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和《粮食财务分析评比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08:15  浏览:8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和《粮食财务分析评比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和《粮食财务分析评比办法》的通知

国粮办财〔200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了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需要,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财会指导,搞好粮食财务信息统计和财务分析,提高财会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流通发展服务,我们制定了《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和《粮食财务分析评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

2. 《粮食财务分析评比办法》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

一、粮食会计报表评比的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每年评选一次优胜单位。
二、粮食会计报表评比的内容主要是《国有粮食企业财务主要指标月报》、《国有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报送情况,要求会计报表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实现数据联网。
三、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实行百分制考核,按得分高低确定等次,得分高者为优胜单位。
(一)国有粮食企业财务主要指标月报60分。每月报表应于次月10日前以电子表格式上报国家粮食局,遇节假日顺延。每月报表计5分,表内项目错一笔扣1分,漏填一个项目扣1分,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报送期内自己发现错误并更正者不扣分。
(二)国有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30分。年度会计报表应按国家粮食局有关编制决算文件规定的时间报送,文件未作规定的,应于次年60日内报送,遇节假日顺延。各地在上报电子表的同时,应上报一份书面报表和编制说明。报表缺编制说明扣1分,表内项目错一笔扣1分,漏填一个项目扣1分,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报送期内自己发现错误并更正者不扣分。
(三)报表数据联网10分。使用国家粮食局指定的计算机报表系统联网上报会计报表的记10分,不能按指定方式报送的每次扣1分(特殊情况除外),扣完为止。
四、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国家粮食局将给予表彰奖励。报表累计迟报达20天以上者,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粮食财务分析评比办法

一、粮食财务分析评比的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每年评选一次优胜单位。
二、粮食财务分析评比实行百分制考核,按得分高低确定等次,得分高者为优胜单位。
(一)一般财务分析20分。按季报送粮食企业财务盈亏分析,数据准确,内容全面,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季度财务分析于季末20日内上报,年度财务分析应在规定时间内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一同上报。每报送一份得5分,未报送的不得分,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二)专题财务分析30分。紧紧围绕粮食流通工作中心任务,以及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自主调研,并上报专题分析材料。每报送一份得6分,未报送的不得分。
(三)专题调查统计表20分。按时填报国家粮食局下发的各类专题调查统计表,并对调查内容作详细书面说明。要求表内项目数字准确、真实、内容完整,最高得20分。表内项目错一笔扣1分,漏填一个项目扣1分,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四)财务信息20分。各地出台的重大财务政策和文件,向上级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财务数据,以及重点财会工作的进展情况等,以信息形式报国家粮食局。每报送一份信息得4分。
(五)计算机应用10分。能熟练使用国家粮食局指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工作互动,及时发布和接收信息。上报的电子版材料要求使用规范化名称,文件名注明省份、材料主要内容和发送人。
三、对获奖的先进单位,国家粮食局将给予表彰奖励。要求上报的各类专题调查统计表及财务分析等累计迟报达20天以上者,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广字(2001)第57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请示》(苏工商广〔2001〕7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报道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其它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在发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即使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2001年3月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请示的答复



1999-11-4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

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290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转呈湛江市工商局有关案件法规条文问题的请示》(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所指的“公司登记”包括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三种情形,因此,对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当按照该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