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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9:31  浏览:8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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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7〕14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对2003年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

附件:1、海南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海南省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3、海南省中学二、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4、海南省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5、海南省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6、海南省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海南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作出显著的成绩。
2、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或者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显著贡献,是学校骨干教师。具有履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在初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在高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7年以上。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县城以上的中学教师(1997 年 1 月 1 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须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B级考试,成绩合格。乡镇中学(不含在乡镇的完全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从事中学外语教学的教师,须参加所教学科的职称外语A级考试或第二外语C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3、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B级合格证书。乡镇初级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年均 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础理论和学科教学论,能正确运用、指导教学,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有自身特色的教学方式、方法。
2、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状况和趋势。
3、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恰当地融入本学科教学之中;能独立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开拓学生视野。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教学能力强、水平高
(1)深刻理解、熟练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教学重点突出,难点、疑点分析透彻,“双基”教学扎实。
(2)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教学语言准确生动,板书规范,演示熟练,图示准确,能够使用现代教学手段。
(3)胜任低年级到高年级循环教学,熟练掌握初中或高中各年级的教材教法,或者长期担任高三或初三的课程教学。承担过全校或乡(镇)、县以上的教学公开课或者承担过上级教育部门布置的实验课教学,并获得好评(以学校或教导处评语为准)。或者获得县级以上调教、说课二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2、教学经验丰富
(1)从学生实际出发,根据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有较强的组织教学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2)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对学生热心辅导,管教管导。
(3)组织、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方面有显著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4)担任校级以上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教学质量分析和培养、指导一、二、三级教师的能力。承担过培养、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的任务,做到有确定的对象、明确的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取得明显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3、教育经验丰富
(1)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从学生实际出发,对不同类型和不同个性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2)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结合学科实际,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
(3)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博士1年以上,硕士3年以上,教研员除外),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至少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所带班级受过校级以上表彰。担任学校行政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及团队辅导员的教师,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在不担任班主任工作时,关心和积极支持班级的教育工作,主动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育人成绩显著(用转变后进生和培养优秀生的具体事例说明)。
指导过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过程的原始材料)。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带头进行教改实验,有明确的课题研究项目和方案,并在研究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任现职期间至少组织1次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试验或专题研究项目(以学校或学科组鉴定为准)。
第十二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0-14节;职业初级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周课时8—1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6一10节;学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4—6节;学校其他行政领导每周课时6—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专任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完成学校规定的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时数。
教研员及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工作情况,以小时计算。
第十三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学生的思想素质有较明显提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2、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与上一学年相比有明显进步,优秀率、及格率明显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兴趣浓,积极性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2次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得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
必须参加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现场授课或说课考核(或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城镇中学(含乡镇完全中学)教师成绩达80分以上,乡镇初级中学教师达75分以上,并获得合格证书。
4、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改革,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代表作经高评委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中学高级教师水平)。其中,2篇公开发表在市县级以上刊物,至少有1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CN刊号);或获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1篇(纯民族乡镇中学获市县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1篇);或获1篇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B级以上证书。或者公开出版专业论著1部(3万字以上)。
教研员要求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CN刊号)发表论文3篇以上(地市级以上教研员至少有1篇在国家级刊物发表)。
鼓励教师进行多媒体教学,其制作的教学课件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2件合计1篇论文。
5、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及勤政廉政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县以上教育局评估意见)。
6、县城以上城镇公立中学教师,必须有一年以上时间到薄弱学校或乡镇中小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方可评聘高级教师职务。
7、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凡具备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的中学教师,到小学任教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成效显著者;或在小学任教,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明显高于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成效显著的小学教师,可参照上述条件要求,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不具备本条件第六条所规定资历条件者,除须具备上述其它条件外,任现职期间学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说课考试(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成绩达到优秀等级,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方可破格申报评审、晋升。
1、具有系统的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成果丰硕。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其经验或成果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并加以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准);承担一项课题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以上教研部门鉴定具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和成果鉴定材料);教学水平高,获得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2、独立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教学改革,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在省级或国家级专业刊物(同时具备CN刊号、ISSN刊号)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教学改革论文3篇以上;或获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论文3篇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本专业著作1本以上。
3、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获得省级学科带头人称号;或获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关事项
1、破格评审的申报材料须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
2、资历破格的年限在1年以内;学历不实行破格。
3、“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4、论文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获省级教育教学评比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其发表须在正式期刊上,增刊发表的不计在内;正常评审使用的论文,增刊发表2篇等同正式期刊发表1篇。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合著,只计第一作者。
5、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研员”、“教改积极分子”及“优秀辅导员”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计1次综合奖。
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省级综合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县级综合奖。
6、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7、“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海南省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教育效果好。
3、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具有履行中学一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在初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在高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1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县城以上的教师(1997 年 1 月 1 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须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C级考试,成绩合格。乡镇中学(不含在乡镇的完全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从事中学外语教学的教师,须参加所教学科的职称外语B级考试或第二外语C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3、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C级合格证书。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员培训,取得D级合格证书。乡镇初级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 年均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l、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能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收集本学科的科研信息,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教学能力较强
(1)正确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正确传授教学内容,重点突出,“双基”教学比较扎实。
(2)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教学语言准确生动,板书规范,正确演示,能使用现代教学手段。
(3)基本胜任低年级到高年级循环教学,掌握初中或高中各年级的教材教学,或者长期担任高三或初三的课程教学。能承担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以学校或科组评语为准)。
2、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1)从学生实际出发,根据教学内容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有较好的组织教学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对学生热心辅导,管教管导。
(2)组织、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方面有显著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3)有培养、指导二、三级教师的能力。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并取得一定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3、教育经验比较丰富
(1)从学生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寓思想政治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结合学科实际,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
(2)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者及教研员除外),担任学校行政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及团队辅导员的教师,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不担任班主任工作时,关心和积极支持班级的教育工作,主动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育人成绩显著(用转变后进生和培养优秀的具体事例说明)。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以学校学科组鉴定为准)。
第十二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0—14节;职业初级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周课时8—1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6—10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4—6节;学校其他行政领导每周课时6—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专任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教研员及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工作情况,以小时计算。
完成学校规定的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时数。
第十三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效果比较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学生的思想素质有所提高,所管班级受过校级表彰(用具体事例说明)。
2、教学效果比较显著。在相当条件下,与上一学年相比学生学习成绩有所进步,优秀率、及格率有所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感兴趣(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中学二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2次校内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得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必须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现场授课或说课考核(或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并获合格证书。
4、写出有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专题报告2篇(每篇1500字以上),代表作经中级评委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中学一级教师水平,其中至少有1篇在省级专业刊物以上发表;或1篇获教育教学论文评比县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边远纯民族乡镇中学的教师有1篇获市县二等奖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C级证书以上。
鼓励教师进行多媒体教学,其制作的教学课件获县级一等奖以上的2件合计1篇论文。
5、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期间,在教育管理和教学方面获得过校级以上综合性表彰,或上级主管部门教育教学方面单项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有关事项
1、“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教育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2、论文在省级专业刊物(正式期刊)公开发表、或获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3、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研员”、“教改积极分子”及“优秀辅导员”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1次综合奖计。省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县级综合奖。
4、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5、“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3

海南省中学二、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资格标准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具有履行中学二、三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和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在初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在高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中学二级教师
(1)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试用1年期满合格。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三级教师资格,受聘中学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满3年。
2、中学三级教师
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用一年期满合格。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县城以上中学教师必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l、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3、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学时。
第九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基本理解、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胜任中学教学工作,能够正确传授教学内容,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板书规范,积极上好科组公开课。
2、基本胜任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本学科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
3、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耐心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任班主任1年以上,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一年以上;积极参与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工作,师生关系较好。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
第十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门课时10—14节;职业初级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周课时8—1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6—10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4—6节;学校其他行政领导每周课时6一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专任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教研员及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工作情况,以小时计算。
完成学校规定的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时数。
第十一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教学效果好。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成绩有所进步。
2、任教期间,至少承担过1次以上校内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必须参加校内组织的课堂教学评估并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3、写出完整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论文1篇(1200字以上)。
第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4

海南省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履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著。
3、掌握小学教育的基础理论,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4、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5、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6、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1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5、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7年以上。
幼儿园教师的合格学历是中等师范以上幼师专业毕业;或中等以上师范院校毕业并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县城以上小学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1997 年 1 月 1 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须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C级考试,成绩合格。乡镇学校(含乡镇以下)的小学教师暂不作要求。
2、符合国家和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县城以上小学教师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C级合格证书以上。或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取得D级合格证书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年均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2、知识面较广,掌握所教学科相关的知识,并能恰当地融入本学科教学之中。
3、了解所教学科的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及教育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教学能力较强,水平较高
(1)正确处理、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能根据课程标准、教材的要求和学生实际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传授正确完整,重点突出,难点、疑点分析透彻,“三维目标”落实到位,教学效果良好(其中校级评估至少1年为优秀)。能正确操作使用电化教具。
(2)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教学语言准确生动,板书规范。
(3)胜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能够指导所教学科的研究性学习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胜任各学段循环教学,或者长期担任高年级课程教学,能承担全校性的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以学校鉴定为准)。
2、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1)能根据教材特点和学生年龄特点,教法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减轻作业负担。
(2)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
(3)具有培养、指导小学一、二级教师的能力,完成承担培养、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的任务,取得突出成绩(用具体事例说明)。
3、教育经验比较丰富
(1)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从学生实际出发,对不同类型和不同个性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正确处理学生中发生的问题。
(2)教书育人,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品德教育于教学之中,结合学科实际,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
(3)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6年以上(本科毕业者3年以上,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者及教研员除外),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担任学校行政领导(含中层领导)、教研(年级)组长及团队辅导员,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在不担任班主任工作时,积极关心和支持班级的教育工作,主动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育人成绩显著(用转变后进生和培养优秀生的具体事例说明),并能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是学校学科骨干(带头人)并在研究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参加一项校级专题研究,为校级专题组主要成员,能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题研究报告(以学校鉴定、证明为准)。
第十二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6—2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14—18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8—10节;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及大队辅导员每周课时12—1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早读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
第十三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所教班级受过校级以上表彰,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用具体事例说明)。
2、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与上一年相比有明显进步。与其他班相比,优秀率、及格率明显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兴趣浓,积极性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2次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或在县级以上调教、说课获奖;或获校级优质课、说课一等奖1次以上(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据)。必须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现场授课或说课考核(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并获合格证书。
4、专任教师独立撰写2篇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专题研究报告,其代表作经小学高评委学科组评议合格。至少有1篇论文在县级以上教育教研刊物发表、或获县市级论文评比一等奖(边远纯少数民族乡镇学校的教师获乡镇级论文评比获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C级证书。
市县级教研人员在省级以上教育教研刊物(CN刊号、ISSN刊号)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地级以上要求发表2篇以上,或获省级评比二等奖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B级证书;其中省级教研员在国家级教育教研刊物发表至少1篇。
5、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
6、县城以上城镇公立小学教师,必须有一年以上时间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方可评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六条所规定的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它条件外,任现职期间学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说课考试(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成绩达到优秀等级,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方可破格申报评审、晋升。
1、具有系统的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突出。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其经验或成果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准);参加县级课题研究结题并写出有较高水平的阶段总结或结题报告,经县级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鉴定、证明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调教、说课竞赛县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2、独立从事小学教育(包括德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教学改革,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写出理论联系实际的论文或专题研究报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一等奖论文合计2篇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2篇以上;或出版专业著作1本。
3、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获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1次以上或获“优秀班主任”或“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单项奖)2次以上,或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综合奖)3次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关事项
1、破格评审的申报材料须有2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
2、资历破格年限在1年以内;学历不实行破格。
3、“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4、论文在省级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或获省级教育教学评比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其发表须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正常评审使用的论文,增刊上发表2篇等同正式期刊发表1篇。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5、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研员”、“教改积极分子”及“优秀辅导员”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1次综合奖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县级综合奖。
6、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7、“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5

海南省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履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3、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5、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6、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3、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担任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幼儿园教师的合格学历是中等师范学校以上幼师专业毕业;或中等以上师范院校毕业并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县城以上学校教师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年均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有从事小学某一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第十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胜任小学教学工作,基本理解、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能根据课程标准、教材的要求和学生实际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灵活,正确传授教学内容,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能使用电化教具。
2、胜任中、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积极上好科组公开课,效果良好。所教班级学生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减轻学生作业负担。
3、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寓思想品德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正确处理学生中发生的问题,耐心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能独立组织有意义的班队活动,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师生关系较好。
4、有指导二级教师的能力(用具体事例说明)。
第十一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6—2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14—18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8—10节;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及大队辅导员每周课时12—1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早读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
第十二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生学习成绩有进步,优秀率、及格率有所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有兴趣(用具体事例说明)。
2、任小学二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1次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或在校级以上举办的课堂教学或说课评比中获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3、写出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经验总结2篇,其中有1篇在校内交流或获奖(以学校证明为据)。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6

海南省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履行小学二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3、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
4、基本掌握教育小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5、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6、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和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教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专科毕业后,试用合格。
2、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县级以上学校教师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从事小学某一学科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2、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九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在高一级教师的指导下,能理解、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能根据教学大纲、教材的要求,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的传授基本上不出现知识性的错误、不加重学生作业负担,能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认真,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能作系统的记录和质量分析。
2、能承担小学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认真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
3、在高一级教师指导下,在课内外耐心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乐于担任或主动配合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师生关系较好。
第十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6—2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14—18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8—10节;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及大队辅导员每周课时12—1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早读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
第十一条 业绩条件
1、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效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成绩稳定,能养成正确的坐立、朗读、书写姿势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2、任教以来,至少在科组内为同行上公开课或进行说课交流1次以上(以学校证明为据)。
3、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对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书面总结1篇。
第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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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扶助残疾人暂行办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第53号



《安庆市扶助残疾人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读稳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安庆市扶助残疾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残疾人事业,扶助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扶助。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以比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享受扶助。残疾人证由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核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残联和社会各有关方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残疾人实施扶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切实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残疾人的亲属和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残疾人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不得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六条各级残联依法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管理残疾人事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资金(公益金),视情划拨一定的比例,用于同级残联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
第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残联,应当组织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和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对象。
残疾人到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就诊和免收普通挂号费的照顾。
第九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在其常住地普通学校或其附属的特殊教育班、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等就近入学,有关学校不应拒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由其所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建设纳入义务教育规划,并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中单列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在盲、聋、弱智三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中基本普及义务教育。
第十条市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并对贫困残疾学生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给予减免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试体育。来自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或农村特困户家庭的贫困残疾大学生、研究生,由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经户口所在县(市、区)残联和所在高校初审,市残联、市财政局复核同意,报省残联、省财政厅批准,可获得学习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残联等公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接收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并对贫困残疾人凭乡镇(街道)以上残联证明,减免50%以上培训费和住宿费。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参加培训的残疾人给予酌情减免照顾。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体系和劳动监察范围,统筹安排实施,并给予特别扶助。
第十三条各用工单位应根据残疾人职工生理、心理障碍情况为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在晋级、晋升、再培训、职称评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有生产任务的用工单位,一般不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下岗。企业改组、改制,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确需安排下岗的,应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备案。
企业兼并或破产,对符合政策规定退养、退休条件的残疾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养、退休手续;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置费并一次发给本人。
第十四条实行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具备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工单位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纳应缴保障金的,除限期补缴外,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用工单位拒缴保障金、滞纳金的,当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城镇社区扶持或组织开发的社区管理、服务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应当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跨地区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保护跨地区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残疾人,应当比照对下岗失业职工的优惠政策,免收权限范围内的管理类、登记类的行政性收费。卫生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证照,减免权限范围内的管理费和相关行政性收费。
第十九条民政、残联、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残联〔2003〕2号)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免征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征50%至90%的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税务登记和证照类的费用。残疾人个体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从事商业经营的,执行国税部门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有劳动力的残疾人家庭列为扶贫开发对象,纳入当地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并在扶持项目、资金安排、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和组织社会力量结对帮扶等方面给予照顾。农村基层组织在分配、调整土地等生产资料时,应当对农村残疾人实行照顾。
第二十二条对农村重度(一级)残疾人免征本人农业税;对中度(二级)残疾人减征本人50%的农业税;对轻度(三级以下)残疾人酌情减征本人农业税。
对特困残疾人户免征农业税;对困难残疾人户酌情减免农业税。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税款减免按照《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残联应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用工单位对新招(录)用的残疾职工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项社会保险。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从减免税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补贴困难残疾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五保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救济。
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公证机构对持乡镇(街道)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适当减免公证费。
第二十六条县城以上城市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和居民区时,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在农村小城镇建设中,应当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规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公共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家庭房屋,在还房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予以适当照顾。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家庭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搭乘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优先搭乘;随身携带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寄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免费,其他残疾人减半收费,且司乘人员不得拒载。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条件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残联出具证明,由车管部门按规定核发驾驶证件,办理车辆落户手续,并减免权限范围内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性收费。
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在各类停车场免收停车费。
第三十条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公办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公园。
第三十一条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对申请安装相关设施的残疾人优先给予安装,并对贫困残疾人酌情减收安装费用。邮政部门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三十二条侮辱、诽谤、虐待、遗弃残疾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责任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本办法骗取残疾人证和残疾人扶助政策照顾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残联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残联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残疾人,对在扶助残疾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各级残联开展残疾人工作必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7]620号


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我部的科技统计工作,明确部内统计工作的分工和衔接,建立、健全部内常规的科技统计体系,发挥科技统计的服务作用、监测作用和导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对各部门统计工作的要求,从新时期科技统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对原《国家科委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部领导同意,制定了《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附件: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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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的科技统计工作,明确部内统计工作的分工和衔接,建立、健全部内常规的科技统计体系,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各厅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科技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科学技术活动的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开展指标研究,发挥科技统计的服务作用、监测作用和导向作用。
  第三条 部内科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发展计划司负责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部内各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部内各有关单位要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各类科技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 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制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调查计划必须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调查方案应包括:
  (一)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及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方案;
  (四)统计调查所需人员、经费及其来源。
  第七条 部内统计调查分为综合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综合统计调查是涉及科技发展全局性的重要统计调查。由发展计划司会同部内有关单位共同拟订,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文件形式下达后实施。
  专项统计调查是部内有关单位为业务归口管理需要而组织的统计调查。由组织调查的单位拟订,发展计划司会签,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发文的形式下达后实施。
  第八条 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符合精简、效能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调查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应明确,避免歧义;调查内容应简洁,避免交叉、矛盾。调查应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制定补充性标准。
  第九条 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
  第十条 调查前要进行业务培训,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在调查及数据处理的过程中,要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新增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具备完整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发布



  第十一条 综合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发展计划司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统计调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报发展计划司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统计资料公布制度。以科技部名义对外公布的统计资料,由发展计划司会签,并报科技部领导审批;以部内有关单位名义公布的统计资料,报发展计划司备案。
  第十三条 公布的统计资料若引用其它单位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引用尚未公开的统计资料,应征得数据提供单位的同意。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单位要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未公开的统计资料,需经统计调查单位审核批准,方可对外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不得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统计调查单位要加强对其支撑机构统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发展计划司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九条 统计调查单位和个人应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对情节严重的,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原国家科委国科发计字〔1996〕357号文发布的《国家科委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