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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试点工作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08:38  浏览:88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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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试点工作的批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同意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试点工作的批复


国药监市[2002]119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的函》(京药监市函[2002]3号)收悉。

根据我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进行试点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313号)的要求,经审核,同意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开展试点工作。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国药监市[2001]313号文的规定进行试点,并对试点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批复


附件: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药品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药品生产企业名单


1.北京双鹤现代医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北京双鹤高科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

3.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4.武汉滨湖双鹤药物有限责任公司

5.西安京西双鹤药物有限责任公司

6.牡丹江温春双鹤药物有限责任公司

7.安徽双鹤药物有限责任公司

8.合肥神鹿双鹤药物有限责任公司

9.山西晋新双鹤药物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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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5〕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宿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城市规划区2108平方公里范围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使之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负责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的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处具体办理市区城建档案工作管理事项,与市城建档案馆合署办公,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永久保存价值和部分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系统管理,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和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
  (三)广泛征集、收集各门类的城建档案资料,不断丰富馆藏;
  (四)对所辖市区范围内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参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编研工作,使城建档案馆成为储存、利用、咨询和交流城市建设信息的中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
  第九条 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下列城建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无偿报送,并要求达到完整、齐全、准确、系统,案卷质量必须符合《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
  (一)城市规划基础材料:包括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城市历史沿革、经济、人口、科技、文教、卫生、资源、地形地貌、地质、气象、地震、土壤、水文、灾害及其他有关城市基础资料;
  (二)城市勘测:包括地形、地貌、控制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方面的资料;
  (三)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专业规划等方面的材料;
  (四)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五)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防洪、给水、供电、供热、公共交通、照明、供电、广电、电讯、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档案;
  (六)交通运输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水运、 航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等方面的档案;
  (七)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工厂、矿山、电站、办公楼、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宾馆、饭店、书店、医院、影剧院、商场、住宅、疗养院等建筑工程档案;
  (八)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馆、古代石刻、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九)环境保护:包括环境治理项目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十)城市建设设计和科研档案:包括城建领域各专业的重大科研成果、专题报告、论著等档案,不同时期具有先进技术及典型建筑风格的工程设计;
  (十一)人防、抗震、防灾及军事工程档案(军事禁区及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位置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接收范围的城建档案,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收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不得损坏和占为私有。
  第十一条 凡列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城建档案材料,除建设工程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报送外,其他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材料由形成单位在1至5年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并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上一年度城建档案目录。
第四章 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复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并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归档文件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等五个部分。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进行登记,实行建设工程档案责任制。
  第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中的基本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汇总和报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当明确编制、移交竣工图等工程档案材料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编制、移交竣工图以及其他工程档案材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文件,并对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材料的汇总。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查验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登记手续是否完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的同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 对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十五日,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取得此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无偿报送一套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材料。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并加盖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提出修改意见,报送单位应当按照城建档案馆(室)要求的期限和内容进行补交并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房产权属管理机构在审查核发房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房产管理部门把《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列入房屋产权产籍档案。
  第十九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产权单位应当做好补测、补绘工作,并在补测、补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将测绘成果移交城建档案馆(室)。
  第二十条 凡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进行维修、加固、改造或扩建后,有关单位应当将更改部分的文件在三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室),并对原工程档案进行修改、补充。
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的,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必须在开工前到城建档案馆(室)进行登记并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进行竣工测绘。竣工验收档案须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必须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第二十二条 对公用基础设施的道路管线工程进行改造、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据实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自行保管的工程档案,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必须同时移交;工程停、缓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应当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馆(室)。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妥善管理在建设工程中形成的档案。
城市规划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登记并接受其档案检查和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档案。
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基本概况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工程竣工时,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参加档案验收。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登记、整理、鉴定、编制检索工具,保持良好的库房管理条件,确保档案完整无损,对破损和变质档案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采用声像复制等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室)及有关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露。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和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在城市建设及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凡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持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到城建档案馆(室)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档案。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利用本单位报送、移交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当配置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磁、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的防护设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的能力。
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执行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以及先进的管理手段,加快城建档案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收集、整理、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将珍贵或重要城建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三)在非常条件下抢救和保护城建档案,成绩突出的;
  (四)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及城建档案科研方面成绩突出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按本办法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损毁、丢失、涂改或者伪造城建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所属分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行1996年确认的一级储蓄所,考虑到其符合本次下发的一级储蓄所条件,因此,这些一级储蓄所仍有效。
二、各行此前确认的各个等级储蓄所如符合本次下发的三至二级储蓄所标准,经复审后可直接转为相应等级的储蓄所。
三、凡在储蓄岗位工作满2年、4年(大专以上毕业分别为1年、3年)的储蓄人员,可直接参加等级管理实施后第一次进行的二至一级储蓄员的考试。
四、总行1998年将继续验收一级储蓄所,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一级储蓄员考核评定。验收时间和考试办法将另行通知。
实行储蓄所和储蓄员的等级管理,是规范储蓄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行要加强领导,严格程序,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好这项工作的实施。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储蓄网点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高储蓄网点经营效益,防范储蓄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所是指建设银行自办储蓄所和储蓄专柜,不包括实行综合柜员制的办事处和分理处。
第三条 储蓄所等级评定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储蓄所、二级储蓄所、三级储蓄所。一级为最高级,三级为最低级。
第四条 各等级储蓄所的考核确认权限是:一级储蓄所由总行考核确认,二级储蓄所由一级分行考核确认,三级储蓄所由二级分行考核确认。
第五条 储蓄所等级标准(见附件2)由总行统一制定,等级储蓄所匾牌由总行统一规定格式,由考核确认行制作颁发。
第六条 储蓄所开业1年以上,方可参加三级储蓄所的评定,达到三级所标准1年以上方可参加二级储蓄所的评定,达到二级储蓄所标准1年以上方可参加一级储蓄所的评定。
第七条 各等级储蓄所的确认,均采取由下一级行自验申报(申报表附后),上级行核查审批的程序,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考核确认权限进行复审。
第八条 对开业时间2年以上仍达不到三级储蓄所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进行撤并。
第九条 储蓄所内人员如发生违规违纪、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具体见《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中的第七节),并且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该储蓄所1年内不得参加等级评定,已经取得等级的,取消其等级,1年以后方可重新参加三级储
蓄所的评定。
第十条 经总行考核确认的一级储蓄所,分别给予所长及全所储蓄人员上浮一级工资。人员调出储蓄所或未保持一级储蓄所荣誉的,浮动工资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各行成立由筹资、人教、会计等部门组成的储蓄所等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等级储蓄所的规划、组织协调和考核确认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行要建立等级储蓄所管理档案,并逐级上报储蓄所等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的达标升级办法同时废止。

附:二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标准
一、储蓄存款
三级储蓄所储蓄存款余额要在1000万元以上,人均250万元以上;二级储蓄所储蓄存款余额要在5000万元以上,人均500万元以上;一级储蓄所储蓄存款余额要在亿元以上,人均700万元以上。
二、所容所貌
储蓄所内外装修美观,符合总行CIS要求,配有良好的吸储设备及通讯设施。营业场地宽敞、整洁、明亮。储蓄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其中,三级储蓄所营业场地在40平米以上,二级储蓄所营业场地在60平米以上,一级储蓄所营业场地在80平米以上。
三、服务功能
所内储蓄种类齐全,开办《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人民币储蓄种类及证券代理业务,严格遵守公告的营业时间。其中二级以上储蓄所必须实行柜员制和通存通取,开办储蓄卡业务、信用卡代理业务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一级储蓄所还必须开办外币储蓄业务。
四、业务管理
储蓄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储蓄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国家储蓄利率政策的行为,会计核算达到总行下发的储蓄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特别是重要单证、印章的管理严密,会计核算差错率及现金差错率分别控制在万分之四及百万分之三以下,无越权办理授权范围以
外业务的现象如越权办理大额存款业务等,库存现金量控制在核定的限额之内。
五、人员素质
储蓄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品行端正,仪表端庄,使用规定的文明用语。业务操作规范、快捷。三级储蓄所的储蓄人员必须达到全行统一实行的持证上岗标准,其中所长的技术等级要在三级以上;二级储蓄所的储蓄人员要有一半以上达到三级储蓄员标准;一级储
蓄所要分别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达到二级储蓄员标准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六、安全防范
储蓄所必须设置符合要求、安全可靠的柜台及其他防卫设施,并配备自卫工具,要与附近有关单位建立联防。营业终了必须对储蓄所内外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所内无风险隐患。

附:三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申报表

年 月 日
-------------------------------------
|所柜名称| |现有等级| |申报等级| |
|----|------------|----|------------|
|开业时间| |营业面积| |存款余额| 万元|
|----|------------|----|------------|
| | 人|一级员 | 人|三级员 | 人|
|人 数|------------|----|---|----|---|
| | 其中大专以上| 人|二级员 | 人|持证上岗| 人|
|----|------------------------------|
|业务种类| |
|----|------------------------------|
|申报单位| |
| | |
|意 见| |
| | 申报单位(盖章) |
|----|------------------------------|
| | |
|分行审核| |
| | |
|意 见| |
| | 分行(盖章) |
|----|------------------------------|
| | |
|总行批准| |
| | |
|意 见| |
| | 总行(盖章) |
-------------------------------------

附:四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储蓄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储蓄柜台办事效率,实行储蓄人员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储蓄人员是指储蓄网点人员、管辖行事后监督人员和业务检查辅导员。
第三条 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三级为最低级。
第四条 业务技术等级的考核确认权限是:一级储蓄员由一级分行推荐,总行考核审定;二级储蓄员由二级分行推荐,一级分行考核审定;三级储蓄人员由二级分行考核审定。
第五条 储蓄人员的业务技术等级考核由总行统一标准、统一命题,按不同的考核确认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 储蓄人员的技术等级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级储蓄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部考核项目均达到相应标准后方予确认相应等级。取得的业务技术等级每两年由确认行复审一次。
第七条 考试内容包括:储蓄基础知识、计算机综合业务处理、点钞、计息及翻打凭条五项。储蓄基础知识为笔试,计算机综合业务处理采用专用程序处理储蓄网点开办的主要业务品种和营业日(含月、季、年)工作流程。点钞、计息及翻打凭条三项为技能操作。
第八条 报考三级储蓄员必须达到全行统一实行的持证上岗标准;报考二级储蓄员必须达到三级储蓄员标准2年以上;报考一级储蓄员必须达到二级储蓄员2年以上。
第九条 各行成立由筹资、人教、会计等部门组成的等级储蓄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等级储蓄员规划、组织协调、考核评定等工作。
第十条 储蓄员等级证书由总行统一印制,由各等级确认行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 获得各技术等级的储蓄人员,均实行相应的等级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另行下发),其中对取得一级资格的临时储蓄人员,可与其签订长期用工合同。
第十二条 获得各技术等级的储蓄人员,如发生《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有关储蓄方面的违规行为,并且受到记过处理的,其业务技术等级将被取消,并且1年后方可重新参加初级考试。
第十三条 各行要加强储蓄员的等级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行的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五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考试标准
一、储蓄基础知识
(一)试题范围:会计原理、银行会计、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计算机知识、英语、储蓄政策法规、储蓄所基本业务。
(二)试卷种类:试卷分一级员卷、二级员卷、三级员卷三个种类。
(三)考试时间:90分钟。
(四)等级合格成绩:闭卷。满分100分,合格成绩80分。
二、计算机综合业务处理
(一)试题范围:各类储蓄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个人电子汇款业务、冻结、止付、没收、继承、过户处理、日(含月、季、年)终业务处理。
(二)试题种类:试题分一级员、二级员、三级员三个种类。
(三)考试时间:50分钟。
(四)采取限时限量。合格成绩:80分。
三、点钞
(一)点钞指法:单指单张、多指多张,任选一种。
(二)考试时间:10分钟。
(三)等级合格成绩:单指单张一至三级合格成绩分别为2,200张、1,800张、1,400张;多指多张一至三级合格成绩分别为2,700张、2,300张、1,900张。
四、翻打凭条
(一)考试时间:为1分钟。
(二)等级合格成绩:一至三级分别为50张、40张、30张。
五、计息
(一)考试时间:为20分钟。
(二)等级合格成绩:一至三级合格成绩分别为100分、95分、90分。

附:六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申报表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 |
|----|----|----|----|----|----| |
|文化程度| |在岗年限| |申报等级| | |
|-----------------------------| |
|单位及职务 | |
|-----------------------------| (照 片) |
| 现技情|等级及评定时间 | |点 钞| | |
| |---------|----|----|----| |
| 业术 |储蓄基础知识 | |翻打凭条| | |
| |---------|----|----|----| |
| 务等况|计算机综合业务处理| |计 息| | |
|----|--------------------------------|
| 业 | |
| 务 | |
| 自 | |
| 传 | |
|----|--------------------------------|
| 管 | |
| 辖 | |
| 行 | |
| 意 | 单位盖章 |
| 见 | 年 月 日 |
|----|--------------------------------|
| 分 | |
| 行 | |
| 审 | |
| 核 | |
| 意 | 单位盖章 |
| 见 | 年 月 日 |
---------------------------------------



199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