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关于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13:04  浏览:9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关于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关于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的意见

(一九八八年二月四日)



(一)

  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以来,团校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在培训团的干部,促进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在传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各级团校根据新时期共青团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团校教育正规化建设的新路,努力加强各项基础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建立,标志着团校教育事业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团校是培养和训练团的干部及其他青少年工作者的基地,在全团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团校教育事业是党和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担负着为党和国家培养青年干部的重要职责。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对于提高团干部队伍和整个青少年工作者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使之更加自觉地担负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培育“四有”新人的光荣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团校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青少年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以及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团的干部和其他青少年工作者,培养党性强、作风好、具有较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新时期青少年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才。

  团校教育在总体上分为:包括在职团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及学历教育在内的成人教育和实行社会招生培养青少年工作者的普通高等教育。其中,岗位职务培训是重点。要逐步实现团的各级干部上岗前后必须及时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把团干部培养与使用紧密结合起来,使团校教育更好地服务于团干部队伍“四化”建设。

  团校教育正规化就是从团的事业需要出发,根据团干部队伍的自身特点和“四化”目标,统筹规划,按需施教,遵照教育规律办学。不同类型的培训施以不同规范的统一班次、学制、课程设置和教材,执行严格的招生、考试、考核和教学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图书资料及后勤保障力量等,以保证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



(三)

  团校发展格局中,普通团校是基本形式。随着团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和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普通团校的基础上,本着有计划、重质量、讲效益、量力而行的原则,按国家教委的统一规划和要求,逐步建立一批属于成人高等教育的青年干部学院和属于普通高等教育的青年政治学院(同时保留普通团校的性质、任务和校名),分别承担在职团干部和其他青少年工作者的岗位培训、学历教育和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为各级团委培养青少年工作各类专业人才,并视实际需要和具体办学条件,逐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根据这一格局,省级团校及具备条件的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团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严格考核,达到大学专科教学水平的,报国家教委有关规定严格考核,达到大学专科教学水平的,报国家教委审批后,进入青年干部学院系列。现有的青年干部学院应继续抓紧充实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七五”期间,要集中力量办好现有的青年政治学院,适当扩大招生规模,提高教学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国家教委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规划,在有条件的地方筹办少量青年政治学院。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地市团校的建设和发展。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团校建设和少数民族团干部的培养训练,鼓励有条件的县和大型厂矿企业从实际出发创办团校,大力促进地市(县)电化教育工作站的建设,形成以各级团校为依托的团干部教育培训网络。



(四)

  团校教育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青少年工作专业知识为主课。岗位职务培训主要选择开设马列主义基础理论和不同岗位职务所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技能课。成人学历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开设马列主义基础理论课、青少年专业基础理论课、青少年工作专业课和文化基础课等四类课程。同时还可根据不同专业的教学需要,开设一定门类的选修课,包括必要的现代科技知识讲座。

  教材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估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切实加强团校教材建设。要根据团校教学的需要,分别组织编写各层次各门类课程的教学大纲和专业教材。团校系统成立以中央团校为核心的教材编审委员会,在全团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国家教委、中组部有关教材建设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制订全国团校系统教材建设规划,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力量,编写、审定各层次、专业的教学大纲和专业教材。教材编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央团校。



(五) 

  加强各级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是团校教育正规化建设的关键。要充分发挥各级团校现有中老年教师的作用,积极培养青年教师,并根据教学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充实相应学科、专业的教学骨干。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师资培训,努力提高团校教师的教学水平。中央团校要为省地两级团校教师,尤其是青少年思想教育专业教师的进修提高创造条件。

  团校教师应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修养和学术水平,热爱团校教育事业。团校的各学科教师,都应该熟悉和了解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于在教学和科研中作出贡献的团校教师要给予表彰、奖励。

  搞好团校系统教师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是加强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这项工作可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精神进行。要从团校的性质、特点出发,给予团校教师以相应的政治待遇,不断改善团校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生活条件。



(六)

  团校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注重培养学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教育改革的精神,从团校教育的特点、需要出发,研究探索具有团校特点的教学方法。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密切联系青少年工作实际,大力加强教学科学研究,提高团校教育各学科尤其是青少年教育的理论研究和教学水平,要建立专门的科研机构,积极开展各种学术活动,使团校不仅成为培养青少年工作者的基地,而且成为青少年工作理论的研究基地。有条件的团校要办好团校校刊(学报),开辟学术研究、信息交流的阵地。



(七)

  团校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发扬团校的优良传统,既要注意发挥党团组织和政工部门的作用,又要让教职工人人都来做思想政治工作,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的强大合力。要把学员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团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融汇在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各个环节。要把那些要求学员掌握的思想教育方法首先运用到各项教学活动之中,使学员不仅从理论书本上,而且从亲身感受中领会思想政治教育的艺术,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入情入理、入耳入脑的科学方法。要努力创造一种实事求是、朝气蓬勃、联系青年、奋发进取的团校校风,提倡勤于思考、敢于创新、刻苦钻研、健康向上的优良学风,培养学员成为坚定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



(八)

  团校的后勤服务工作是团校教育工作的重要方面。要加强后勤队伍建设,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后勤工作要为教学工作提供物质保证,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可以组织学员参加部分后勤服务工作,以增进学员与后勤部门相互间的理解、支持,增强学员对社会生活的接触、认识。要不断改进加强后勤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后勤服务工作科学化、社会化程度。





(九)

  团校建设要与各自的培训任务相适应。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逐步发展的原则确定办学规模和发展规划。

  各级团校的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教育类型和规模确定。普通团校和青年干部学院参照成人高等院校(或中等专科学校)教职工编制的规定执行,青年政治学院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教职工编制的规定执行,其中岗位职务培训部分的编制,按成人高等院校的规定执行。教职工总数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百分之五十以上。

  普通团校和青年干部学院的经费,应按培训规模从干部培训经费项内列支,青年政治学院的经费应由财政部门按统一分配的招生人数在教育事业费项内列支。所需基建投资,应分别报请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

  团校教育正规化需要相应规模的校舍和教学设备。团校校舍建设要有长远规划,应重视图书馆、阅览室和文体活动场所的建设。已经批准建立青年政治学院和青年干部学院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达到国家教委有关设置条例的规定标准。要根据团校教学和建立全团干部电化教育培训网络的需要,抓紧装备必要的电化教学设备,扩大团校教育的辐射面,推动全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



(十)

  青年政治学院和青年干部学院是教育事业单位,接受同级团委和有关教育部门的领导。省、地两级团校同时接受全团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团校的业务指导。团的领导机关要根据团校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加强团校领导班子建设,配备德才兼备、熟悉热爱团校教育事业、具有管理教育工作能力的正、副校(院)长。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要梯形配备。要注意保持团校领导成员的相对稳定。

  各级团校要加强相互间的协作和交流,加强同党政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及时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以促进团校各项工作的发展。

  各级团委要按照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加强对团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团校工作,积极为团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努力在“七五”期间把团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堵被窝执行”应该缓行!

(武汉 王培荫)

中国法院网上挂出一篇认为应该肯定在执行中可以堵被执行人被窝的文章,但是笔者认为,堵被窝执行应该缓行,而不是肯定。
我个人对“堵被窝”的理解是:“堵被窝”是个形象的说法,也就是半夜三更强行进门,免得被执行人避而不见,干脆把人堵在被子里,被中捉鳖,以强制执行的办法。
“堵被窝执行”,也许对法院负责执行的同志而言,的确属无奈之举,与法官做“捉迷藏”游戏的被执行人太多了。但是,笔者仍以为“堵被窝执行”不甚妥当,至少目前不应大面积推行,而应缓行。
首先,“堵被窝执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搜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住所、财物等,但是,不能破门而入,直接将被执行人堵在被窝里。“堵被窝执行”可能在具体的个案中确实方便有效,但是该种执行行为本身的程序却不合法。
其次,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住宅和个人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保障人权。一个公民,即使他逃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也不是犯罪嫌疑人,住宅是他个人的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理所当然,法院负责执行的法官也无权擅自进入并把他半夜三更堵在被窝里。
再次,试想,那些被执行人中,如果被堵被窝的当时,恰好正在进行(或预备进行)夫妻或男女之间的“人事”,或是赤条条躺在被窝里,岂不是被负责执行的法官一览无余、甚至被搅了“好事”?如果假设成立,被执行人的尊严和隐私何在?何以体现“司法为民”、“以人为本”?
总之,破解执行难,恐怕还得另谋良策。一旦我们今天能肯定“堵被窝执行”,那么明天是否可以将被执行人堵在手术台上、急救室里?进而将被执行人堵在任何法官可以堵的时间、地点?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8〕24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现将《平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平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缴纳保证金。
第三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市县(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监督保证金的缴纳;市县(区)劳动保障局与项目建设审批行政部门共同商议决定保证金的支取、退还。
第四条 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外埠建设企业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县(区)劳动保障局负责由县(区)项目审批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平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市县(区)劳动保障局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未缴纳保证金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开工通知书或开工批复。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建设等工程项目,由市县(区)建设局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到指定的开户行缴纳工资保证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县(区)发改委、交通局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到指定的开户行缴纳工资保证金;水利基本建设由市县(区)发改委、水务局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到指定的开户行缴纳工资保证金;其它行业或单位自主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缴纳保证金,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单位由法定负责人负责缴纳保证金。
第七条 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核定的概算,到市县(区)劳动保障局领取并填写《平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持市县(区)劳动保障局确认的《平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市县(区)劳动保障局,领取《平凉市建筑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四)建设单位持《平凉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五)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通知书》或《开工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县(区)劳动保障局提交复印件1份,用于备案。
第八条 有关保证金管理配套文书、表格,按照市劳动保障局与有关建设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印发的平劳社发〔2007〕224号通知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和建设项目工程审批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可以支取保证金:
(一)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四)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十条 保证金支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建设单位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要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经调查确认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建设企业举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建设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保证金支取。建设单位和建设企业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清责任,按确认的拖欠数额决定支取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将拖欠工资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第十一条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等额补缴已经启动支付的保证金。建设单位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设企业补缴保证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设单位足额补缴。
第十二条 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地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结果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和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申请。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结清后,建设单位向市县(区)劳动保障局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填写《平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退还申请表》,并提供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结果。
(三)保证金退还。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平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本、息)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第十三条 保证金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和银行应当为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分别建立缴费和支取记录,据实填写《平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缴费单位需要查询缴费和支取记录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指定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未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建设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额,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管理。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保证金缴纳、支付和退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牌内公布劳动保障部门和项目建设审批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方便农民工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发放或流失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批准未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已启动支付保证金后未补缴的单位,由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在30日内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完工工程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银行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凭证、挪用保证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保证金流失的,由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流失的保证金,由银行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