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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29:38  浏览:8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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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的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各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道路交通安全告诫:

(一)机动车保有量在20辆以上的单位,一年内累计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辆次占车辆总数30%以上的;

(二)机动车保有量在20辆以上的单位,内部无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

(三)一年内所属机动车辆交通违法数平均每辆超过8次以上的单位;

(四)一年内所属机动车辆发生一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又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三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以分公司为考核单位);

(五)半年内发生三起以上重大交通死亡事故,或一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

三、道路交通安全告诫通知书(以下简称告诫书),由存在以上情形的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审核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批签发。

告诫书的对象属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

四、凡市政府直属主要职能部门因监管不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问责:

(一)市公安局:全市辖区内一年发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4-9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恶性交通事故;年度交通事故死亡数超过目标控制数的;

(二)市交通局:全市辖区内专业运输单位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4-9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恶性交通事故;省市级交通事故黑点黑段消除率在90%以下的;

(三)市农业局:一年内拖拉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定交通事故死亡控制数7.6%的;一年内发生拖拉机载人二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四)市建设规划局:因设计、施工、设施缺损等原因造成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

(五)市教育局:一年内因组织学生集体活动或安排接送车辆发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责任交通事故;

(六)市卫生局: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因抢救不力、推诿等导致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死亡的事件或医疗责任事故;

(七)市政府其他直属职能部门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需要问责的。

五、凡县(市、区)辖区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问责:

(一)半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全年控制数一半以上,且超出比例位列全市前3名的;

(二)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数的;

(三)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五)一年内本辖区无牌、无证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三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的;

(六)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七)全年对省、市级交通事故黑点黑段消除率在90%以下的;

(八)辖区内涉及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累计死亡人数7人以上的。

六、对市政府各直属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问责书(以下简称“问责书”)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签(其中对市公安局的道路交通安全问责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签);对各县(市、区)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问责书,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市政府审签。问责书同时抄送市监察局。

七、凡收到告诫书的行业主管部门、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进行自查自纠,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收到告诫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同时抄送所在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对收到告诫书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八、凡收到问责书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直属职能部门,须在收到问责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整改报告和工作计划,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九、告诫书和问责书的发送次数,列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十、受到告诫的单位和主管部门或受到问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职能部门,不积极采取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加强管理,再次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渎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暂行办法中的“交通事故”均指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

十二、本暂行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十三、本暂行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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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俄罗期联邦政府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5年3月22日和1997年3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协定应自1997年4月
10日起生效,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6月4日以国税发〔1994〕137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7年3月21日

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 2003] 61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解困制度,解决社会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廉租住房政策向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特困户家庭租赁住房时提供的租金补贴。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特困户家庭,系指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嘉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市区低保人员、特困职工和特困残疾人家庭。
  第四条 特困户家庭申请住房租金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住房困难条件之一:
  (一)无房户:无自有住房,现以市场租金租住私有住房和单位自管房屋的,或寄住直系、非直系亲属住房的;
  (二)拥挤户: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计算,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计人均低于10平方米的;
  (三)不便户:年满16周岁以上子女与父母或年满16周岁以上兄妹(姐弟)等不能分室居住,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
  第五条 申请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二)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残疾人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四)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
  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两次。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内,有异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作出处理决定;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列入预定住房租金补贴对象。
  第七条 凡列为预定住房租金补贴对象的申请户,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依次转民政、总工会或残联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上述单位复核后应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内填写复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每个复核单位应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转送下一复核单位。
  经复核无异议的申请户,正式确认为租金补贴对象。复核单位提出异议的申请户,交由房管、民政、总工会、残联、秀城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共同进行会审后,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八条 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应当凭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证》,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季度对特困户实行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只能由住房出租户按季领取。
  第九条 特困户住房租金全额补贴的标准原则上应达到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并按户兑现。2004年以前租金补贴标准为:2人(含2人)以下家庭每户每月为300元,3-4人家庭每户每月为350元,5人(含5人)以上家庭每户每月为400元。今后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根据市场住房租赁价格变动情况调整公布。
  特困户家庭原已有私有住房,包括已租用国家公房或单位自管房,其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实施住房租金差额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房管部门应当每年两次会同民政、总工会、残联和街道办事处对租金补贴家庭的成员、住房、低保、特困资格、补贴标准等状况进行复核。经复核,其家庭由于经济状况得到改善已不符合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对象的条件时,自不符合条件之日起终止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凡以虚报、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等手段骗取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一经查实,除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其领取租金补贴资格外,应责令其如数退还已骗领的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 当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超过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标准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租金补贴家庭,告知停止实行租金补贴的时限。
  第十三条 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资金按照多渠道筹措的方针筹集,主要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中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如有不足,由市、区(含嘉兴经济开发区)两级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二)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试行办法》,做好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和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嘉兴市市区原有特困户住房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试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试行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