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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53:50  浏览:87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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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岳岐峰

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



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地方港口建设和改造,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我省辖区内的港口(大连港、营口港除外)、码头(以下统称地方港口)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地方港口建设费的货物外,均应交纳地方港口建设费。
  第三条 省交通厅是我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的主管机关,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及其委托草位(以下称代征单位)具体负责地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地方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条 对进出我省地方港口运输的货物,在水路运输全过程中只征收一次地方港口建设费。
  地方港口建设费按货物种类和吨位计算征收。地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本办法所附的《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费率表》执行。
  缴费人支付地方港口建设费,可计入进货费用。
  第六条 下列货物免征地方港口建设费:
  (一)交通部和本省港口收费规则中规定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
  (二)按国务院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的规定已交纳港口建说费的货物;
  (三)企业专用码头运输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及其产品。
  第七条 经国际航线运输的进出口货物,按下列规定征收地方港口建设费:
  (一)出口货物,由出口港口按国外出口货物费率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
  (二)进口货物,由进口港口按国外进口货物费率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
  (三)进口货物到港未卸货或卸货后未提离进口巷口、又装船转国内航线出口的,由进口港口按国外进口货物费率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已提离进口港口又重新办理托运的,由受托港口分别按国内沿海出口和国内内河出口货物费率,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
  第八条 国内航线直达运输的出口货物,经我省起运的,由起运港口按国内沿海出口和国内内河出口的货物费率,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地方港口建设费。
  第九条 经国内水路集运转国外出口的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托运时,应向起运港提供有关证明,起运港不计征地方港口建设费,由出口港按国外出口货物费率计征地方港口建设费。货物到达出口港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因故取消国外出口的,由出口港分别按国内沿海出口和国内内河出口货物费率,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地方港口建设费。
  国内水转水运输的中转货物,凡未提离港口库场直接装船转运,全程运输中起运港或转口港是征收港口的,由第一个征收港口计征港口建设费。
  第+条 代征单位必须按每张装货单或提货单上标明的货物征收地方港口建设费,不得漏征、错征,发现漏征、错征的必须及时补征或纠正。
  第十一条 征收地方港口建设费必须使用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并经省财政厅批准专用的《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收据》。
  第十二条 地方港口建设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存储。代征单位收到费款后必须在三日内将费款存入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地方港口建设费收入专户,并在月后七日内将所收费款全额解缴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由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将全部费款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征收的地方港口建设费用于地方港口的建设和改造,专款专用。地方港口建设费的具体使用计划,由省交通厅编制,经省计经委审定下达。
  地方港口建设费的使用,应接受财政、银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地方港口建设费的收缴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征收范围。
  第十五条 缴费人不按本办法规定交纳费款的,由县以上交通局或港务局追缴其应缴费款,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交费款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缴费人同代征单位因交纳地方港口建设费发生争议时,缴费人必须先按代征单位的决定缴费,然后依法向上一级交通局或港务局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费率表

  附件二、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名单




附件一:

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费率表



货 类 国内运输(元/吨) 国外运输(元/吨)
沿海出口 内河出口 出口 进口
原油及成品油 2.00 1.00 2.00 2.50
硼矿石 2.00 1.00 2.50 1.50
煤炭、焦炭
钢材、生铁 1.50 1.00 2.00 2.50
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木材、矿建材料、其他 1.00 0.50 1.00 2.00
水 泥 0.50 0.30 0.50 1.00
粮食、盐、化肥 0.50 0.25 0.50 1.00
按体积吨(M?) 0.50 0.30 1.00 0.50
国际集装箱货物,
元/箱 20呎箱 -- -- 12.50 25.00
40呎箱 -- -- 25.00 50.00


  注:国内运输货物进口免征

附件二:



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名单



港 口 代 征 单 位
锦州港 锦州港务局
丹东港 丹东港务局
葫芦岛港 锦西港务局
大连海运公司香炉礁码头 大连海运公司
旅顺新港(羊头洼港) 旅顺口区交通局
新金县皮口港 新金县交通局
营口船运局沟西码头 营口船运局
盘锦田庄台码头 盘锦水上运输管理站
庄河港 庄河港务处
宽甸县永甸港 宽甸县船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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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已废止)

广电部


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若干规定

1992年1月12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促进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工作,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工作,必须执行《行政复议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对广播电影电视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管辖的复议,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管辖。
对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地方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管辖。但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管辖的除外。
第四条 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与其它同级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管辖。
第六条 申请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复议管辖权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的行政机关管辖。但在作出复议决定前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 复议机关因复议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下列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一)争议双方均是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争议一方是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其它行政机关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八条 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移送机关应向受移送机关发出通知,附送复议申请和有关材料,并将移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移送通知应写明移送的理由、法律依据和移送时间。
对于其它行政机关移送来的案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第九条 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条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管辖。
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最终批准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命令成立的、设立在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内的临时机构,如果以该临时机构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如果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可否申请复议的,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并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第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信访部门或其它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送交本机关的复议机构。
第十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行政复议机构为部行政复议委员会。其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任务是,总结复议工作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案件以及其它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部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部政策法规司司法处负责。
第十六条 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可设在本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内,也可单独设立行政复议机构。
地(市)、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可设立行政复议机构,也可确定专职复议人员。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人员必须精通法律和业务。
行政复议机关应保证复议机构的工作条件,保持复议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构或专职复议人员,必须在复议机关主管复议工作的行政首长领导下,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和下列职责:
(一)对本机关的复议和应诉具体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内的复议管辖争议,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复议和应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组织复议、应诉人员的培训;
(五)对复议和应诉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复议申请人,必须按《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范围、期限和条件申请复议,按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供申请书副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在障碍消除后申请延长期限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 复议机关应对复议申请严格审核,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符合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应予受理,不得拒绝;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到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 (二)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到有关机关申诉; (三)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不予受理; (四)已向其它有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的,不予受理;
(五)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无延长期限理由的,不予受理,但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未告知其复议权利、致使超过申请期限的除外; (六)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期限补正或未按要求提供申请书副本的,视为未申请。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凡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各项文书完整、证据材料充分的,均应书面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必要,需召集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当面审理的,可以在分别询问、调查、勘验、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召集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当面审理。
当面审理的案件,参加审理的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复议机构审理案件时,如认为有必要,可吸收本机关内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全面、及时、准确地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辨书。
法律、法规对复议期限另有规定的,被申请人应按复议机关规定的期限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三条 答辨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答辨的事实和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五)具体的请求;
(六)作出答辨的年、月、日,并加盖答辨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必须认真审阅复议案件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核实与收集证据。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行政复议人员进行调查研究。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复议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事实、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现场笔录。
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纸、棉帛、塑料、金属等材料上所作的记载,其内容同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有关的,称为书证。
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材料称为物证。
利用录音或录像磁带录制声音或图象或者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类似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子计算机软盘等,称为视听资料。
不是本案的复议参加人,但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向其收集或调查证据,应行政复议机关要求作证的人,称证人。证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陈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称为当事人的陈述事实。
对专门性问题包括技术性问题和专业性问题用科学方法、设备仪器和专门知识所作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
在行政机关进行当场处罚或其他处理时,由于事后再难于取证而在现场作的笔录,称为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由执法人员制作,内容应是简要记载违法行为的事实、时间、地点和所作的处理,并由违法人签字;如有证人,证人也应签字。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判断证据是否符合案件事实、是否充分,判断被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符合案件事实,并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用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可作为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的证据。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参照广播电影电视部制作的统一式样制作。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统一式样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复议人员进行调查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由被调查人、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中有删改的,由被调查人在删改处盖章或捺手印。
第二十九条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
在审理案件时,如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互相抵触时,以本条第一款所列的法律依据的顺序决定法律效力等级。对于同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发生抵触的,申请并由上级行政机关确定。
第三十条 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均有义务协助送达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第三十一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提供答辨书和有关材料、证据的;
(二)拒绝参加复议或拒绝协助配合复议机关进行复议的;
(三)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层法院法官权益保障问题:困境、原因与出路

尹振国


“法律借助法官降临尘世”,法官是活的法律,是法律的化身、是正义的象征,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守护神。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首都的守护者。在我国的法院体系中,处于“塔底层”的基层法院数量最多。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基层法院。目前,基层法院的数量占据全部法院数量的80%,3000多个基层法院设立的上万个人民法庭又将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构筑成法院与社会广泛联系的网络;基层法院法官人数最多,占全国法官总数的80%;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多,占全国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80%,且有90%以上的民事案件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⑴ 因此,基层法院法官是我国法官的主体,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长期以来,基层法院法官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但是,近年来,基层法院法官的人身权利受侵害的事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据统计,2003年上半年,江苏省已发生80多起暴力抗法、伤害、威胁、要挟法官的事件。而在近5年来,全国范围内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的案件更是触目惊心:江苏被告人周美凤、胡信根暴力上访,用硫酸伤害法院工作人员;无锡基层法院女法官的徐娜遭当事人报复被连砍十几刀;贵州的女法官蒋庆被长期帮教的罪犯杀死在家中;湖南永兴县原告方在法院制造爆炸时间,造成法官一死两伤;北京丰台已离婚当事人驾车撞击法官;河南法官贾爱玲因不徇私情被诬告入狱265天;云南会泽一被执行人对法官行凶,造成法官一死一伤;广东四会市法官莫兆军因被告人不服判决自杀而被捕;桂林某县法院法官黎朝阳在看守所被打死……侵害基层法院法官其他合法权益的事件更是数不胜数。随着越来越多侵害基层法院法官合法权益事件越来越多,基层法院法官成为高危行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官却成为“刀尖上的舞者”,成为披着强者外衣的弱势群体。
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与基层群众接触最多;在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都涌向基层法院,随着诉讼费用的降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可预见的将来,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会逐年增加,基层法院法官办案压力大,而法官因办案累死的新闻频见于报端(如《湖南法官彭顺安累倒在案头》、《河北省“百日会战”期间某县一法官累得突发脑溢血》)。在中国,基层法院政治地位低,法官物质待遇差也是不争的事实。相对于上级法院的法官,基层法院法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可利用的各种资源少(政治、经济、法律等资源)、维权成本更大、而维权成功率更小,加上缺少相应保障基层法院法官合法权益的机制,基层法院法官更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媒体的报道也证实了这一点),许多人(包括基层法院法院和欲从事基层法院工作者)几乎视做基层法院法官为畏途,而基层法院法官人才流失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不仅是中西部地区,而且在经济最为发达的广东、浙江等省也出现了“法官荒”。⑵
“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靠法律人才。没有法律人才,推进法官职业化、依法治国只是一句空话。基层法院法官没地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事情,而且是关系到法律地位、司法权威的大事。倒下去的不仅是法官,而且是司法权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苏共亡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讲依法执政,导致权力滥用,司法没有权威,国家出现了动乱和分裂。因此,保障基层法院法官合法权益,绝不是谋求法官个人利益,也不仅仅是基层法院自己的事情,而是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对保障和维护基层法院法官合法权益的问题,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 基层法院法官权益保障的困境
基层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制度是一个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国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社会发展、法治发达程度等息息相关。基层法院法官合法权益是法官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权(主要是经济待遇保障权)、职业保障权(政治待遇、晋升的权利)休息权、受教育的权利等等。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有关侵害基层法院法官的人身财产权益、阻碍法官履行职责的事件呈上升趋势,法官承担着巨大的职业压力和风险。
(一) 基层法院法官的人身权受侵犯
基层法院法官面对这绝大多数的基层群众,审理绝大多数的案件,处于矛盾的风口浪尖,竟成为无辜的受害者。据统计,2003年上半年,江苏省已发生80多起暴力抗法、伤害、威胁、要挟法官的事件。而在近年来,全国范围内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的案件更是触目惊心:江苏被告人周美凤、胡信根暴力上访,用硫酸伤害法院工作人员,贵州的女法官蒋庆被长期帮教的罪犯杀死在家中,湖南永兴县原告方在法院制造爆炸时间,造成法官一死两伤;北京丰台已离婚当事人驾车撞击法官,云南会泽一被执行人对法官行凶,造成法官一死一伤……而司法机关内部对法官人身权的侵犯也时有所见:广东四会市法官莫兆军因被告人不服判决自杀而被捕;桂林某县法院法官黎朝阳在看守所被打死…… 之于当事人在法庭上辱骂、威胁法官更是十分常见。从侵害法官人身权的各种案例来看,法官在庭前谈话、财产保全、庭审前后,执行等业务的各种环节甚至在日常生活中都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而在西方国家,法官无论是法律地位还是在普通公众中的地位,可以用崇高的权威来概括。法官受侵害的案件几乎没有,即使向法官扔一个鸡蛋的行为都会被判处刑罚。
(二) 基层法院法官物质待遇差
我国基层法院的经费来自于区县财政,而大部分县级财政是吃饭财政,仅能给公务员发工资。除了经济发达地区(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的基层法院外,大部分的基层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法官的月收入在1000元上下,有的甚至只有700多元。而2007年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是966元。有些基层法院法官的收入竟比不上民工(法官做的毕竟是智力活)。在我国,法官的经济待遇没法与律师相比(2003年北京律师平均收入为50万,而北京经济发达区的法院法官年收入不到10万);与同级公务员相比,基层法院法官的经济待遇没有任何优势(与工商、税务、电信、电力等强势部门更是无法相比),与上级法院法官相比更是相差很大。在美国,以1994年为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为171500美元,最高法院其他法官的年薪是164100美元。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是141700美元。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参议院、众议员的年薪是133600美元。在意大利,法官工资高于其他公务员,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在德国,初级法院和地区法院的工资最低,但是也相当于高级公务员工资的最高额。在泰国,法官享有低租住房活住房津贴,法官享有一定的假期、免费休息和免费的待遇。⑶比较而言,中国基层法院的大多数法官只能靠微薄的工资收入支撑家庭,很多法官面临着生活艰苦和工作繁重的双重压力。
“人往高处走,水往地处流”,基层法院法官经济待遇低下,迫使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官纷纷辞职下海到经济发达地区做律师或调往党政机关,而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更是想办法调往经济政治待遇好的上级法院(比较而言,美国基层法院法官的经济待遇和上级法院法官相差不大,美国的基层法官更专注自己的工作。西方很多国家的情形也大致如此)。暂时走不了留下来的人也不能安下心来,总想到外面闯一闯。近年来,随着就业压力的加大,法学院的毕业生纷纷涌向法院。不过这里的法院是加定语的,指的是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无人问津。基层法院从社会上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也异常艰难,职业门槛(要求通过统一司法考试、35周岁以下)、编制限制、工资福利、政治地位、职业风险令优秀的法律人才望而却步。里面的人想走,外面的人不想进来,基层法院人才出现纯流失状态,基层法院“法官荒”愈演愈烈。据报道,甘肃省一县级法院仅4名法官。⑷随着基层法院优秀法官的流失,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堪忧,长期下去,推进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愿望会落空。
(三) 基层法院政治待遇差、晋升机会少
作为普通法系的典型国家,英国的法官一直是以声望卓著和公正威严而深得公众的信任,法官作为一个司法职业,其无论是在法律职业基层内部还是在社会其他行业,他的地位和声誉尤为突出。“被任命或选举为法官常被看做是一生中姗姗来迟的辉煌成就也是对其尊敬和威严在形式上的承认……总之,他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⑸在中国,法官被作为公务员管理,法院行政化,法官公务员化。基层法院的政治地位低下,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行政级别是正科级(级别与政治待遇经济待遇挂钩),与区县政府下属的委办局同级,由于领导职位数有限,大多数法官干到退休也只是科员级别(要解决副科待遇,不仅要有工作业绩,而且取决于与党政领导的关系),与中级法院相比,中级法院级别高,副科级以上的领导职位数比基层法院多,中级法院工作人员晋升机会多、时间快、级别高;而在同级党委、政府、人大获取相应待遇的机会很多,一般只要担任内设机构的正副职,就可解决副科甚至正科待遇,甚至同为政法机关的公安局的派出所所长一上任就是副科级。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的最高层次的需要。因此,人具有追逐权力的本性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在基层法院内部,因领导职务少,而法院人数多(一般100多人),职位竞争非常激烈,有的通过各种途径调到党政机关。作为基层法院,既要处理好数量众多的案件,又要追求十分职位的晋升,无形之中增加精神压力。
基层法院处于最基层,是我国司法机关中受监督最多的机关,主要有党委、人大、上级各级法院、同级和上级检察院的监督,监督是依法审判的保障,而剑盾权一旦异化,就会成为司法独立、依法审判的绊脚石;又,基层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抗权力干扰能力最差,基层法院俨然成为地方政府所属的一个部门。在基层法院内部,庭长批案、审委会定案,疑难案件请示上级法院,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自由裁量权被剥夺,法官成为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时为确保质效指标,防止当事人上访闹事,法官不得不违法办案。司法独立何在?法官的职业尊严和荣誉感从何而来?
2003年,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因评判《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被河南省人大认为是“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继而被免去助理审判员的资格。《立法法》的合法行为,司法独立规则的缺乏竟带来法官生存的问题。如果投身司法体制改革的法官受到撤职、处分,甚至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谁还愿意推动司法改革?
(四)基层法院法官的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社会转型时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现期;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在加上立法等原因,各地基层法院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呈大幅增长趋势。
许多基层法院每年要受理七八千甚至上万件案件,法官每人每年承办的案件也在150件以上。案件大幅增长,而法官的人数却没有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据《南方周末》报道:广东东莞市塘厦人民法庭有13个法官,截至11月15日广东法院系统年度收案数统计日,塘厦法庭人均收案近一千宗的就有三人。东莞市法院系统不到200位一线法官,却管辖着1200万人。今年3月开始,法庭办公楼每晚都灯火通明。白天,法官们几乎没有时间做案头工作:开庭、开庭、吃饭、开庭、开庭;见当事人、调解、见当事人、调解……书记员都被累哭了。而增加编制很困难,很难招到更多的人。⑹
相当多的基层法院法官成天忙于办案,既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又要注重判决的社会效果(减少涉诉信访),法官的精神始终处于紧张状态,有的甚至顾不上吃饭,精神和身体都得不到很好的休息和舒缓,造成机体代谢功能紊乱。许多基层法院办案经费不足,办公条件差,而案件数量多,法官只好用休息时间来办案,常年累月会积劳成疾,导致很多法官累倒在工作岗位上。⑺
(五)基层法院法官的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基层法院受经济条件限制,大多数的基层法院没有图书资料室;法官忙于审理数量庞大的案件,很少有时间学习法律知识和参加法官业务知识培训。而社会发展速度快,许多新型疑难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基层法院法官由知识所限,穷于应付。

二、 基层法院法官权益保障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在推进法治化进程中,分析基层法官权益受侵害或权益无保障的原因,探求保障基层法官权益的具体途径显得十分迫切。
(一)基层法院法官地位低
在中国,司法改革还在推进之中,司法独立的愿望还没有实现。汉密尔顿指出:“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同样,对法院物质基础有控制权,等于对法院的意志有控制权。法治的要义是限制国家权利保障公民权利,基层法院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司法权不仅不能制约行政权,反而容易屈服于行政权。基层法院容易成为地方保护主要的帮凶。正是看到法院的这一弱点,一些案件尚在审理之中,当事人就向当地党政机关或人大告状,要求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其结果,法官独立办案的权利受到了各个权力阶层的控制和干预,法官常常无辜地成为被攻击的对象。
(二)思想观念问题
中国传统社会无法治,人治观念、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老百姓有“清官情结”,往往认为法官应当明察秋毫,分不清楚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而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往往引起当事人的过激反应,从而对法官不满,认为法官枉法裁判,总要讨个说法。
在中国,老百姓往往认为谁的官大,谁就能解决问题,信访不信法,一些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结案,当事人还是上访不绝。法官是社会公正的象征, 一旦有些个体出现徇私枉法的行为会导致社会对整个法官群体的社会评价降低(“大盖帽两边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而且,基层法院是个天然的弱势部门,“吃柿子拿软的捏”,基层法院法官合法权益受侵害几乎是必然的。
法治社会,矛盾大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很多党委和政府的问题现在都交给法院了解决,司法程序解决,总有败诉的一方,败诉的一方通常都会对法院的裁决不满,这是世界普遍性的问题,几乎没有败诉的一方对法院的裁决满意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基层群众的文化程度比较低,法治观念淡漠,一旦败诉或者认为法官判决不高,容易情绪激动,以致辱骂、殴打甚至杀害法官。
有的当事人明明是自己因为无理而败诉,为挽回面子,逢人便称自己是因为没有给法官送礼才输了官司,有的当事人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造谣中伤法官“徇私枉法”、“偏袒一方”, 少数人从个人利益出发,想通过吵闹,甚至威胁、恐吓法官的办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最大化。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损害了法官人格,也损害法院形象,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不少人认为,法官是人民的公仆,受点委屈没什么。与当事人的冲突只是人民内部矛盾,无原则地为违法者开脱,导致有些人横行无忌。
(三)基层法院法官权益法律保障不足
在我国法律并没有给法官特别权利和保护,《法官法》关于法官待遇、职业保障等规定也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尽管法律对法官履行职务期间受干扰有一定的规定,但大多规定得很原则,很多都写在纸面上,没有落实到实际的操作之中。对于当事人妨碍法官履行职责的行为,处罚手段大多是教育、训诫,少数是罚款、司法拘留,对许多执行法官将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的行为视为民事违法行为,即使是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进入司法程序时间长,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社会效果也不好⑻。
(四)基层法院的物质条件差、警力不足
有些基层法院由于经济条件所限,无法修建现代化的大楼,办公区与审判区没有隔开,安检设施落后,有些基层法庭甚至没有安全保障,各色人等随意进进出出,安全隐患多。
基层法院警力不足也是法官人身易受侵害的一个原因,基层法院法警平均10名左右。大多数基层法院法警都从事刑事被告人的押解和执行任务,而民事案件审理时几乎没有法警值庭,这也是民事法官受侵害多于刑事法官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三、 基层法院法官权益保障的出路
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如果没有法官地位的提高,谈何法律的地位?保障基层法院法官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不仅仅是喊几句口号就能得来的。保障基层法官合法权益,根本在于提升法院的政治地位,提升基层法官的政治、经济地位,增强基层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关键在于实现法官管理的法治化、垂直化,加强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保障;重要手段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一) 提升法院的政治地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一府两院”)受各级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要落实基层法院的宪法地位,逐步摆脱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局面,确保法院独立审判的地位。200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最新的司法改革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战略部署。此轮改革的重点之一是政法经费保障,即将基层法院财政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予以保障,由此改变基层法院依赖地方政府的现状。法学家贺卫方表示,“长期以来,基层法院由于经济上不独立,过度依赖地方,为地方经济服务,这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公平、平衡的法律体系的目标。”⑼
明确人大监督范围和程序,人大主要对法院进行宏观监督。
(二)提高基层法官的经济、政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