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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人民防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09:44  浏览:8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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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人民防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人民防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玉政发〔20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防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玉林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四月四日


玉林市人民防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本市为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加强人防重点城市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人民防空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灵敏可靠的通讯警报体系,布局合理的防护工程体系,精干过硬的专业队伍体系,保障有力的人口疏散体系,努力提高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玉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市政、交通、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重要经济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并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防空袭方案的基本方案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各项保障实施计划由有关部门负责拟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七条 工程、通信、警报、人口疏散基地建设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依照有关规定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修建规划,必须与地上建筑规划同时编制,经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随建筑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并按基建程序报批。
第九条 规划、建设地下交通和其他地下空间,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标准进行建设。城市供水、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粮食、医疗、油料等重要物资的储备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为人民防空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审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遵循《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并兼顾战时和平时两种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 评选优秀设计,应就地上、地下工程设计情况综合评价。凡防空地下室设计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地上工程不能评为优秀设计。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各项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章 人防设施建设管理
 第十四条 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规划设计要点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设计时,持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技术要求、平战功能等设置意见;
(三)初步设计报审时,同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结建防空地下室建筑图,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施工图报建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结建防空地下室各专业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发给《玉林市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向建设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玉林市地下人防工程审批书》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缴纳收据,建设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将防空地下室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和其他专用防护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在土建施工中同步安装。人民防空工程预留设计和二次施工必须符合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技术措施的规定,口部关键位置不允许预留设计和二次施工。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建设管理,进行结建防空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监理、施工企业应配备有熟悉人防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
(二)防空地下室底板、剪力墙、顶板部位钢筋绑扎及设备设施的预留预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抽检核查;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结构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人防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防空地下室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对新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用地规划时,应当根据使用需要预留出工程口部和通道用地。对已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标准界定工程口部用地范围和进出口通道。

第四章 人防设施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在警报、设施规划定点新建的高层建筑,其建筑物顶层按规定修建不小于8平方米的警报设施安装室,并预留安装平台,预埋电控管孔,所需经费列入该建设工程预算。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等人防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和个人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就地补建或按重置价补偿。局部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孔口、口部伪装房和地面配套设备设施,应在适当的位置按不低于原标准进行补建。
第二十二条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制定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畅通预案,确保战时优先接收传递、发放人民防空指挥文书和警报信号。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政府建设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维护。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平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管理、使用、维护,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可以享受国家和政府给予的优惠待遇,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有关规定。凡依法所有、占有人民防空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资产登记,领取人民防空资产权属证书。资产发生转移、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资产登记。防空地下室统属战备设施,战时须无条件服从人防部门调度作为防空袭专用场所。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平时为党政机关抢险救灾服务,也可为社会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监督

第二十六条 凡在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依照有关规定交纳人防建设费,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防工程建设费。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收,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全额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经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提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征收城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费的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查监督。
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运输、通信等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由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战时人民防空疏散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行动。
第三十一条 民防空疏散基地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有疏散任务的有关单位与预定疏散地点的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共同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制定城市人口防空疏散计划。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 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应纳入国防教育体系,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普法教育规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由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全市人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三条 每年11月22日(县城1938年11月22日首次被日军轰炸)为玉林城区防空警报鸣放日,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鸣放防空警报信号。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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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工程》首批开发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工程》首批开发项目的通知


2001-07-18

教职成厅[2001]7号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开发指南〉的通知》(教职成[2001]4号)的要求,我部于今年4月至6月经过规划选题、公布开发指南、接受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程序,首批共计31个项目通过了评审,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是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对于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落实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加快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资源建设步伐,开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试点;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改革,促进优秀教学资源共享,提高职业教育为当地培养适用、实用人才的竞争力和创造力,并为项目承担单位开发工作创造条件。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成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网络建设是基础,资源建设是核心。首先要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教学模式与教学管理制度,贯彻终身教育的思想,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和职业能力。要以学生为中心组织网络课程教学,加强学习内容、进程的可选择性,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和学习的能力;发挥网络多媒体技术在职业教育教学与培训领域中的巨大优势,运用模拟、仿真等技术,实现可复现性、可控性的实验实训辅助环境;发挥网络传播优势,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知识迅速辐射。

   二、网络课程等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开发要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明显的职业教育特色;要吸收“面向21世纪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与教材建设工程”建设成果;要执行教育部颁发的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规定;优先支持重点学校、优秀教师加强示范性专业建设,开发优质教学资源。

   三、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项目是我部组织的重大教育资源建设项目之一。其目标是用两年的时间,建设100多项基础性、示范性的网络课程、教学案例库、教学素材库和仿真实训、考核库等。

   四、优先支持在先进的职业教育思想和教学理论指导下的基于Web的课程,要求网络课程的学习过程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共享性、协作性、自主性等特点。开放性是指网络课程的体系和内容能够让主持课程的教师方便地进行调整和更换;交互性是指网络课程不仅要有人机交互,更重要的是要实现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通过网络进行的教与学的互动;共享性是指网络课程要通过多种方式引入动态学习资源,形成资源丰富的数字化学习环境;协作性是指网络课程可以让教师、学生通过合作、竞争、讨论、交流等多种协同学习形式完成一个确定的学习任务;自主性是指网络课程要以学生主动性学习为主。

  五、我部负责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规划、指导与审批;我部现代远程职业教育资源建设委员会负责接受申请、组织评审、项目监理和质量认证;日常项目管理工作委托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负责。

  六、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单位法人承担合同责任。项目单位负责对承担项目的直接管理和协调,落实配套经费,并在人员安排、政策保障和条件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网络课程建设要从分散管理改为集中管理,从个体开发模式改为按软件工程模式开发,确保立项项目按照合同要求高质量完成。项目主持人负责具体的开发任务,遵守《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开发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我部颁布的教学资源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履行合同,接受项目监理的检查,及时向项目管理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八、我部核拨的项目经费将根据项目合同履行情况分期下达。各项目承担学校应根据合同规定投入经费,并保证如期足额到位。对未通过阶段检查的项目,将暂停拨付下一阶段的项目经费,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资格。

  九、首批项目应在2002年5月底前全部完成。在今年年底前应提交测试版,同时安排试用。

  十、网络课程是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根据当地职业教育的特点,加快建设步伐;我部重点建设基础性、示范性网络课程。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及时规划当地网络课程建设与应用计划,推进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全面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

  十一、项目进展及有关文件都将在网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cve.com.cn


《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工程》首批开发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承担单位

V11-W01011
优良蔬菜品种及其栽培技术
张少刚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V11-W01021
优良果树品种及其栽培技术
宋丽润
北京市农业学校

V11-W01031
优良花卉品种及其栽培技术
徐甸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V11-W01061
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
李振陆
江苏省句容农业学校

V11-W01071
家禽养殖技术
张爱华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V11-W01081
家畜养殖技术
谢献胜
江苏省畜牧兽医技术学院

V11-W01091
水产养殖技术
张爱华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V11-W01121
农村计划生育及卫生保健知识
郭晓霞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V11-W03011
多媒体和网络课件制作技术
冯竹春
四川省林业学校

V11-W02031
动物防疫与检疫技术
贺生中
江苏省畜牧兽医技术学院

V11-W04021
电工与电子技术
于双和
大连海事大学

V11-W04031
可编程序控制器应用技术
姚光才
江苏省江阴职业高级中学

V11-W04040
机械基础
钱东东
江苏省苏州机械职业高级中学

V11-W06021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
冯竹春
四川省林业学校

V11-W07031
汽轮机设备及运行
王宝贵
哈尔滨电力学校

V11-W08011
工业分析技术
盛晓东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

V11-W08021
精细化学品工艺学
张国铭
广东省化学工业学校

V11-W08040
仪器分析
刘福新
江苏省常州化工学校

V11-W10011
网络营销
孙志宏
东南大学经管学院高职部

V11-W10021
电子商务实务
仝其根
北京商贸学校

V11-W10031
市场调查与预测
杨小华
北京商贸学校

V11-W10041
市场营销策划
张建华
江苏省苏州商业学校

V11-W11011
护患沟通
王庆中
河北省唐山市卫生学校

V11-W11021
老年护理
宋金龙
湖北省宜昌卫生学校

V11-W11031
急救技术
沈曙红
湖北省宜昌卫生学校

V11-W12021
饭店服务与管理
楼桦
北京市外事服务职业高中

V11-W13021
中等职业教育语文
陆迎真
江苏省无锡职业教育中心校

V11-W13031
中等职业教育英语
刘援
高等教育出版社

V11-W13041
中等职业教育计算机应用
陈东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V11-W14011
职业指导
陈德才
科利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V11-W14021
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
朱新生
常州技术师范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法院判处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如何执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法院判处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如何执行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黑法行字第26号关于对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刑事犯执行期满以后究应由何机关办理手续问题的请示已收阅。
关于法院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问题,我院在1963年6月15日(63)法研字第70号给你院的批复中明确地指出:“今后,除了在内部肃反问题上,对于罪恶较大,交代不好,需要控制使用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其他技术人员,根据1956年3月10日中央批准的‘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仍可判处徒刑控制使用外,不要再行普遍适用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办法。”因此,不必专门规定对这类罪犯的执行办法。
至于你省有些地区的人民法院,在我院(63)法研字第70号批复下达前,已经判处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如何执行,以及刑期满了以后如何办理手续的问题,我院意见,可参照对有期徒刑缓刑罪犯的执行方法办理。但这个问题与公安工作有关,请你们和省公安厅共同商定执行和办理手续的办法,取得一致意见后办理。

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刑事犯执行刑满以后究由何机关办理手续问题的请示

(64)黑法行字第2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合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64)刑字第8号请示: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执行完了,怎么办理手续问题。经查1956年3月10日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和1957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字第20519号“关于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可以采用监外执行办法的函”,均无具体规定。经我们研究认为,为便于加强对罪犯的监督改造,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判决后,应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由法院发执行通知书送给当地公安部门。刑期执行完了,由公安机关发给罪犯执行刑满通知书。以上意见当否,请最高院批示。
196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