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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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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6月1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七月十日

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场副食品价格的调控,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特区范围内设立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调节基金)。
  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调节基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调节基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在本规定实施的第一个年度预算内安排300万元作为补贴资金,以后由市人民政府每年视财政状况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二)特区旅馆业向旅客按税前客房营业收入的规定数额价外加收。征收标准为:
  1、普通旅馆,每套客房每日2元;
  2、一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一星级),每套客房每日3元;
  3、二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二星级),每套客房每日5元;
  4、三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三星级),每套客房每日7元;
  5、四星级(含收费等级准四星级),每套客房每日9元;
  6、五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五星级),每套客房每日10元。
  旅客住宿半日或不足半日的,定额标准按全日标准折半计征;
  (三)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特种消费行业税费征管若干规定》,对特区范围内特种消费行业按其营业收入5%征收的特种消费行业附加费,纳入调节基金使用管理;
  (四)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商品和服务项目,按一定价格或收费标准比例征收;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调节基金,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划入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调节基金,由各职能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后,并于次月10日前统一上缴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调节基金专户:
  (一)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的调节基金,由旅馆业经营单位负责代征;
  (二)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的调节基金,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负责征收。
  第六条 调节基金的征收应使用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第七条 调节基金征收及代征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调节基金收缴情况统计表;市财政局应每季向调节基金办公室报送基金专户收缴和支出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 调节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其主要用途是:
  (一)扶持特区“菜篮子”工程建设;
  (二)在遭受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对重要农副产品实行保护价的补贴及对经营部门必要的政策性亏损补贴;
(三)主要节日或淡季,市政府下达经营部门组织、储备主要副食品货源所必需的费用补贴;
  (四)为平衡市场供求,委托经营部门参与市场吞吐,组织副食品期货,平抑市场价格,提供必需的经营风险基金。
  第九条 调节基金实行滚动使用,必要时,经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可实行有偿使用。遇紧急需要,资金不足时,可向开户银行申请低息货款。
  第十条 调节基金的使用,根据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请以及市场的情况,由申请使用基金的单位填写《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市贸易等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市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基金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于每年年终写出书面使用情况报告,向基金专户办理结算,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审计、物价、地税等部门应加强对调节基金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物价等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询、复制与调节基金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调节基金有关的银行资料;
(二)检查与调节基金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营业;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三条 对逾期不缴纳调节基金者,由征收部门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属列管商品或收费,物价部门不予办理调、定价手续。拒不缴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瞒报少交调节基金者,由物价部门处以少交款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代征单位不按规定代征调节基金,或擅自截留调节基金的,应依法予以全额追缴,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擅自挪用调节基金的,由审计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物价局可根据本规定拟定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具体项目的征收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5月6日颁布的《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原根据《暂行办法》征收的或应征收的调节基金并入本规定设立的调节基金实施管理。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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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


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法》的贯彻执行,进一步落实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指导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现将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
(一)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到1996年,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已达415万和1010万人,分别占高中阶段学生总数的57.4%和56.8%,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局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初等和高等职业
教育有了一定发展;职业培训规模日益扩大,年培训量达数千万人次;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职教发展路子,职业教育的各项改革逐步深化;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建设了675所国家级重点学校和1964所省部级重点学校。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
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职业教育的进程中还存在不少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职业教育的办学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层次结构等还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劳动就业的需要;职业教育的整体基础还相对薄弱,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产业之间还有较大差距;职业教育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对此,必须加以重视,逐步解决,保证职业教育的巩固和持续发展。
(二)发展职业教育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不仅关系着经济发展的速度、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关系着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整教育结构、广开成才之路,对
促进义务教育的普及、提高教育整体效益,对全面落实教育方针、增进教育与经济的结合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和教育的两个重要转变、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新形势,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更迫切的需求。未来五年和十五年,职业教育
改革、发展和提高的任务相当艰巨。全社会都要从国家发展的战略和全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职业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把调整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教育摆到突出位置,抓住机遇,开创我国职业
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二、努力实现跨世纪发展职业教育的奋斗目标
(一)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和《职业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要求,本世纪末到下世纪初,我国职业教育工作的主要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是:
1、进一步调整结构,推进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到2000年,使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占高中阶段学生数的比例全国平均达到60%左右,普及高中阶段
教育的城市可达到70%;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发展初等职业教育;普通中学普遍增加职业教育内容;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转业、转岗培训,使大多数新增劳动力上岗前和失业、转业、转岗人员再就业前都
得到必需的职业训练。到2010年,使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和各级各类职业培训的规模和水平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的结构更加合理,体系进一步健全。
2、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要依法落实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和义务,落实各部门对职业教育的管理职责分工,建立起稳定的、多渠
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保障体系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学生缴费制度,建立和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3、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内部建设,改善职业教育的整体基础和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到2000年,中心城市的各个大的行业及每个县都要建设一至两所骨干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并使之相互沟通,努力巩固并提高已建国家和省部级重点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中
专学校的教师要基本达到任职资格标准,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教师的达标率也要有明显提高。到2010年,进一步发展职教特色明显、能起骨干示范作用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职业学校的数量,并进一步提高质量;各类职业学校教师都要基本达到任职资格标准,使我国职业教育的水平登
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为了实现我国跨世纪发展职业教育的奋斗目标,职业教育工作必须遵循大力发展、深化改革、优化结构、提高水平、分类指导、依法治教的指导方针。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正确处理好发展、改革与提高的关系。要进一步
强化政府统筹职能,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要坚持按需施教,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要搞好产教结合,大力扶持和发展校办产业;要实行分区规划,特别重视农业和艰苦行业以及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深化教学改革,努力探索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办出职业教育特
色。
三、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
(一)各地要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教育普及的程度,因地制宜地实行以初中后分流为重点的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教育分流。在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应通过发展“三加一”(在初中三年基础上再加一段职业教育)、初二分流、四年制初中(其中安排一年左右
的时间进行职业教育)以及其它多种形式,加强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也可适量举办初中阶段的职业学校;大部分地区以初中后分流为主,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还应积极地逐步推进高中后分流,发展多种形式的高中后职业教育。
(二)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劳动就业的重要手段,对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发挥着直接有效的作用,要高度重视。要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也应根据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要把职业培训与充分开发利用我国丰富的
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紧密结合,建立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适应的灵活办学机制,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在培训层次上,应根据培养目标和用人单位的要求,灵活确定培训专业和期限,使初、中、高级职业培训协调合理地发展;在培训内容上,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生产经营的需要,
突出操作技能培训,搞好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要结合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大力开展对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的转业、转岗培训和直接为农村经济服务的职业培训;要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企业建
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改革学徒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学徒培训模式。逐步形成根据经济发展和就业需要,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网络。
(三)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要根据需要,积极地有步骤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面向基层、办出特色、积极试点、逐步规范的原则。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主要通过对现有高等专科学校、职业大学、独立设置的成
人高校改革办学模式、调整专业方向和培养目标以及改组、改制来发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在尚不能满足对高职人才的需求时,根据地方和行业的需求和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国家教委审批,可以利用重点中专学校举办高职班或转制来补充。今后,国家每年新增的高校招生计划指标应主要用
于发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各类教育机构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地方和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采取积极措施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
(四)要逐步规范和理顺职业学校教育的学制。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招收小学毕业生,学习期限为三至四年;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主要招收完成初中阶段教育的毕业生,学习期限一般为三年,有些可为两年和四年;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及有同等学力的人员
,专科层次的学习期限为二至三年,少数经批准的学校,招初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为五年。今后,除一些特殊专业(工种)外,要逐步实现中等职业学校不再招收高中毕业生。
要加强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的相互沟通与衔接。各地要采取措施,统一政策,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与成人中等学校的沟通与结合;各地在发展普通高中时,要与发展职业学校统筹规划。要研究和采取一些具体办法,使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有继续深造的机会。对这类学生的考试,要研究改
革招生考试办法,突出对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考核。
四、推动农业、艰苦行业和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一)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必须把办好农业职业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农村职业学校应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农业、面向农民为主的办学指导思想,努力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服务,为农民脱贫致富服务,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服务。要围绕当地农业资源开发设置专业,教学内容要注重
科学技术的实际应用,适当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农业职业教育的办学形式和学制应更加灵活多样,入学条件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凭初中毕业证书免试入学。各地应采取保护性政策,促进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加对农业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用于
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应适当安排用于农村职业培训。对志愿学农的学生可减免学费、给予专业奖学金;在农村要逐步推行“绿色证书”制度;对回乡务农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生产开发贷款并在承包土地、提供良种、化肥、农药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保护性政策和措施,扶持办好面向苦、脏、累、险等艰苦行业(专业或工种)的职业教育。对这类专业,在招生上可适当放宽入学条件,经批准还可跨省市招生。有些可以实行易地培养。政府和主管部门也可通过实行奖学金、贷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
励学生报考、就学。对开设这类专业的职业学校应在资金、设备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三)要采取措施加快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对于振兴经济和保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性。为加快经济振兴的步伐,应推进实行就业前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应职业教育的制度;要加强政府统筹,农科
教结合,协调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兴办职业教育;要下决心建设一批起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确定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和发展模式,办出自己的特色。要把教学与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和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紧密结合。要加强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交流
与合作,鼓励东部地区对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国家应采取必要的倾斜政策,通过扩大投入、培训师资、组织对口帮助等形式扶持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五、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发展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地方政府应在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各方面力量办学,配置教育资源,安排招生就业工作等方面加强统筹
领导,使各部门分工合作。上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地方政府的统筹和决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负责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办学要给予必要的扶持。
(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依法举办或与其他方面联合举办本行业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企业组织应依法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培训,并根据企业发展的长远需要和《职业教育法》的要求,承担对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企业组织可以单独或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或通过社会统筹举办。所有企业应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要求和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承担职业教育费用。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为职业教育提供教师、接纳职业教育学生和教师实习,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录用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等。各部门和行业组织在继续办好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同时,还应对本系统、本行业的职业教育加强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三)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是我国发展职业教育的一条成功经验。要大力倡导联合办学并促进其向深层次发展,使合作各方均成为办学主体。合作办学的各方,应当签定正式办学合同,按合同承担经费、师资、设施等义务,享有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优先录用毕业生等权利。部门
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应积极与地方联合办学,在保证部门人才需要的同时,发挥办学潜力,培养地方所需人才。联合举办的职业学校可由主管部门和办学各方的代表组成校董会以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四)国家大力倡导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职业教育,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欢迎国外、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同我国境内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对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联合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划拨土地、补助基建、调配教师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并在教师职务评聘、证书考核发放、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发展校办产业等方面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与政府举办的学校一视同仁。
(五)要从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前提出发,进一步改革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要坚持在政府领导下,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使各类职业教育能在统一、协调的政策下健康发展。
技工学校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指导下仍由国务院劳动部门管理。
要统一和协调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政策。今后,不论是在教育方面还是劳动就业方面,调整现行政策和制定出台新的政策,都应统筹考虑各类职业学校。
六、贯彻产教结合的原则
(一)贯彻产教结合的原则,首先要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与经济的结合,增强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的联系与合作。企业要依法承担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积极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积极聘请相关经济、
产业界人士参加校董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咨询组织,共同研究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内容、经费筹措等重要事项。贯彻产教结合的原则,要在实施职业教育的过程中,坚持教学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切实加强生产实习、职业技能训练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使培养的人才更加适合企业与社
会的需要。
(二)贯彻产教结合原则,要支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校办产业。这既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也是增强学校自我发展能力的需要。举办校办产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同时要为产业的扩大再生产服务。发展校办产业,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结合
当地资源情况和产业结构特点,运用职业学校在人才、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不断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职业学校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可以组建生产经营联合体,各地应积极组建为校办产业服务的机构。
七、加快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推行两种证书制度
(一)进一步加快职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要积极推进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收费并轨改革,实行缴费上学,1998年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行并轨,2000年基本完成新旧体制转轨。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完善,所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的就业应逐步转到面向社会、进入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的轨道。部门、地区或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立定向奖学金、承担培养费用等与学校及学生签订培养培训合同,学生毕(结)业后按合同到指定单位完成规定服务年限。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必须与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相
配套,保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统一与协调。各地要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实行劳动者就业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要做好人才、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工作,通过人才中介和职业介绍机构,为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需求信息。职业学
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社会有关机构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做好就业咨询和推荐工作。
(二)要逐步推行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所在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所在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
构毕(结)业生,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做为从事相应职业的凭证。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的,应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培训证
书,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层次、同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有相同的考证资格。
八、加强职业教育内部改革和建设
(一)要本着适应社会需要,办出职教特色,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各地应进一步调整学校(专业)布局结构,充分利用已有教育资源,努力扩大学校招生规模,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教育教学改革中,要根据地方和行业、企
业的需求,并按照与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专业(工种),确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进行课程开发,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职业技能训练,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实用性和灵活性。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职业教育的先进经验
,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教学模式。要注意及时把先进、实用的科学技术引入教学内容,积极采取现代化教学手段,加速提高我国职业教育的教学水平。
(二)要按照《教师法》、《教师职业资格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加快师资队伍建设步伐。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稳定的师资来源渠道。培养培训中等及中等以下职业学校教师的主要责任在地方、部门和行业。地方、部门和行业要根据需要统筹确定一批
普通高等学校承担为本地区、本行业职业学校培养教师的任务,确定一批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承担培养实习指导教师的任务。国家也要建立少量教师培训中心,逐步形成教师培养培训网络。地方、部门行业要保证相关招生计划的完成。根据需要,有些可实行单独招生。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实行
专兼结合的方针,要开拓从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中聘任专兼职教师的渠道。要加速对现有学历不合格教师的培训工作,建立职业教育教师进修制度。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教育、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特别是广播电视大学和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在制定招生计划
和考试办法时,应把解决职业学校教师学历达标当成一项重要任务。要依托高校、部分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职业培训机构和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一批职业学校教师的技能培训基地,使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水平。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
师队伍建设规划,落实目标、机构、责任和专项经费。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应在为职业学校选送教师、提高教师技能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劳动、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前题下,根据职业教育教师工作任务和特点制定优惠政策,重视解决教师的工
资福利、职务评聘中的问题,重视解决教师的住房、医疗等实际问题,提高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可以评聘教师职务,也可以参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校可对具有双职务资格的教师在待遇上从优。
(三)加强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建设。要切实加强教材建设,解决教材急需问题并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国家鼓励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科研机构和学校参与编写教材和编写补充教材,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工作,落实教材发展专项经费。要逐步完善教材信息服务体系,健全教材
供应渠道。要着手研究高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工作,加强引进国外职教优秀教材的工作。要加强职业教育的研究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研究部门的作用;省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负责职业教育研究工作,并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提倡职业学校、职业
培训机构、广大职教工作者及其他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职教研究。职教研究工作的重点是加强教学研究、比较研究和政策研究。开展职教研究工作,要面向21世纪,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要注重与职业教育实际相结合,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指导。
(四)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教学管理,逐步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专业和教学计划的完成等进行规范和监督。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目录、实验仪器设备的配套标准、实习场地的建设标准和考试考核的程序方法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
构,在政府宏观管理下,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进行内部管理,自主开展教学和生产经营活动。要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改革,实施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等,更好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各地要加强校长和职教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干部素质,逐步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职业教育步入科学、严格管理的轨道。
九、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一)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职业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根据新时期的要求,认真对学生进行马
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和国情教育,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道德教育和民主法制等方面的教育,特别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要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敬业意识,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并能自觉遵
守职业纪律。要根据新时期德育工作的新特点,改革政治课教学和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拓宽德育的途径。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德育工作的领导。学校党委或支部的书记与校长要负责领导学校德育工作。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设置班主任。要加强学校德育工作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政治课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和业务进修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
素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德育活动经费,解决好德育教师的职务评聘和其他待遇问题,为学校德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建设各种形式的德育基地。
十、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
(一)职业教育经费应通过各级政府财政拨款,行业组织、企事业组织及其他用人单位合理承担,举办者自筹,受教育者缴费等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保证用于举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逐年增长。各级政府每年可安排一定数额的职业教育专款,专项用于扶持职业
教育的发展。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一章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执行相应条款的具体办法并加以检查、落实。
(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按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对接受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教育和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收取学费。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残疾学生,以及农业专业或毕业后从事艰苦行业工作的学生应酌情减免
学费,或提供贷学金。对成绩优异的学生,可提供奖学金。
(四)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兴办校办产业,对校办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提倡和支持金融机构为职业教育提供贷款,并应安排一定数额的政策性贷款;欢迎国外、境外友好组织和人士对职业教育进行资助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1998年3月16日

温州市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

温政令第127号



  《温州市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温州市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节约财政资金,保障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温州市市级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称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级基础测绘成果包括:

  (一)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资料数据。

  (二)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模拟地图、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

  (三)正射影像图、航摄像片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地下管线成果资料(管线图和成果表)。

  (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GIS入库数据)。

  (六)其他应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省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需要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单位介绍信(函)或者个人身份证件。

  (三)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供使用的决定。准予提供使用的,通知申请人办理使用手续,签订《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与《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后提供;不准予提供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使用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准予提供使用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环节和程序。

  第七条 市级基础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提供和有偿使用相结合制度。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应当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用于下列事项的,应当无偿提供,工本费按照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国家机关规划、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1.市、区两级政府用于发展规划、决策、行政管理的;

  2.市、区政府部门用于行业规划、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事业的;

  3.各区下辖镇(街道)用于行政管理、村镇规划的。

  (二)军队、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

  1.军事设施、国防建设项目;

  2.各级政府用于防灾、减灾、灾后重建项目以及突发事件应急。

  (三)财政投入的重大民生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的:

  1.国家、省、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相应政府的重点工程文件及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或者核准文件为准,不含经营性项目和收费还贷项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以市政府有关文件、纪要或者市领导批示为准);

  2.市、区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市、区政府下达的相关文件及承办部门签订的责任书为准);

  3.其他由市、区及下辖镇(街道)财政投入的各类非营利性建设工程项目(以发改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为准,无立项的以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文件为准,不含财政补助及收费经营性项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以政府有关文件、纪要或者市领导批示为准)。

  (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

  1.市政府部门、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政府建设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并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议的;

  2.国有市政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用于专业地理信息资源调查、采集,建立专业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议的。

  (五)市政府所属国资集团公司因下列事项需要使用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以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或者核准文件为准,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以市政府有关文件、纪要或者市领导批示为准):

  1.城市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

  2.城市公用事业、交通、运输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开展市政公用事业及其他专项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编制;

  4.承担教育、文化、体育和卫生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六)社会团体以非政府财政投入用于非经营的公益性建设工程项目的(以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无偿提供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建设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的,无特殊原因原则上应当采用温州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平台为基础数据平台。

  第十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被许可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密泄密。

  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新基础测绘成果目录,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他人违法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任何单位、个人可以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在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