004 图形种类 字符型 20
06010206005 存储路径(名称)(指定位置) 字符型 255 图形文件的存储路径


2.3证照管理(06010300000)
A、采矿许可证(06010301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301001 记录号 字符型 10 关键字,按生成规则统一编号
06010301002 证书类别 字符型 20 采矿许可证
06010301003 证书编号 字符型 10 上述证书的编号
06010301004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06010301005 发放日期 日期型 获得证书日期
06010301006 有效期限 字符型 8 证书使用年限
06010301007 审核日期 日期型 取最后一次审核日期
06010301008 备注 字符型 100 可以为空


B、矿长资格证(06010302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302001 记录号 字符型 10 关键字,按生成规则统一编号
06010302002 证书类别 字符型 20 矿长资格证
06010302003 证书编号 字符型 10 上述证书的编号
06010302004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06010302005 发放日期 日期型 获得证书日期
06010302006 有效期限 字符型 8 证书使用年限
06010302007 审核日期 日期型 取最后一次审核日期
06010302008 备注 字符型 100 可以为空
C、安全生产许可证(06010303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303001 记录号 字符型 10 关键字,按生成规则统一编号
06010303002 证书类别 字符型 20 安全生产许可证
06010303003 证书编号 字符型 10 上述证书的编号
06010303004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06010303005 发放日期 日期型 获得证书日期
06010303006 有效期限 字符型 8 证书使用年限
06010303007 审核日期 日期型 取最后一次审核日期
06010303008 备注 字符型 100 可以为空

D、生产许可证(06010304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304001 记录号 字符型 10 关键字,按生成规则统一编号
06010304002 证书类别 字符型 20 煤矿生产许可证
06010304003 证书编号 字符型 10 上述证书的编号
06010304004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06010304005 发放日期 日期型 获得证书日期
06010304006 有效期限 字符型 8 证书使用年限
06010304007 审核日期 日期型 取最后一次审核日期
06010304008 备注 字符型 100 可以为空

E、经业执照(06010305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305001 记录号 字符型 10 关键字,按生成规则统一编号
06010305002 证书类别 字符型 20 经营执照
06010305003 证书编号 字符型 10 上述证书的编号
06010305004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06010305005 发放日期 日期型 获得证书日期
06010301006 有效期限 字符型 8 证书使用年限
06010305007 审核日期 日期型 取最后一次审核日期
06010305008 备注 字符型 100 可以为空


进出口许可证、商品配额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进出口许可证、商品配额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市外经贸局对外贸易管理处)

  为进一步增加对外贸易管理政策透明度,规范各项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工作效能,维护对外贸易经营秩序,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理》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事指南。

出口许可证办证指南

  一、办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按照外经贸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出口许可证分级发证目录》规定的范围。

  二、办证条件

  依下列规定办理出口许可证。
  1、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配额的文件;
  2、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中标数量、“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配额招标商品转受让证明书”;
  3、实行配额无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及中标数量、招标办公室签发的中标证明书或转受让证明书;
  4、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凭招标办公室签发的“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5、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
  6、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
  7、重水、监控化学品的出口,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
  8、计算机的出口,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9、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批准文件;
  10、其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或规定。
  11、加工贸易中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相关的出口批准文件(属出口配额管理但不占用配额数量的商品除外)、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和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
  12、出口商品价格必须符合商会协调的出口价格。

  三、申领出口许可证提交的文件

  1、通过网上申领系统打印出已批准通过的注明出口许可证号的申领单,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有效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出口配额文件(按上述第二条第1-4款规定);
  4、属于第一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交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指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或登记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如果出口指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应出具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

  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更改、撤换证

  1、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2、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出口企业应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退还原证注销,换发新证。
  3、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出口企业应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未使用部分的延期申请,并退还原证核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换发新证。
  4、未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出口许可证自行失效,发证机关不再受理延期手续,该出口许可证商品数量视为配额持有者自动放弃。

  五、处罚

  1、不得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证。
  2、对违反规定,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出口商品经营权等处分。
  3、对违反《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将属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如数运回,未经海关核销的参展单位,由海关通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和展览审批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出国办展资格等处分。
  4、对伪造、变造出口许可证,买卖出口许可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出口许可证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外经贸部同时暂停直至取消其进出口经营资格。
  5、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放的许可证无效。对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证、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领出口许可证,一经查实,外经贸部予以吊销处理。

  六、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企业在开始网上申领出口许可证前,先向当地发证机关(广州地区的发证机关是广州市外经贸局对外贸易管理处)申领电子钥匙——出口许可证申领单位于网上递交申请——发证机关经办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初审——分管处长审核——经办人打印证书并盖章——申领单位到发证机关指定的财务部门交费(每份证书20元)——申领单位到发证机关登记领取证书。

进口许可证办证指南

  一、办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2号令《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审核签发进口许可证。

  二、办证条件

  依下列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
  1、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2、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天然橡胶,凭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的配额批准文件。
  3、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成品油和汽车轮胎,凭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的配额批准文件。
  4、进口监控化学品,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和进口合同。
  5、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和进口合同。
  6、进口光盘生产设备,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和外经贸部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文件。
  7、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审批单》。
  8、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和生产内销用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非机电产品,凭地方外经贸外资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非机电产品,凭地方外经贸外资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光盘生产设备,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外经贸部批准证书、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和进口设备清单。

  三、申领进口许可证提交的文件

  1、通过网上申领系统打印出已批准通过的注明进口许可证号的申领单,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进口企业根据进口货物情况,提交进口管理部门相关的批准文件。
  3、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交具有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对国家实行国营贸易或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口商品,需根据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外经贸部的经营资格核准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更改、撤换证

  1、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当年有效,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2、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内未使用,企业应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同时交回原证,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进口许可证自动失效。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进口许可证的更改,企业应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交回原证,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4、进口许可证如遗失,领证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声明作废。发证机关凭遗失报告、声明作废报样等材料,经核实后,可撤销原证并核发新证。

  五、处罚

  1、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放的进口许可证无效。
  2、对违反规定,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依法收缴其进口许可证,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其外经贸经营许可等处分。
  3、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口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4、对上述所涉及进口许可证,一经查实,外经贸部予以收缴、吊销。

  六、办理程序及工作流程:

  企业在开始网上申领进口许可证前,先向当地发证机关(广州地区的发证机关是广州市外经贸局对外贸易管理处)申领电子钥匙——进口许可证申领单位于网上递交申请——发证机关经办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初审——分管处长审核——经办人打印证书并盖章——申领单位到发证机关指定的财务部门交费(每份证书20元)——申领单位到发证机关登记领取证书。

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申领指南

  一、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8号令《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外经贸配发[2001]698号)。

  二、纺配证书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纺配证书指根据纺织品贸易安排,对美国、加拿大、欧盟、土耳其设限(地区)出口受限纺织品所需的各种证书,包括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手工制品证、丝麻制品证等十二种证书。

  申领单位申请纺配证书,须提供以下材料:
  1、《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联》,由申领单位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行政公章;
  2、打印好的纺配证书;
  3、与纺配证书内容完全相符的计算机软盘;
  4、有效的纺配出口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均为正本复印件);
  5、初次申领纺配证书的出口企业,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成立的文件、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由发证机构存档备案;
  6、纺配证书由企业受过培训的正式领证员申领,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如果暂时没有正式领证员,领证人员须出示领证单位介绍信及证明本人系领证单位职工的工作证。

  三、纺配证书审核、签发

  签证机关按照要求做好证书的审核工作。包括合同、证书打制是否规范、类别与商品名称是否相符等等。签证人员对公司上报软盘进行审证、装载无误后,方可签证。签证人员应准确书写"签证日期"。签证栏内各项内容应书写工整,严禁涂改。输美国证书数量TOTAL值和签证栏不允许出现小数点。

  四、纺配证书撤证、换证、丢证处理 。

  1、撤证、换证
  (1)出口企业申领的纺配证书如需撤换证,须填写《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说明撤换证原因,并将原纺配证书正本退还原发证机构,对只撤销原纺配证书而不换领新证,或换领新证中列明的“进口商”发生改变,企业须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原合同终止或变更的证明材料。
  (2)自主申领类别项下的纺配证书只能换证,不能撤证,换证不得更换“进口商”名称。对自主申领类别项下的纺配证书撤换证,发证机构须将原纺配证书复印件及新证的复印件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签发。
  (3)发证机构在收到撤换证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初审并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后交主管处长审批。待主管处长审批后,经办人方可撤销有关纺配证书,并将撤销数据上报电子商务中心。在确认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有效数据之前,发证机构不得为企业换发新证。
  (4)发证机构根据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撤证数据,在一个工作日内对撤证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反馈数据标识为“O”的有效撤证数据,发证机构可为企业换发证,对反馈数据标识为“I”的无效撤证数据,即申请撤换的纺配证书已在设限国清关或换领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则不予办理新证,并须在签证程序的“调整口”相应减少有关企业被撤销证书类别的配额数量。

  2、丢失证书处理

  对配额年度有效期内丢失纺配证书撤换证申请的处理:
  (1)企业申领的纺配证书如丢失,须凭丢失的纺配证书副本复印件、丢失证书责任方出具的证明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撤换证申请。
  (2)发证机构在收到出口企业丢失纺配证书撤换证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后撤销有关丢失证书,并将撤证数据上报电子商务中心。
  (3)发证机构根据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撤证数据,在一个工作日内对丢失证书的撤证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对反馈数据标识为“ 0”的有效撤证数据,发证机构可为企业换发新证;对反馈数据标识为“I”的无效撤证数据,即丢失的证书正在设限国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则不予办理新证,并须在签证程序“调整日”相应减少有关企业被撤证书类别的配额数量。
  (4)换发证书的签证日期为证书实际签发日期,换发证书的第九栏须注明“IN REPLACEMENTOF LICENSE NO. XXX”(替代XXX号许可证)。
  (5)办理丢失的纺配证书撤换证,发证机构均须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证登记表》上登记,并单独存档。
  (6)各发证机构须于每年1月31目前向外经贸部上报上一配额年度对各设限国企业丢证份数。

  五、特殊证书

  1、输美纺织品替代证书
  (1)对美进口商于配额年度下年向驻美使馆经商参处提出的换证申请,经外经贸部授权,驻美使馆经商参处可为进口商签发输美纺织品替代证书。
  (2)替代证书正面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官方钢印,填写纺配证书应填写的内容,并由在美国政府备案的替代证书签发官员签名。
  (3)驻美使馆经商参处应将签发的输美替代证书副本传真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将替代证书副本通知原发证机构。
  (4)原发证机构根据替代证书,向电子商务中心撤销原纺配证书签证数据,并上报替代证书数据。
  2、欧盟外部加工产品配额(OPT配额)产地证书。
  (1)企业使用欧盟外部加工产品配额(OPT)向欧盟出口时,须凭欧盟主管当局签发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向发证机构申领产地证书,并在产地证第九栏注明欧盟预先授权书号码( PRIOR AU-THORIZATION NO.XXX)。
  (2)发证机构根据欧盟主管当局签发的预先授权书为企业签发输欧盟产地证,并向电子商务中心上报产地证数据。
  (3)发证机构须同时在企业提供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上加盖本发证机构输欧盟纺配证书签证章,证明该份产地证项下货物已获得欧盟预先进口证明。企业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时须出具已加盖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向欧盟海关申报进口时仅需出具产地证书。
  3、对输德纺织品招标类别,各发证机构可根据出口企业提出的申请,按照其实际中标数量及金额对企业出具的免税“证明信”审核确认后加盖各发证机构印章。

  六、代码管理

  1、进出口企业代码
  (1)企业在初次申领纺配证书前须向发证机构提供由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编制的进出口企业代码,由发证机构向电子商务中心备案。
  (2)进出口企业名称和代码变更
  进出口企业名称和代码如需变更,发证机构须在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受理纺配证书的申请。

  七、许可证收费

  签证机关每月打印出企业证书使用情况表并计算出各企业证书使用量,并通知各企业进行交款(产地证30元/份、许可证20元/份、手工证10元/份)。对证书使用量有疑问的企业,可向我局贸易管理处查询。

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指南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8号令《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

  二、配额分配资格

  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纺织品服装贸易的各类企业。经营对设限国纺织品出口并有实绩的企业在向外经贸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后,取得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分配的资格。

  三、配额分配方式

  根据配额的使用情况,配额分配采取招标、自主申领、业绩分配三种方式。外经贸部于每年9月10日公布下一年实行招标、自主申领、业绩分配的配额类别清单,并根据当年配额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1、招标
  外经贸部对使用率高、供求矛盾大的部份类别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实行全国统一招标。配额招标由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委员会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执行,(祥见广州市外经贸局公布的《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操作程序》。

  2、自主申领
  外经贸部对配额年度当年1至8月配额清关率和上年清关率均低于40%的配额类别,在下一年实行自主申领管理,由出口企业在总量范围内自主申领出口证书。下年实行自主申领管理的类别清单在当年9月份公布。
  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由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相当于各地方各自主申领类别当年清关反馈数量不少于两倍的下一年度配额数量下达给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各签证机关负责在外经贸部下达的总量范围内向所属出口企业签发出口证书。对于上年度有清关业绩的企业,签证机关保留其相当于业绩数量配额的优先使用权半年,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证书时,应先使用签证机关为其保留的配额数量。
  各出口企业在出口自主申领类别配额项下纺织品时,应在签订外销合同前,先向我局贸管处提出申请,经确认同意后,方可对外签约。经确认同意的企业,签约后,在5个工作日内,凭外销合同申领出口证书。
  对于原实行自主申领,后因使用率提高而不再实行自主申领类别的配额,外经贸部按各企业上一配额年度相应的出口业绩,按业绩配额的分配原则分配。
  严禁企业凭虚假合同强占配额,对于领证数量较大的企业,我局将抽查其经海关验讫的出口报关单等出口单据。对恶意抢占自主申领类别配额而未实际出口的企业,将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取消该企业部分或所有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的自主申领资格。

  3、业绩分配

  对于不实行招标和不实行自主申领的配额,外经贸部按各地方、中央企业上一配额年度纺织品出口业绩进行分配,分为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和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两部分。
  (1)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
  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实行三次分配:第一次预分、第二次预分和决分。第一次预分于配额年度上年10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年1至8月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第二次预分在12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年1至11月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决分于配额年度当年3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年全年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配额年度上年全年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以截止配额年度当年2月底设限国清关统计数据为准。
  (2)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
  外经贸部根据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的规定和配额的使用情况,对年增率配额数量及灵活条款(结转、类别转移、预借)的配额数量算,参考各地方对全球非配额市场的出口业绩、配额使用率及出口售价,切块下达到各地方和中央企业。每年于2月份和4月份实行两次分配。
  我市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配:企业一贯守法经营,开拓纺织品非配额市场、非配额产品的出口业绩好;企业自有品牌产品出口或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成绩突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为主。

  4、欧盟工业家配额

  1、外经贸部在收到欧盟委员会提供的工业家配额名单后,将名单下发给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出口企业凭与欧盟工业家签订的合同,根据不同的配额类别,于配额年度开始后四个月及六个月内向我局贸管处提出配额申请,经报外经贸部批准下达后即可使用。
  2、企业获得的工业家配额不得转成正常配额使用,凡工业家配额中的招标类别,一律按照配额分配下达前本年度该类别配额协议招标价格收取工业家配额协议中标金。
  3、欧洲博览会配额
  根据外经贸部正式下达的下一年欧洲博览会配额分配方案,通知有关企业,并作为签证依据。
  获得欧洲博览会配额预分配的企业,即可参加当年的柏林展览会。由外经贸部委托有关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参展。

  四、配额的上交和转让

  各企业对当年未使用的配额(含欧盟工业家配额),应在当年10月10日前上交我局。我局将视企业的配额需求及使用情况组织地区内转让,对确实未能使用的配额,于10月底前上交外经贸部。

  五、处罚规定

  1、对设限国家出口受限纺织品,须符合设限国家纺织品原产地规则。禁止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避开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的规定,经第三国或地区转口至设限国家,禁止使用中国的配额将原产于第三国或地区的产品转口至设限国家。
  2、对违反进口国原产地规定,非法利用第三国(地区)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或标签转口属我国原产的纺织品至设限国家的,相应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该有关企业非法转口的类别或相关类别的配额数量。非法转口涉及货物金额少于500万美元的,暂停有关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6个月;非法转口涉及货物金额等于或超过500万美元的,取消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
  3、对违反配额转让规定进行配额转让的,双倍扣减有关企业配额年度当年转让配额类别或相关类别配额数量。
  4、对私自更改或伪造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纺织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扣罚该企业的配额数量,取消该企业配额申请资格。

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操作指南

  一、办事依据

  根据外经贸部《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外经贸贸发[2001]688号)对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

  二、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与协议招标,具体类别的招标方式及次数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三、企业投标资格

  1、公开招标:凡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纺织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该类别招标商品中国海关统计一般贸易出口金额的100%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金额的30%(以下出口金额均按照此口径)达到一定标准的各类出口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可参加公开招标。上述企业出口金额标准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2、协议招标:对在设限国设限前对该国有相应类别纺织品出口实绩的各类出口企业,赋予其相应类别协议投标资格,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配额数量为招标前按照此原则确定的其业绩配额的40%,外商投资企业的配额数量为招标前按照此原则确定的其业绩配额的100%。

  四、投标价格和投标数量

  1、投标价格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低标价,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明显背离正常价格水平的标书视为废标。
  对于协议招标的最低投标价格,参考某招标类别商品的市场情况和往年配额中标价格等因素,并通过征求专家意见来确定。
  2、投标数量
  (1)协议招标数量一般占招标总量的70%,公开招标数量一般占招标总量的30%。如因市场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招标委员会决定。先进行协议招标,协议招标数量一次招完,后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视情况分几次进行。
  (2)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各类别最高投标数量及最低投标数量,并在招标前予以公布。招标委员会可视需要根据各类企业出口金额对各类商品设定不同档次的最高投标量。高于最高投标量或低于最低投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在公开招标中,企业可在最高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在协议招标中,投标企业可在最高投标数量范围内自主确定投标数量。

  五、投标方式

  1、在公开招标中,企业须在规定的截标时点前以电子标书的方式投标,截标、开标、均以电子标书为准。各类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间内只能投标一次。逾期投标视为自动弃标。
  2、在协议招标中,招标委员会以电子方式将各企业最高投标量分别下达给其所属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企业。各投标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及投标数量内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分类别投标数量及投标价格的确认,逾期确认视为自动弃标。

  六、中标企业、中标价格、中标数量的确定及公布

  1、中标企业的确定
  公开招标:将所有合格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至低进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全部中标,但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除外。
  协议招标:投标价格不低于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格的企业均为中标企业。
  2、中标价格及数量的确定
  (1)在公开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额。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按未中标处理。
  (2)在协议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
  3、中标结果的公布:
  (1)招标委员会在开标当日以电子方式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办公室须在公布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对初步中标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招标委员会审定中标结果后,须在1个工作内通知招标办公室,公布中标企业名单。
  (2)招标办公室须根据招标委员会通知,及时通过电子投标系统向中标企业发出正式中标结果。

  七、中标金

  1、中标金的交纳
  中标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交纳配额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且不得由其他企业代交。
  (1)中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以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将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帐户,并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配额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无论中标配额使用情况如何,中标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2)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各批次各类别中标价格最高的10%的企业中标保证金为100%,其余中标企业的中标保证金比例为30%。中标企业必须将同一招标批次的各类别中标配额的中标保证金一次性交齐,不允许中标企业放弃部分中标类别的配额,而只缴纳部分中标类别配额的中标保证金。对未按规定将某招标批次全部中标类别配额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帐户或汇款不足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取消其该招标批次所有中标类别的中标配额和所有中标类别两年的协议招标和公开招标的投标资格。
  (3)协议招标:协议招标中标保证金的比例为中标金总金额的30%。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按领证配额数量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配额的中标金。

  八、配额上交、转让,受让和收回

  1、中标配额使用不完时,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将本年度中标配额通过招标办公室上交或转让。
  2、企业向招标办公室上交配额的时间不得迟于配额当年度的7月31日,上交配额不计入浪费配额数量。招标办在7月31日前收到企业上交的配额,其中已交纳相应中标金的,可予以退还,但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中标企业可在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拟转让部分配额的相应全额中标金后进行转让,也可以在交纳中标保证金后进行转让,剩余中标金由受让企业在使用配额时交纳。
  4、转受让企业必须将双方同意进行配额转受让的申请以电子方式报招标办审批,受让企业必须具有该类别的投标资格。
  5、对企业上交的配额,招标办公室须在接受上交配额后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上报招标委员会:对于企业的转受让申请,招标办公室须在受理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审批,并将电子《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转受让证明书》定期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同时通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6、招标办公室须及时从上交配额企业或转让企业中标配额数量中扣除其上交或转出的配额数量,在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的同时,向受让企业以电子方式发出《申领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并以电子方式分别通知有关发证机关。
  7、中标企业必须于配额当年度10月31日前将所有中标配额的100%中标金交至招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逾期未交纳100%中标金的中标配额,招标委员会将视为已无法使用而予以收回,且不退还已交纳的中标保证金,并将收回配额的20%计为该企业该类别当年度浪费配额。
  8、对收回、上交的配额以及其他剩余配额,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其数量大小决定实行再次招标,或采取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九、处罚

  1、配额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可否决该次招标结果。
  2、对串标、虚报投标资格条件及以其它手段扰乱配额招标工作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1至3年的该商品配额投标资格。
  3、对已中标而不按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2年(指未交纳保证金当年度和下一年度)该类别商品的公开招标和协议招标的投标资格,处罚期结束后恢复公开招标投标资格,原有协议招标投标资格不予恢复。
  4、对于企业未按规定上交、转让,又未在配额有效期截止日之前领取出口许可证以及虽领取出口许可证但未实际使用的配额,视为被浪费的配额。对中标配额浪费率<5%的企业,免于处罚;对5%≤中标配额浪费率<30%的企业,取消其下2年该商品投标资格;对中标配额浪费率≥30%的企业,取消其3年该类别商品投标资格。所有取消投标资格的年度都从中标配额浪费率高年度的第二年开始算起。处罚期结束后恢复公开招标投标资格,原有协议招标资格不予恢复。
  5、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取消的前一年,由于上述部分处罚失去约束力,将参照其他管理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6、中标企业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按规定交纳中标金(包括中标保证金)的,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招标办公室决议报请招标委员会批准,可限期补交应缴款项或视情况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7、如因国际市场等原因出现某商品中标配额领证率普遍较低的情况,经招标办公室决议,由招标委员会批准,可免除相关中标企业的部分乃至全部责任。

供港澳活禽畜出口配额管理指南

  一、管理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

  二、配额分配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益”的原则,贯彻“优质、适量、均衡、应时”的八字方针,实行奖优罚劣。

  三、配额分配的条件

  1、出口企业必须经外经贸部批准有该项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经营权。
  2、参考企业的经营历史、近三年的出口实绩、上年度的配额基数、出口生产基地建设及货源情况(指已向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登记的生产场);
  3、对运用高新技术进行生产,产品品质优良、卖价高、市场竞争力强的产品在出口配额安排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4、供香港的鲜活商品出口实行规模经营。出口企业年出口配额必须达到活大猪15000头、活中猪10000头、活牛1000头、活鸡30万只或以上。年出口配额总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实行合并经营。

  四、年度、月度、旬、日配额的分配及调整

  (一)外经贸部确定全年的供港澳活禽畜的配额总量,下达各地。省外经贸厅根据部下达全省的配额总量,按我市的年度配额基数比例分配给广州市。我市按各出口企业年度配额基数为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二)根据省下达我市的供港澳活畜月度配额和供港活鸡旬配额,进行月、旬安排。
  (三)由于市场、货源、运输等发生变化,需要对月度配额进行调整时,根据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或省外经贸厅的配额调整通知,在各企业的年度配额基数内进行调整。配额调整实行“前落空后不补,前超后扣”并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按照“优质、适量、均衡、应时”的原则安排日配额。各商品的具体规定如下:
  1、供香港活鸡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旬、日配额总量,按各活鸡出口企业的配额比例和使用进度,每旬安排供港活鸡日配额。
  2、供香港、澳门活畜
  按省外经贸厅确定我市的日配额总量,根据各企业的月度配额和货源、运输等情况,每月底安排下月的供港澳活畜日配额。
  (五)日配额的调整
  当香港、澳门市场日供求数量、存销数量、价格水平等发生较大变化,原定日配额不能较好地满足和稳定市场时,根据广州特办和驻港澳代理机构的要求调整某一时段的日配额。
  为保证日配额调整的时效性,在接到广州特办或省外经贸厅的配额调整通知后,八小时内将配额调整情况通知企业,同时抄送广州特办、省外经贸厅贸管处。

  五、管理措施

  (一)配额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在调增配额时给予一定配额奖励。
  1、严格执行出口管理的各项规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出口经营秩序。
  2、管理规范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或有自办生产基地的外贸企业,出口自产的产品,品质优良,货源稳定,信誉好,售价高。
  3、配额执行情况好,服从管理部门和代理机构的供货安排,积极配合市场需求调剂余缺,完成临时应急供货任务。

  (二)处罚

  对有下列问题的出口企业,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扣减配额、取消配额及该项商品的经营资格的处罚。
  1、违反配额管理的规定,无配额或超配额出口。
  2、买卖出口配额,扰乱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
  3、违反日配额管理的规定,不按时、按量出口。
  4、商品质量差、信誉差、售价低且长期不改善提高。
  5、混装夹带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合格活禽畜出口。
  6、违反规定收购非注册生产场(厂)生产的活畜、活禽出口。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初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0号令《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初审的内容和对象

  1、初审内容:国家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一的其中八种商品:有色金属、肉鸡、酒类、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合成橡胶、胶合板、化纤布。
  2、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法规要求,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属此范围)。

  三、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提交的资料

  1、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一式两份)。申请表需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申请表第1项进口商)公章;
  2、有效的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第一次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或登记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4、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初审表(正本);
  5、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核准表(正本);
  6、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如当年第一次申领,可免交;
  7、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正本);
  8、特殊情况下,须出示装船提单正本,或其他相关资料。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1、进口商:指对外成交单位。应填写进出口企业名称及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13位编码。
  2、进口用户:填写进口用户的全称。
  3、自动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签证电脑程序自动编排。
  4、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但不得跨年度。
  5、贸易方式:一般贸易。
  6、外汇来源:一般为银行购汇。
  7、报关口岸:应填写进口到货口岸。此栏只能填写海关总署的一个直属海关或关区(广东有七个: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深圳海关、拱北关区、汕头海关、湛江关区、江门关区)。
  8、出口国(地区):即外商的国别(地区)。
  9、原产地国:应填写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地区,只能填写一个。
  10、商品用途:可填写:自用、生产用、内销等。
  11、商品名称和编码:应按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12、规格、型号:只能填写同一编码商品不同规格型号的4种,多于4种型号应另行填写许可证申请表。
  13、单位:指计量单位。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应按外经贸部统一规定填写,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计量单位的不一致时,应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不需要更改合同)。
  14、数量:应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允许保留一位小数,凡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
  15、单价(币别):应填写与计量单位一致的单位价格。
  16、《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五、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延期或变更的处理

  1、进口经营者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交回办证机关,并说明原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原办证机关报告,经核实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2、因故需要对自动进口许可证延期或变更,进口单位必须先办退证手续,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申请单位负责人在退证申请表上签名,加盖公章),附上原自动进口许可证正本的一、二、三联,撤销旧证,然后按新证重新办理。

  六、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企业递交申请资料——经办人初审——分管处长审核签字——由经办人将内容正确形式完备且符合要求的许可申请报送省外经贸厅主管部门——省外经贸厅主管部门核准签发——申领单位直接往发证机关领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