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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储备粮委托代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16:11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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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储备粮委托代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储备粮委托代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9〕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地方储备粮委托代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地方储备粮委托代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规范地方储备粮委托代储行为,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降低储备成本,发挥调控作用,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7〕20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4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县(市)区从事和参与委托代储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委托代储,是指承储地方储备粮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将原粮、成品粮和包装食油等地方储备粮油,委托具有资格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代理储存。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委托代储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有委托代储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委托代储的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代储费用及利息的及时、足额拨付,并实施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代理储存地方储备粮的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督。
  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委托代储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管和检查制度,创造条件逐步推进现代信息技术监控管理,确保委托代储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费用和成本。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委托代储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
  被委托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接受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监察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对地方储备粮委托代储管理中的违约或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粮食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处理的,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二章 委托代储地方储备粮的储存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地方储备粮委托代储方案。按照“储存相对集中、品种适用口粮、确保紧急调用”原则,采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择优选定成品粮油委托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按照“产销粮源充裕、企业体制完善、经营管理有效、代储规模适度”原则,选择委托代储原粮的企业代理储存地方储备粮。
  第九条 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代储成品粮油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1.在当地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规模较大,购销能力较强,并具有与储存成品粮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和质量检验能力的大米加工厂。
  2.在当地工商注册登记,交易规模较大,成品粮正常库存较多,采购成品粮能力较强,并具有安全储粮的仓库或场所和质量检测能力的粮食批发市场经营大户或成品粮批发经营企业。
  3.在当地工商注册登记,品牌包装食油特约经销企业或规模较大的食油加工企业。
  4.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为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5.在选定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时应当设定经营、交易规模,成品粮正常库存水平,以及经营管理和信誉状况的条件,优先选择农业龙头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具体标准和要求由各级粮食、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二)代储地方储备原粮的企业。
  参照《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代储企业的代储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储合同报同级粮食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收购和采购用于地方储备粮油的货源,应当保证入库粮油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并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地方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 代储成品粮油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将代储粮油存放于代储合同约定的仓库或经营场所,建立库存实物台帐,做到帐实相符;代储原粮的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使用统一的帐、表、卡及仓牌。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第十三条 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不得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第十四条 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储存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
  第十五条 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已不具备地方储备粮代储条件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协调解除代储合同,另行安排地方储备粮储存库点。


                                 第三章 委托代储地方储备粮计划和轮换

  第十六条 委托代储成品粮,应当按照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规模、正常库存、管理能力、信誉程度”选择对象和安排计划;委托代储原粮计划,应当按照当地“粮源必需、风险必避、费用节约、比例适度”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委托代储计划安排、费用补贴、贷款资金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研究提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委托代储成品粮所需资金,可由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自筹解决,委托方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粮食、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也可由委托方支付资金,但必须坚持钱随粮走,库贷挂钩,确保储备资金安全;代储原粮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排。
  第十九条 委托代储的地方储备粮轮换列入年度轮换计划,由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给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粮食、财政部门应当监督轮换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条 委托代储地方储备成品粮轮换可以进行动态购销和储存,即由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在经营中进行边购边销、边销边购,保持代储合同约定的相应品种和库存常量。在6~8月的梅雨、高温时期,为做到成品粮保鲜保质,允许在代储量20%以内予以轮换待补。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储地方储备成品粮轮换出库和补库价格,由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自主确定,自负盈亏。代储原粮轮换出库和补库价格,应当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公开竞价购销,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购销。
  出库的代储原粮储存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年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定为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第四章 委托代储地方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当粮食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时提出动用委托代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不得动用委托代储的地方储备粮。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委托代储的地方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的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
  (三)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委托代储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由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使用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当地政府决定动用委托代储地方储备粮时,粮食部门应对委托代储的成品粮储备,立即进行粮源控制,对未付款的成品粮储备,与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商谈收购价格,支付货款,进行政府征购。并动员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迅速组织粮源,充实库存,增加供应货源。
  第二十四条 因启动各级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委托代储地方储备原粮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未设粮食行政管理机构的海曙、江东、江北区,由宁波市粮食局承担保障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的职责,统筹安排粮食储备管理和市场供应。但当出现突发情况时,三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做好粮食市场稳定工作。

                                 第五章 委托代储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委托代储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委托代储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委托代储地方储备粮轮换和动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委托代储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从事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对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代储的成品粮库存按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代储的原粮按每季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原粮的数量、质量、品种以及仓储设施、保管技术规范、储存安全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级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和承储企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违约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存在不适合代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对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一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委托代储地方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代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不履行委托代储合同,不接受依法检查,或不按规定执行应急保障调用任务的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级委托代储地方储备粮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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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0年7月21日监察部第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6月26日审议通过,国家公务员局6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第四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四)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六)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 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有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期间安全文化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

“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的要求,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深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广泛深入人心,“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日益浓厚,全民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大型专题活动持续开展,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安全社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诚信企业、安全保障型城市创建等取得新进展;安全生产报刊、图书、网络、音像及文艺创作和演出等较快发展,丰富了群众安全文化生活,促进了安全文化产业的发展。通过大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全社会形成了有利于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环境,为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等重点工作,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和思想保障。

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安全文化建设与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迫切希望、与不断发展的安全生产形势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在一些地区和单位还没有牢固树立;不同地区和行业之间安全文化发展不平衡,体系不完善,安全文化建设不够扎实;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安全文化产品开发和安全文化产业发展等需要大力加强。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时期,也是安全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党的十七大将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七届六中全会就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重大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强调要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推进文化创新,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安全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对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都对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同时,安全文化建设经过多年工作实践,已经探索出诸多有效途径,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发展条件。进一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是凝聚共识、汇集力量,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的重要举措和保障。要抓住机遇,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明确目标任务,开动脑筋,强化措施,深化安全发展理念,努力开创安全文化建设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为主线,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为重点,突出事故预防、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和建设手段创新,增强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文化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安全文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加强和创新安全生产工作,为圆满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安全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发挥安全文化对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诸要素的引领作用。

——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三贴近”原则,牢牢把握安全文化建设方向,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坚持突出实效,注重特色,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创新发展。

——坚持深化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施重点工程,开展群众性安全文化创建活动,整体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三)规划目标。

到“十二五”末,安全文化建设体制机制及标准制度健全规范,安全文化示范工程和阵地建设深入推进,安全文化活动内容不断丰富,全民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文化建设富有特色并取得明显成效。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唱响安全发展的主旋律,促进全民安全素质和防范意识进一步提升。

——加快安全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安全文化体制改革,推动安全文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建立完善宣教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到2015年,分区域建设一批安全教育示范基地。

——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到2015年,建立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300家、国家级安全社区600家,建成一批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繁荣安全文化创作,优化资源配置,扶持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安全文化精品。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安全生产的形势政策宣传,强化全社会安全发展的理念。大力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深入持久地宣传贯彻《国务院通知》,形成有利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文化氛围。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送安全文化到基层”等活动,培育和塑造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安全文化活动品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安全发展理念的宣传贯彻,使其深入人心、扎根基层,指导和推动工作实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内涵和实质的宣传,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深入落实,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提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开展安全文化理论研究,加强和创新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作用,利用安全生产理论研究资源,针对安全生产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设立研究课题,加强安全文化理论研究,形成以安全发展为核心、各具特色的安全文化建设理论体系。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结合自身特点,创新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和方法途径,总结实践经验,凝炼理论性成果,以点带面,指导和推动工作。建立安全文化建设成果表彰、宣传推广机制,坚持自主研究和吸收借鉴相结合,积极开展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间的安全文化建设学术交流,切实做好理论成果转化应用。

(三)强化正确的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成果和突出成就、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发挥安全文化的激励作用,弘扬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健全完善与媒体的沟通机制,做到善用媒体、善待媒体、善管媒体,坚持正面宣传,充分发挥其对安全宣传工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开、事故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做好舆情分析,坚持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正确引导的原则,及时引导社会舆论。加快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现象、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及事故进行监督、举报,提高举报、受理、处置效率,落实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四)加强安全法制宣传,强化安全法治意识。坚持与“六五”普法相结合,面向社会和广大企业,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科学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和文明执法。总结运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案例,坚持以案说法,深入剖析,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筑牢安全生产思想防线,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

(五)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面向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推进安全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推动安全知识进课堂,将安全知识的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序列,在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和应急防范课程,在高等院校开设安全文化知识和应急管理选修课程。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公益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重视和发挥班组(区队)长在企业基层安全文化建设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加强专题业务培训,提高班组职工自觉抵制“三违”行为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六)建立完善宣传教育体系,扩大安全文化建设效果。继续推进安全生产宣教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完善有关宣教机构上下沟通联动机制,形成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各方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宣教思想文化体系,推动安全生产宣教工作的社会化进程。充分发挥安全文化机构的作用,加强与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协调,实现资源共享、任务共担,提高安全文化建设影响力。加快安全文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运用,依托政府部门和行业性专业网站,打造安全生产和安全文化网络阵地,充分展示安全文化建设成果,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交流工作经验,主动引导网上舆论,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

(七)开展安全文化示范创建活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重点工作奠定思想文化基础。注重加强基层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班组、班组长和群监员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扎实推进安全社区建设,提升社会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重点加强城镇安全社区建设,大力推动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安全社区建设。积极探索制定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规范和评价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加强企业、社区、城市安全文化配套措施建设,建立安全文化示范创建交流平台,不断扩大建设成果。

(八)大力发展安全文化产业,促进安全文化繁荣发展。按照中央部署要求,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推进相关文艺院团、非时政类报刊社、新闻网站等转企改制,拓展有关出版、发行、影视企业改革成果,努力打造资源优化、主业突出、实力雄厚、影响力强的安全文化产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开展安全文艺创作。加快出版发行可读可视性强的安全文化产品,促进原创性安全文化作品创作。兴办安全文化事业,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文艺团体开展文艺创作,促进繁荣安全文化市场。鼓励重点行业、地区、企业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基地、场馆和宣传教育展厅。积极推进各地建立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重点工程

(一)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探索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模式,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作为安全文化建设评定的重要量化指标,将安全诚信建设作为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实和丰富创建内容。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培训,指导在重点行业领域培育一批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支持各地开展区域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推动创建工作创新发展。

(二)安全社区建设工程。以安全社区建设为平台,立足安全预防,建立安全防范机制,提高社区成员预防和应对事故与伤害的能力。实施社区安全环境建设,提高社区安全保障能力。加强社区应急能力建设。关注社区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和健康,加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为安全生产提供坚实基础。

(三)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程。总结借鉴有关地区开展安全保障型城市、本质安全型城市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制定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指导原则、创建标准和评价体系,抓好试点推动,深入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重点安全治理项目示范工程建设,夯实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四)安全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工程。加快建设安全知识展览馆、仿真模拟体验馆、影视教育馆和图书资料馆等,构建国家、地方和企业安全教育示范(警示)基地。积极推进仿真模拟体验馆建设,应用现代科技手段,融知识性、直观性、趣味性为一体,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各类安全事故,从中了解事故发生的机理,模拟演练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方法,学习有关安全科普知识和防范技能。

(五)安全文化产品创作工程。结合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加快发展安全文化产品创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实体参与安全文化产业发展。发挥安全文化机构的参与支持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壮大安全文化产品开发队伍。优化安全文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影视、出版、演艺、动漫等文化产业,提升作品的创新能力。组织创作、推出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安全文化优秀作品。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对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组织推动。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抓好评估检查,确保实效。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安全文化建设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全局工作同步部署、协调推进。

(二)加大安全文化建设投入。拓宽安全文化建设投入渠道,形成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共同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为安全文化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安全文化研究、教育、传播活动有效进行。加快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从安全责任险、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三)抓好安全文化阵地和队伍建设。扎实推进安全文化体制改革,整合优化安全文化资源,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安全文化阵地建设,带动乡镇和村(居)、社区基层建设,形成系统完善的安全文化工作格局。发挥企业和社会资源优势,完善安全文化建设组织机构,健全专兼职的安全文化建设队伍。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业务培训,引导改进安全文化建设方式、方法,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工作协调推进。发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文化建设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加强对安全生产类报刊网络、文艺团体、宣教机构及各类安全文化单位的工作指导,强化协作配合,选准主题,明确任务,共同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加强对相关安全文化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文化市场,营造安全文化建设的良好环境,满足社会对安全文化多样性的需求。

(五)扩大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领域国际间交流与合作,积极向世界各国展示我国先进的安全文化建设成效,学习借鉴国外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做法,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