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法办发〔2009〕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际的需要,现将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等4份补充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01〕1号)中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补充样式2,即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不再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法定代理人×××……(概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意见、提供的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概述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中与其量刑密切相关的内容)。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表述了以下意见:……。(如果可能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罚的,概述所具备的监护、帮教条件等情况)。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对于认定未成年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结合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 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对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表述为:
“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第四,宣告无罪的,不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样式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的需要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使用。
二、未成年人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制作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反映“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特点。
三、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语言表述应当简洁、通俗易懂、注重说理,便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理解。
四、首部
1、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和户籍所在地。应当写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和户籍所在地。如果未成年被告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形的,可以按照被告人自报的姓名予以表述,但应当用括号注明“自报”。户籍所在地可以不写。
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不一致的,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2)出生年月日。应当写经审理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情形的,可以分别表述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和“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同时用括号注明“推定”。
属于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首部应当直接写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周岁”。
(3)文化程度。应当表述实际就学状况。如,可以表述为“小学二年级文化,辍学”或者“初中一年级学生”等。
(4)工作单位、学校、住址。应当写查明的工作单位、学校和住址。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一致的,可以不写住址。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地方犯罪的,应当写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住址或者经常居住地。
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写。
(5)所受强制措施的情况。表述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首部应当写明以前是否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2、法定代理人
(1)未成年被告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无法查到法定代理人的,可以不写法定代理人。
(2)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宜出庭的,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并在审理经过段出庭人员中表述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通知未出庭”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因特殊原因未出庭”等内容。
(3)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开庭审理时已成年的,不列法定代理人。
3、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的,在审理经过段“翻译人员×××”后增加表述为:“翻译人员×××,社会调查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4、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指定管辖的,在审理经过段可以表述为:“按照×××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直接接审理经过段。
五、事实
(1)概述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时,应当简明扼要,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的隐私。写明与被告人量刑密切相关的情况即可。
控辩双方对未成年被告人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应予客观表述。
对于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可直接在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之后,表述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经自行调查了解到……”。
(2)事实部分要注意写明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年龄证据情况;控辩双方对年龄及证据的意见;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年龄、证据要进行分析、认证。
六、理由
注意写明有关认定或者推定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的理由。
对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的年龄适用推定的,在“本院认为”部分可以表述为:“鉴于通过法庭调查确实无法查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本院根据掌握的现有证据材料,依法推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或者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七、对隐私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为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只写姓、不写名,表述为“张某”、“王某某”。
隐私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应当在首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表述其真实姓名。
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证人,应当写明其真实姓名。
八、对于第一审未成年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3、6、9及其说明制作。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12、15及其说明制作。
九、对于第二审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可以参阅本样式以及《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11、13、16、17、18及其说明制作。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要概括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内容)。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简要概述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中与量刑密切相关的内容。如果可能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罚的,概述所具备的监护、帮教条件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体)已构成××罪。(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争议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结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样式的说明
一、本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应尽量予以简化的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样式》(法发〔2003〕6号)基础上制定本样式。与《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样式》相比,本样式增加了“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内容及“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等部分内容。
二、括号“()”部分的内容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写明的内容,没有相应事项的,不需要写明。
三、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制作。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1日 证监基金字[2002]10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二、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公司新增股东;
(二)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出资比例、变更股东人数;
(三)变更公司名称;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
(六)设立、变更、撤销分公司。
三、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未涉及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公司章程修改的;
(二)设立、变更、撤销办事处。
四、公司办理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重大变更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
(二)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五、对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重大变更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暂停审核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暂停审核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涉及新增股东和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变更申请的审核,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司筹建审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司办理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重大变更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备案材料(见附件三);
(二)中国证监会收到备案材料满10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备案生效。
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出资比例、更换股东和变更股东人数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的出资一年内不得转让。执行法院判决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证监会批准的情况除外;
(二)涉及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应当是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须以货币方式缴付出资,出资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八、公司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按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况授权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对重大变更事项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
十、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变更的,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变更事宜。
十一、公司应当在重大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后30日内公告。
十二、本通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基金管理公司。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一)
二、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二)
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一
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一)
(适用于办理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项重大变更事宜)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申请材料”字样、具体变更事项和申请人名称。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3份,其中1份为原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目的、必要性,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资产的管理以及基金持有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的影响。申请报告应当由有关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有关具体事项的授权书。
(三)有关当事人的情况
1.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主要股东等。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
3.实收资本及财务状况
(1)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审计报告;
(2)其他股东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证明。
4.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各个股东及其出资人与关联企业的产权关系说明与示意图,重点说明与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5.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和新增股东的自律备案情况说明
主要说明:自律备案时间、自律承诺内容、备案期间遵守自律承诺情况等。申请前未办理自律备案事项的,应当说明其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以及申请后的自律备案事项的安排。
6.如有关当事人是现有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须对以下情况作出说明:已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出资金额与比例、历年的投资回收情况、向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员情况、行使股东权利与履行股东义务的其他情况等。
(四)有关当事人的协议
各股东就重大变更事项签署的协议,包括出资金额与比例、权利与义务等。涉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不足一年内转让的,还须附有关当事人就相关法律依据提交的书面说明。
(五)发生有关重大变更后公司全体股东对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合规控制、执行纪律程序、完善员工行为规范所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董事会根据相关股东会决议所拟定的相关实施方案。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
(七)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有关当事人协议、公司章程等出具的法律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规或比照先例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附件二
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二)
(适用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四)、(六)项重大变更)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申请材料”字样、具体变更事项和申请人名称。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2份,其中1份为原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目的,对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基金持有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的影响等。申请报告应当由有关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有关具体事项的授权书。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规或比照先例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附件三
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备案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备案材料”字样、具体变更事项和备案人名称。
(三)份数
备案材料一式2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
二、备案材料目录
(一)备案说明
主要说明:办理备案的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变更原因,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说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是否对公司的合法权益、基金持有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须报送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副本。
(四)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及有关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提交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